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版自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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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之沖突,在我們個人之生活中,亦時遭遇到,如以一定之金錢購得此物,則不能購他物之類。

    然此中在個人之情形與在一公共事業中之情形,又有不同。

    因個人之事,經自己之裁決以後,如裁決不當,不過使個人以後失悔。

    而在一事業中,則此相沖突之目标,可為不同之人之所分别堅持,由此而諸目标雖同為正大,亦可導緻不同之人之沖突。

    此為任何客觀的社會公共事業中,依于一共同之目标中之可包含相沖突之目标,而必然不能免者。

     複次,人與人之共事,乃以事為結合之媒介。

    此中縱設定參加某事之人之目标全同,亦不包含任何之沖突,或設定一切沖突,皆可由一最高之領導者或一種表決之制度加以裁決,仍可有其他困難産生。

    此乃原于人與人以某一事為媒介而結合後,人與人又有日常生活上其他事之相接,而人又各分别有其與另外之其他之人相結合,而發生之另外之其他之事者。

    此其他之事可與某一事相幹或不相幹。

    如學校中之一同事參加某政黨,此即可與同在學校任事之一點不相幹,然亦可被認為相幹。

    再如一教師之私生活,此可與其為人師表相幹,亦可認為不相幹。

    此中之認為相幹不相幹之标準,恒以人對一事之意義及其影響如何加以解釋而定,而此解釋乃事實上相對于人之知識智慧,而不能免于歧異者。

    由是而人各依其标準,自謂出自良心之道德批評,亦為其知識及智慧所限,而不能免于歧異。

    而此歧異之批評,正因其各自認為出自良心,乃更堅執而不肯舍,乃終為人與人間精神上之合作之障礙。

    由此而人之視為相幹或不相幹,乃合以形成為對此一共同事之成就之一幹擾。

     三 對于上列之三種成事曆程中之困難,我可再加以三個名字。

    一為成事之原始目标之手段化而生之價值之改變或颠倒,二為成事之共同目标之可包含相沖突之目标,三為個人之其他事對共同事業所引生之幹擾。

    此三種困難,不屬于一般所謂成事之物質的條件、人才的條件、社會贊助的條件之難備之列,亦不直接原自人之對其目标與理想之缺乏忠誠,或無成事的知識與才具;所以亦不直接原自個人之道德與能力之不足。

    此諸困難,乃人在欲成事之始,初未嘗預見,而在成事之曆程中,乃次第産生,而昭顯于人之前者;而其産生,則依于客觀存在之事業,皆原有互為手段目标之關系,及人之目标之原有差異,及個人之從事于一公共事業者必兼有其他方面之個人生活上之事;而成必然不可免者。

    然而此不可免者之細節,則事先人絕不能先知;而其次第産生,則又皆可說為偶然者。

    由此而人之欲成事,即無異投入一客觀外在之必然而又偶然之次第發生之事變之流中,以求成其某一特殊之事;又如将其原始之目标及對此目标之努力,向外抛擲于此流中,而由此流以決定其客觀的意義與價值。

     方才所謂決定,不是指單方面的,而是指雙方面的。

    如人之成事,其才具高,識見遠,生命精力強,感召力大,社會聲望信譽已樹立者,則他恒能依據客觀存在之事業之互為手段目标之關系之廣度兼深度的認識,而能循一定方針,集一定之人才,依一定之程序,用一定方法,以運用已存在之各種社會事業間、人與人間、人與物間之各種關系及其他已成已有之諸事為憑借,以成其所欲成之事,而不失其原始之目标。

    又如人正從事于一共同目标之達到,則其相沖突之目标,恒可暫歸于隐伏,而疑若不存;再如由事業之擴大,亦可使相沖突之目标分别得遂,而更加整合。

    此外,個人所作之其他事,亦可皆為直接間接順成一公共事業,而增加此公共事業之光彩信譽等者。

    由此而人之欲成事者,亦可賴其自身與其同事之力量與條件,以自求主宰其命運,而亦能相對的決定上述之事變之流。

     然而此所謂自求主宰其命運,相對的決定上述之事變之流,乃在一力量之較量關系中,求主宰決定。

    此中之成敗利鈍,則非人所能逆睹。

    而人于此,亦必須先睹此“非所逆睹”。

    而古人所謂一切事之成,三分人力,七分天命,于此即見其克實的意義。

    而以世間任一特殊之事與無盡相續發生之事變之流相較,其力量可說為一與無限之比,則欲成此特殊之事之人之才之智,必有時而窮,其力必有時而竭,人之思患預防者,亦必有其未思及之患與防不勝防者。

    由此而從客觀上看,一切特殊之事業,小至一商店、一學校、大至一朝代、一天下國家之政權,無不有成有敗,有盛有衰。

    此可稱為一切客觀性的特殊事業同不能免之悲劇的命運。

    而人如能一眼看透任何特殊的事業,皆可歸于此悲劇的命運,則人将無心于成就任何事,薄天子而不為,何況下此之一切事業?此蓋即古往今來之一切隐逸者共同之心情。

     然而人由觀任何特殊的事業,皆不免于悲劇的命運者,亦可轉而發出一大悲願,即另求成就一人類共同之大事,并求此大事之永成而不敗,永盛而不衰。

    此永成永盛初無客觀上之保證,然而人之做此大事者,可以其所做之特殊之事(此可稱為小事),為此大事之一段落之客觀上的表現,而又可在其主觀的确信中,證實此大事,在其所做之小事上,時時刻刻當下有一完成。

     此大悲願,即願承擔已往之一切事之悲劇的命運,加以追念與回抱,同時望一切當成就之事,更相續不斷的成就之願望,并願望人之共依此願望而做事,是即人類共同之大事。

    人之欲成此大事,首賴于人之先自其特殊的事業目标中,解放超拔出來,轉而以成就一切人當成就之事業目标,為其目标,為其事業,同時以其所從事之特殊事業為小事,與其他個人之生活上之小事并列,而隻以之為此大事一段落之客觀表現。

    此中我們必須認清任何小事是變化無常,有成有敗,有盛有衰的。

    然而此欲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