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立志之道及我與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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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的物我合一之實感。
所謂把我環境中的世界放在我之内看,并不是難懂的道理。
人能否如此,相差隻在一念之間。
然即此一念之間,即天地懸隔。
人依其自然的沖動,與表現才能于外的傾向,人初隻是視環境為我之生命精神活動的運動場。
但在人之自覺的對世間之物有所占有時,人即把其所占有者,與其餘之環境中人物劃開分别,而與其餘環境中之人物,取一對峙态度。
由此态度,更引生出一種欲加以利用控制的态度,而與人争名争權争位。
宗教文學藝術及一般哲學的态度,則欲由此對峙中超升。
至于我們所說之把世界放在我之内看,則是直接把與我及我所占有之物成對峙者,轉化而為不與我成對峙者;同時把我與環境中人物之對峙,及環境中之人物,由相對峙而産生之一切矛盾沖突與問題,都視為我自身之内的問題。
而我們之每一求此矛盾沖突與問題之解決的事,即都是一有客觀意義客觀價值的事。
由此即可開出真實的有客觀意義的公的志願與公的事業。
(九)逃避與承擔及公的志業所自生起之根原 所謂把環境中之事物與其問題,化為我自身之内的事物與問題,即不把一切環境中事物與其問題,推開而使之外在化;卻把它加以内在化之謂。
如人住在污穢的地方,此污穢與我之要求清潔,有一矛盾,生一問題,我即必求此問題之解決。
如果此污穢是在我之房中,我覺此房屬于我,我有能力去此污穢,則我必去作一能有客觀意義的去污穢的事。
但如此污穢是在街上的污穢,我無力去此污穢,則我們通常隻想離開此街,以求一新環境,而使我們所感之問題,根本不存在。
可見我們通常之解決我與環境間之矛盾的問題,有二辦法:一是在我力所得而施的時候,則以改造環境的辦法,以為解決;二是由逃避環境以為解決。
在前者之情形下,我是視環境在我之内;在後者之情形下,卻是推環境于我之外。
如果我們于此根本不認此環境為可逃避當逃避者,而把此街上的污穢,當作我自身的問題,則我将立即形成一公的志願,即根本去除此街上之污穢。
而人有此志願,則會求其實現于一公的事業,如一公共清潔公共衛生的事業。
我們可以此例,譬喻一切公的志願的事業之所由生的根原之所在,亦即一切實踐性的社會道德意識的根原之所在。
譬如我在家庭中,父母對我不好,或家庭中婦姑勃谿、兄弟阋牆,這亦是我與環境中之人間之一沖突不和的問題。
在此我可想出家,或逃出家庭至社會。
此便是一種逃避,而未能把我的環境中之人物及其問題,視為在我之内者。
如我逃至社會,而在社會作事,又見一社會團體中人之互相傾軋,各社會團體之互相排擠,各社會上之階級之互相鬥争,于是使我讨厭社會。
這又是一種逃避。
由此逃避,或使我入深山,離群索居,或使我發心當一純粹的學者。
但在我學問有成時,我又可發現一純潔的學術之可為政治所利用,或商人所利用,于是我又可逃入宗教教會。
但我在教會中,仍可發見種種黑暗。
我便隻有逃出教會,而或到深山中去過一個人的神秘主義之生活。
然而此生活之孤獨,及人與鳥獸不可同群之感,又或使我再想逃避孤獨,回到人間。
在此種逃避曆程中,人乃永不能有一公的志願之确立,與公的事業之成就者。
然而人如能反此,而把此上所說之某一時所感之問題,承擔起來,把引起我之問題之環境中之人物與我之沖突矛盾,都視如我自身以内之沖突矛盾,而依良知理性,以求其原則性的對自己及他人作有效之解決,則我們立刻随處發現涵有客觀意義之公的志願之湧出,與公的社會事業之當作。
因在此不逃避的态度下,則我所接之環境、我之家庭、我所在之社會人群國家,都在我的世界中,即都在我之自己之心中。
其中有一矛盾沖突的問題未解決,即我之自己之心中有一分裂,有一痛苦,我不能逃出我自己之分裂與痛苦,而必求融和此分裂與痛苦;我即不能逃出我的世界,亦不能不求我的世界中一切矛盾沖突的問題之解決,而使我去抱一公的志願,去從事一公的事業。
故人在知道其無論如何逃避,終無地可真正藏身而自安之後;人唯一的正當态度,便是把自己所接之環境中之一切人物與其問題,視如在我自己之内,而全部承擔起來,同時承擔此中之一切分裂與痛苦。
由我們對于所承擔之每一分裂與痛苦,要求一原則性的,對于我與他人同有效之解決法,即開出一公的志願公的事業之路。
為求一公的志願之樹立,公的事業之成就,人自然可以暫時離開其所在環境,或暫隐居以求其志。
但是那隻是以逃避為一承擔之準備,其最後仍将再來求其所感之問題之真實的解決,而行義以達其道。
此不能作逃避論。
我們不能說,人生能不感分裂與痛苦。
人有一欲望、一目的活動,即可與環境中之人物分裂而沖突,而此中必然有痛苦,故人生與痛苦相俱。
但是人之最大的迷妄,即在常忘卻其所感之分裂與痛苦,而求一逃避躲閃之所,然又終不能得,于是悠悠忽忽,過此一生。
反之,人能自覺其所感之分裂與痛苦所在,而求一原則性的對人我皆有效之解決法,則人之無限的公的志願與事業,都可分别在不同人的身上生長起來。
人能自覺其病的痛苦,人即生出學醫的志願,去求開出醫藥衛生的公共事業。
人能自覺其愚昧的痛苦,人即生出求知識的志願,去求開出學術教育的事業。
人能自覺家庭的痛苦,人即生出為孝子賢孫以身作則之志願,去求開出維持家庭道德之教化之事業。
人能自覺人與我權利之争的痛苦,人即生出一求人間之權利之分配接近公平的志願,而開去從事建立禮制法制之事業。
人能自覺暴君與極權政治之痛苦,人即生出促進政治民主之志願,開出求建立民主自由之政治之事業。
而我們中國人,今能自覺到視人如物的極權政治之痛苦,中國的分裂之痛苦,中西文化之沖突而相毀的痛苦,我們即當視人如人,而作由極權政治中謀解脫,以統一中國及融通中西文化之事業。
總之,凡我們感有一分裂一痛苦之所在,皆是一公的志願公的事業之生發開始的根原之所在。
無論我們之痛苦,是專為自己而痛苦,或兼為他人而痛苦,其原則性的解決法,如是公的,皆可引發生出一公的志願,公的事業心之興起。
我們之痛苦,有各方面的,其對我個人之強度,亦有各程度的不同。
我們之解決此類痛苦之能力,亦各不相同。
由是而各人之公的志願,可各不相同;各人所最樂于從事,并有能力從事之公共事業,亦各不相同。
然而人決不會莫有痛苦,亦決不會一無能力,因而決不會不能有一公的志願,亦決不會莫有任何能力,去參加任何公的事業。
由此而任何人皆當求有一公的志願,并參加一公的事業。
雖然人之痛苦之種類,與能力之種類、公的志願之種類,無人能得而盡論之;然而對于人之如何立志,其下手處,我們卻可有一原則性的答案,即:“自覺你一生之真正的痛苦之所在,而思其對于自己與他人同有效之原則性的解決,而盡己之力,與人共求此解決,則你将發生一公的志願,并尋得你所當從事或參加之公的事業。
” 自覺你之真實的痛苦,是諸葛亮教子弟書所謂使庶幾之志“恻然有所感”,是宋儒所謂知痛癢。
生發出一公的志願,是諸葛亮所謂“揭然有所存”,是宋儒所謂公而以仁體之。
除此以外,人可以有自然的情欲、有私欲、有才能的表現、有知識的獲得,以至有深遠的識見,有超妙的意境,有虔誠的信仰,有神秘的證悟,以至有一廣大的胸襟,高卓的氣概,但是尚不足以言有真正的志願。
而隻有人在其有一真正的志願,以主宰其實際存在時,人才真成為一頂天立地,通貫内外人己的真實人格;亦才成為一能開創文化,成就客觀的社會事業的人格。
此之謂真正明體達用的人。
一九五六年七月十九日
所謂把我環境中的世界放在我之内看,并不是難懂的道理。
人能否如此,相差隻在一念之間。
然即此一念之間,即天地懸隔。
人依其自然的沖動,與表現才能于外的傾向,人初隻是視環境為我之生命精神活動的運動場。
但在人之自覺的對世間之物有所占有時,人即把其所占有者,與其餘之環境中人物劃開分别,而與其餘環境中之人物,取一對峙态度。
由此态度,更引生出一種欲加以利用控制的态度,而與人争名争權争位。
宗教文學藝術及一般哲學的态度,則欲由此對峙中超升。
至于我們所說之把世界放在我之内看,則是直接把與我及我所占有之物成對峙者,轉化而為不與我成對峙者;同時把我與環境中人物之對峙,及環境中之人物,由相對峙而産生之一切矛盾沖突與問題,都視為我自身之内的問題。
而我們之每一求此矛盾沖突與問題之解決的事,即都是一有客觀意義客觀價值的事。
由此即可開出真實的有客觀意義的公的志願與公的事業。
(九)逃避與承擔及公的志業所自生起之根原 所謂把環境中之事物與其問題,化為我自身之内的事物與問題,即不把一切環境中事物與其問題,推開而使之外在化;卻把它加以内在化之謂。
如人住在污穢的地方,此污穢與我之要求清潔,有一矛盾,生一問題,我即必求此問題之解決。
如果此污穢是在我之房中,我覺此房屬于我,我有能力去此污穢,則我必去作一能有客觀意義的去污穢的事。
但如此污穢是在街上的污穢,我無力去此污穢,則我們通常隻想離開此街,以求一新環境,而使我們所感之問題,根本不存在。
可見我們通常之解決我與環境間之矛盾的問題,有二辦法:一是在我力所得而施的時候,則以改造環境的辦法,以為解決;二是由逃避環境以為解決。
在前者之情形下,我是視環境在我之内;在後者之情形下,卻是推環境于我之外。
如果我們于此根本不認此環境為可逃避當逃避者,而把此街上的污穢,當作我自身的問題,則我将立即形成一公的志願,即根本去除此街上之污穢。
而人有此志願,則會求其實現于一公的事業,如一公共清潔公共衛生的事業。
我們可以此例,譬喻一切公的志願的事業之所由生的根原之所在,亦即一切實踐性的社會道德意識的根原之所在。
譬如我在家庭中,父母對我不好,或家庭中婦姑勃谿、兄弟阋牆,這亦是我與環境中之人間之一沖突不和的問題。
在此我可想出家,或逃出家庭至社會。
此便是一種逃避,而未能把我的環境中之人物及其問題,視為在我之内者。
如我逃至社會,而在社會作事,又見一社會團體中人之互相傾軋,各社會團體之互相排擠,各社會上之階級之互相鬥争,于是使我讨厭社會。
這又是一種逃避。
由此逃避,或使我入深山,離群索居,或使我發心當一純粹的學者。
但在我學問有成時,我又可發現一純潔的學術之可為政治所利用,或商人所利用,于是我又可逃入宗教教會。
但我在教會中,仍可發見種種黑暗。
我便隻有逃出教會,而或到深山中去過一個人的神秘主義之生活。
然而此生活之孤獨,及人與鳥獸不可同群之感,又或使我再想逃避孤獨,回到人間。
在此種逃避曆程中,人乃永不能有一公的志願之确立,與公的事業之成就者。
然而人如能反此,而把此上所說之某一時所感之問題,承擔起來,把引起我之問題之環境中之人物與我之沖突矛盾,都視如我自身以内之沖突矛盾,而依良知理性,以求其原則性的對自己及他人作有效之解決,則我們立刻随處發現涵有客觀意義之公的志願之湧出,與公的社會事業之當作。
因在此不逃避的态度下,則我所接之環境、我之家庭、我所在之社會人群國家,都在我的世界中,即都在我之自己之心中。
其中有一矛盾沖突的問題未解決,即我之自己之心中有一分裂,有一痛苦,我不能逃出我自己之分裂與痛苦,而必求融和此分裂與痛苦;我即不能逃出我的世界,亦不能不求我的世界中一切矛盾沖突的問題之解決,而使我去抱一公的志願,去從事一公的事業。
故人在知道其無論如何逃避,終無地可真正藏身而自安之後;人唯一的正當态度,便是把自己所接之環境中之一切人物與其問題,視如在我自己之内,而全部承擔起來,同時承擔此中之一切分裂與痛苦。
由我們對于所承擔之每一分裂與痛苦,要求一原則性的,對于我與他人同有效之解決法,即開出一公的志願公的事業之路。
為求一公的志願之樹立,公的事業之成就,人自然可以暫時離開其所在環境,或暫隐居以求其志。
但是那隻是以逃避為一承擔之準備,其最後仍将再來求其所感之問題之真實的解決,而行義以達其道。
此不能作逃避論。
我們不能說,人生能不感分裂與痛苦。
人有一欲望、一目的活動,即可與環境中之人物分裂而沖突,而此中必然有痛苦,故人生與痛苦相俱。
但是人之最大的迷妄,即在常忘卻其所感之分裂與痛苦,而求一逃避躲閃之所,然又終不能得,于是悠悠忽忽,過此一生。
反之,人能自覺其所感之分裂與痛苦所在,而求一原則性的對人我皆有效之解決法,則人之無限的公的志願與事業,都可分别在不同人的身上生長起來。
人能自覺其病的痛苦,人即生出學醫的志願,去求開出醫藥衛生的公共事業。
人能自覺其愚昧的痛苦,人即生出求知識的志願,去求開出學術教育的事業。
人能自覺家庭的痛苦,人即生出為孝子賢孫以身作則之志願,去求開出維持家庭道德之教化之事業。
人能自覺人與我權利之争的痛苦,人即生出一求人間之權利之分配接近公平的志願,而開去從事建立禮制法制之事業。
人能自覺暴君與極權政治之痛苦,人即生出促進政治民主之志願,開出求建立民主自由之政治之事業。
而我們中國人,今能自覺到視人如物的極權政治之痛苦,中國的分裂之痛苦,中西文化之沖突而相毀的痛苦,我們即當視人如人,而作由極權政治中謀解脫,以統一中國及融通中西文化之事業。
總之,凡我們感有一分裂一痛苦之所在,皆是一公的志願公的事業之生發開始的根原之所在。
無論我們之痛苦,是專為自己而痛苦,或兼為他人而痛苦,其原則性的解決法,如是公的,皆可引發生出一公的志願,公的事業心之興起。
我們之痛苦,有各方面的,其對我個人之強度,亦有各程度的不同。
我們之解決此類痛苦之能力,亦各不相同。
由是而各人之公的志願,可各不相同;各人所最樂于從事,并有能力從事之公共事業,亦各不相同。
然而人決不會莫有痛苦,亦決不會一無能力,因而決不會不能有一公的志願,亦決不會莫有任何能力,去參加任何公的事業。
由此而任何人皆當求有一公的志願,并參加一公的事業。
雖然人之痛苦之種類,與能力之種類、公的志願之種類,無人能得而盡論之;然而對于人之如何立志,其下手處,我們卻可有一原則性的答案,即:“自覺你一生之真正的痛苦之所在,而思其對于自己與他人同有效之原則性的解決,而盡己之力,與人共求此解決,則你将發生一公的志願,并尋得你所當從事或參加之公的事業。
” 自覺你之真實的痛苦,是諸葛亮教子弟書所謂使庶幾之志“恻然有所感”,是宋儒所謂知痛癢。
生發出一公的志願,是諸葛亮所謂“揭然有所存”,是宋儒所謂公而以仁體之。
除此以外,人可以有自然的情欲、有私欲、有才能的表現、有知識的獲得,以至有深遠的識見,有超妙的意境,有虔誠的信仰,有神秘的證悟,以至有一廣大的胸襟,高卓的氣概,但是尚不足以言有真正的志願。
而隻有人在其有一真正的志願,以主宰其實際存在時,人才真成為一頂天立地,通貫内外人己的真實人格;亦才成為一能開創文化,成就客觀的社會事業的人格。
此之謂真正明體達用的人。
一九五六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