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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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證明你能自由”,如知煩惱即是菩提。

    然此實為指示人有道德之自由之最簡易直截之方,欲在哲學上建立道德之自由者,最後必歸入之思路,乃對此問題有最後之解決。

    今姑作此武斷之言,以待來哲。

     在第一部第二節中,論人生之目的,乃承第一節之論道德之自由,而論此自由當應用于何類人生之目的。

    在此節中,我以最簡單之言辭,破除快樂主義、功利主義及順生命沖動之人生思想,而歸宿于人生之目的在行自己之應當意識對自己所下命令之說。

    在此節中之思想,自主要是承繼康德之辨“應”與“要”之精神,與孟子辨義利之精神。

    但我在此,處處是從自覺與否辨析此問題,則與康德之自條件的命令或無條件的命令辨析此問題者,不必相同。

     第三節論道德心理行為之共性,我在此中,列舉許多我們通常認為應具備之道德心理與道德行為,進而指出這一切道德心理行為,都表現一共同之性質,即超越現實自我之限制,于是說道德心理行為之共性,即超越現實自我之限制。

    在此,别人當然亦可批評我,說我并未将一切道德心理行為列舉盡,則我之結論無必然性。

    但我想,大體上已足夠。

    至少我在此可說,在别人未能提出例外時,我的話是可以成立的。

     我在此說道德心理,道德行為之共性,是超越現實自我之限制。

    此即含:道德價值表現于“現實自我限制之超越之際”的意思。

    但所謂現實自我是什麼,我文中未加定義。

    這是因要對現實自我加定義,須涉及形上學中極麻煩之問題;而現實自我一名之所指,在日常談話中已有一大體相同的共許。

    如有人要把我此共許說出,我可本第三部意說,現實自我即指陷溺于現實時空中之現實對象之自我,為某一定時間空間之事物所限制、所範圍之自我,亦即形而下之自我。

    而道德心理、道德行為之共性,即使自我自此限制範圍中解放,不複有所陷溺,而道德價值即表現于此解放之際。

     我們之說道德價值表現于現實自我解放之際,自然與西方許多理想主義的道德學家之思想相通。

    但是我初之得此思想,恐怕是受居友及柏格孫之暗示。

    居友以道德原于生命之自求擴張,柏格孫之道德與宗教之兩原中論真正的道德是開放的道德(Openmorality),我蓋即由此悟到道德之本質,即是現實自我之解放。

    但是我所謂現實自我之解放,即意涵形上的自我之實現,則不與居友柏格孫之說同。

    他們之生命沖動,依我說仍是形下的。

    故我之此說,自更近于格林(T.H.Green)、勃拉得雷(F.H.Bradley)之說。

    但格林、勃拉得雷之以道德必過渡到宗教,形上自我即通于神之說,則非我此處所及評論。

    此外,我說道德價值表現于形而下之自我之解放之際,當然意涵道德價值是超越的。

    關于道德價值是超越的一點,哈特曼(N.Hartman)在其倫理學中有極詳盡之讨論,我受其啟發不少。

    但其價值自存之說,我不同情。

    此亦為道德形上學中之專門問題,須俟專書讨論。

    我在此是以道德價值,隸屬于形上自我。

    我所謂形上自我,亦實即是中國哲人所謂本心本性。

    故我所謂道德價值表現于現實自我限制之超越之際,實乃中國哲人所謂反身而誠,盡心知性之注解,但用以注解之思想與語言,則全是新的而已。

     第四節中,論道德生活發展之可能,是論如何使道德生活發展擴大繼續之方法。

    在此節中,我們首論道德生活之擴大,無必然之保障,同時指出我們知其無必然之保障,而不求必然之保障,即可有必然之保障。

    此又是一吊詭(paradox)。

    然此中實含極高之道德的智慧。

    其次我們論道德生活欲求擴大,必須加強應該之意識——此去加強之本身,自亦出于應該之意識,而亦所以擴大道德心理之體驗。

    在此中,我們指出人隻要能念念反觀,則無論何時,均可有無盡的道德心理之體驗,而歸宿于人對于其道德生活之發展,可有絕對的信心。

     第五節生活道德化之可能中我先提出十種鞭辟近裡的道德教訓,進而說明一切生活皆可道德化,以證明道德無放假之一語。

    此中說明由道德生活,可通至非道德生活,即以說明生活皆可道德化,此又是一“吊詭”。

    蓋凡本書有吊詭處,皆本書最能引人至更深之問題,啟示人以更深之思想者也,讀者幸留意焉。

     總括第一部之所論,皆不離自覺心中之應該意識以立言,我處處皆直就道德心靈本身,以顯示道德生活之内蘊。

    然我對此道德心靈之形上性,則雖曾提出,而罕所發揮。

    此道德心靈在宇宙中之地位及命運,亦未論及。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