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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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堯典》(包今本《舜典》,唯須除去篇首二十八字) 此篇記堯、舜之事。

    首記堯所行之政。

    次記堯舉舜,命之攝政,及舜攝政後所行事。

    又次記堯之終,舜之踐位,及舜踐位後所行之政。

    終于舜之死。

    《大學》引此篇,謂之《帝典》,蓋以其兼包堯、舜之事也。

    《逸十六篇》别立《舜典》之目已非,僞孔即割此篇下半為《舜典》,則《堯典》記堯事不終矣。

    此篇關涉曆法、巡守、刑法,可考古代典制。

     《臯陶谟》(包今本《益稷》) 此篇記禹、臯陶、伯益之事。

    《史記》雲:“禹即位,舉臯陶,授之政。

    臯陶卒,又以政任益。

    ”蓋臯陶、伯益之于禹,猶舜之于堯、禹之于舜也。

     《禹貢》 此篇記禹治水之事。

    先分述九州,次總叙名山大川,又次記五服貢賦之制。

    地志書之可信者,當以此為最古矣。

    近人或謂此篇必非禹作,遂目為僞。

    然傳書者本未雲《堯典》必堯時史官作,《禹貢》必禹自撰也。

    此等辨僞之法,幾于無的放矢矣(參看《論讀子之法》)。

     《甘誓》 此篇記啟伐有扈戰于甘之誓辭。

    《墨子》謂之《禹誓》。

    古人蒙祖父之号者甚多,不足疑也。

     《湯誓》 此篇為湯伐桀時誓辭。

     《盤庚》(今本分為三篇) 此篇為盤庚自河北徙河南時诰下之辭。

    《史記》謂在盤庚即位後,《序疏》引《鄭注》,謂在盤庚相陽甲時。

    此篇可考古者“詢國遷”之制。

    篇中屢以乃祖乃父,及“我高後将降不樣”,恐喝其下,可見殷人之尚鬼。

     《高宗肜日》 此篇記武丁祭成湯,有飛雉升鼎耳而,祖己訓王之詞。

     《西伯戡黎》 此篇記文王滅黎,祖伊恐,奔告于纣之事。

    可見滅黎一役,于商、周興亡,關系甚大。

     《微子》 此篇記纣太師、少師勸微子去纣之語。

     《牧誓》 此篇為武王與纣戰于牧野時之誓辭。

    篇中庸、蜀、羌、、微、泸、彭、濮人雲雲,可考武王所用之兵。

     《洪範》 此篇記箕子告武王以天錫禹之《洪範》九疇,乃我國最古之宗教、哲學書也。

    說雖近乎迷信,然講古代之哲學、宗教者,不能離術數;古代之術數,實以此篇為統彙。

    (此篇所陳之數,與《易》數亦相通。

    故宋後易學之講圖、書者,又有“演範”一派)欲考古代哲學、宗教者,不容不究心也。

     《金》 此篇記武王有疾,周公請以身代,及雷風示變之事。

    按《史記》謂克殷後二年,武王病,周公請以身代。

    武王有瘳,後而崩。

    成王幼,周公攝政。

    二叔及武庚叛,周公東伐之,二年而畢定。

    初成王少時,亦嘗病;周公亦請以身代,而藏其策于府。

    成王親政後,人或谮周公,周公奔楚。

    王發府,見策,乃泣,反周公。

    周公卒,成王葬之不以王禮,于是有雷風之異。

    成王開金,得周公欲代武王之說,乃以王禮改葬之。

    今文家說皆如此,可看《今文尚書經說考》。

    鄭玄則謂管叔流言,周公避居東國,待罪以須君之察己。

    成王不悟,盡執其族黨。

    逮有雷風之異,乃感悟,迎周公歸,歸而攝政焉(見《詩·豳譜》,及《七月》《鸱鸮》《東山》序疏,及《禮記·明堂位疏》。

    按鄭說殊不近情。

    蓋此篇“秋大熟”以下,與上文非記一時之事,而鄭誤合之也。

    孫星衍之說如此)。

     《大诰》 此篇為周公伐殷時诰辭。

    篇中之“王”,鄭以為周公攝政踐王位自稱,僞孔以為代成王立言。

    于古代攝政之制,頗有關系。

     《康诰》 此篇為封康叔诰辭。

    多涉刑法,可考古代典制。

     《酒诰》 此篇亦诰康叔,可見當時沫邦酗酒之甚,及周治之刑法之嚴。

     《梓材》 此篇诰康叔以為政之道。

     《召诰》 此篇記周、召二公,卒營洛邑之事。

     《洛诰》 此篇為洛邑成後,周公诰戒成王之語。

     《多士》 此篇為成周既成,遷殷民,诰之之辭。

     《無逸》 此篇亦周公告戒成王之語。

    篇中曆舉殷代諸王及文王享國長短。

    共和以前,古史年代之可考者,以此為最可據矣(《堯典》記舜之年,适足百歲,即不可信)。

     《君》 此篇為周公攝政時告召公之語。

    篇中多引殷及周初賢臣,可考古代史事。

     《多方》 此篇為成王滅奄後,歸诰多方之語。

     《立政》 此篇為周公緻政後告成王之語。

    述當時官名甚多,亦可考古代典制。

     《顧命》(合今本《康王之诰》) 此篇記成王殁、康王立之事,可考古代大喪及即位之禮。

    所述陳列器物,亦可考古代重器。

     《費誓》 此篇為伯禽伐淮夷誓辭。

     《呂刑》 此篇記穆王改定刑法之事。

    言古代刑法者,以此篇為最完具。

     《文侯之命》 此篇《史記》以為城濮戰後,周襄王命晉文公之辭。

    《書序》以為平王命晉文侯之辭。

    《書序》與今文說不合,即此可見。

     《秦誓》 此篇為秦穆公勝晉後誓衆之辭。

    秦文之可考者,當以此及《石鼓文》《詛楚文》為最古矣。

    石鼓文,昔人多以為周宣王作,非是。

    近人王國維、馬衡考定為秦時物,說較可信。

    馬作見《北京大學國學季刊》第一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