耕者何時有其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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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的人,都很明了的。

    現在我再來說一遍。

     關于佃戶的負擔,據張心一先生等調查句容的結果,得到下列的結論: 以錢租論,價值百元的田地,地主所收的租錢如下表: 上等水田 6.6元 中等水田 7.1元 下等水田 7.9元 上等旱地 6.8元 中等旱地 7.2元 下等旱地 7.4元 地主投資買地所得的利息,每年自6.6%,到7.9%。

    買下等田地,比買上等田地的利益大。

     由此可見佃戶每年所交的租,其價值約等于田地價值的6.6%到7.9%。

    我們所謂不加重佃戶的負擔,是想一方面幫助佃戶購入所耕的田地,一方面要使佃戶每年所攤還的本息,不要超過他平時所交的租的價值。

     其辦法可舉例如下: 今有地主甲,有地值100元,租與佃戶乙耕種,每年收租平均為7元。

    政府可令地主甲将土地讓與佃戶乙,給甲以值洋100元的土地債券,而令乙分期将此100元的本利還清。

    為欲使佃戶的擔負不加重,利息可以定為每年6厘,這與現在地主所收的租值相比,似乎低了一點,但與減租後的租值,相差無幾。

    佃戶乙平日交租時,系一年兩次,現在還本息的辦法,也是每年兩次,每次3元5角,共為7元,與平日所交的租相等。

    但33年之後,100元的本利便完全付清,土地便完全歸乙所有了。

    今列表如下,以示分期攤還本息,33年還清的方法。

     由上表,可見在33年之内,佃戶乙共付地主甲本100元,利130.34元。

    這33年内所付的本利,等于33年内應交地租之數。

    可是照現在交租的方法,付完了230.34元的租以後,地還是甲的;而照我所提出33年之内攤還本利的方法,付完了230.34元之後,地便是乙所有了。

    這種簡便易行的方法,我們希望民生主義的信徒,鄭重的考慮一下。

     二十四,八,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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