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古史的特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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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左氏》昭公二年)商君治秦,亦并小都、鄉、邑聚以為縣;(《史記·商君列傳》)而秦、漢時之縣,仍大率方百裡可知(《漢書·百官公卿表》)此一基層的官治單位,迄今未有根本的改變,所以說行之最久。

    而五百裡左右的政治區域,則為郡制成立的根源。

    此為郡縣制度發生于割據時代的事實,亦即中央集權的封建制度,孕育于諸侯割據的封建制度之中。

    至于方千裡之國(《左氏》襄公三十五年,子産說其時的大國,“地方數圻”,圻、畿一字,則又大于方千裡。

    蓋以其幅員言之如此;其菁華之地,則不過方千裡而已,猶後世内地與邊郡之别也),則今、古文家同謂之王,在周以前,從無封國能如此之大,亦從無以此等大國而受封于人的,所以拟封建方案者,并不之及了。

    (楚、漢之際及漢初封國,有大于此者,然隻昙花一現而已)古人立說,主客觀不分,将自己所拟的方案,和古代的事實,混為一談,遂使人讀之而滋疑;然苟能善為推求,事實自可因之而見。

    且如今文家說巡守之制:歲二月東巡守,至于岱宗;五月南巡守,至于南嶽;八月西巡守,至于西嶽;十有一月北巡守,至于北嶽。

    這無論其都城在何處,巡完一方後回到都城再出,抑或自東徑往南,自南徑往西,自西徑往北,以古代的交通論,都無此可能,其說似極不可信。

    然《孟子·梁惠王下》篇載晏子說巡守之制雲:“春省耕而補不足,秋省斂而助不給”,則後世知縣之勸農耳,何來不及之有?古人所拟方案,皆本于此等小規模的制度而擴大之,而其方案遂實不可行;使其純出虛構,倒不至于如此不合情理了。

    足見其中自有事實,可以推求也。

    舉此一事為例,其餘可以類推(今古文異說,今文所代表的,恒為早一期的思想,其中即隐藏着早一期的事實;古文則反是。

    如言兵制,古文的兵數,即多于今文)。

     職是故,劉子玄所謂“輕事重言”之說,不得不常目在之,而利用經、子中材料的,不得不打一極大折扣。

    因為随意演說的,往往将其事擴大至無數倍也。

    (如禹之治水,如今《尚書·禹貢》等所說,在當時決無此可能。

    此在今日,已無待辭費。

    《書經·臯陶谟》〈今本分為《益稷》〉,載禹自述之辭曰:“予決九川距四海,浚畎、浍距川。

    ”九者,多數。

    川者,天然之河流。

    四海之海,乃晦字之義,四境之外,情形暗昧不明之地,則謂之海;非今洋海之海也。

    畎、浍者,人力所成之溝渠。

    然則禹之治水,不過将境内的溝渠,引導到天然的河流中;而将天然的河流,排出境外而已。

    《孟子·告子下》篇:白圭自誇其治水“愈于禹”;孟子譏之,謂禹之治水,“以四海為壑,今吾子以鄰國為壑”,而不知禹之所謂四海,正其時之鄰國也。

    白圭蓋尚知禹治水之真相。

    《論語·泰伯》篇:孔子之稱禹,亦不過曰“盡力乎溝洫”而已。

    此等皆古事真相,因單辭片語而僅存者,一經随意推演,即全失其原形矣)又因主客觀不分,所以其所謂“寓言”者,明系編造之事,而可以用真人名;(如《莊子·盜跖》篇載孔子說盜跖之事)又可将自己的話,裝人他人口中。

    如本書所引婁敬說漢高祖之事即是。

    所重之言如此;而其所輕之事,則任其真相湮沒。

    (凡單辭片語未經擴大者,其說皆可信,然其詳則不傳)因此,讀古書的,于近人所謂“層累地造成”之外,又須兼“逐漸地剝落”一義言之,方為完備。

    而編次錯亂一端,尚不在内。

    其方法,就不得不極其謹嚴了。

    但古人的思想,所走的系兩極端。

    一方面,自己立說的,極其随便;一方面,傳他人之說的,又極謹嚴。

    此即前所雲傳信傳疑,及所據的材料、來源不同,不使其互相羼雜,亦不以之互相訂補之例。

    書之時代愈早者,其守此例愈嚴。

    太史公的《史記》,所以勝于谯周的《古史考》、皇甫谧的《帝王世紀》者以此,此義亦決不可以不知。

     以上的工夫既已做過,即可試讀《史記》的一部分,以自驗其能否了解、運用。

    中國所謂正史,必須以讀古史的方法治之者,實惟此一部也。

    說到此,則又須略論史籍的起源。

    按古無史部之書,非謂其無曆史的材料;相反,曆史的材料正多,特其時的人,尚未知尊重客觀的事實,莫能編纂之以行世耳。

    史料的來源,可分為史官記錄、民間傳說二者;民間傳說,流傳的機會較少;傳世者實以史官所記錄為多,說已見前。

    此等情形,乃系逐漸造成,在古代則又有異。

    古所謂史官,最重要者為左、右史。

    “左史記事,右史記言,言為《尚書》,事為《春秋》”(《禮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