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立志之道及我與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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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惡是非,富直接的正義感,并能一往的向慕一理想,而真正佩服崇敬古今人物的。

    但是這隻是自然的生命精神之燭,在燃燒時所放出的自然的光輝。

    此光輝之能繼續放出,由于人來到世間之歲月尚不久,他雖在世界生活,然尚對世界之事物,無真正的占有。

    在其生活之發展曆程中,一切世間事物,皆如隻為其自然的生命精神之流所經度、所運用、所消費,而非其所留駐。

    人無所留駐,則無真正之占有;人無占有,則其生命精神可無真正之陷溺于物之事;其良知理性即能常保持其本有之光明。

    此即少年青年之所以恒有一自然的向上心也。

     但是此種少年青年之自然的向上心,常不能久。

    其所以不能久是因任何由自然的向上心而生起之理想,無論其最初是如何大公無私,而要其實現于事業,則必須人對世間之事物,能有所占有。

    因人必須對世間事物有所占有,才能在實際世間有一立腳點,亦才能在事業之成就上有一開始點。

    物質的東西與貨财,是一種可占有的東西。

    身體的健康強壯,亦是一可占有的東西。

    名譽權力地位,都是一可占有的東西。

    人隻要一動念,要實現其理想于此客觀的世界,人即必然地需要去多多少少占有這些東西,以為其在世間的立腳點,事業的開始點。

    人由青年而壯年,逐步表現運用其天賦的才智、德性,以獲得知識技能及對人之信用以後;人亦必然可多多少少占有一些物質的東西、貨财、名譽地位等。

    然而人在開始對此世間諸事物,覺有所占有之一剎那,即人之生命精神陷溺沉淪于此諸事物的開始。

    (亦即人轉而回頭看其所有之才能知識以至德性,而加以把握占有,以生矜持、自恃、倚著、安排等心病之開始。

    然此諸病較細微,乃宋明理學家所深論,本文姑不說。

    )對于此所占有者,人必求保存之并擴大之。

    此保存與擴大之要求,乃随自覺有所占有之一念,直接的自然的引生而出者。

    此即一私的目标,一私志。

    自此私志之本原看,最初亦可是依一公志。

    因人可是為了一公志之實現,而後求有所占有。

    然此私志既成,則可與最初之公志相對反,而其本身,又要求自然的永遠相續下去,此即成為貪财好名好權之意識,而使人之精神向下堕落者。

    此是一自然的心靈生活之發展之辨證現象。

    此處人如無自覺的逆反之功夫,人總是順滑路,一直走下去。

    人通常在此,則恒隻去自覺自己之最初的公志,以為其一切私志之生起,作自恕自飾,而視此私志無礙于我之公志之存在。

    實則此時吾人已走入最初之公志之否定階段。

    順自然之路而行,乃隻能下堕,而永無上升之望者。

    由是而人乃漸以公志之達到,為私志之達到之手段,與自欺欺人之具。

    此即亘古及今,千千萬萬以上之壯年中年老人,罕能自拔之命運。

    人類之自古及今之亂原,追根究本,亦在于此。

     此上的道理,說來有一點抽象。

    但這都是我數十年來,在與人生活及自己生活中所省察出來的。

    這有無數之具體事實作證。

    我親眼看見無數青年時的朋友的精神,依着此自然的辯證曆程,循一拋物線而下堕,而他們自己不知道。

    我亦曾多多少少幫助一些有理想的青年,使他對世間之事物,能多多少少有所占有,如一點貨财與地位之類;又看見他們在開始有所占有的一刹那,即開始失去其原初的理想。

    此處,各人根器之厚薄淺深,自然不同。

    根器厚的,經得起困頓貧賤,亦經得起富足與名位。

    根器較薄的,則在困頓時,尚能挺起脊梁;稍為得意,便向陷溺沉淪的路去。

    所謂“貧賤則懾于饑寒,富貴則流為逸樂”,自惜歎為人生之大病。

    然人縱然根器較厚,如順其自然的道路走,遲早仍終歸于堕落。

    我由此悟到,人在少年青年時之向上心,純是自然的恩賜,全不可靠。

    而此向上心之是否能繼續,必須有待于後天的立志的功夫。

    否則燭燒盡了,總是熄滅的。

    而人之立志的事,則純為個人自己的事。

    此與環境無關,他人亦實在幫不了忙。

    教育之力,不通過人自己之覺悟,亦全莫有用。

    對此人之由向上而向下的自然拋物線之存在,我是愈來愈看得清楚了。

    我親眼看見周遭的人的命運,都在由它作主,而罕能自覺。

    悲夫! (四)宗教、藝術、文學與志之興發 逆反此自然的命運的道路,首在要人深知,人之原始的德性與聰明才智同不足憑仗。

    人必須由青年起,便知求有一自覺的功夫,去提挈培養自己的志願,使之生長。

    人如已知去提挈培養,則我欲仁斯仁至矣,下面可不再多說。

    人如尚不知提挈培養,則如何提挈培養,可是一問題。

    在此我并不相信,隻是淩空的教訓人“你應該如何如何”有什麼用處。

    而由在上的政治人物去教訓人“應當為國家民族人類而立大志”,尤缺乏用處。

    因此事不能由服從外在的命令而得,而隻能由内在的覺悟而得。

    一切對人之勸導,亦隻為啟發人之此内在之覺悟而已。

     此内在覺悟之啟發,究從何處開始?我們可以說,此當自人之超越感之提起開始。

    人之超越感提不起,人之公的志願總是不能生長,總是為其所占有之事物所拖下,而陷溺沉淪的。

    要提起超越感,宗教與偉大之文學與藝術,恒能直接顯出效用。

    人無論在真正信仰上帝而與神求交通時,或信仰佛教而視世界萬物如幻如化時,人皆有一對世間一切有限事物之超越感之呈現。

    在此超越感中,把我們一些卑下自私的志願超越了,而有一生命精神之内在的開拓升騰,心靈之光輝之自己的生發照耀。

    此不是如直接由我們之自然生命精神之燭燃燒時發的光輝之類,而是另一超自然的生命精神與心靈光輝,在開拓升騰或生發照耀。

    而人無論由壯美之物而生一莊嚴高卓之感,或由優美之物而生一潤澤和融之感,或由見有偉大堅強的志願者之視死如歸,而生悲劇感,或由見人之役于瑣屑渺小之目的,而自矜自诩者之可笑,而生喜劇感;皆可使人對其在世間所占有之有限事物,暫時不複黏滞陷溺,或頓恍然若失,奮然思起。

     但是除了真正獻身于宗教或藝術或文學者外,宗教或藝術文學,對于一般人,至多有一時的興發其公的志願感情之力,仍不能真正樹立其公的志願與情感。

    此中之理由在:宗教藝術文學,隻能把人之精神暫時移入一超現實的境界,而不能使人長住于此境界。

    人在由教堂及劇場出來,或放下一文學作品,回到其日常生活世界之後,其由宗教藝術文學而生之一切感動,亦可立即煙消霧散。

    由教堂與文藝作品所暫時激發出之公的志願情感,亦可隻成為人在日常生活中所壓服的良心理性之暫時發洩,而聊以自慰者。

    即在真正獻身于宗教藝術者,彼對其所獻身之宗教、文學、藝術本身,固恒有一無私的志願感情,但落到現實的宗教事業藝術事業等上,則他們亦可對其所從事之事業,非常固執自私,以與人争名鬥勝,而對于整個國家民族或全體人類之公的志願感情,卻常提挈不起。

    此亦不僅從事宗教藝術事業等者為然,而是一切從事專業的學術經濟社會文化之事業者之通病。

     (五)人與其所有物及大公之志願所由立 方才所述之此種病痛的根原在:人無論依何動機去作社會文化事業,此事業一落到現實上,便成一特定的有限的實際存在,并與現實世界中之物質、财貨、名位、權力等東西,發生交涉。

    人在此便仍必需多多少少占有一些現實的東西,才能成就其事業。

    而人一占有這些東西,其精神即不免于黏滞陷溺于其中,而求保存其所有,擴大其所有。

    人之精神即當下生出一颠倒,而為此所占有者之所占有。

    故宗教藝術雖以使人自現實世界超拔解脫為目的,而落在現實的宗教藝術事業上,宗教家、藝術家仍可是一樣的俗人。

    其争利争權争名之事,可并不後人。

    人如隻孤獨的過一種靈修生活或藝術生活,而并不想作一客觀的宗教藝術之文化事業時,人誠可對世間之一切東西,由貨财至名位都不要。

    這是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