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權為統治階級所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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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為文法。
文法之治,僅求表面上與法令的條文不背;而實際是否如此,則非所問。
此即所謂官僚主義,為論者所痛惡,不自今始,然仍有其相當的作用。
如計簿:下級政府不能不呈報上級,地方政府不能不呈報中央,明知所報全系虛賬;然既須呈報,則其侵吞總有一個限制。
又如殺人:在清代,地方政府已無此權,太平天國起義後,各省督撫,乃多援軍興之例以殺人,此實為違法;然既須援軍興之例乃能殺人,則其殺人之權,亦究有一個限度,皆是也。
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号稱清明之世,所能維持者,則此最小限度而已)所以但記些政治上的事件,并不能知道社會上的情形。
(因為政治上所辦的事情,實在太少了。
且如曆法,向來總以為人民不能自為,非仰賴政府不可的,其實不然。
唐文宗時,西川曾請禁官曆頒行以前民間先自印賣的曆書;而據《新五代史·司天考》,則當時民間所用的,實别有一種曆法,時人稱為小曆,并非政府所用之法。
直至宋時,還系如此。
南宋末年,西南偏僻之區,官曆失頒,梧州等地大、小盡互異,民間就無所取正了,事見《因學紀聞》。
即至近代,亦未能免,官用之曆法久變,民間印行曆本,還有據明人所造《萬年曆》的,以緻大、小盡亦有差池。
民間所用曆法,或不如官法之确,然日用并不仰賴政府,則于此可見。
且政府革新曆法時,所用之人才,亦皆出于民間;若欽天監等官署所養成的人才,則僅能按成法做技術工作,不能創法與議法也。
舉此一事,其餘可以類推)但在古代小國寡民之世則不然,此時政治上所辦者,尚系社會的事情;而社會上最重要的事情,亦即操在政府手裡。
(所以政治二字,随時代之古近,範圍廣狹,各有不同。
大緻時代愈古,所包愈廣)所以但記政治上的事件,即可見得社會上的情形。
人類的做事,是有其惰性的,非為局勢所迫,一切隻會照着老樣子做去。
況且社會的變遷,一時是看不出來的。
又且曆代政府,于全局之控制雖疏,究為最高權力所在,其所措施,至少在表面上為有效。
所以習慣相沿,史官所記,就都偏于政治方面了。
(此所謂政治,其範圍業已甚狹了)私家所知政治上的事件,固不能如史官之多;有些方面,亦不能如史官之确,(如人、地名,年、月、日,官、爵、差遣名目等)這亦使曆代的史料,逐漸轉移到以史官所記為重心。
讀史必求原始的材料。
真正原始的材料,現在實不易得;大體上,衆共據為原始材料的,則曆代所謂正史而已。
(此系為物力所限。
《南/北史》行,而《魏》《齊》等史即有缺佚;《新五代史》行,而《舊五代史》之原本遂不可得:足見正史修成後,尚不易完全保存,更無論所據的原料了。
曆代政府,所以恒視修前朝之史為重要之事;而每逢開館修史,亦必有熱心贊助之人,即由于此。
前人修史,用功精密者,多先作長編。
如其書修成之後,長編仍獲保存,實可省後來校勘者許多精力,且可保存修書者棄而未取的材料。
然長編恒不獲保存,亦由為物力所限也)曆代所謂正史,大體上自南北朝以前為私撰,唐以後則為官修。
(可參看《史通·古今正史篇》。
自唐以後,純出私修者,一歐陽修之《新五代史》而已,然其材料并不豐富也)然即在南北朝以前:(一)所有者亦必系官家的材料;(如司馬遷雖為史官,其作《史記》,實系私人事業;然其所以能作《史記》,則實因其身為史官,故能得許多材料,如所謂“史記金匮、石室之書”是也)(二)或則受政府的委托,由政府予以助力;(如沈約之《宋書》,蕭子顯之《齊書》,姚思廉之《梁/陳書》,魏收之《魏書》,均系如此)此等雖或奉敕所撰;或得政府供給材料,補助物力;然其人皆本有志于此,纂輯亦以一人為主,故仍不失其私撰的性質。
(三)其或不然,則将受到政府的幹涉,言論實并不自由。
(如班固,即以有人告其私改國史下獄。
所以自政府設立史官,從事記錄、編纂以來,作史之權,即漸為統治階級所竊。
記錄之權的被竊,觀前言史料漸以史官所
文法之治,僅求表面上與法令的條文不背;而實際是否如此,則非所問。
此即所謂官僚主義,為論者所痛惡,不自今始,然仍有其相當的作用。
如計簿:下級政府不能不呈報上級,地方政府不能不呈報中央,明知所報全系虛賬;然既須呈報,則其侵吞總有一個限制。
又如殺人:在清代,地方政府已無此權,太平天國起義後,各省督撫,乃多援軍興之例以殺人,此實為違法;然既須援軍興之例乃能殺人,則其殺人之權,亦究有一個限度,皆是也。
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号稱清明之世,所能維持者,則此最小限度而已)所以但記些政治上的事件,并不能知道社會上的情形。
(因為政治上所辦的事情,實在太少了。
且如曆法,向來總以為人民不能自為,非仰賴政府不可的,其實不然。
唐文宗時,西川曾請禁官曆頒行以前民間先自印賣的曆書;而據《新五代史·司天考》,則當時民間所用的,實别有一種曆法,時人稱為小曆,并非政府所用之法。
直至宋時,還系如此。
南宋末年,西南偏僻之區,官曆失頒,梧州等地大、小盡互異,民間就無所取正了,事見《因學紀聞》。
即至近代,亦未能免,官用之曆法久變,民間印行曆本,還有據明人所造《萬年曆》的,以緻大、小盡亦有差池。
民間所用曆法,或不如官法之确,然日用并不仰賴政府,則于此可見。
且政府革新曆法時,所用之人才,亦皆出于民間;若欽天監等官署所養成的人才,則僅能按成法做技術工作,不能創法與議法也。
舉此一事,其餘可以類推)但在古代小國寡民之世則不然,此時政治上所辦者,尚系社會的事情;而社會上最重要的事情,亦即操在政府手裡。
(所以政治二字,随時代之古近,範圍廣狹,各有不同。
大緻時代愈古,所包愈廣)所以但記政治上的事件,即可見得社會上的情形。
人類的做事,是有其惰性的,非為局勢所迫,一切隻會照着老樣子做去。
況且社會的變遷,一時是看不出來的。
又且曆代政府,于全局之控制雖疏,究為最高權力所在,其所措施,至少在表面上為有效。
所以習慣相沿,史官所記,就都偏于政治方面了。
(此所謂政治,其範圍業已甚狹了)私家所知政治上的事件,固不能如史官之多;有些方面,亦不能如史官之确,(如人、地名,年、月、日,官、爵、差遣名目等)這亦使曆代的史料,逐漸轉移到以史官所記為重心。
讀史必求原始的材料。
真正原始的材料,現在實不易得;大體上,衆共據為原始材料的,則曆代所謂正史而已。
(此系為物力所限。
《南/北史》行,而《魏》《齊》等史即有缺佚;《新五代史》行,而《舊五代史》之原本遂不可得:足見正史修成後,尚不易完全保存,更無論所據的原料了。
曆代政府,所以恒視修前朝之史為重要之事;而每逢開館修史,亦必有熱心贊助之人,即由于此。
前人修史,用功精密者,多先作長編。
如其書修成之後,長編仍獲保存,實可省後來校勘者許多精力,且可保存修書者棄而未取的材料。
然長編恒不獲保存,亦由為物力所限也)曆代所謂正史,大體上自南北朝以前為私撰,唐以後則為官修。
(可參看《史通·古今正史篇》。
自唐以後,純出私修者,一歐陽修之《新五代史》而已,然其材料并不豐富也)然即在南北朝以前:(一)所有者亦必系官家的材料;(如司馬遷雖為史官,其作《史記》,實系私人事業;然其所以能作《史記》,則實因其身為史官,故能得許多材料,如所謂“史記金匮、石室之書”是也)(二)或則受政府的委托,由政府予以助力;(如沈約之《宋書》,蕭子顯之《齊書》,姚思廉之《梁/陳書》,魏收之《魏書》,均系如此)此等雖或奉敕所撰;或得政府供給材料,補助物力;然其人皆本有志于此,纂輯亦以一人為主,故仍不失其私撰的性質。
(三)其或不然,則将受到政府的幹涉,言論實并不自由。
(如班固,即以有人告其私改國史下獄。
所以自政府設立史官,從事記錄、編纂以來,作史之權,即漸為統治階級所竊。
記錄之權的被竊,觀前言史料漸以史官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