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立志之道及我與世界
關燈
小
中
大
(一)志之意義
在我少年時,見前輩先生教後輩,總是要人先立志。
我在小學中學讀書時,作國文,總要作一篇言志。
但後來在學校教書,因先讀了些現代科學、哲學及論新教育的文章,卻覺得先以立志教人太空疏。
教了二十多年書,除了傳授知識以外,我隻能作到多少以一些人生之智慧或一些做人的道理,啟迪學生,但始終未能斬釘截鐵的教人,以立志為先。
自顧我自己之志,亦實未能堅固。
而多年來默察所遇之中國知識分子,無論是青年、中年、老年,無論是未成名或已成名,無論政治家、新聞記者、文學家或學者、大學教授,無論是受本國教育或兼受外國教育;其志願真正能光明正大而堅固笃實者,實百不逮一。
這是可從人之态度、辭氣、文章的意味看出而不可掩的。
這樣,中國之學術文化,社會事業與國家政治,畢竟莫有前途。
由此我才逐漸省察到前輩教人所以必以立志為本之故。
志之古訓為心之所之,即心之活動之所往。
但立志之志,卻非隻是今心理學上所謂意志之義,亦非全同于一般所謂理想之義。
意志之一名,在心理學上,可說是指實現一特定目的之一貫的行為趨向。
故一切有目的之活動,無論善惡,皆可稱為意志的活動。
心理學上之意志是與價值判斷無關的。
至一般所謂理想,則是與價值判斷相連的。
理想常是指一種為心之所對的,關于我自己或人類社會,以至宇宙之未來之一種合理性的觀念構造、計劃、圖案之類。
此理想恒為一抽象的普遍者,懸于一認識理想之心之前,而為其所對,并為人希望由自己之力,或與他人合力,加以實現的。
如一社會的理想、文化的理想、個人之人生理想之類。
至于立志之志,則尚不止于是。
我們固可說,立志亦是立一種理想。
但此所立之理想,是直接為自己之具體個人立的,不是抽象普遍的;同時不隻是立之為心之客觀所對,而是立之為:自己之個人之心靈以至人格所要體現,而屬于此心靈人格之主體的。
此即是要使此理想,真實的經由知以貫注至行,而成為屬于自己之實際存在的。
故我們與其說立志是立一個人生理想,不如說立志是使自己之實際的存在成為一理想的實際存在。
立志之志,不隻是“向”一定的目的,或普遍抽象的社會文化理想人生理想,而是由當下之我之實際存在,“向”一理想之實際存在,而由前者“之”後者。
此之謂心之所之。
由此而後志可真成為:轉移變化此實際之我,超升擴大此實際之我的力量。
此種志之為理想,與一般所謂理想之不同,有甚深甚深之義,不能隻在文字思辨上了解便夠,必須下一真實的反躬體會的工夫,方能了悟。
我們能了解志之為直接關涉于我之個人的實際存在的,便知志之獨特性與不容代替性。
一事可由人代作,一般理想可由人代為實現,但志願則隻屬于唯一的個人,任何人不能代人立志。
立志是絕對的各人立各人的,父子兄弟皆不能相助,而遂志亦是各人遂各人的。
通常說繼人之志,遂人未遂之志,此是就人所志之内容上說。
但就人之志之活動本身說,則人隻能自立自遂其志。
我如不能自求立志遂志,則我死了,縱有無數之孝子賢孫、學生後輩,與我立同樣之志而遂之,我仍将抱憾終古。
但此志之活動本身,又是我要使之立就立,要使之遂就遂的。
無論我志之内容是否實現,此志之活動本身總是能立能遂而實現的。
此即所謂不成功便成仁之實義。
我們如果知道志為關涉于我自己之實際存在者,便知我之為如何之一實際存在的人,即由我之志決定。
我之志之狀态,即決定我之實際存在之狀态。
我們通常恒以顯為心之所對的、一些在意識浮面的觀念理想,為我們之志之所在;又見這些觀念理想,并不能決定人之實際存在,遂以為志并無決定人之實際存在之力量;于是不自信其志,而信外在的權威,信外在的神,信時代的風氣,流俗的毀譽,信物勢的推移。
卻不知這些觀念理想,隻是浮于意識表面之物,根本不是志。
志乃内在于我之實際存在,而由深心發出者。
如汽車之摩托之内在于汽車,船之舵與槳之内在于船。
隻要車船之構造健全,舵槳之使用,摩托之動轉,是斷然能決定車船運動之方向,而決定車船運動時之存在狀态的。
但是取出而放在車船面上的摩托與舵槳,則為無用之物。
此即比方浮在一般人心中之觀念理想之無用,而人罕知此原非人真志之所存也。
(二)志之種類與志之誠僞及其轉化曆程 我們如果了解了一般人之常混淆一般之觀念理想與真志,并昧于志之狀态,乃連于人之實際存在狀态之義,便當進而了解:吾人所謂志,不特有種類之不同,亦有真妄、誠僞、純駁、深淺、強弱等程度性質之不同。
種類之不同尚易辨,而程度性質之不同難辨。
在不同種類不同性質程度之志中,選擇一表面正當者易,真知其何以為正當者難;知其何以正當易,使之成為真志難;使之成為真志易,而去雜駁成純一,使之深固而堅強難。
此中有層層級級工夫在。
故立志之事,未易言也。
自種類方面說,人之志可分為公私及不定三類。
我們通常說,如果我們之所事所為,是自覺的求個人之名利權力地位之增加,是為私;如果自覺的為社會服務,求國家民族之利益,人們之幸福,謀人類曆史文化之發展,或為饒益衆生,光榮上帝,去實現客觀的真美善之價值,則都是為公。
至于為切身之需要所迫,以求個人之最低限度的生存,或順個人之自然的興趣去活動,或由人之自然的才能之要求表現,去求一事業之完成;而又非自覺要專為一己打算,亦非自覺的為公者;則是一在公私之間,而可歸向于為私,亦可歸向于為公之人生活動。
人在其意識的表面,都知道人之志應導向于為公,并知隻志在為私是不好的。
故我們如要人作一篇言志之文,人通常總是說他是志在為公的。
人們對于一切志在為公的人,亦至少有一表面的尊敬心。
此見人之當求有公志,乃人之自然的理性自然的良心所同認。
人隻要依其良心理性之所在,以求其志之所在,并不是很難的,而是當下即可求得的。
然而我們把志之誠僞純駁一問題加入,不隻從人之表面的意識中,所透露之良知理性上看,而從人之意識的底層,或人之實際存在狀态去看,這問題就複雜了。
人并不必是如他自以為是如此,或向人說是如此,而如此實際存在的。
人之公私的目标,是常互相移動,或互相摻雜,而且其分别達到之後,亦可互為手段的。
如個人之既得名利,可以成我之為社會謀福利之手段;而我個人為社會謀得了福利,亦可成為我個人得名利之手段——由是人之志之誠僞、純駁,不僅他人不易看清楚;即我們自己亦常不明白,而随時可輕易的自恕自欺。
但是這個問題,亦有其簡單的方面。
即我們可暫不從一一存在之個體人本身上看,而專從人生在世,其内在的心靈生活之一般的發展階段上去看。
此約言之,即除了極少天生聖哲或天才外,人如順自然的道路走,人總是由原始的表面的公志之存在,轉變為私志之生起,再轉變為以公志之達到,為私志之達到之手段,又轉變為以口說的公志,文飾自己之私志,而成假人。
人如不用一自覺的修養工夫,人之心靈總是由向上而向下,成一拋物線的曆程。
任你英雄豪傑、才人學者,都逃不過此必然之命運。
而扭轉此向下之曆程者,則為原始的公志之自覺的求生長,并求把一切私志之達到,轉化為公志之達到之憑借,最後求成為真正的言行合一、表裡洞達之真人。
(三)青年之向上心與其堕落之關鍵 這種心靈生活的發展曆程之所以如此,由于人生在少年青年之第一階段,其自然生命與精神,總是向上發展的。
人之天生的良知理性,在少年青年,是比較在壯年中年老年,自然更清明的。
少年青年人,亦是最能直接辨别人之
我在小學中學讀書時,作國文,總要作一篇言志。
但後來在學校教書,因先讀了些現代科學、哲學及論新教育的文章,卻覺得先以立志教人太空疏。
教了二十多年書,除了傳授知識以外,我隻能作到多少以一些人生之智慧或一些做人的道理,啟迪學生,但始終未能斬釘截鐵的教人,以立志為先。
自顧我自己之志,亦實未能堅固。
而多年來默察所遇之中國知識分子,無論是青年、中年、老年,無論是未成名或已成名,無論政治家、新聞記者、文學家或學者、大學教授,無論是受本國教育或兼受外國教育;其志願真正能光明正大而堅固笃實者,實百不逮一。
這是可從人之态度、辭氣、文章的意味看出而不可掩的。
這樣,中國之學術文化,社會事業與國家政治,畢竟莫有前途。
由此我才逐漸省察到前輩教人所以必以立志為本之故。
志之古訓為心之所之,即心之活動之所往。
但立志之志,卻非隻是今心理學上所謂意志之義,亦非全同于一般所謂理想之義。
意志之一名,在心理學上,可說是指實現一特定目的之一貫的行為趨向。
故一切有目的之活動,無論善惡,皆可稱為意志的活動。
心理學上之意志是與價值判斷無關的。
至一般所謂理想,則是與價值判斷相連的。
理想常是指一種為心之所對的,關于我自己或人類社會,以至宇宙之未來之一種合理性的觀念構造、計劃、圖案之類。
此理想恒為一抽象的普遍者,懸于一認識理想之心之前,而為其所對,并為人希望由自己之力,或與他人合力,加以實現的。
如一社會的理想、文化的理想、個人之人生理想之類。
至于立志之志,則尚不止于是。
我們固可說,立志亦是立一種理想。
但此所立之理想,是直接為自己之具體個人立的,不是抽象普遍的;同時不隻是立之為心之客觀所對,而是立之為:自己之個人之心靈以至人格所要體現,而屬于此心靈人格之主體的。
此即是要使此理想,真實的經由知以貫注至行,而成為屬于自己之實際存在的。
故我們與其說立志是立一個人生理想,不如說立志是使自己之實際的存在成為一理想的實際存在。
立志之志,不隻是“向”一定的目的,或普遍抽象的社會文化理想人生理想,而是由當下之我之實際存在,“向”一理想之實際存在,而由前者“之”後者。
此之謂心之所之。
由此而後志可真成為:轉移變化此實際之我,超升擴大此實際之我的力量。
此種志之為理想,與一般所謂理想之不同,有甚深甚深之義,不能隻在文字思辨上了解便夠,必須下一真實的反躬體會的工夫,方能了悟。
我們能了解志之為直接關涉于我之個人的實際存在的,便知志之獨特性與不容代替性。
一事可由人代作,一般理想可由人代為實現,但志願則隻屬于唯一的個人,任何人不能代人立志。
立志是絕對的各人立各人的,父子兄弟皆不能相助,而遂志亦是各人遂各人的。
通常說繼人之志,遂人未遂之志,此是就人所志之内容上說。
但就人之志之活動本身說,則人隻能自立自遂其志。
我如不能自求立志遂志,則我死了,縱有無數之孝子賢孫、學生後輩,與我立同樣之志而遂之,我仍将抱憾終古。
但此志之活動本身,又是我要使之立就立,要使之遂就遂的。
無論我志之内容是否實現,此志之活動本身總是能立能遂而實現的。
此即所謂不成功便成仁之實義。
我們如果知道志為關涉于我自己之實際存在者,便知我之為如何之一實際存在的人,即由我之志決定。
我之志之狀态,即決定我之實際存在之狀态。
我們通常恒以顯為心之所對的、一些在意識浮面的觀念理想,為我們之志之所在;又見這些觀念理想,并不能決定人之實際存在,遂以為志并無決定人之實際存在之力量;于是不自信其志,而信外在的權威,信外在的神,信時代的風氣,流俗的毀譽,信物勢的推移。
卻不知這些觀念理想,隻是浮于意識表面之物,根本不是志。
志乃内在于我之實際存在,而由深心發出者。
如汽車之摩托之内在于汽車,船之舵與槳之内在于船。
隻要車船之構造健全,舵槳之使用,摩托之動轉,是斷然能決定車船運動之方向,而決定車船運動時之存在狀态的。
但是取出而放在車船面上的摩托與舵槳,則為無用之物。
此即比方浮在一般人心中之觀念理想之無用,而人罕知此原非人真志之所存也。
(二)志之種類與志之誠僞及其轉化曆程 我們如果了解了一般人之常混淆一般之觀念理想與真志,并昧于志之狀态,乃連于人之實際存在狀态之義,便當進而了解:吾人所謂志,不特有種類之不同,亦有真妄、誠僞、純駁、深淺、強弱等程度性質之不同。
種類之不同尚易辨,而程度性質之不同難辨。
在不同種類不同性質程度之志中,選擇一表面正當者易,真知其何以為正當者難;知其何以正當易,使之成為真志難;使之成為真志易,而去雜駁成純一,使之深固而堅強難。
此中有層層級級工夫在。
故立志之事,未易言也。
自種類方面說,人之志可分為公私及不定三類。
我們通常說,如果我們之所事所為,是自覺的求個人之名利權力地位之增加,是為私;如果自覺的為社會服務,求國家民族之利益,人們之幸福,謀人類曆史文化之發展,或為饒益衆生,光榮上帝,去實現客觀的真美善之價值,則都是為公。
至于為切身之需要所迫,以求個人之最低限度的生存,或順個人之自然的興趣去活動,或由人之自然的才能之要求表現,去求一事業之完成;而又非自覺要專為一己打算,亦非自覺的為公者;則是一在公私之間,而可歸向于為私,亦可歸向于為公之人生活動。
人在其意識的表面,都知道人之志應導向于為公,并知隻志在為私是不好的。
故我們如要人作一篇言志之文,人通常總是說他是志在為公的。
人們對于一切志在為公的人,亦至少有一表面的尊敬心。
此見人之當求有公志,乃人之自然的理性自然的良心所同認。
人隻要依其良心理性之所在,以求其志之所在,并不是很難的,而是當下即可求得的。
然而我們把志之誠僞純駁一問題加入,不隻從人之表面的意識中,所透露之良知理性上看,而從人之意識的底層,或人之實際存在狀态去看,這問題就複雜了。
人并不必是如他自以為是如此,或向人說是如此,而如此實際存在的。
人之公私的目标,是常互相移動,或互相摻雜,而且其分别達到之後,亦可互為手段的。
如個人之既得名利,可以成我之為社會謀福利之手段;而我個人為社會謀得了福利,亦可成為我個人得名利之手段——由是人之志之誠僞、純駁,不僅他人不易看清楚;即我們自己亦常不明白,而随時可輕易的自恕自欺。
但是這個問題,亦有其簡單的方面。
即我們可暫不從一一存在之個體人本身上看,而專從人生在世,其内在的心靈生活之一般的發展階段上去看。
此約言之,即除了極少天生聖哲或天才外,人如順自然的道路走,人總是由原始的表面的公志之存在,轉變為私志之生起,再轉變為以公志之達到,為私志之達到之手段,又轉變為以口說的公志,文飾自己之私志,而成假人。
人如不用一自覺的修養工夫,人之心靈總是由向上而向下,成一拋物線的曆程。
任你英雄豪傑、才人學者,都逃不過此必然之命運。
而扭轉此向下之曆程者,則為原始的公志之自覺的求生長,并求把一切私志之達到,轉化為公志之達到之憑借,最後求成為真正的言行合一、表裡洞達之真人。
(三)青年之向上心與其堕落之關鍵 這種心靈生活的發展曆程之所以如此,由于人生在少年青年之第一階段,其自然生命與精神,總是向上發展的。
人之天生的良知理性,在少年青年,是比較在壯年中年老年,自然更清明的。
少年青年人,亦是最能直接辨别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