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版自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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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道德自我之存心上及行為上的實踐問題。

    此問題,與人之隻在個人之心靈内部,反省其道德生活中之困惑疑迷,如本書所陳,或隻論述人倫關系中之常道,及為人類之社會文化之發展,提示一方向或一理想,如後來之拙著所涉及者,皆不同其性質。

    此是就個人在現實社會中之此時此地之隻具有限之力量的特殊地位上,如何去實現具無限普遍性超越性之理想的問題。

    這一問題,乃直接關系到個人之在現實社會上之限定的特殊的職業與事業者。

    而我們如試以我們每一個人之職業與事業之意義與價值,來與我們個人内心中具無限性普遍性超越性之理想之意義與價值,直接對較,蓋将無不可見其相距之不可以道裡計。

    而我在去年以前,又再任教務行政之事十二年之久,這亦算是在做事。

    雖然我之做此事,隻是依于偶然的機緣,朋友們亦不視我為适宜于此者,亦莫有什麼成績之可言。

    然而至少在一時期,我亦視之為一事業,以貢獻我個人之一份力量,于一客觀的社會文化教育上之理想,而亦視為我個人之道德實踐之一端。

    而在做此類事之時,總得要做些純為适應客觀社會的需要、學校的安排,及他人的願望的事。

    由此我更了解到:個人要由其所在之地位所做之實際的事,聯系到其所懷抱之超越的理想,而對此理想之實現,多多少少發生意義與價值,并非一直接的關系,而是一間接而又間接的關系。

    此中須曆重重之媒介。

    而個人所做的事,透過此重重媒介,其意義與價值,亦可完全變質,或變來更有價值更有意義,或變來更無價值更無意義。

    這中間的情形之複雜,乃遠過于個人之直接樹立其道德理想,而隻在個人之内心生活中求加以實踐,亦遠難于隻在思想上為人倫關系立一常道,或為社會文化之發展,提示一方向或一理想之事。

    而此中所遭遇之問題,亦非隻是一技術問題,方法問題,此中仍時時處處皆有道德問題。

    因一切人與人之共事,無處不與道德問題相連。

    而人之待人應事,亦無一不應包含有道德性的考慮。

    而此種種考慮,又可成為原初之理想與其實現間之種種間隔。

    而我乃于若幹極細小瑣屑之事務經驗中,體悟到一切成事之曆程中之原則性的困難之所由生。

    并體悟到人在成事中之實踐道德,為一特殊的形态之道德實踐,亦為一道德之哲學的思索之一特殊範圍之所在。

    而此中亦有原則性之義理,可一一加以陳述者。

    今試略抒所感于下,以供其他有志事業者之參考。

     人要實現其具無限性普遍性超越性之理想,總要從其個人所在之地位,貢獻其力量開始。

    當然,寫文章亦是人貢獻其力量之一道。

    然寫文章隻是個人的事,此較簡單。

    由文章寫出到付印而到達讀者,則是一社會的事。

    此中排印可排錯,讀者可誤解,則情形馬上複雜化。

    我可以想排印之錯,讀者之誤解,不由我負責。

    然而此二者,仍必在我所關心之中。

    而一切與人合作之事,無論職權如何分明,我皆不能不關心到此中與我共事之諸人之所為;而此中之諸人,除與我共事外,又各有其他之事,此其他之事,亦再關聯到其他之人……此則可一直牽連到無定限之多的人與事所結成之網。

    而我們之與人共事,則不管我們自己知道不知道,即落入此網中。

    此網有其自身的結構與秩序,并非純由我們最初參加此事之動機或理想所決定。

    然而此動機或理想,則恒由此網之結構與秩序,規定其客觀的意義與價值。

    由此而人之所關心與所思慮者,乃須由理法界之清淨,降至事法界之繁嚣,由形上之道之空靈,降至形下之器之質實,由絕對界之獨立無待,降至相對界輾轉相待。

    總而言之,即具無限性普遍性超越性之純真理想之堕入凡塵,而自求一有限的特殊的現實的宅身之地,而與其他之世俗的有限特殊現實之諸事物,平等的相摩蕩,相較量,以決定此理想如何表現如何實現之命運,與其前途之成敗利鈍。

    此即一切成事之難之根本理由所在。

     此種成事之難,如更粗淺的分析言之,其第一點是:即假定人原初之求成就一事之動機與理想,是崇高而純潔的;然任何世間的事業,在其少有成效,或多少能實現此原始理想時,即必然不免人之利用之,以達另一目标,或成就另一事業。

    而此另一目标及另一事業之價值,則可高可低。

    而原初之理想愈高者,則利用之以達之另一目标,或所成之另一事業,則大率為較低者。

    此任何事業一少見成效之所以必有人欲利用之,乃因一事業一少見成效,理想即多少現實化,凡現實化者皆無不可被利用。

    故大而孔子訂六經,儒生注六經,可為皇帝利用以成其帝王之業;小而一報紙、一社會團體、一學校,無不可被多多少少之人利用,以為達種種其他目标,成就其他事業之手段;而原初之事業之目标,亦如化為其他目标之手段,由此而産生一種價值之改變或高下之颠倒。

    此亦猶如我們之個人亦可利用我們過去如達一目标而有之工作之成績,以達另一其他或高或低之目标,使原先工作之價值改變而高下颠倒。

     除了上述目标之手段化而有之一事之價值之改變或颠倒外,一事之目标中,又恒可包含相沖突之諸目标。

    此諸目标,其價值地位恒有相等或難分高下者。

    如以辦學校而言,提高程度隻容納少數學生,是一目标,使多人受教育而略降低程度,是又一目标。

    此二目标,自其本身而言,實同為正大而難分高下,唯有賴于其他相關之情形,以為決定。

    如為造就某種特殊專門人才,則應使人少而質優;如為一般的社會文化之提高,則應求普及而量廣。

    然有時諸相沖突之目标,可無相關之情形以資決定。

    則此時人無論選擇其中之任一個,即皆不能無憾。

    如一學校以僅有之薪資,以聘某人教某課,則不能聘他人教另一課,而此二課程之重要性,亦盡可相差不遠者。

    此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