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章 王夫之與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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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王夫之對“道”與“理”的區分雖然沒有這樣明晰,但也有相近似的看法。

    在王夫之哲學中,“道”範疇的使用,在本體論和認識論上内涵有所不同。

     在本體論上,“道”是對陰陽二氣運動變化(氣化)的整體概括,“道生于有,備于大繁。

    有皆實而速行不息,太極之函乎五行二殊,固然如斯也”(《周易外傳》卷七)。

    “道”包蘊物質性和運動性,物質和運動都是永恒不滅的。

    這是本體之“道”的内涵;而“器”是氣聚成形的特殊形态。

    在這種意義上,“道”與“器”的關系近似于整體與個别的關系。

    器物有成毀,個别會有時不存,但作為整體的物質運動不會就此停止(“聚散變化,而其本體不為之損益”)。

    從曆史的長河看,“道”意味着“氣化”的生生不已,而“器”隻是氣的“暫聚”狀态,是“氣化”的環節和小過程。

    因而王夫之說:“道體器用”,“道本器末”,“器敝而道未嘗息”(《張子正蒙注》卷一),“無恒器而有恒道”(《思問錄·外篇》)。

    但是“道”并非抽象的存在,它通過無數具體的“器”體現出來,“盈天地間皆器”,一器之毀不足以息“道”,也正因為“群有之器,皆與道為體”(《周易外傳》卷二)。

     在認識論上,“器”指體現人類實踐活動的具體事物,“道”指這種具體事物的規律,是認識所追求的目标。

    道器關系對應着知行關系,隻不過前者是就客體而言,後者是就主體而言。

     人們在長期的生産實踐中懂得,要制作一件器物或從事一項活動,應先了解關于該種器物或活動的規律。

    可是,這種了解并不總是獲得成功,除了主觀原因外,也有客觀原因,于是問題以哲學形式提了出來:“道”與“器”的關系是怎樣的? 道家(以及理學)利用人們對“道”的重視,“懸道于器外以用器”,把“道”神化為先于形器而存在的客體精神,世界上的萬事萬物都是由它外化生成的。

    道器關系猶之母與子的關系,“器”永遠處于“道”的派生物的地位。

     王夫之以為,從認識論的角度來看道器關系,“器”是根本,“道”作為具體事物的規律,隻能依存于“器”。

    他提出“無其器則無其道”的命題,由之引出許多有價值的論斷。

     首先,他認為,“道”不是懸空獨立的,它體現在形器之中。

    求“道”必當于“器”上求,而不應“遙空索去”,求之于無何有之鄉。

    “據器而道存,離器而道毀”(《周易外傳》卷二),“據器”是認識“道”的先決條件。

    這是因為“器”是人生産、生活所遇到的直接現實的對象,“天下唯器而已矣”,舉凡自然界的品彙萬殊,社會的名物制度、人文曆史都是“器”。

    由于時空的限制,即使多大聖人也不能閱盡天下古今事物。

    而對于一般規律的“道”,就連匹夫匹婦也是可以“與知與能”的。

    因此,王夫之說“盡器難矣”:“聖人之所不知不能者,器也。

    夫婦之所與知與能者,道也。

    故盡器難矣”(《思問錄·内篇》)。

    他反對人們将認識停留在關于一般規律的條文上,鼓勵人們廣泛接觸具體事物,認識事物的差别性和特殊性。

    他說:“勇于德,則道凝,勇于道,則道為天下病矣”(《思問錄·内篇》)。

    所謂“德”即是對于“器”的認識。

    真理是具體的,有條件的,隻有把握了具體事物的特殊性,才有可能将特殊性綜合成普遍性。

    反之,如從一般原則出發,不顧具體條件去劃齊事物,就會削足适屦,造成天下的病痛。

    程朱宣揚“理一分殊”,把本體之“理”與萬物之“理”的關系比作“月印萬川”,抹煞了具體事物的差别性和特殊性。

    王夫之反對“勇于道”“執道以強物”,“附托于道而不知德”的思想方法就是針對程朱理學的。

     其次,王夫之指出,“無其器則無其道”并不是消極的觀照論,因為人“治器”“作器”的實踐已經體現出認識的能動作用。

    他說: 成必有造之者,得必有予之者,已臻于成與得矣,是人事之究竟,豈生生之大始乎?有木而後有車,有土而後有器,車、器生于木、土,為所生者之始。

    揉之斫之,埏之埴之,車、器乃成,而後人乃得之。

    (《周易外傳》卷一) 人的創造活動需要客觀條件,無土之條件不能成器,無木之條件不能成車。

    但光有這種客觀條件,沒有人“揉之斫之,埏之埴之”的創造活動,木、土也不會變成車、器。

    人利用客觀條件參與生化,“象日生而為載道之器”,不獨推美于“生生之大始”,更應彰顯“人事之究竟”,所以“述器”的内容不隻是自然生化史,也是人類創造史。

     複次,王夫之指出,“器”随時間推移而變化,“道”也必然發生相應的變化。

    他說:“洪荒無揖讓之道,唐、虞無吊伐之道,漢、唐無今日之道,則今日無他年之道者多矣”(《周易外傳》卷五》)。

    這段話與朱熹下面一段話形成鮮明的對比:“道隻是這個道,豈有三代、漢、唐之别”(《朱文公文集》卷三)!朱熹的道器觀體現了一種複古保守思想。

    與之相反,王夫之的道器觀則是一種發展的觀點,鼓勵人們在社會生活實踐中“趨時更新”,“與時偕行”。

    這種道器觀為後來資産階級維新派宣傳變法維新所援用。

     (三)能所問題。

    “能”與“所”原是佛學範疇,“能”即“能知”,指認識能力,“所”即“所知”,指認識對象。

    “消所以入能,而謂能為所”,是佛學的能所觀。

     呂祖謙是南宋時期與朱熹齊名的理學家,他把《尚書·無逸》中“君子所其無逸”解釋為“君子以無逸為所”。

    朱熹的高弟蔡沈附會其說,又把《尚書·召诰》“王敬作所不可不敬德”斷句為“王敬作所”。

    “無逸”和“敬”都是主觀的活動,以“無逸”和“敬”為“所”,以主觀代替客觀,當是受了佛教唯心主義能所觀的影響。

    因而王夫之揭露說:“釋氏凡三變,而以‘能’為‘所’之說成,而呂、蔡何是之從也?‘敬’‘無逸’,‘能’也,非‘所’也明甚,而以為‘所’,豈非釋氏之言乎”(《尚書引義》卷五)? 王夫之從唯物主義觀點出發,對“能”“所”重新加以界說,并利用它來解決主體與客體的關系問題。

     首先,王夫之嚴格區分了“能”和“所”的意義,指出:“所”是有待于主體作用的客觀對象,“能”是作用于客體而有功效的主體。

    “所”的主要特征是客觀實在性,“能”的主要特征是主觀能動性。

    他說:“境之俟用者曰‘所’,用之加乎境而有功者曰‘能’。

    ……乃以俟用者為所,則必實有其體,以用乎俟用而以可有功者為‘能’,則必實有其用”(同上)。

     然後,他指出:認識對象存在于自然現象和社會關系之中,不在人的主觀意識之内(“所不在内”);而認識能力則存在于主體之中,不在主體之外(“能不在外”)。

    由此引申出人在認識活動中所應持的正确态度:一方面,人應虛己觀物,以客觀的态度對待外部世界;另一方面,人應調動主觀能動性,積極去把握并利用客觀規律。

    “‘所’著于人倫物理之中,‘能’取諸耳目心思之用。

    ‘所’不在内,故心如太虛,有感而皆應。

    ‘能’不在外,故為仁由己,反己而必誠”(同上)。

     他指出,客觀對象是主觀意識所由形成的決定者,“因所以發能”。

    主觀意識隻有符合客觀實際,才能發揮其作用,“能必副其所”。

    他說:“體俟用,則因所以發其能;用,用乎體,則能必副其所”(同上)。

    “能”不因“所”而發,就必然以心為法,師心自用,其結果必然導緻政治上不關心國家存亡和人民疾苦的錯誤。

    王夫之批評這種主觀唯心論說:“今曰‘以敬作所’,抑曰‘以無逸作所’,天下固無有‘所’,而惟吾心之能作者為‘所’。

    吾心之能作者為‘所’,則吾心未作而天下本無有‘所’,是民碞之可畏,小民之所依,耳苟未聞,目苟未見,心苟未慮,皆将捐之,謂天下之固無此乎”(同上)?這種批評擊中了呂、蔡等理學家以主觀代替客觀的要害。

     (四)知行問題。

    這是理學史上的重要論題。

    程朱理學把社會道德規範說成是人的天賦理性的外化,以為儒家的責任就在于體認并發用這種天賦理性,并且以為隻有先“明體”,而後才能“達用”。

    為此,程、朱在認識論上提出“知先行後”的觀點。

     王夫之反對“知先行後”說,指出程、朱以“明體達用”作為“知先行後”的口實,他們對體用的理解并未越出佛、老體用學說的範圍。

    他說: 佛、老之初,皆立體而廢用。

    用既廢,則體亦無實。

    故其既也,體不立而一因乎用,莊生所謂“寓諸庸”,釋氏所謂“行起解滅”是也。

    君子不廢用以立體,則緻曲有誠。

    誠立而用自行。

    逮其用也,左右逢原而皆其真體。

    故“知先行後”之說,非所敢信也。

    (《思問錄·内篇》) 在王夫之看來,佛、老創說之初,昌言本體而廢棄作用,作用既廢,其“體”也等于無有,不足以成立。

    佛、老學說進一步發展,出現了另一極端,“體不立而一因乎用”,莊子講“不用而寓諸用”(《莊子·齊物論》),禅僧講“運水搬柴無非妙道”,表面上他們都在講“用”,實際是應感無心,用而忘用,把力行作為滅除知解的手段(“行起解滅”),因而王夫之稱其“銷行以歸知,終始于知”。

    程朱學者不明其故,提出“知先行後”說,以反對莊子、禅僧有用無體之論,結果正堕入其“先知以廢行”的套數之中。

     王夫之以為,“知先行後”說的要害是在知行之間“立一劃然之次序”(《尚書引義》卷三),割裂二者的有機聯系。

    籠統地看,可以把知行分别為“講求義理”的認識過程和“應事接物”的實踐過程。

    二者都是屬于主體的活動,兩者的區别在于:前者不與外間事物直接接觸,是主體的單純行為,後者與外間事物直接接觸,體現人與外物相互作用的關系。

    細而言之,認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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