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舊史入手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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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其編纂不如《通鑒》之完善而并訾之也。

    讀《通鑒》時,宜随意取一兩年之《綱目》,與之并讀,以見其體裁之異同。

    且最适于作長編。

    作史必先搜集材料,材料既多,勢必互有異同,互相重複,故必依一定之條理,将其編排,則同一之材料,自然彙合到一處;重複者可去,異同者亦不待考校而是非自見;其或仍不能判,即可兩說并存矣。

    條理如何,初無一定,要必依其事之性質,實即其事所自具也。

    時間為最普遍的條理。

    無他種條理可用時,時間的條理必仍存。

    即按他種條理分類,每一類之中,時間之先後,仍不可不顧也),在曆史年代不長時,得此已覺甚便;一長就不然了,一事的始末,往往綿亘數十百年,其伏流且可在數百千年以上,閱至後文,前文已經模糊了,要查檢則極難。

    所以又必有紀事本末體,以救其弊。

    (必時間長乃覺有此需要,此紀事本末一體,所以必至袁樞因《通鑒》而始出現也。

    有此三者,謂紀傳、編年、紀事本末三體也。

    紀傳體以人為主,固不免将事實割裂;然人亦自為史事一重要之因素,非謂其能創造時勢,乃謂其能因應時勢,代表時勢之需要耳。

    故鈞求理亂興衰一類的事實者,非有編年、紀事本末兩體以補經傳體之缺不可,而紀傳體又卒不能廢也)理亂興衰一類的事實,可謂很有條理系統,編纂者都能使之就範了。

    然典章經制,亦宜通覽曆代;而正史斷代為書,亦将其尺寸割裂。

    于是又有政書以彌其憾。

    有此四者,而舊日史家所重視的政治事項,都能俯就編纂者的範圍了。

     讀書宜先博覽而後專精。

    世界上一切現象,無不互相關聯。

    萬能博士,在今日固然無人能做,然治學者,(一)于普通知識,必宜完具;(二)與本人專治的學問關系密切的科目,又宜知之較深;(三)至于本科之中各方面的情形,自更不必說了。

    所以要治史學者,當其入手之初,必将昔人認為最重要之書,先作一鳥瞰。

    (一切事無不互相關聯,所以專治一事者,于他事亦不可茫無所知。

    近來有僞造唐初鈔票以欺人者,人亦竟有受其欺者,即由近人之治學門徑太窄之故。

    若于唐代社會經濟、貨币、官制、印刷術等方面的知識稍形廣闊,即知無論從哪一方面立論,唐初決不能有鈔票也)然以中國史籍之多,即将最重要的部分作一鳥瞰,已經不容易了。

    于此,我們就要一個“門徑之門徑,階梯之階梯”。

    張之洞《軒語》中語。

    《軒語》者,張之洞任四川學政時,教士子以治學門徑之作也。

     于此,我以為學者應最先閱覽的,有兩部書:(一)《通鑒》。

    此書凡二百九十四卷,日讀一卷,不及一年可畢。

    讀時必須連《注》及《考異》讀。

    《注》中關系官制、地理之處,更應留心細讀。

    這兩門,是胡身之用功最深處,可見得古人治學之細密。

    凡治史,固不必都講考據,然考據之門徑,是不能不知道的;于注釋亦應留意;否則所據的全系靠不住的材料,甚至連字句都解釋錯了,往往鬧成笑柄。

    (如胡适之,昔年疑井田制度時,稱之為豆腐幹式,将昔人設法之談〈設法,謂假設平正之例〉,認為實事,已可笑矣,猶可說也。

    後乃誤古書之方幾裡者為幾方裡。

    不但振振有辭,且于紙角附以算式。

    逮為胡漢民指出,乃曰:我連《孟子》都忘了。

    其實此乃根本沒有懂,無所謂忘也。

    旋又據今日之經緯度而疑《漢書·西域傳》所載各國道裡為不實,作為古書數字不确之證。

    不知《漢書》所載者,乃人行道裡;經緯度兩點間之直線距離,則昔人謂之天空鳥迹;截然兩事,明見《尚書·禹貢》疏。

    不讀《禹貢》疏,甚而至于不讀《孟子》,本皆無足為奇;然欲以史學家自居而高談疑古則缪矣。

    其說皆見昔年之《建設雜志》)(二)次為《文獻通考》。

    (論創作的精神,自以《通典》為優;然《通考》所分門類,較《通典》更密,不可謂非後起者勝。

    且馬君所附考證,議論亦不乏,非徒能排比也。

    章實齋譏為策括之流,蓋于此書實未細讀,後人附和之,非知言也。

    《通志》二十略中,《六書》《七音》《校雠》《圖譜》《金石》《昆蟲》《草木》等,為舊時史志及《通典》《通考》所無,然非初學所急。

    故但就《通考》中裁取若幹門類)可擇讀以下諸門:《田賦考》七卷,《錢币考》二卷,《戶口考》二卷,《職役考》二卷,《征榷考》六卷,《市籴考》六卷,《土貢考》一卷,《國用考》五卷,《選舉考》十二卷,《學校考》七卷,《職官考》十一卷,《兵考》十三卷,《刑考》十二卷,《封建考》十八卷;共一百零四卷,日讀一卷,三個半月可畢。

    (三)此外,章實齋在其所著《文史通義》中,竭力強調别編文征,以補後世有關系的文字太多,正史不能備載之缺。

    此即予所言治史宜兼考集部中不屬于記載部分之理。

    凡纂輯曆代文字者,如《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