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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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意識出發,而要求的道德理想,即對于有不同道德理想的人,必亦有相當感發、啟迪的作用,所以我要将此書公之于世。
但是此書寫作之形式,确有其缺點,即他人不易把握此書之思想,與他派思想之異同。
此書中有許多引而未申之意見,可引起誤會。
同時此書每部都是直線式的寫法,問題愈轉愈深,而不是綱目式的寫法,使人不易将其中義理,類别清楚。
所以我作此導言,将此書各部,作一總括的檢讨,指出其中心意旨,及與他派思想之重要的異同,并祛除一些可能的誤會,将各部義理交流互貫處指出,以補足本書之所未備。
本書第一部道德之實踐,首指出道德生活,即自覺的支配自己之生活。
我之如此界說道德生活之理由,在文中未說。
我們當然可對道德生活,作其他界說。
如自道德生活之發生上看,有人說,道德生活是由社會生活中發生,遂從道德生活如何自社會生活中發生,以界說道德生活,是為發生的定義。
又如自道德生活之目的上說,有人說道德生活之目的,是實現神的意志,或客觀精神的意志,遂從道德生活如何實現神的意志及客觀精神的意志,以界說道德生活,是為目的的界說。
但我對道德生活之如此界說,不屬上列二類界說。
我之如此界說道德生活,可以視為一方便的界說——即不外說出我所謂道德生活,是指的什麼一種生活。
但亦可以被視為傳統邏輯中的本質的界說。
即我認道德生活之本質乃即自覺的自己支配自己之生活。
因我相信,人根本上是能自覺的,所以我們對我們自己或世界,本來可以有不同之自覺的态度,如了解之态度、欣賞表現之态度、祈禱皈依之态度,及去支配或實踐之态度。
由了解之态度,有科學哲學之生活;由欣賞表現之态度,有文學藝術之生活;由祈禱皈依之态度,有宗教之生活;由支配實踐之态度,有道德政治經濟之生活。
道德政治經濟之生活,都是賴行為上,或心理上的實踐工夫,去求有所支配。
其中經濟生活所想支配的,是物;政治生活中所想支配的,是我以外之他人;而道德生活所想支配的,則即是我自己。
然而自己支配自己的生活,必須是自覺的,乃成道德生活。
因不自覺的自己支配自己,在出自純粹的生物本能之自然生活中,也可說是有的。
我們要表示道德生活是人的生活,而非隻一生物生活,我們必須加上人的生活之所以為人的生活之共同性質,即人的自覺性。
所以我們界說道德生活,為自覺的自己支配自己之生活。
我之如此界說道德生活,是本于我對于人類生活之先有如此之一類分。
此類分本身,自有其理由,為今所不能說者。
然而此類分本身,确應說出,使人知我之所以如此界說道德生活之直接的理由。
我界定道德生活,為自覺的自己支配自己之生活,亦與其他哲學家,所謂道德生活是自作主宰,自己規定自己之生活,道德生活是自律的生活,而非他律的生活之說相同。
當然,在道德哲學中,也有人主張他律的道德學說。
但是依我所說,則他律的生活,必與宗教生活、或政治生活、或本能生活混淆,不是純粹的道德的生活。
我們不能不承認人有純粹的求自律之生活,我們便名此種生活,為純粹的道德生活。
道德生活,是自覺自己支配自己,是絕對的自律。
但是人要真求自覺的自己支配自己,是極難的。
人原始的支配的态度,總是想對于世界中之他人或物,有所支配。
人原始的支配态度,是外馳的。
人要自覺的自己支配自己,必須将外馳的支配态度收回來,以用之于自身。
本文之初,為要使人知道這種自己支配自己的态度,是一種更高的支配态度,是更足貴的,所以指出支配自己是比支配世界更偉大的工作。
因支配世界,隻表示我們意志力能破除外界之一切阻礙;而支配自己,則表示我們能主宰此用以破除外界一切阻礙之意志力之本身。
我們承認了自己支配自己之道德生活之可貴,于是我們進而讨論自己支配自己之生活如何可能之問題。
此即第一部第一節道德生活之基礎論。
我所謂道德生活之基礎,即道德生活之所以可能。
道德生活之所以可能,我們認為在自己能對自己之行為,負絕對的責任,與相信自己有實踐道德之自由。
在此段中,我論道德之自由,是純粹就心之“能”之本身上說。
因我認為隻在心之“能”之本身,才可說有自由,亦隻有自覺心之“能”本身者,才能獲得實踐道德之自由。
我此處所發揮之自由論,兼原于維摩诘經及禅宗思想之啟示。
此中包含一“吊詭”(Paradox),即“知道你被束縛,你可不被束縛”,“知道你不自由
但是此書寫作之形式,确有其缺點,即他人不易把握此書之思想,與他派思想之異同。
此書中有許多引而未申之意見,可引起誤會。
同時此書每部都是直線式的寫法,問題愈轉愈深,而不是綱目式的寫法,使人不易将其中義理,類别清楚。
所以我作此導言,将此書各部,作一總括的檢讨,指出其中心意旨,及與他派思想之重要的異同,并祛除一些可能的誤會,将各部義理交流互貫處指出,以補足本書之所未備。
本書第一部道德之實踐,首指出道德生活,即自覺的支配自己之生活。
我之如此界說道德生活之理由,在文中未說。
我們當然可對道德生活,作其他界說。
如自道德生活之發生上看,有人說,道德生活是由社會生活中發生,遂從道德生活如何自社會生活中發生,以界說道德生活,是為發生的定義。
又如自道德生活之目的上說,有人說道德生活之目的,是實現神的意志,或客觀精神的意志,遂從道德生活如何實現神的意志及客觀精神的意志,以界說道德生活,是為目的的界說。
但我對道德生活之如此界說,不屬上列二類界說。
我之如此界說道德生活,可以視為一方便的界說——即不外說出我所謂道德生活,是指的什麼一種生活。
但亦可以被視為傳統邏輯中的本質的界說。
即我認道德生活之本質乃即自覺的自己支配自己之生活。
因我相信,人根本上是能自覺的,所以我們對我們自己或世界,本來可以有不同之自覺的态度,如了解之态度、欣賞表現之态度、祈禱皈依之态度,及去支配或實踐之态度。
由了解之态度,有科學哲學之生活;由欣賞表現之态度,有文學藝術之生活;由祈禱皈依之态度,有宗教之生活;由支配實踐之态度,有道德政治經濟之生活。
道德政治經濟之生活,都是賴行為上,或心理上的實踐工夫,去求有所支配。
其中經濟生活所想支配的,是物;政治生活中所想支配的,是我以外之他人;而道德生活所想支配的,則即是我自己。
然而自己支配自己的生活,必須是自覺的,乃成道德生活。
因不自覺的自己支配自己,在出自純粹的生物本能之自然生活中,也可說是有的。
我們要表示道德生活是人的生活,而非隻一生物生活,我們必須加上人的生活之所以為人的生活之共同性質,即人的自覺性。
所以我們界說道德生活,為自覺的自己支配自己之生活。
我之如此界說道德生活,是本于我對于人類生活之先有如此之一類分。
此類分本身,自有其理由,為今所不能說者。
然而此類分本身,确應說出,使人知我之所以如此界說道德生活之直接的理由。
我界定道德生活,為自覺的自己支配自己之生活,亦與其他哲學家,所謂道德生活是自作主宰,自己規定自己之生活,道德生活是自律的生活,而非他律的生活之說相同。
當然,在道德哲學中,也有人主張他律的道德學說。
但是依我所說,則他律的生活,必與宗教生活、或政治生活、或本能生活混淆,不是純粹的道德的生活。
我們不能不承認人有純粹的求自律之生活,我們便名此種生活,為純粹的道德生活。
道德生活,是自覺自己支配自己,是絕對的自律。
但是人要真求自覺的自己支配自己,是極難的。
人原始的支配的态度,總是想對于世界中之他人或物,有所支配。
人原始的支配态度,是外馳的。
人要自覺的自己支配自己,必須将外馳的支配态度收回來,以用之于自身。
本文之初,為要使人知道這種自己支配自己的态度,是一種更高的支配态度,是更足貴的,所以指出支配自己是比支配世界更偉大的工作。
因支配世界,隻表示我們意志力能破除外界之一切阻礙;而支配自己,則表示我們能主宰此用以破除外界一切阻礙之意志力之本身。
我們承認了自己支配自己之道德生活之可貴,于是我們進而讨論自己支配自己之生活如何可能之問題。
此即第一部第一節道德生活之基礎論。
我所謂道德生活之基礎,即道德生活之所以可能。
道德生活之所以可能,我們認為在自己能對自己之行為,負絕對的責任,與相信自己有實踐道德之自由。
在此段中,我論道德之自由,是純粹就心之“能”之本身上說。
因我認為隻在心之“能”之本身,才可說有自由,亦隻有自覺心之“能”本身者,才能獲得實踐道德之自由。
我此處所發揮之自由論,兼原于維摩诘經及禅宗思想之啟示。
此中包含一“吊詭”(Paradox),即“知道你被束縛,你可不被束縛”,“知道你不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