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知性的形式: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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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二分的(讨論的對象或是A或是非A&prime);或者就是綜合的,而如果在這種情況下要是從先天的概念(而不是像數學那樣從與概念相符合的先天直觀)出發,就必須按照一般的綜合統一性所要求的,也即(1)條件,(2)一個為條件所制約的,(3)由那個為條件所制約的同它的條件的結合所産生出來的概念,從而這種區分必然是三分的(AA第5卷,第197頁注)。

     康德由于着重闡述思想的綜合作用而得出層層新意。

    在貫徹分析的同時,更重視綜合,探讨綜合,有意識地運用綜合。

    他的體系就是一個細緻分析過的偉大的綜合。

    因此,他實際上提供了不少辯證法思想。

     他的範疇表每組的三個要素有這樣的關系:每組的第三個範疇都是第二個範疇與第一個範疇的結合。

    第一組量的範疇:全體性是把多數性看成為統一性。

    (6)第二組質的範疇:限制性是實在性與否定性的結合。

    第三組關系範疇:共存是一個實體與另一個實體由于各自的動因互相規定。

    第四組樣式範疇:必然性的存在正是通過可能性本身被給定的(B110—111,RS121—2)。

     既然每組的第三個範疇是前兩個範疇的結合,那麼,第三個範疇不是成了一種引申出來的次一級的概念?這樣的概念不是不應在知性的範疇表中占有地位?康德認為盡管每組的三個範疇有上述的聯系,可是第三個範疇卻表現着知性的特殊的作用,這個作用與見之于第一個範疇和第二個範疇的作用都不相同。

    例如,一個數目(屬于全體性範疇)的概念是否一定從多數性概念與統一性概念的結合就可以得出來?并不是這樣,因為像無限這個表象就不可能。

    把一個原因概念和一個實體概念結合,也不是立刻就可以了解一個實體是另一個實體之中的某樣狀态的原因。

    這都需要知性的另外的特殊作用(7)。

    别組範疇也是一樣。

     (3)在第三組關系範疇裡面,“共存”範疇與選言判斷相對應。

    每一選言判斷都由一些并列的判斷部分構成,這些判斷部分互相制約,同時又形成一個整體。

    它們之中任何一個判斷如被肯定,其餘的判斷就被排除掉,如果某些部分排除了,剩下的自然就是被采納的。

    與這種情況相對應,康德辯證地闡述了“共存”範疇的含義。

     與選言判斷中各部分又聯系又排斥的情況類似,對于由實在的事物所構成的整體也應該這樣看。

    在事物共存狀态之中,一個部分并不是從屬的,這一部分并不是那一部分的單純的結果,那一部分也并不是單純的原因。

    共存不是因果的單線式的關系,它“是完全另外一種形式的聯系”(B112,RS123)。

    共存的事物同時存在,它們不是從屬的,而是并列的,彼此相互制約,互為因果。

    一個物體的各部分既相互吸引,又互相排斥。

    共存的東西正是通過相互排斥而又相互制約,所以才是一個整體。

    上帝創造世界,上帝單純是因,世界單純是果,世界不能反過來對上帝産生制約作用,康德認為這樣不能形成一個整體。

    知性通過共存範疇所想的是:事物分為一些部分,每一部分的存在都是排他的,卻又互相聯系成為一個整體。

    而選言判斷所體現的正是知性的這種同樣的思想作用。

    同樣作用既體現于認識活動,又體現于特定的判斷形式。

    所以,他認為從全部判斷形式表引申出全部範疇是發現純知性的全部功能的唯一正确的方法。

     事物既相互排斥又相互結合成為整體的辯證觀點在他的思想中并不是個别的,孤立的,而是他思想的一個重要方面,這顯然對德國古典哲學産生了重大影響。

    早在《自然通史及天體理論》中他就在牛頓天體力學基礎上,作了重大發展,論證了全宇宙乃是由于物質自身具有的引力和斥力從而不斷運動發展着的密切聯系的整體。

    而自然界中的有機體更是交互因果、高度複雜,甚至可以認為非人類知性所能把握的對象。

    再而人類社會也是處于離心的個人主義與向心的同情關懷交織之中,全世界的遠景應是若幹共和制的獨立國家的聯盟。

    總起來看,在科學方面,他強調在理性指導之下向着縱深和廣度兩個方向發展、内容不斷豐富而又密切聯系、天衣無縫的無限行進,在真理标準上,強調隻有在全部認識的互相聯系之中才能判别真僞。

     【注釋】 (1)Spontaneität這個詞過去曾譯“自發性”,從康德的用法看,不很妥切,現改今譯。

     (2)從實際的活動方面看,任何概念都在實質上蘊涵着判斷,特别是經驗概念,離開了判斷,不能構成概念。

    但是,從抽象分析的角度,仍然可以把概念同判斷作為不同的對象分開考察。

    康德的知性範疇是先天概念,它們是純思維形式,它們是形成判斷的先天條件,但是它們本身還不能說是包含有關于任何經驗事實的判斷。

     (3)這段話很重要,在理解上存在着分歧。

    (甲)按照我的譯文,第一句話中,“叫做知性純概念”的是“功能”,按照N.K.Smith英譯,是這句話中的第二個“統一性”。

    統一性是知性的純概念也即範疇嗎?範疇本身必定具有統一性,但範疇并不僅僅是統一性。

    在我這段引文前面隻有幾行,康德剛剛說過,“概念(指範疇)給予純綜合以統一性”(A79=B104,RS117),可見,範疇不僅僅本身具有統一性,它是使得純綜合具有統一性的源泉,換句話說,範疇不僅本身是有統一性的,它更是統一性的原因。

    統一性的原因與統一性不是一回事。

    “叫做知性純概念”的是“統一性”呢,還是“功能”,這是一個對康德理解上的問題。

    (乙)按照我的譯文,底下的又一個“叫做知性的純概念”,指的是“作用”(複數),按照Smith,指“表象”(複數)。

    知性由于它本身的作用賦予表象以先驗内容,如果“表象”指範疇,那就是說,範疇自身原本沒有先驗内容,是知性由于另外的某種作用首先把先驗内容加給它的範疇。

    這樣,範疇怎麼會是“知性的純概念”?所以,這裡又是一個對康德的理解上的問題。

    按照Smith,似乎康德的範疇不是功能或作用,而據我看,康德的範疇恰恰不能離開知性的功能或作用來理解。

    這個道理在下文中将逐步得到闡述(附帶指出,我過去在《18世紀末—19世紀初德國哲學》中的譯文是以Smith譯本為根據,因而據我現在的理解,在這句話裡有以上的錯誤)。

     (4)什麼是“客體”,“客體”與“對象”區别何在,将在以後深入探讨。

     (5)康德對Akzidenz的定義是“實體的規定性,這些規定性無非是實體存在的特殊的方式。

    ”(A186=B229,RS239)。

    所以,Akzidenz在康德主要并不是指一些對于實體來說隻是偶然出現的性質。

    Akzidenz是實體存在的方式,在這個意義上,Akzidenz甚至是必然出現的。

    Akzidenz與實體主要區别是Akzidenz是實體存在的一定的表現,實體本身不變,而Akzidenz是變化的。

    因此,這裡把Akzidenz譯為“狀态”。

     (6)康德按照傳統邏輯的辦法,在判斷表的量的方面,第一是全稱判斷,其次是特稱判斷,另外又補充上單稱判斷。

    傳統邏輯認為在三段論式中,單稱判斷可以像全稱判斷一樣對待,因為單稱判斷的主語隻是單獨一個對象,當然無所謂周延不周延的問題,可是,正因此,卻隻應看成主語是周延的,而不能是不周延的。

    這是從形式上可以這樣看。

    康德認為從量的方面,全體與單一是不同的,所以從知識的性質看,應該補上單稱判斷。

    盡管他在判斷表上把全稱判斷放在第一位,可是在範疇表的量的那組卻把與全稱判斷相對應的全體性範疇列在三個要素的最後面,而不是放在第一位,這就明顯看出他有意識地把這組範疇的次序按照綜合統一的指導思想重新作了安排。

     (7)作為全體性的數目,康德似乎隻承認無限才需要知性的另外的特殊作用。

    實際上任何有限的數目,作為全體性,都表現着知性的另外的特殊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