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論史事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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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論考證史事之法,夫考證果何所為乎?種谷者意在得食,育蠶者意在得衣,讀書稽古,亦冀合衆事而觀其會通,有以得其公例耳。

    信如是也,則論定史事之法尚矣。

     史事可得而論乎?曰:難言之矣。

    世界本一也,史事之相關如水流然,前波後波息息相續,謂千萬裡外之波濤,與現在甫起之微波無涉,不可得也。

    故曰:欲問一事之原因,則全宇宙皆其原因;欲窮一事之結果,則全宇宙皆其結果。

    佛說凡事皆因緣會合而成,無自相。

    夫無自相,則合成此事之因緣,莫非此事,因又有因,緣又有緣,即合全世界為一體矣。

    所謂循環無端,道通為一也。

    夫如是,則非遍知宇宙,不能論一事,此豈人之所能?彼自然科學所以能成為科學者,以其現象彼此相同,得其一端,即可推其全體也。

    而社會現象又不然,史事更何從論起乎?雖然,絕對之真理,本非人所能知;所謂學問,本安立于人知之上。

    就人知以言史學,則論定史事之法,亦有可得而言者焉。

     凡論史事,最宜注意于因果關系。

    真因果非人所能知,前既言之矣,又曰注意于其因果關系者,何也?曰:天非管窺所能知也,然時時而窺之,終愈于不窺;海非蠡測所能知也,然處處而測之,終愈于不測。

    人類之學問,則亦如是而已。

    真欲明一事之因果,必合全宇宙而遍知,此誠非人之所能;就其所能而力求其所知之博、所論之确,則治學術者所當留意也。

     凡事皆因緣會合而成,故決無無原因者,而其原因為人所不知者甚多。

    于是一事之來,每出于意計之外,無以名之,則名之曰突變;而不知突變實非特變,人自不知其由來耳。

    一事也求其原因,或則在數千萬年以前,或則在數千萬裡之外,人之遇此者,則又不勝其駭異,乃譬諸水之伏流。

    夫知史事如水之伏流,則知其作用實未嘗中斷。

    而凡一切事,皆可為他事之原因,現在不見其影響者,特其作用尚未顯,而其勢力斷無消失之理,則可豫決矣。

    伏生之論旋機,曰其機甚微,而所動者大。

    一事在各方面,皆可顯出結果,恒人視之以為新奇。

    若真知自然,則其結果,真如月暈而風、礎潤而雨,可以操左券而緻也;而事在此而效在彼者,視此矣。

    (造金術本欲造黃金也,乃因此發明化學;蒸汽機之始,特以省人工、便制造耳,乃使社會組織為之大變,皆使讀史者,不勝驚異。

    然若深求其因果,則有第一步,自有第二步;有第二步,自有第三步。

    如拾級而登,步步着實,了無可異;人之所驚異之者,乃由隻見其兩端,而忽略其中間耳)凡此皆可見人于因果關系,所知不多,故其識見甚粗,措施多誤也。

    心理學家謂人之行為,下意識實左右之。

    其實社會亦如是,一切社會現象,其原因隐蔽難知者,殆十之八九;而有何因,必有何果,又斷非魯莽滅裂者,所能強使之轉移。

    此社會改革之所以難,而因改革而轉以召禍者之所以多也。

    史學之研求,則亦求稍救此失于萬分之一而已。

     因果之難知,淺言之,則由于記載之阙誤。

    一物也,掩其兩端,而惟露其中間,不可識也;掩其中間,而惟露其兩端者亦然。

    天吳紫鳳慎倒焉而不可知,鶴足凫胫互易焉而不可解,史事因果之難知,正此類矣。

    然淺言之,記載當屍其咎;深言之,則考論者亦不能無責焉。

    何者?世無純客觀之記載,集甍桷而成棟宇,必已煩大臣之經營也。

    故考論誠得其方,不特前人之記載,不緻為我所誤用,而彼之阙誤,且可由我而訂正焉。

    其道維何?亦曰審于因果之間,執理與事參求互證而已矣。

     凡論事貴能即小以見大。

    佛說須彌容芥子,芥子還納須彌。

    事之大小不同,其原理則一。

    其原理則一,故觀人之相處,猜嫌難泯,而軍閥之互相嫉忌,不能以杯酒釋其疑可知矣;觀人之情恒欲多,至于操幹戈而行陰賊而不恤,而資本主義之國恃其多财,以侵略人者,斷非可緩頰說論,以易其意,審矣。

    諸如此類,難可枚舉。

    要之,小事可以親驗,大事雖隻能推知,故此法甚要也。

     自然現象易明,而社會現象則不然者,以彼其現象,實極簡單,而此則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