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權為統治階級所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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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史材料的來源,本有官私兩方面。

    曆史材料極其繁雜。

    (自理論上言之,當分為記載、非記載兩種。

    屬于非記載的,又分為:(一)人,謂人類遺體;(二)物,包括:(甲)實物,(乙)模型、圖畫;(三)法俗:凡有意制定而有強行性質者為法,成于無意而為衆所率循者為俗。

    記載包括口碑,又分為:(一)有意記錄,以遺後人的;(二)非欲遺後,但自記以備查檢的;(三)并非從事記載,但後人讀之,可知當時情狀的。

    (一)指作史言;(二)如日記、賬簿等,即官府的檔案,亦可雲屬于此類;(三)則史部以外的書籍悉屬焉。

    此所雲者,僅(一)項中之大别而已)私家的材料,即所謂“十口相傳為古”,乃由群中之人遞相傳述的故事。

    此其起源,自較官家的記載,出于史官者為早。

    但到後來,史料的中心,卻漸移于史官所(一)記錄、(二)編纂了。

    此其故有二:(一)隻有國家,能經常設立史官,以從事于記錄;而一切可充記錄的材料,亦多集于政府(如衛宏《漢儀注》說:漢法,天下計書,先上大史,副上丞相),所以其材料較多而較完全。

    尋常人民:(甲)和國家大事,本無接觸;即有所知,亦屬甚少;(乙)常人對于不切己之事,多不關心,未必肯從事于記錄;(丙)又或有此熱情而無此機會;(如著作之暇日等)(丁)有所成就而不克流傳。

    (如為物力或禁令所限)私史的分量,就遠少于官書;其所涉及之方面亦遠少;從時間上論,亦覺其時斷時續了。

    (此所謂私史,以其材料之來源,與官方不同者為限。

    若編纂雖出私人,材料仍取諸官家,即不可謂之私史了。

    以此為衡,則私史實少。

    此亦不可為古人咎,實為環境所限。

    凡事不能孤立看。

    以史材論:在某一時代,能有何種性質的材料出現?其分量有若幹?能保存而傳諸後來的,又有若幹?以著述論:某一時代,衆所視為重要者,有何等問題?對于此等問題,能從事研究的有若幹人?其所成就如何?能傳之後來者又有幾何?均為環境所限。

    不論環境,徒對古人痛罵一番;或則盲目崇拜,皆非也)(二)史官所記,幾于全部關涉政治。

    隻記政治上的事情,而不及社會,在今日衆所共知為史學上的缺點,但此乃積久使然;當初起時,其弊并不甚著。

    此由後世的社會太大了,包括疆域廣大、人民衆多、各地方情形不同等。

    政府并不能任意操縱,所謂統治,不過消極的用文法控制,使其不至絕塵而馳而已。

    (此為治中國史者最要而宜知之義,至少自漢以後即如此。

    毛澤東同志在《中國革命和中國共産黨》中說:“如果說,秦以前的一個時代是諸侯割據稱雄的封建國家,那麼,自秦始皇統一中國以後,就建立了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同時,在某種程度上仍舊保留着封建割據的狀态。

    ”這幾句話,對于向來所謂封建、一統之世同異之點,分析得極為清楚。

    統治階級的利害,與被統治者恒相反。

    處于統治地位的,在諸侯割據之世,為有世封及世官的貴族;在中央集權之世,則代之以官僚。

    君主固與官僚屬于同一階級,然行世襲之制,則入其中而不得去;與官吏之富貴既得,即可離職而以禍遺後人者不同。

    故君主雖借官僚以行剝削;又必控制其剝削,限于一定的程度,使不緻激成人民之反抗。

    凡英明的君主,必知此義;一朝開創之初,政治必較清明者以此。

    然中國疆域太大,各地方的情形太複雜,以一中央政府而欲控制各地方及各事件,其勢實不可能;而每辦一事,官吏皆可借以虐民;幹脆不辦,卻無可措手。

    所以集權的封建之世,中央政府即稱賢明,亦不過能消極地為民除害至于某一程度,而能積極為民興利之事卻甚少。

    舊時的政治家有一句格言說:“治天下不如安天下,安天下不如與天下安。

    ”治天下是興利;安天下是除害;與天下安,則并除害之事亦不辦了。

    因為要除害,還是要有些作為,官吏還可借以虐民的。

    此種現象的原理,實根于階級對立而來,所以非至掌握政權的階級改變,不能改變。

    但特殊的事件,可以放棄;常務則不能不行,官吏又借以虐民,則如之何?則其所以控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