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呂氏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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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天,然因是而不慎人事則不可。

    亦及不得時則不可強為之義。

    曰《遇合》,言外緣之相值,由于适然。

    曰《必己》,承上篇,言外物不可必,故君子必其在己,不必其在人者;多同《莊子·山木》。

    其言修德不必獲報,無論如何,無必免患之法,可破修德獲報之說。

    此覽承上覽,言治國之本,及總論成敗之道。

     《慎大覽》 言強大當慎、居安思危之義。

    下标七目:曰《下賢》,言人主當下賢。

    曰《報更》,舉報恩之事,言人主當博求士。

    曰《順說》,言說術。

    曰《不廣》,言智者之舉事必因時。

    曰《貴因》,言創者難為功,因者易為力之理。

    曰《察今》,言先王之法不足法,當法其所以為法;因言察己可以知人,察今可以知古;法随時變之理。

    極精。

    此覽亦承上覽。

    《孝行覽》論成功之術,蓋就國家開創時立言;此覽則就國家既成立後言之,皆守成之道也。

     《先識覽》 言國之興亡,有道者必先知之。

    故有道者之言,不可不重。

    下标七目:曰《觀世》,言有道之士少,不可不求。

    曰《知接》,言知者所接遠,愚者所接近。

    所接近者,告之以遠亦不喻。

    戒人不可自以為智。

    曰《悔過》,此篇承上篇,上篇言耳目有所不接,此篇言心智亦有所不至。

    因引秦穆公事,遂以悔過題篇,實非本意也。

    (此可見各紀、各覽、各論中之分篇,多後人所為)曰《樂成》,言民可與樂成,難與慮始;洶洶之論,不可不察。

    曰《察微》,言治亂存亡,始于至微;能察之,則大事不過。

    曰《去宥》,“宥”同“囿”。

    曰《正名》,言名實之間,不可不察。

    此覽亦承前言之。

    《孝行》《慎大》二覽,皆就行事立言;此覽則就知識立言也。

     《審分覽》 言君臣異職,人主不可下同群臣之事。

    下标七目:曰《君守》,言人君所處之分,以無為為尚。

    曰《任數》,言禦下之術,當修其數;耳目智巧不足恃。

    曰《勿躬》,言人君不可躬親事務。

    曰《知度》,言治要存乎除奸;除奸之要,存乎治官;治官之要,存乎治道;治道之要,存乎知性命。

    可見政治學與哲學一貫之旨。

    曰《慎勢》,言以大畜小,以重使輕,此勢不可失。

    曰《不二》,戒聽衆議以治國。

    此篇有脫文。

    曰《執一》,言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聞為身,不聞為國。

    亦道家養生之旨也。

    此覽言臣主之分,而仍歸本于性命之情,可見形名度數,皆源于道。

     《審應覽》 言人主應物,不可不審。

    其道在因人之言,以責其實,而不為先。

    下标七目:曰《重言》,言人主之言不可不慎。

    曰《精喻》,言慎密之道。

    曰《離謂》,言名實不副,為亂國之道。

    曰《淫辭》,言名實不副者,上不可無以察之。

    曰《不屈》,言察士應物,其辭難窮;然不必為福。

    曰《應言》,蓋即舉察士應物之辭。

    曰《具備》,言立功名者自有其具;說與治之務莫若誠。

    此覽言人君聽說之道,多難名、法家之言,以其能變亂是非也;而歸結于臣主之務,莫若以誠,可謂得為治之要矣。

     《離俗覽》 言世以高行為貴,然以理義論,則神農、黃帝,猶有可非,微獨舜、禹。

    蓋極言理論與實際,不能相合,戒作極端之論也。

    下标七目:曰《高義》,言君子之所謂窮通與俗異,故不苟受賞逃罪;人之度量,相越甚遠,不可不熟論。

    言以求衆人之道馭非常之人,則必失也。

    曰《上德》,言用人者不可徒恃罰;曰《用民》,言用民者亦不可徒恃威。

    其理甚精,足箴法家過任威刑之失。

    曰《适威》,言立法必為民所能行。

    《管子》所謂“下令于流水之原”也。

    曰《為欲》,言民之可用,因其有欲;治亂強弱,由其使民之術不同。

    甚精。

    曰《貴信》,言信立則虛言可以賞,六合之内,皆為己府,而不患賞之不繼矣。

    甚精。

    曰《舉難》,戒求全。

    此篇承前覽,前覽言聽言之術,此覽則言用人之術也。

     《恃君覽》 言人之生恃乎群;群之所以不渙,恃乎群中之人,皆以群為有利;群之能利其群之人,以君道立也。

    此等原君之論,法家常主張之。

    然又曰:“君道以利立,故廢其不然而立其行道者。

    德衰世亂,然後天子利大下。

    ”則又儒家“湯、武革命,應天順人”之說矣。

    固知九流之學,流異源同也。

    下标七目:曰《長利》,言天下之士,必慮長利。

    利倍于今,而不便于後,弗為也;安雖長久,以私其子孫,弗為也。

    又謂賢者不欲其子孫恃險久存,以行無道,亦廓然大公之論。

    曰《知分》,言達乎生死之分,則利害存亡弗能惑。

    理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