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韓非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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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名法術,世每連稱,不加分别,其實非也。
刑名之“刑”,本當作“形”。
形者,謂事物之實狀,名則就事物之實狀,加以稱謂之謂也。
凡言理者,名實相應則是,名實不相應則非;言治者名實相應則治,不相應則亂。
就通常之言論,察其名實是否相應,以求知識之精确,是為名家之學。
操是術以用諸政治,以綜核名實,則法家之學也。
故“形名”二字,實為名法家所共審;而“名法”二字,亦可連稱。
“法術”二字,自廣義言之,法蓋可以該術,故治是學者,但稱法家。
若分别言之,則仍各有其義:法者,所以治民;術者,所以治治民之人。
言法者宗商君,言術者祖申子。
(見本書《定法篇》)法家之學,世多以刻薄訾之。
其實當東周之世,競争激烈,求存其國,固不得不以嚴肅之法,整齊其民。
且後世政治,放任既久,君主之威權,不能逮下,民俗亦日益澆漓。
故往往法令滋章,則奸詐益甚;國家愈多所興作,官吏亦愈可借以虐民。
在古代國小民寡、風氣淳樸之時,固不如是。
天下無政治則已,既有政治,即不能無治人者與治于人者之分。
然同是人也,治于人者固須治,豈得謂治人者,即皆自善而無待于治?今世界各國,莫不以治人者别成一階級為患。
其所謂利,上不與國合,下不與民同。
行政官吏然,民選立法之議會,亦未嘗不然。
世界之紛擾,由于治于人者之蠢愚者,固不能免;出于治人者之狡詐昏愚、嗜利無恥者,殆有甚焉。
術家之言,固猶不可不深長思也。
《韓非》謂言法者宗商君,言術者祖申子。
今《申子書》已不傳。
世所傳《商君書》,雖未必僞,然偏激太甚,而精義顧少,遠不逮《管》《韓》二書。
道、法二家,關系最切。
原本道德之論,《管子》最精;發揮法術之義,《韓非》尤切。
二書實名法家之大宗也。
《韓非書》,《漢志》五十五篇,隋《新舊唐書》《宋史·志》二十卷,皆與今本符。
《唐志》有尹知章《注》,今亡。
今所傳注之何,謂出李瓒,《太平禦覽》《事類賦》《初學記》諸書已引之,則其人當在宋前;然其注頗不備,且有舛誤。
何本刻于元至元三年,明趙用賢以宋本校之,知有缺脫。
用賢刻本,與明周孔教大字本同。
《四庫》據周本著錄,而校以趙本;然趙本實多誤改。
清吳得朱乾道刻本,為趙本所自出;顧廣圻為校,而刻之。
(顧氏《識誤》三卷,刻原書之後)顧氏而外,盧文、王念孫、俞樾,于是書亦有校識。
長沙王先謙,合諸家校釋,而成《韓非子集解》一書,實最便觀覽也。
《初見秦》第一 此篇見《戰國策》,為張儀說秦惠王之詞,蓋編《韓子》者誤入之。
司馬光以此譏非欲覆宋國,非也。
《存韓》第二 此篇載非說秦毋攻韓。
次以李斯駁議,請身使韓,秦人許之;斯遂使韓,未得見,因上書韓王。
蓋編《韓子》者,存其事以備考也。
《難言》第三 此篇即《說難》之意。
《愛臣》第四 此篇言人君防制其臣之術,術家言也。
《主道》第五 此篇言人君當虛靜元為,以事任人;可見法家言之源出于道。
《有度》第六 此篇言君當任法以禦下,多同《管子·明法篇》。
《二柄》第七 此篇言刑、德為制臣之二柄,不可失。
又言人君不可以情借臣,當去好惡而任法。
《揚權》第八 此篇言無為之旨,君操其名,而使臣效其形;去智巧,勿授人以柄。
可見刑名法術,皆源于道。
此篇十之九為四言韻語,蓋法家相傳誦習之詞也。
《八奸》第九 此篇言人臣所以成奸者有八術,亦術家言。
《十過》第十 此篇無甚精義。
《孤憤》第十一 此篇言智能法術之士,與權奸不兩立;智能法術之士恒難進,然權奸之利,實與人主相反,術家之精言也。
《說難》第十二 此篇先陳說之難,繼言說之術,極精。
《和氏》第十三 此篇言法術為人臣士民所同惡,可見“法”之與“術”,雖名異而理實相通。
《奸劫弑臣》第十四 此篇言君以同是非說其臣,于是臣以是欺其主,而下不得盡忠,故必參驗名實。
次節言學者不知治亂之情,但言仁義惠愛,世主不察,故法術之士無由進。
皆言用人之術,亦術家言也。
末節“厲磷王”,《國策》《荀子》,皆作荀子答春申君書。
《亡征》第十五 此篇列舉可亡之事,而曰:“亡征者,非曰必亡,言其可亡也。
”乃自下“亡征”二字之界說也。
《三守》第十六 (一)戒漏言,(二)戒假威,(三)戒不自治事而假手于人,亦術家言。
《備内》第十七 此篇言人臣之于君,非有骨肉之親,故窺觇其君無已時;而後妃、太子,亦利君之死,
刑名之“刑”,本當作“形”。
形者,謂事物之實狀,名則就事物之實狀,加以稱謂之謂也。
凡言理者,名實相應則是,名實不相應則非;言治者名實相應則治,不相應則亂。
就通常之言論,察其名實是否相應,以求知識之精确,是為名家之學。
操是術以用諸政治,以綜核名實,則法家之學也。
故“形名”二字,實為名法家所共審;而“名法”二字,亦可連稱。
“法術”二字,自廣義言之,法蓋可以該術,故治是學者,但稱法家。
若分别言之,則仍各有其義:法者,所以治民;術者,所以治治民之人。
言法者宗商君,言術者祖申子。
(見本書《定法篇》)法家之學,世多以刻薄訾之。
其實當東周之世,競争激烈,求存其國,固不得不以嚴肅之法,整齊其民。
且後世政治,放任既久,君主之威權,不能逮下,民俗亦日益澆漓。
故往往法令滋章,則奸詐益甚;國家愈多所興作,官吏亦愈可借以虐民。
在古代國小民寡、風氣淳樸之時,固不如是。
天下無政治則已,既有政治,即不能無治人者與治于人者之分。
然同是人也,治于人者固須治,豈得謂治人者,即皆自善而無待于治?今世界各國,莫不以治人者别成一階級為患。
其所謂利,上不與國合,下不與民同。
行政官吏然,民選立法之議會,亦未嘗不然。
世界之紛擾,由于治于人者之蠢愚者,固不能免;出于治人者之狡詐昏愚、嗜利無恥者,殆有甚焉。
術家之言,固猶不可不深長思也。
《韓非》謂言法者宗商君,言術者祖申子。
今《申子書》已不傳。
世所傳《商君書》,雖未必僞,然偏激太甚,而精義顧少,遠不逮《管》《韓》二書。
道、法二家,關系最切。
原本道德之論,《管子》最精;發揮法術之義,《韓非》尤切。
二書實名法家之大宗也。
《韓非書》,《漢志》五十五篇,隋《新舊唐書》《宋史·志》二十卷,皆與今本符。
《唐志》有尹知章《注》,今亡。
今所傳注之何,謂出李瓒,《太平禦覽》《事類賦》《初學記》諸書已引之,則其人當在宋前;然其注頗不備,且有舛誤。
何本刻于元至元三年,明趙用賢以宋本校之,知有缺脫。
用賢刻本,與明周孔教大字本同。
《四庫》據周本著錄,而校以趙本;然趙本實多誤改。
清吳得朱乾道刻本,為趙本所自出;顧廣圻為校,而刻之。
(顧氏《識誤》三卷,刻原書之後)顧氏而外,盧文、王念孫、俞樾,于是書亦有校識。
長沙王先謙,合諸家校釋,而成《韓非子集解》一書,實最便觀覽也。
《初見秦》第一 此篇見《戰國策》,為張儀說秦惠王之詞,蓋編《韓子》者誤入之。
司馬光以此譏非欲覆宋國,非也。
《存韓》第二 此篇載非說秦毋攻韓。
次以李斯駁議,請身使韓,秦人許之;斯遂使韓,未得見,因上書韓王。
蓋編《韓子》者,存其事以備考也。
《難言》第三 此篇即《說難》之意。
《愛臣》第四 此篇言人君防制其臣之術,術家言也。
《主道》第五 此篇言人君當虛靜元為,以事任人;可見法家言之源出于道。
《有度》第六 此篇言君當任法以禦下,多同《管子·明法篇》。
《二柄》第七 此篇言刑、德為制臣之二柄,不可失。
又言人君不可以情借臣,當去好惡而任法。
《揚權》第八 此篇言無為之旨,君操其名,而使臣效其形;去智巧,勿授人以柄。
可見刑名法術,皆源于道。
此篇十之九為四言韻語,蓋法家相傳誦習之詞也。
《八奸》第九 此篇言人臣所以成奸者有八術,亦術家言。
《十過》第十 此篇無甚精義。
《孤憤》第十一 此篇言智能法術之士,與權奸不兩立;智能法術之士恒難進,然權奸之利,實與人主相反,術家之精言也。
《說難》第十二 此篇先陳說之難,繼言說之術,極精。
《和氏》第十三 此篇言法術為人臣士民所同惡,可見“法”之與“術”,雖名異而理實相通。
《奸劫弑臣》第十四 此篇言君以同是非說其臣,于是臣以是欺其主,而下不得盡忠,故必參驗名實。
次節言學者不知治亂之情,但言仁義惠愛,世主不察,故法術之士無由進。
皆言用人之術,亦術家言也。
末節“厲磷王”,《國策》《荀子》,皆作荀子答春申君書。
《亡征》第十五 此篇列舉可亡之事,而曰:“亡征者,非曰必亡,言其可亡也。
”乃自下“亡征”二字之界說也。
《三守》第十六 (一)戒漏言,(二)戒假威,(三)戒不自治事而假手于人,亦術家言。
《備内》第十七 此篇言人臣之于君,非有骨肉之親,故窺觇其君無已時;而後妃、太子,亦利君之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