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韓非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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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有因後妃、太子以成其奸者。
看似刻核,然于後世權奸宮闱之禍,若燭照而數計;其見理明,故其說事切也。
大抵人類惡濁之性,恒人不甚樂道出,而法術家務揭舉之,故常為世所訾;然其說理則甚精,而于事亦多驗,固不可不措意矣。
又言王良愛馬,為其可以馳驅;勾踐愛人,乃欲用以戰鬥,則法家刻酷之論矣。
建國原以為民;欲保國者,有時原不能曲顧人民;然若全忘人民之利益,視若專供國家之用者然,則流連而忘本矣。
此則法家之失也。
《南面》第十八 此篇言人君當任法以禦臣,不可任甲以備乙,亦術家言也。
末節言變法之理甚精。
《飾邪》第十九 此篇主明法以為治,戒信龜策、恃外援,可考見戰國時迷信及外交情形。
《解老》第二十 此篇皆釋《老子》之言,義甚精,然非必《老子》本意。
蓋治學問者,原貴推廣其意,以應百事。
韓嬰之作《詩外傳》即如此;凡古書之有傳者,實皆如此也。
《喻者》第二十一 上篇釋《老子》之意,此篇則舉事以明之。
《說林上》第二十二 《說林下》第二十三 此篇列舉衆事,借以明義。
《史記索隐》謂其“多若林”,故曰《說林》也。
此可見古人“多識前言往行以畜其德”之義。
《現行》第二十四 《安危》第二十五 《守道》第二十六 《用人》第二十七 《功名》第二十八 《大體》第二十九 以上六篇,皆法術家言。
《大體篇》亦及因任自然之旨,與道家言通。
篇幅皆短。
《内儲說上七術》第三十 《内儲說下六微》第三十一 《外儲說左上》第三十二 《外儲說左下》第三十三 《外儲說右上》第三十四 《外儲說右下》第三十五 《内/外儲說》皆言人主禦下之術,乃法術家言之有條理者。
其文皆先經後說,可見古者經傳别行之體。
《難一》第三十六 《難二》第三十七 《難三》第三十八 《難四》第三十九 一至三皆述古事而難之;四則既難之後,更有難難者之語。
剖析精微,可見法術家綜核名實之道。
《難勢》第四十 難任勢為治之論。
《問辨》第四十一 非民以學議法,李斯焚書之理如此。
《問田》第四十二 此篇言法家不憚危身以嬰暗主之禍。
案戰國之時,大臣跋扈,率多世祿之家。
遊說之士雖盛,然多出自疏遠,能執國之柄者蓋少。
故韓非發憤屢言之,術家言之所由興也。
《定法》第四十三 此篇言法與術之别。
《說疑》第四十四 此篇亦言人主禦臣之術,多引古事以明之。
《詭使》第四十五 此篇言利與或與名,所以為治,然真能用之者少。
《六反》第四十六 此篇舉奸僞無益之民六,謂其皆足以毀耕戰有益之民。
又辟輕刑。
《商君書》之精義,已具于此及《五》《饬令》《制分》三篇矣。
《八說》第四十七 此篇舉匹夫之私譽,而為人主之大敗者八事。
又言法令必人人所能。
古者人寡而物多,故輕利而易讓;後世生計窮蹙,則不能。
然天下無有利無害之事,但在權其大小。
治國者不可恃愛。
皆法術家之精論。
《八經》第四十八 (一)凡治天下,必因人情。
人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
(二)力不敵衆,智不盡物,與其用一人,不如用一國。
故君當用人之智,而不自任其力。
(三)言臣主異利。
(四)言參伍之道。
(五)言明主務周密。
(六)言參聽及言必責實之道。
(七)言寵必在爵,利必在祿。
(八)言功名必出于官法,不貴法外難能之行。
亦法術家極精之論。
《五》第四十九 此篇言聖王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論世之事,因為之備。
即商君變法之旨。
又言文學非急務,取譬于糟糠不飽者不務粱肉,短褐不完者不待文繡。
可見法術家言,雖刻核而重實利;然自為救時之論,非謂平世亦當如此也。
篇末辟縱橫之士,謂其徒務自利。
此外大旨與上篇同。
《顯學》第五十 此篇辟儒、墨,亦精。
《忠孝》第五十一 此篇非尚賢。
《人主》第五十二 此篇戒大臣太貴,左右太威,亦術家言。
《饬令》第五十三 此篇言人君任人當以功,而不可聽其言。
又主重刑厚賞,利出一孔。
與《商君書·靳令篇》同(《商君書》亦有作“饬令”者)。
《心度》第五十四 此篇言聖人之治民,不從其欲,期于利之而已。
其說甚精,可見法家之治,雖若嚴酷,而其意實主于利民,而尤足為民治時代之藥石。
蓋求利是一事,真知利之所在,又是一事;人民自主張其利益者,往往不知利之所在,欲求利而适得害。
故先覺之言,不可不察也。
《制分》第五十五 此篇言相坐之法,亦商君所以治秦也。
看似刻核,然于後世權奸宮闱之禍,若燭照而數計;其見理明,故其說事切也。
大抵人類惡濁之性,恒人不甚樂道出,而法術家務揭舉之,故常為世所訾;然其說理則甚精,而于事亦多驗,固不可不措意矣。
又言王良愛馬,為其可以馳驅;勾踐愛人,乃欲用以戰鬥,則法家刻酷之論矣。
建國原以為民;欲保國者,有時原不能曲顧人民;然若全忘人民之利益,視若專供國家之用者然,則流連而忘本矣。
此則法家之失也。
《南面》第十八 此篇言人君當任法以禦臣,不可任甲以備乙,亦術家言也。
末節言變法之理甚精。
《飾邪》第十九 此篇主明法以為治,戒信龜策、恃外援,可考見戰國時迷信及外交情形。
《解老》第二十 此篇皆釋《老子》之言,義甚精,然非必《老子》本意。
蓋治學問者,原貴推廣其意,以應百事。
韓嬰之作《詩外傳》即如此;凡古書之有傳者,實皆如此也。
《喻者》第二十一 上篇釋《老子》之意,此篇則舉事以明之。
《說林上》第二十二 《說林下》第二十三 此篇列舉衆事,借以明義。
《史記索隐》謂其“多若林”,故曰《說林》也。
此可見古人“多識前言往行以畜其德”之義。
《現行》第二十四 《安危》第二十五 《守道》第二十六 《用人》第二十七 《功名》第二十八 《大體》第二十九 以上六篇,皆法術家言。
《大體篇》亦及因任自然之旨,與道家言通。
篇幅皆短。
《内儲說上七術》第三十 《内儲說下六微》第三十一 《外儲說左上》第三十二 《外儲說左下》第三十三 《外儲說右上》第三十四 《外儲說右下》第三十五 《内/外儲說》皆言人主禦下之術,乃法術家言之有條理者。
其文皆先經後說,可見古者經傳别行之體。
《難一》第三十六 《難二》第三十七 《難三》第三十八 《難四》第三十九 一至三皆述古事而難之;四則既難之後,更有難難者之語。
剖析精微,可見法術家綜核名實之道。
《難勢》第四十 難任勢為治之論。
《問辨》第四十一 非民以學議法,李斯焚書之理如此。
《問田》第四十二 此篇言法家不憚危身以嬰暗主之禍。
案戰國之時,大臣跋扈,率多世祿之家。
遊說之士雖盛,然多出自疏遠,能執國之柄者蓋少。
故韓非發憤屢言之,術家言之所由興也。
《定法》第四十三 此篇言法與術之别。
《說疑》第四十四 此篇亦言人主禦臣之術,多引古事以明之。
《詭使》第四十五 此篇言利與或與名,所以為治,然真能用之者少。
《六反》第四十六 此篇舉奸僞無益之民六,謂其皆足以毀耕戰有益之民。
又辟輕刑。
《商君書》之精義,已具于此及《五》《饬令》《制分》三篇矣。
《八說》第四十七 此篇舉匹夫之私譽,而為人主之大敗者八事。
又言法令必人人所能。
古者人寡而物多,故輕利而易讓;後世生計窮蹙,則不能。
然天下無有利無害之事,但在權其大小。
治國者不可恃愛。
皆法術家之精論。
《八經》第四十八 (一)凡治天下,必因人情。
人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
(二)力不敵衆,智不盡物,與其用一人,不如用一國。
故君當用人之智,而不自任其力。
(三)言臣主異利。
(四)言參伍之道。
(五)言明主務周密。
(六)言參聽及言必責實之道。
(七)言寵必在爵,利必在祿。
(八)言功名必出于官法,不貴法外難能之行。
亦法術家極精之論。
《五》第四十九 此篇言聖王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論世之事,因為之備。
即商君變法之旨。
又言文學非急務,取譬于糟糠不飽者不務粱肉,短褐不完者不待文繡。
可見法術家言,雖刻核而重實利;然自為救時之論,非謂平世亦當如此也。
篇末辟縱橫之士,謂其徒務自利。
此外大旨與上篇同。
《顯學》第五十 此篇辟儒、墨,亦精。
《忠孝》第五十一 此篇非尚賢。
《人主》第五十二 此篇戒大臣太貴,左右太威,亦術家言。
《饬令》第五十三 此篇言人君任人當以功,而不可聽其言。
又主重刑厚賞,利出一孔。
與《商君書·靳令篇》同(《商君書》亦有作“饬令”者)。
《心度》第五十四 此篇言聖人之治民,不從其欲,期于利之而已。
其說甚精,可見法家之治,雖若嚴酷,而其意實主于利民,而尤足為民治時代之藥石。
蓋求利是一事,真知利之所在,又是一事;人民自主張其利益者,往往不知利之所在,欲求利而适得害。
故先覺之言,不可不察也。
《制分》第五十五 此篇言相坐之法,亦商君所以治秦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