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道德之實踐(教訓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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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定此目的。
你實際上,也在逐漸實現此目的。
從另一方面說,你不能真先定一使生命更廣大豐富之目的。
譬如你想象你未來如何如何的生活,便是比你現在更廣大豐富的生活。
但在實際上,你是永不能想象未來那比你現在更廣大豐富的生活的。
因為你要真能想象這生活之一切,你便必須全經驗它于你現在意識之中。
如果你已全經驗它于你現在意識之中,你便亦不需要把你生活,由現在引到未來。
未來更廣大豐富的生活,所以為更廣大豐富的生活,隻因為它尚未來。
你必須在未來時,才能真經驗它。
所以它決不能全部呈現于你現在自覺之中。
你也決不能真自覺的以一更廣大豐富的生活,作你之人生目的。
你說你有更廣大豐富的生活,為你人生之目的,你意識中,隻有一些混淆的關于未來或可有的,一些經驗之憧憬。
你相信你可有更豐富廣大之生活,隻是你一盲目之信仰。
這盲目信仰,出自你生命逐漸向前開展之沖動。
這沖動支配于你意識之後,決不在你意識之前。
所以你不能自覺的說,人之目的在求生活之更廣大豐富。
假如你在此再說,人生之目的便在順着我們生命自然向前開展之沖動。
那麼我便告訴你,這沖動決不是你能意識着而立心順之的。
因為它永遠在你意識之後支配你。
當你要求去自覺它時,你所得的永遠隻是它的影子。
假如你說你要順它而不違它,那麼你便要知道,你永不曾真違它的。
你違它之活動,可隻是它另一方式之開展。
你也說不上順它,你順它之活動,隻是它之進一步之開展。
因此,你說不違它而順它,你的話無意義。
因為你如真注目在此沖動上說,你不定下此目的,你也在順它,定下此目的,你也不曾增加你對它的順。
所以你不能自覺的以順它而不違它,為你人生之目的。
以上你所說的人生的目的,在求快樂幸福,求某一些情境,求滿足欲望,保持某一些生命活動的形式,過更廣大豐富的生活,順生命沖動,通通錯的。
我說他們是錯的,不是說這許多話不曾客觀的說明一些事實,而是說它們通通不能作你自己生活之最高指導原理。
你隻拿這一些話,來說明客觀的事實時,你先把握住客觀事實的兩端,你的話雖不必正确,尚可有相當意義。
如你從客觀上分析人之行為,你見人之行為,恒歸宿于快樂,所以你可說人之行為,以快樂為目的。
(其餘數者仿此)但是你拿這些話,應用到你自己生活上,來定為你自己人生之目的,根據我們上面所提示,你便要知道,你并不能自覺的将如是之人生目的,定置下來。
你之所以不能自覺的将這些人生目的定置下來,因為你定這些人生目的時,都不免求你人生目的于你當下能自覺的心以外。
所以你總以為你人生之目的,在得着什麼,或合乎什麼,這是你根本的錯誤。
你那樣來求人生目的,我們便當說人生莫有目的。
如果人生有目的,他的目的,應即在你當下能自覺的心之中。
你決不能說人生之目的,在使你當下能自覺的心,去取得什麼,發出合乎什麼的活動,你應當以為你當下能自覺的心之所自定自主的活動之完成,為人生之目的。
你不能越此雷池一步,去找人生之目的。
凡在此外所找的,都是你不真知道,依何理由而找的,你隻被一盲目的勢力支配而找。
在要求自覺的道德生活時,你是不應受任何盲目的勢力支配的。
什麼是你當下自覺的心所自定自主的活動?即是由你感應該作而作的活動。
這一種活動,與一切“因要作什麼而作什麼”的活動根本不同。
如你定上六種人生目的之任何一種時,所本之人生态度,便都是出于要作而作,如要快樂,要某情境——一直到要順生命沖動。
一切要作而作者,其所要者,皆在當下你能自覺的心自己所能自覺支配者以外;其所以要,皆由于在後面有當下自覺的心以外的勢力逼迫之故;其所以認為要,都是莫有自覺的理由的。
然而,當我們認為該作而作時,則我們明覺我們可作可不作,而且是我現在才開始感該作。
我們不是受逼迫而作,我們是自現在起,下命令自動的去作。
我們認為該作而作時,我們所命令于自己者,隻是我去作。
我們去作後,所作成的是什麼,我們可先不全自覺。
然而我們該如何作,則步步在我們自覺之中。
隻要照着我自覺認為該如何作的去作,我便已作我所該作。
而我之去作,乃是我自覺的心本身所能支配的。
又我認為該作者,我必自覺一理由,其理由決定在自覺之中。
所以感該作而作,是當下自覺的心自定自主的活動。
誠然,在此處你一方面可以說:“我們之感該作什麼時,自己對自己下一命令,我們之作,隻似是出于當下的心之自動。
其實我們如果追問我們何以下此命令,而不下彼命令,則明有我之生活習慣及本能要求等心理背景。
這些心理背景,便不是我自律之命令所能支配者。
而且我們初感此命令時,雖覺可作可不作,但最後我或歸于作,或歸于不作。
我們之所以歸于作,或歸于不作,又有其内在外在的原因”。
在另一方面,你似又可以說:“我們感該作而作時,雖有一理由,然此理由,不必正确,而且我們常隻自覺有理由,而不必自覺理由之理由,尤不必自覺最後之理由,與全體之理由。
所以感該作而作之活動,仍不是屬于當下之自覺的心自定自主之活動”。
不過你的話是錯了。
因為你是從當下自覺的心外,看當下自覺的心,你是從當下自覺的心所不自覺處,看當下自覺的心。
但是你不當從外面來看一個東西,不當從一東西之四旁的東西,來看此中心之東西。
你要論你之感該作而作,是否為當下自覺的心之自定自主的活動,你當自感該作而作時,當下自覺的心之本身看。
然而當你真反省你感該作而作之當下自覺的心時,你明知道這時你是在自定自主,你明覺你可作可不作。
在你最後歸到作或不作,乃是你已不感該作時(或已作了,或不願作)所達到之結果,而不是你正感該作而作時之心理。
其次你說我們感該作而作時,我們雖有一理由,而理由不必正确,更不必知最後之理由及全部之理由,于是以為我們感該作而作時,非真能自覺其理由;你的話也犯了自外看的錯誤。
你是從更廣大的可自覺的理由,去看實際上較狹小的自覺之理由。
然而在我們感該作而作時,如果我們并不知更廣大的理由,這更廣大的理由,對于我們,便是暫時不必須的。
所重要的是根據此理由,便有決定我去作我該作者之力量。
我們所要說明的,隻是“在感該作而作時,我們是受自覺的理由之支配,所以該作而作之活動,是自覺的活動”,理由廣大之度,在此對于我們之論點,是不相幹的。
我現在隻要你承認感該作而作之活動,是自覺之活動,與你要作而作之活動根本不同。
你隻要承認這一點就夠了。
感該作而作是自覺的活動,你自覺此時自定之命令,你自覺你可作可不作,自覺你能作你所該作,自覺你所以認為該作之理由,你自覺“你或該作而作時,你所自覺之上述之一切”。
所以你可以自覺的以“作該作者”“完成你該作者”,為你人生之目的。
你可以自覺地選“作你所該作”為你人生之目的,你在此可以有自覺的人生目的。
因為此目的不在當下能自覺的心以外,你不須外求人生目的,人生目的成了你當下的自覺的心之内容了。
人生之目的,唯在作你所認為該作者,這是指導你生活之最高原理。
至于什麼是你該作的内容,我們卻并不須規定。
隻要是你真認為該作的,便都是該作的,以緻我們以前所否定之一切出于要作而作之活動,隻要真通過你應該的意識,而被認為該作,便都可重新在另一意義下加以肯定。
它們本身是盲目的,然而隻要真通過應該的意識,它們便完全變質而成為自覺的。
問題隻在你是否真相信它們該作。
隻要你真相信他們是該作而作,那你便不是受後面的勢力逼迫而作,而是自動的根據它們所聯系的理由而作。
他們透過此自覺的理由,而變為自覺的,一念之間,即天地懸殊。
然而此一念,卻萬分要緊。
此一念,即自然生活至真正的道德生活之轉捩關鍵。
此一念之繼續,時時本該作而作,即所以使道德生活擴大之唯一途徑。
自問所謂該作者是否真該作,即衡量所認為該作之理由,是否充足、深厚、完滿之唯一方法。
這似乎最空虛的應該之意識,正是最實在之道德的動力,推進人生向上的動力。
作你所該作者,是最古老的成語,然而它卻是要求真正的道德生活的人,所必須認為千古常新的真理。
唯其至簡,所以至深。
如從道德的形上學方面講,這裡面有發掘不窮的深遠之意義。
不過我們現在不必從這方面講,因為我們現在隻需要當下能證實的話。
作你所該作的,這是人生目的之讨論之最後一句話。
加增這一句話之認識,反複把這一句話,用之于你自己生活上,就是你生活之唯一最高指導原理,此外莫有其他話可說。
你不能問我什麼是你該作的,因為你該作的,你自己是知道的。
隻要你反省,你有許多認為該作而未作的,呈現于你自己之前。
問題隻在你去作,你不須再問什麼是你該作的。
如果你說你根本不知道你有該作的,你是自己欺騙自己。
你亦可由深一層反省,而知你自己在欺騙自己。
如果你竟不作此深一層之反省,而甘于自己欺騙自己,硬說我不知我所該作,那我也不能告訴你什麼是你所該作。
因一切我認為該作的,隻是對我有意義,對于你永不會有意義。
該作隻是自己對自己下命令,隻有自己,能對自己下命令,自己亦隻能真實感到自己對于自己的命令,别人所謂該作,是對于自己并無真實意義的。
你不必問什麼是你所該作的,因為你自己知道你自己所該作。
但是你自己可以同時感到幾種該作,你感到他們間的矛盾,你一時會不知如何選擇其一,或統一之于一更高的和諧。
你這時會想到各種該作者之該作程度如何權衡,及人生最該作的是什麼,各時所感到的各種該作,如何聯系等問題。
但這些問題解決的方法,都不能在你應該之意識外去求。
你隻要一一分析你感各種該作時,所認為該作之理由,一一追尋到最根本之處,以求其一一之共通的或特殊的理由,你自能發現你當下最該作的是什麼,各種該作者如何統一、和諧、聯系,及你一生最該作的是什麼,這些仍隻有你自己去解決,因為隻有你自己,才真知道你感該作時所據以為該作之理由。
(三)道德心理道德行為之共性 關于你該作的是什麼,你自己隻要反省便知道。
我們在此書中不拟抽象的規定什麼是人該作的行為之内容。
所以對于以上那些問題,我們概不加以答複。
但是你可以問:一般的說,人類該作的行為,即所謂道德行為有什麼共同的性質。
廣義的道德行為,包括内部之道德心理,所以你可以問,所謂道德行為、道德心理有什麼共同之性質。
這你當知道。
因為你知道以後,才能自覺你道德行為、道德心理之意義,而更能有自覺的道德生活。
也許同時可以使你覺到他們之共同性質,他們之所以該作之真正共通的理由。
但是人類的道德行為、道德心理之種類,是很難分别清楚,而且或許永不能有一一舉而出之可能。
但亦不必一一舉而出之。
因為他們自然能随人應該的意識之拓展,而呈現于人心之前。
我們現在無意于作哲學上之排比的工作。
我們現在隻略依方便的次序,舉出一些人們公認的、比較普遍的道德行為與道德心理,來作例證,指出它們的共同性質,幫助你去自覺你之道德生活。
我們的結論,是一切道德行為、道德心理之唯一共同的性質,即為自己超越現實的自己的限制——關于什麼是現實的自己,我們不須界定,我們的解釋,也盡量求減少。
我們的話,通通是指點,最後的證明,全在你自反于心的體會。
通常人說勤儉之行為是道德行為。
什麼是勤?勤是繼續使用現在的力量。
什麼是儉?儉是抑制現在的欲望。
它們通通表現一種現實自我之超越。
謹慎嚴整之行為是道德行為,而謹慎不外時時注目可能的意外之發生,嚴整不外約束偶然的任意的活動之流露。
人必有現實的自我之超越,才能注目于可能的、将有的意外,而約束偶然的或有的任意活動。
勇敢忍耐之行為——有恒本于忍耐——是道德行為。
勇敢是不怕可能的困難,忍耐是承擔繼續發生的困難,它們同樣表現一種現實自我之超越。
我們要知道,我們說一人能勤儉、謹慎、嚴整、勇敢、忍耐等,是有道德,并非因他由勤儉而得富有之結果,由謹慎等又得其他之結果。
雖然他之目的或在富有等結果,但我們不說他之勤儉之道德價值,在得以後之結果。
因為縱然他不曾得其以後富有等結果,我們仍會稱贊他行為有道德價值。
我們也不定是因為他之勤儉勇敢,可使他人間接得利,才說他之行為有道德價值。
此因縱然勤儉者不是為他人,我們仍承認其道德價值。
可見勤儉等道德價值之所系,隻在其使人們超越其現實自己、破除其現實自己之限制之一點上。
但你在此或要說:“勤儉者如不先在意想中有得某将來結果之目的,則将不會去勤儉,所以無将來結果之意想,則無勤儉之道德,因而勤儉之道德價值,亦不隻系于其能超越他現實自己的限制而破除之一點上”。
你的話之不對,在你隻可說表現勤儉等道德之心理中,必須有關于将來結果之意想,但不能說勤儉等之道德價值之所以為道德價值,有系于此意想之存在。
因為一切勤儉、謹慎、嚴整、勇敢、忍耐之道德行為,在其初發生時,都使人感着一種痛苦,即人都須忍受一種痛苦。
如果把他們發生時之其他一切心理除去,唯留此共性本身,仍具備道德價值。
所以我們說一個人在痛苦中能安靜的承擔痛苦的人,是值得贊美的人。
一臨刑的盜匪明知死之苦将臨,明知以後無什麼東西可取得,而臨死不懼時,我們隻就他不怕死之苦一點,也可說是好漢。
由此可見勤儉等之道德價值,隻須系于其忍苦一點。
然而忍苦即是征服一種自然之惰性,即是破除一種現實自我的限制。
所以我們說勤儉等之道德價值,隻須系于破除現實自我之限制一點上。
我們不能說忍苦之所以含道德價值,由于我們忍苦則不以苦為苦,而去苦得樂;或說忍苦之道德價值,在其能滅苦得忍苦之樂。
誠然,人能忍苦而自然滅苦得樂,如繼續忍勤儉之苦者,則以勤儉為樂。
但這樂隻是其附帶之效果,并非其道德價值所系。
因為得樂本身非道德價值。
不僅得樂非道德價值,而且唯忘樂,乃表現道德價值。
所以我們說在快樂中而仍表現其甯靜,不流于放縱者為有道德之人。
忘樂是一種道德價值。
因為忘樂與去苦,同樣表現我們精神能超越現實自我之限制,而突出于現實自我的感情之上。
我們必須把道德價值,放在快樂價值之上。
道德價值與快樂價值,不僅不同,而且正相反。
道德價值正在超越快樂價值之處表現。
所以忍苦忘樂是道德價值之所系。
道德價值亦可說存在于我們對于快樂之價值加以超越的關鍵上。
他們的關系,是極其微妙的一種關系。
犧牲自己以利他人,是一種道德行為。
因為犧牲自己,是把他人包于我之内,而破除現實自我之限制。
我們不能說犧牲自己以利他人之行為,其道德價值之所系,在他人之得利。
因他人得利本身,并無道德價值。
犧牲自己以利他人,他人雖不得利;他之犧牲仍有道德價值。
誠然,如果他犧牲自己而不意想到他人之得利,照通常人說來,仍無道德價值。
然如一些宗教家之毀棄其自己之生命意志,雖非為人,然我們看其壯烈的壓抑種種好生惡死之情欲之行為,我們仍說它表現一種道德價值。
我們之所以于那種不為使他人得利之毀棄自己之生命意志之行為,不名之為道德行為,常由于我們自己是愛生命的,由此而生之道德心理,故亦不願人之毀棄其生命意志,固非必以毀棄生命意志本身為不道德也。
我們若除去我們自己愛生之心理,而觀宗教家之毀棄生命意志之大勇,正可謂為一道德行為,如忍苦之為道德行為然。
至于我們之說純粹從事毀棄自己生命意志者,其人格價值不及意想中有利他之目的者,則由于純粹從事于毀棄自己生命意志者,雖意在破除其現實自我之限制,然其動機恒在其個人自我之靈魂之得救。
此隻求個人自我之得救之觀念,仍為一種自其當下之現實自我發出之一種自限。
而意想中欲使他人得利者,則由于其視人如己,乃反更能破除其自我限制,所以能在意想中念如何使他人得利而犧牲自己者,其所含道德價值之所以更高,亦唯在其更能破除自己之限制。
唯因不念他人之得利,則不能由此以表現破除自我限制之道德價值,故必須有此他人得利之以念。
然我們終不能說,此使他人得利之念本身,為其道德價值之所系。
因隻就此念而言,亦如一種欲求之滿足。
純就欲求之想滿足言,則想滿足自己之欲求,與想滿足他人之欲求,并無分别。
如想滿足自己之欲求,無道德價值,則想滿足他人之欲求亦然。
故舍己利人之道德價值,唯系于其破除自我之限制處,而不在其他。
在我們通常的觀念上,以為一切道德行為之所以為道德行為,均在對人有利。
此全由于隻自結果看之故,而實際上我們認為含道德價值之行為,并非全自其對人有利處看。
許多我們自然稱許之道德行為,并不待我們想到其間接所生之利,即已贊之為道德行為。
我們贊之為道德行為,隻因它們表現一現實自我之超越。
所以坦白之行為,是一種道德行為。
因坦白之行為中,表現胸無城府之心理。
此心理為一自己能超越自己與他人之隔閡距離之限制。
通常所謂光明磊落之德,不外表示自己之一切均可使人共見。
純潔之德,則不外表示自己無不可使人見之疵累。
前者為坦白之極其量,後者恒為坦白之初基。
愛真理而追求之,是一種道德行為,因為愛真理是要超越已有意見之限制,而攝取事理之本質,破除自己原認識之有限範圍之行為。
我們不能說愛真理而求真理者,其行為之價值在得真理。
因求真理之心理,隻為開拓知識範圍之心理。
而其開拓知識範圍,并非先想着一将達到之範圍(以所欲知者尚未定故)而向之開拓,乃是因舊範圍之破除,而自然達到一新範圍,而其達到處,則為一種真理之領略。
此真理之領略,本身不含道德價值,故隻念已知真理之念中,并無道德價值。
如人生而自然知一切真理,此人不可謂有求真理者之道德,故求真之為道德,不在其得真一面,而在其去破除未知真時之暗蔽一面,超越原來認識之限制一面。
愛美而求美之實現,以努力創造藝術品,亦是一種道德行為。
為求美之實現表現于藝術作品,而存在于客觀世界,即不願美之想象,隻限于我們心中,
你實際上,也在逐漸實現此目的。
從另一方面說,你不能真先定一使生命更廣大豐富之目的。
譬如你想象你未來如何如何的生活,便是比你現在更廣大豐富的生活。
但在實際上,你是永不能想象未來那比你現在更廣大豐富的生活的。
因為你要真能想象這生活之一切,你便必須全經驗它于你現在意識之中。
如果你已全經驗它于你現在意識之中,你便亦不需要把你生活,由現在引到未來。
未來更廣大豐富的生活,所以為更廣大豐富的生活,隻因為它尚未來。
你必須在未來時,才能真經驗它。
所以它決不能全部呈現于你現在自覺之中。
你也決不能真自覺的以一更廣大豐富的生活,作你之人生目的。
你說你有更廣大豐富的生活,為你人生之目的,你意識中,隻有一些混淆的關于未來或可有的,一些經驗之憧憬。
你相信你可有更豐富廣大之生活,隻是你一盲目之信仰。
這盲目信仰,出自你生命逐漸向前開展之沖動。
這沖動支配于你意識之後,決不在你意識之前。
所以你不能自覺的說,人之目的在求生活之更廣大豐富。
假如你在此再說,人生之目的便在順着我們生命自然向前開展之沖動。
那麼我便告訴你,這沖動決不是你能意識着而立心順之的。
因為它永遠在你意識之後支配你。
當你要求去自覺它時,你所得的永遠隻是它的影子。
假如你說你要順它而不違它,那麼你便要知道,你永不曾真違它的。
你違它之活動,可隻是它另一方式之開展。
你也說不上順它,你順它之活動,隻是它之進一步之開展。
因此,你說不違它而順它,你的話無意義。
因為你如真注目在此沖動上說,你不定下此目的,你也在順它,定下此目的,你也不曾增加你對它的順。
所以你不能自覺的以順它而不違它,為你人生之目的。
以上你所說的人生的目的,在求快樂幸福,求某一些情境,求滿足欲望,保持某一些生命活動的形式,過更廣大豐富的生活,順生命沖動,通通錯的。
我說他們是錯的,不是說這許多話不曾客觀的說明一些事實,而是說它們通通不能作你自己生活之最高指導原理。
你隻拿這一些話,來說明客觀的事實時,你先把握住客觀事實的兩端,你的話雖不必正确,尚可有相當意義。
如你從客觀上分析人之行為,你見人之行為,恒歸宿于快樂,所以你可說人之行為,以快樂為目的。
(其餘數者仿此)但是你拿這些話,應用到你自己生活上,來定為你自己人生之目的,根據我們上面所提示,你便要知道,你并不能自覺的将如是之人生目的,定置下來。
你之所以不能自覺的将這些人生目的定置下來,因為你定這些人生目的時,都不免求你人生目的于你當下能自覺的心以外。
所以你總以為你人生之目的,在得着什麼,或合乎什麼,這是你根本的錯誤。
你那樣來求人生目的,我們便當說人生莫有目的。
如果人生有目的,他的目的,應即在你當下能自覺的心之中。
你決不能說人生之目的,在使你當下能自覺的心,去取得什麼,發出合乎什麼的活動,你應當以為你當下能自覺的心之所自定自主的活動之完成,為人生之目的。
你不能越此雷池一步,去找人生之目的。
凡在此外所找的,都是你不真知道,依何理由而找的,你隻被一盲目的勢力支配而找。
在要求自覺的道德生活時,你是不應受任何盲目的勢力支配的。
什麼是你當下自覺的心所自定自主的活動?即是由你感應該作而作的活動。
這一種活動,與一切“因要作什麼而作什麼”的活動根本不同。
如你定上六種人生目的之任何一種時,所本之人生态度,便都是出于要作而作,如要快樂,要某情境——一直到要順生命沖動。
一切要作而作者,其所要者,皆在當下你能自覺的心自己所能自覺支配者以外;其所以要,皆由于在後面有當下自覺的心以外的勢力逼迫之故;其所以認為要,都是莫有自覺的理由的。
然而,當我們認為該作而作時,則我們明覺我們可作可不作,而且是我現在才開始感該作。
我們不是受逼迫而作,我們是自現在起,下命令自動的去作。
我們認為該作而作時,我們所命令于自己者,隻是我去作。
我們去作後,所作成的是什麼,我們可先不全自覺。
然而我們該如何作,則步步在我們自覺之中。
隻要照着我自覺認為該如何作的去作,我便已作我所該作。
而我之去作,乃是我自覺的心本身所能支配的。
又我認為該作者,我必自覺一理由,其理由決定在自覺之中。
所以感該作而作,是當下自覺的心自定自主的活動。
誠然,在此處你一方面可以說:“我們之感該作什麼時,自己對自己下一命令,我們之作,隻似是出于當下的心之自動。
其實我們如果追問我們何以下此命令,而不下彼命令,則明有我之生活習慣及本能要求等心理背景。
這些心理背景,便不是我自律之命令所能支配者。
而且我們初感此命令時,雖覺可作可不作,但最後我或歸于作,或歸于不作。
我們之所以歸于作,或歸于不作,又有其内在外在的原因”。
在另一方面,你似又可以說:“我們感該作而作時,雖有一理由,然此理由,不必正确,而且我們常隻自覺有理由,而不必自覺理由之理由,尤不必自覺最後之理由,與全體之理由。
所以感該作而作之活動,仍不是屬于當下之自覺的心自定自主之活動”。
不過你的話是錯了。
因為你是從當下自覺的心外,看當下自覺的心,你是從當下自覺的心所不自覺處,看當下自覺的心。
但是你不當從外面來看一個東西,不當從一東西之四旁的東西,來看此中心之東西。
你要論你之感該作而作,是否為當下自覺的心之自定自主的活動,你當自感該作而作時,當下自覺的心之本身看。
然而當你真反省你感該作而作之當下自覺的心時,你明知道這時你是在自定自主,你明覺你可作可不作。
在你最後歸到作或不作,乃是你已不感該作時(或已作了,或不願作)所達到之結果,而不是你正感該作而作時之心理。
其次你說我們感該作而作時,我們雖有一理由,而理由不必正确,更不必知最後之理由及全部之理由,于是以為我們感該作而作時,非真能自覺其理由;你的話也犯了自外看的錯誤。
你是從更廣大的可自覺的理由,去看實際上較狹小的自覺之理由。
然而在我們感該作而作時,如果我們并不知更廣大的理由,這更廣大的理由,對于我們,便是暫時不必須的。
所重要的是根據此理由,便有決定我去作我該作者之力量。
我們所要說明的,隻是“在感該作而作時,我們是受自覺的理由之支配,所以該作而作之活動,是自覺的活動”,理由廣大之度,在此對于我們之論點,是不相幹的。
我現在隻要你承認感該作而作之活動,是自覺之活動,與你要作而作之活動根本不同。
你隻要承認這一點就夠了。
感該作而作是自覺的活動,你自覺此時自定之命令,你自覺你可作可不作,自覺你能作你所該作,自覺你所以認為該作之理由,你自覺“你或該作而作時,你所自覺之上述之一切”。
所以你可以自覺的以“作該作者”“完成你該作者”,為你人生之目的。
你可以自覺地選“作你所該作”為你人生之目的,你在此可以有自覺的人生目的。
因為此目的不在當下能自覺的心以外,你不須外求人生目的,人生目的成了你當下的自覺的心之内容了。
人生之目的,唯在作你所認為該作者,這是指導你生活之最高原理。
至于什麼是你該作的内容,我們卻并不須規定。
隻要是你真認為該作的,便都是該作的,以緻我們以前所否定之一切出于要作而作之活動,隻要真通過你應該的意識,而被認為該作,便都可重新在另一意義下加以肯定。
它們本身是盲目的,然而隻要真通過應該的意識,它們便完全變質而成為自覺的。
問題隻在你是否真相信它們該作。
隻要你真相信他們是該作而作,那你便不是受後面的勢力逼迫而作,而是自動的根據它們所聯系的理由而作。
他們透過此自覺的理由,而變為自覺的,一念之間,即天地懸殊。
然而此一念,卻萬分要緊。
此一念,即自然生活至真正的道德生活之轉捩關鍵。
此一念之繼續,時時本該作而作,即所以使道德生活擴大之唯一途徑。
自問所謂該作者是否真該作,即衡量所認為該作之理由,是否充足、深厚、完滿之唯一方法。
這似乎最空虛的應該之意識,正是最實在之道德的動力,推進人生向上的動力。
作你所該作者,是最古老的成語,然而它卻是要求真正的道德生活的人,所必須認為千古常新的真理。
唯其至簡,所以至深。
如從道德的形上學方面講,這裡面有發掘不窮的深遠之意義。
不過我們現在不必從這方面講,因為我們現在隻需要當下能證實的話。
作你所該作的,這是人生目的之讨論之最後一句話。
加增這一句話之認識,反複把這一句話,用之于你自己生活上,就是你生活之唯一最高指導原理,此外莫有其他話可說。
你不能問我什麼是你該作的,因為你該作的,你自己是知道的。
隻要你反省,你有許多認為該作而未作的,呈現于你自己之前。
問題隻在你去作,你不須再問什麼是你該作的。
如果你說你根本不知道你有該作的,你是自己欺騙自己。
你亦可由深一層反省,而知你自己在欺騙自己。
如果你竟不作此深一層之反省,而甘于自己欺騙自己,硬說我不知我所該作,那我也不能告訴你什麼是你所該作。
因一切我認為該作的,隻是對我有意義,對于你永不會有意義。
該作隻是自己對自己下命令,隻有自己,能對自己下命令,自己亦隻能真實感到自己對于自己的命令,别人所謂該作,是對于自己并無真實意義的。
你不必問什麼是你所該作的,因為你自己知道你自己所該作。
但是你自己可以同時感到幾種該作,你感到他們間的矛盾,你一時會不知如何選擇其一,或統一之于一更高的和諧。
你這時會想到各種該作者之該作程度如何權衡,及人生最該作的是什麼,各時所感到的各種該作,如何聯系等問題。
但這些問題解決的方法,都不能在你應該之意識外去求。
你隻要一一分析你感各種該作時,所認為該作之理由,一一追尋到最根本之處,以求其一一之共通的或特殊的理由,你自能發現你當下最該作的是什麼,各種該作者如何統一、和諧、聯系,及你一生最該作的是什麼,這些仍隻有你自己去解決,因為隻有你自己,才真知道你感該作時所據以為該作之理由。
(三)道德心理道德行為之共性 關于你該作的是什麼,你自己隻要反省便知道。
我們在此書中不拟抽象的規定什麼是人該作的行為之内容。
所以對于以上那些問題,我們概不加以答複。
但是你可以問:一般的說,人類該作的行為,即所謂道德行為有什麼共同的性質。
廣義的道德行為,包括内部之道德心理,所以你可以問,所謂道德行為、道德心理有什麼共同之性質。
這你當知道。
因為你知道以後,才能自覺你道德行為、道德心理之意義,而更能有自覺的道德生活。
也許同時可以使你覺到他們之共同性質,他們之所以該作之真正共通的理由。
但是人類的道德行為、道德心理之種類,是很難分别清楚,而且或許永不能有一一舉而出之可能。
但亦不必一一舉而出之。
因為他們自然能随人應該的意識之拓展,而呈現于人心之前。
我們現在無意于作哲學上之排比的工作。
我們現在隻略依方便的次序,舉出一些人們公認的、比較普遍的道德行為與道德心理,來作例證,指出它們的共同性質,幫助你去自覺你之道德生活。
我們的結論,是一切道德行為、道德心理之唯一共同的性質,即為自己超越現實的自己的限制——關于什麼是現實的自己,我們不須界定,我們的解釋,也盡量求減少。
我們的話,通通是指點,最後的證明,全在你自反于心的體會。
通常人說勤儉之行為是道德行為。
什麼是勤?勤是繼續使用現在的力量。
什麼是儉?儉是抑制現在的欲望。
它們通通表現一種現實自我之超越。
謹慎嚴整之行為是道德行為,而謹慎不外時時注目可能的意外之發生,嚴整不外約束偶然的任意的活動之流露。
人必有現實的自我之超越,才能注目于可能的、将有的意外,而約束偶然的或有的任意活動。
勇敢忍耐之行為——有恒本于忍耐——是道德行為。
勇敢是不怕可能的困難,忍耐是承擔繼續發生的困難,它們同樣表現一種現實自我之超越。
我們要知道,我們說一人能勤儉、謹慎、嚴整、勇敢、忍耐等,是有道德,并非因他由勤儉而得富有之結果,由謹慎等又得其他之結果。
雖然他之目的或在富有等結果,但我們不說他之勤儉之道德價值,在得以後之結果。
因為縱然他不曾得其以後富有等結果,我們仍會稱贊他行為有道德價值。
我們也不定是因為他之勤儉勇敢,可使他人間接得利,才說他之行為有道德價值。
此因縱然勤儉者不是為他人,我們仍承認其道德價值。
可見勤儉等道德價值之所系,隻在其使人們超越其現實自己、破除其現實自己之限制之一點上。
但你在此或要說:“勤儉者如不先在意想中有得某将來結果之目的,則将不會去勤儉,所以無将來結果之意想,則無勤儉之道德,因而勤儉之道德價值,亦不隻系于其能超越他現實自己的限制而破除之一點上”。
你的話之不對,在你隻可說表現勤儉等道德之心理中,必須有關于将來結果之意想,但不能說勤儉等之道德價值之所以為道德價值,有系于此意想之存在。
因為一切勤儉、謹慎、嚴整、勇敢、忍耐之道德行為,在其初發生時,都使人感着一種痛苦,即人都須忍受一種痛苦。
如果把他們發生時之其他一切心理除去,唯留此共性本身,仍具備道德價值。
所以我們說一個人在痛苦中能安靜的承擔痛苦的人,是值得贊美的人。
一臨刑的盜匪明知死之苦将臨,明知以後無什麼東西可取得,而臨死不懼時,我們隻就他不怕死之苦一點,也可說是好漢。
由此可見勤儉等之道德價值,隻須系于其忍苦一點。
然而忍苦即是征服一種自然之惰性,即是破除一種現實自我的限制。
所以我們說勤儉等之道德價值,隻須系于破除現實自我之限制一點上。
我們不能說忍苦之所以含道德價值,由于我們忍苦則不以苦為苦,而去苦得樂;或說忍苦之道德價值,在其能滅苦得忍苦之樂。
誠然,人能忍苦而自然滅苦得樂,如繼續忍勤儉之苦者,則以勤儉為樂。
但這樂隻是其附帶之效果,并非其道德價值所系。
因為得樂本身非道德價值。
不僅得樂非道德價值,而且唯忘樂,乃表現道德價值。
所以我們說在快樂中而仍表現其甯靜,不流于放縱者為有道德之人。
忘樂是一種道德價值。
因為忘樂與去苦,同樣表現我們精神能超越現實自我之限制,而突出于現實自我的感情之上。
我們必須把道德價值,放在快樂價值之上。
道德價值與快樂價值,不僅不同,而且正相反。
道德價值正在超越快樂價值之處表現。
所以忍苦忘樂是道德價值之所系。
道德價值亦可說存在于我們對于快樂之價值加以超越的關鍵上。
他們的關系,是極其微妙的一種關系。
犧牲自己以利他人,是一種道德行為。
因為犧牲自己,是把他人包于我之内,而破除現實自我之限制。
我們不能說犧牲自己以利他人之行為,其道德價值之所系,在他人之得利。
因他人得利本身,并無道德價值。
犧牲自己以利他人,他人雖不得利;他之犧牲仍有道德價值。
誠然,如果他犧牲自己而不意想到他人之得利,照通常人說來,仍無道德價值。
然如一些宗教家之毀棄其自己之生命意志,雖非為人,然我們看其壯烈的壓抑種種好生惡死之情欲之行為,我們仍說它表現一種道德價值。
我們之所以于那種不為使他人得利之毀棄自己之生命意志之行為,不名之為道德行為,常由于我們自己是愛生命的,由此而生之道德心理,故亦不願人之毀棄其生命意志,固非必以毀棄生命意志本身為不道德也。
我們若除去我們自己愛生之心理,而觀宗教家之毀棄生命意志之大勇,正可謂為一道德行為,如忍苦之為道德行為然。
至于我們之說純粹從事毀棄自己生命意志者,其人格價值不及意想中有利他之目的者,則由于純粹從事于毀棄自己生命意志者,雖意在破除其現實自我之限制,然其動機恒在其個人自我之靈魂之得救。
此隻求個人自我之得救之觀念,仍為一種自其當下之現實自我發出之一種自限。
而意想中欲使他人得利者,則由于其視人如己,乃反更能破除其自我限制,所以能在意想中念如何使他人得利而犧牲自己者,其所含道德價值之所以更高,亦唯在其更能破除自己之限制。
唯因不念他人之得利,則不能由此以表現破除自我限制之道德價值,故必須有此他人得利之以念。
然我們終不能說,此使他人得利之念本身,為其道德價值之所系。
因隻就此念而言,亦如一種欲求之滿足。
純就欲求之想滿足言,則想滿足自己之欲求,與想滿足他人之欲求,并無分别。
如想滿足自己之欲求,無道德價值,則想滿足他人之欲求亦然。
故舍己利人之道德價值,唯系于其破除自我之限制處,而不在其他。
在我們通常的觀念上,以為一切道德行為之所以為道德行為,均在對人有利。
此全由于隻自結果看之故,而實際上我們認為含道德價值之行為,并非全自其對人有利處看。
許多我們自然稱許之道德行為,并不待我們想到其間接所生之利,即已贊之為道德行為。
我們贊之為道德行為,隻因它們表現一現實自我之超越。
所以坦白之行為,是一種道德行為。
因坦白之行為中,表現胸無城府之心理。
此心理為一自己能超越自己與他人之隔閡距離之限制。
通常所謂光明磊落之德,不外表示自己之一切均可使人共見。
純潔之德,則不外表示自己無不可使人見之疵累。
前者為坦白之極其量,後者恒為坦白之初基。
愛真理而追求之,是一種道德行為,因為愛真理是要超越已有意見之限制,而攝取事理之本質,破除自己原認識之有限範圍之行為。
我們不能說愛真理而求真理者,其行為之價值在得真理。
因求真理之心理,隻為開拓知識範圍之心理。
而其開拓知識範圍,并非先想着一将達到之範圍(以所欲知者尚未定故)而向之開拓,乃是因舊範圍之破除,而自然達到一新範圍,而其達到處,則為一種真理之領略。
此真理之領略,本身不含道德價值,故隻念已知真理之念中,并無道德價值。
如人生而自然知一切真理,此人不可謂有求真理者之道德,故求真之為道德,不在其得真一面,而在其去破除未知真時之暗蔽一面,超越原來認識之限制一面。
愛美而求美之實現,以努力創造藝術品,亦是一種道德行為。
為求美之實現表現于藝術作品,而存在于客觀世界,即不願美之想象,隻限于我們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