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章 王夫之與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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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和實踐過程都存在“知”與“行”的問題,因為無論是認識過程還是實踐過程,都需要人的手腦配合,身心并用,方能奏效。
自其身體力行而言屬于“行”,自其心計審慮而言,則屬于“知”。
他說:“知行之分,有從大段分界限者,則如講求義理為知,應事接物為行是也。
乃講求之中,力其講求之事,則亦有行矣。
應接之際,不廢審慮之功,則亦有知矣。
是則知行始終不相離,存心亦有知行,緻知亦有知行,而更不可分一事以為知而非行,行而非知”(《讀四書大全說》卷三)。
王夫之也明确反對“知行合一”說,以為這是一種“詭秘”的“知先行後”說,容易使人誤入迷途。
他指出:“若夫陸子靜、楊慈湖、王伯安之為言也,吾知之矣。
彼非謂知之可後也,其所謂知者非知,而行者非行也。
知者非知,然而猶有其知也,亦惝然若有所見也。
行者非行,則确乎其非行,而以其所知為行也。
以知為行,則以不行為行,而人之倫、物之理,若或見之,不以身心嘗試焉”(《尚書引義》卷三)。
王守仁提倡“知行合一”。
他所謂的“知”即先驗的“良知”,“良知之外,别無知矣”(《王文成公全書》卷二《答歐陽崇一》)。
“行”也不是通常所說的習行,而是一種克服雜念的意識活動。
王夫之正确指出這種知行觀是“以知為行”,“銷行歸知”。
在王夫之看來,朱學與王學在知行觀上走了兩個極端。
朱學在知、行之間“立一劃然之次序”,以為“知常為先”;王學則混淆知、行二者的界限,取消先後次序,結果一個“離行以為知”,一個“銷行以歸知”,殊途而同歸。
在批判“知先行後”說和“知行合一”說的過程中,王夫之提出了自己的知行觀。
他說: 知也者,固以行為功者也;行也者,不以知為功者也。
行焉可以得知之效也,知焉未可以得行之效也。
将為格物窮理之學,抑必勉勉孜孜,而後擇之精、語之詳,是知必以行為功也。
行于君民、親友、喜怒、哀樂之間,得而信,失而疑,道乃益明,是行可有知之效也。
其力行也,得不以為歆,失不以為恤,志壹動氣,惟無審慮卻顧,而後德可據,是行不以知為功也。
冥心而思,觀物而辨,時未至,理未協,情未感,力未贍,俟之他日而行乃為功,是知不得有行之效也。
行可兼知,而知不可兼行。
下學而上達,豈達焉而始學乎?君子之學,未嘗離行以為知也必矣。
(《尚書引義》卷三) 他以為,“知”是在“行”中産生的,“行”是“知”的前提和手段。
“知”的形成過程也即“格物窮理”的過程,沒有“勉勉孜孜”、苦求力索的功夫是不會有“知”的,這種功夫實即是“行”,由此可證“知必以行為功”;在“行”中有成功、有失敗,成功與失敗可以檢驗“知”的真僞,收到“知”的效果,由此可證“行可有知之效”;從“知”的消極方面言,患得患失、瞻前顧後、憂慮重重,都會對“行”起到妨礙作用,由此可證“行不以知為功”;從“知”的積極方面言,即使對事物獲得了正确的認識,也要等到主、客觀條件具備,才能付諸實行,由此可證“知不得有行之效”。
根據上述論證,王夫之得出了“行可兼知,而知不可兼行”的結論。
王夫之強調“知”應以“行”為基礎,同時也承認“知”有預見、指導的作用,應該說這是吸收了“知先行後”說的合理内核,“察事物所以然之理,察之精而盡其變,此在事變未起之先,見幾而決,故行焉而無不利”(《張子正蒙注》卷二)。
他認為知、行可以互為先後,“由知而知所行,由行而行則知之,亦可雲并進而有功”(《讀四書大全說》卷四)。
知、行互相推動,相與為功,由此促進認識由低級向高級不斷發展。
(五)理欲問題。
這是涉及人生觀的問題。
理學以“存天理,滅人欲”為宗旨,成為近代人集矢的箭垛。
王夫之有兩種理欲觀:一種是人生論的理欲觀,着重解決人欲對于人生的意義。
這是理欲問題的本來意義。
一種是認識論的理欲觀,這是借理欲問題來讨論認識真理的主觀前提。
我們讨論王夫之的理欲觀應重點闡發其本來意義,而對其認識論上的理欲觀也适當加以說明。
在王夫之人生論中,欲有兩個層次。
在第一層次上,“欲”指生存與發展的自然需要(“飲食男女”),而“理”則是協調個體相互關系的準則和規範,其目标在于保障群體利益。
個體之“欲”與群體利益相一緻,其“欲”也即是“理”。
“理”寓于“欲”中,消滅了“欲”,“理”也不複存在了。
“有欲斯有理”(《周易外傳》卷二)。
“禮雖純為天理之節文,而必寓于人欲以見(自注:飲食,貨;男女,色)。
雖居靜而為感通之則,然因乎變合以章其用(自注:飲食變之用,男女合之用)。
唯然,故終不離人而别有天,終不離欲而别有理也”(《讀四書大全說》卷八)。
人的願望各異,需求不一,隻有充分發展個性,各遂其願,方能達到平衡。
這是動态發展中的平衡。
隻有在高度發展的群體中,個體之間的差距才能縮小,因而王夫之說:“人欲之各得,即天理之大同;天理之大同,無人欲之或異”(同上卷四)。
人都有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不但要求生存,而且更求發展,王夫之甚至把“欲”當作積極用世的動力和杠杆。
他說:“吾懼夫薄于欲之亦薄于理,薄于以身受天下者之薄于以身任天下也”(《詩廣傳》卷二)。
朱熹以“要求美味”為“人欲”,要人“去欲”“滅欲”,向最低水平看齊,就其主觀願望而言,充其量不過求得靜态平衡。
王夫之批評說:“甘食悅色,天地之化機也。
……天之使人甘食悅色,天之仁也”(《思問錄·内篇》)。
“斷甘食悅色以為禽獸,潦草疏闊,便自矜崖岸,則從古無此苟簡徑截之君子,而充其類,抑必不婚不宦、日中一食、樹下一宿而後可矣”(《讀四書大全說》卷九)。
在生活實際中,因為存理滅欲之說不合人情,所以也就難以實行。
富貴者有“美味”而不舍,貧賤者求“飲食”而不得,結果“存理滅欲”之說在富貴者那裡是僞言欺世,在貧賤者那裡則如桎梏加身。
有些學者認為朱熹“存天理,滅人欲”之說是針對統治者,以此論證其有進步性。
殊不知儒學很多說教開始都是針對統治階層的,而後不久,這些說教就轉嫁到廣大人民頭上。
不了解此點,就不能理解中國封建主義。
所以評判“存天理,滅人欲”一類說教,不能單憑說教者的動機,而應看其理論是否合乎實際,并且尤應看其理論在社會曆史中的實際效果。
“欲”的第二層次涉及人生目标和人生意義的重要問題。
它所讨論的問題是:人生目标及由之決定的活動方式應該服從什麼樣的價值準則。
王夫之認為,人生活在人倫關系之中,應該盡其在人倫關系中的責任和義務,并從中實現道德的自我完善。
在這種意義上,“欲”與“志”是等值的。
他說:“孔子曰:‘吾其為東周乎’,抑豈不有大欲焉?為天下須他作君師,則欲即是志。
人所必不可有者私欲爾”(同上卷八)。
人的價值體現在對他人的關系中,人應該以天下為己任。
由此觀念出發,他得出一個區分“天理”“人欲”的重要原則:“天理、人欲,隻争公私誠僞”(同上卷六)。
他突出公私标準來區分“天理”“人欲”,為公即把我安置在人倫關系之中,使之遵循人倫關系的道德準則;為私即把我安置在人倫關系之上或之外,專從自家軀殼上起意。
由于公私标準從動機立論,容易弄虛作假,因而王夫之又提出誠僞标準作為公私标準的補充。
有兩種人生目标和活動方式是王夫之所堅決反對的:一種是儒者中間的單純功利主張,一種是佛、老的空虛寂滅主張;前者把我安置在人倫關系之上,後者把我安置在人倫關系之外,兩者都是出于私計,不合聖人大公至正之規矩。
對第一種表現,他批評說:“蓋凡聲色、貨利、權勢、事功之可欲而我欲之者,皆謂之欲。
”“三代以下,忠節之士,功名之流,磨拳擦掌,在燈窗下要如何與國家出力,十九不成,便成也不足以緻主安民,隻為他将天理邊事以人欲行之耳”(同上卷六)。
他以為,對這類“人欲”應加以引導,而不應簡單采取滅盡的辦法,“行天理于人欲之内,而欲皆從理”(同上),“欲非已濫不可得而窒”(《周易外傳》卷三)。
對第二種表現,他批評說:“莊子說許多汗漫道理,顯與禮悖,而擺脫陷溺之迹,以自居于聲色貨利不到之境。
到底推他意思,不過要潇灑活泛,到處讨便宜。
緣他人欲落在淡泊一邊,便向那邊欲去,而據之以為私。
故古今不耐煩劇漢都順著他走,圖個安佚活動。
此情也,此意也,其可不謂一己之私欲乎”(同上卷六)?“乃朱子抑有‘合下連根鏟去’之說,則尤愚所深疑。
合下不合下,連根不連根,正釋氏所謂‘折服現行煩惱’,‘斷盡根本煩惱’之别爾。
欲得一刀兩斷,當下冰釋,除用釋氏‘白骨微塵觀法’,無已,則亦所謂‘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而極矣,聖學中原不作此商量”(同上)。
他把朱熹與莊、釋聯系起來批判,指出:莊子“潇灑活泛,到處讨便宜”,釋氏“煩惱斷盡,即是菩提”。
朱熹倡“無欲”“滅欲”之說,都是落入一個“私”字,一個“機”(機僞)字。
這種人生目标和活動方式是與聖人之學根本違背的。
聖人之學是“珍生”的,“既已有是人矣,則不得不珍其生”(《周易外傳》卷二)。
“珍生”就應該對“人欲”加以重視,而不應該輕賤它、抹殺它,“孔顔之學,見于六經、四書者,大要在存天理,何曾隻把這人欲做蛇蠍來治,必要與他一刀兩段,千死千休”(《讀四書大全說》卷五)?王夫之反對過分壓抑“人欲”,認為這樣不合人性,同時也反對過分膨脹“人欲”,認為這樣可能與他人利害發生沖突,“倘以盡己之理壓伏其欲,則于天下多有所不通。
若隻推其欲,不盡乎理,則人己利害,勢相扞
自其身體力行而言屬于“行”,自其心計審慮而言,則屬于“知”。
他說:“知行之分,有從大段分界限者,則如講求義理為知,應事接物為行是也。
乃講求之中,力其講求之事,則亦有行矣。
應接之際,不廢審慮之功,則亦有知矣。
是則知行始終不相離,存心亦有知行,緻知亦有知行,而更不可分一事以為知而非行,行而非知”(《讀四書大全說》卷三)。
王夫之也明确反對“知行合一”說,以為這是一種“詭秘”的“知先行後”說,容易使人誤入迷途。
他指出:“若夫陸子靜、楊慈湖、王伯安之為言也,吾知之矣。
彼非謂知之可後也,其所謂知者非知,而行者非行也。
知者非知,然而猶有其知也,亦惝然若有所見也。
行者非行,則确乎其非行,而以其所知為行也。
以知為行,則以不行為行,而人之倫、物之理,若或見之,不以身心嘗試焉”(《尚書引義》卷三)。
王守仁提倡“知行合一”。
他所謂的“知”即先驗的“良知”,“良知之外,别無知矣”(《王文成公全書》卷二《答歐陽崇一》)。
“行”也不是通常所說的習行,而是一種克服雜念的意識活動。
王夫之正确指出這種知行觀是“以知為行”,“銷行歸知”。
在王夫之看來,朱學與王學在知行觀上走了兩個極端。
朱學在知、行之間“立一劃然之次序”,以為“知常為先”;王學則混淆知、行二者的界限,取消先後次序,結果一個“離行以為知”,一個“銷行以歸知”,殊途而同歸。
在批判“知先行後”說和“知行合一”說的過程中,王夫之提出了自己的知行觀。
他說: 知也者,固以行為功者也;行也者,不以知為功者也。
行焉可以得知之效也,知焉未可以得行之效也。
将為格物窮理之學,抑必勉勉孜孜,而後擇之精、語之詳,是知必以行為功也。
行于君民、親友、喜怒、哀樂之間,得而信,失而疑,道乃益明,是行可有知之效也。
其力行也,得不以為歆,失不以為恤,志壹動氣,惟無審慮卻顧,而後德可據,是行不以知為功也。
冥心而思,觀物而辨,時未至,理未協,情未感,力未贍,俟之他日而行乃為功,是知不得有行之效也。
行可兼知,而知不可兼行。
下學而上達,豈達焉而始學乎?君子之學,未嘗離行以為知也必矣。
(《尚書引義》卷三) 他以為,“知”是在“行”中産生的,“行”是“知”的前提和手段。
“知”的形成過程也即“格物窮理”的過程,沒有“勉勉孜孜”、苦求力索的功夫是不會有“知”的,這種功夫實即是“行”,由此可證“知必以行為功”;在“行”中有成功、有失敗,成功與失敗可以檢驗“知”的真僞,收到“知”的效果,由此可證“行可有知之效”;從“知”的消極方面言,患得患失、瞻前顧後、憂慮重重,都會對“行”起到妨礙作用,由此可證“行不以知為功”;從“知”的積極方面言,即使對事物獲得了正确的認識,也要等到主、客觀條件具備,才能付諸實行,由此可證“知不得有行之效”。
根據上述論證,王夫之得出了“行可兼知,而知不可兼行”的結論。
王夫之強調“知”應以“行”為基礎,同時也承認“知”有預見、指導的作用,應該說這是吸收了“知先行後”說的合理内核,“察事物所以然之理,察之精而盡其變,此在事變未起之先,見幾而決,故行焉而無不利”(《張子正蒙注》卷二)。
他認為知、行可以互為先後,“由知而知所行,由行而行則知之,亦可雲并進而有功”(《讀四書大全說》卷四)。
知、行互相推動,相與為功,由此促進認識由低級向高級不斷發展。
(五)理欲問題。
這是涉及人生觀的問題。
理學以“存天理,滅人欲”為宗旨,成為近代人集矢的箭垛。
王夫之有兩種理欲觀:一種是人生論的理欲觀,着重解決人欲對于人生的意義。
這是理欲問題的本來意義。
一種是認識論的理欲觀,這是借理欲問題來讨論認識真理的主觀前提。
我們讨論王夫之的理欲觀應重點闡發其本來意義,而對其認識論上的理欲觀也适當加以說明。
在王夫之人生論中,欲有兩個層次。
在第一層次上,“欲”指生存與發展的自然需要(“飲食男女”),而“理”則是協調個體相互關系的準則和規範,其目标在于保障群體利益。
個體之“欲”與群體利益相一緻,其“欲”也即是“理”。
“理”寓于“欲”中,消滅了“欲”,“理”也不複存在了。
“有欲斯有理”(《周易外傳》卷二)。
“禮雖純為天理之節文,而必寓于人欲以見(自注:飲食,貨;男女,色)。
雖居靜而為感通之則,然因乎變合以章其用(自注:飲食變之用,男女合之用)。
唯然,故終不離人而别有天,終不離欲而别有理也”(《讀四書大全說》卷八)。
人的願望各異,需求不一,隻有充分發展個性,各遂其願,方能達到平衡。
這是動态發展中的平衡。
隻有在高度發展的群體中,個體之間的差距才能縮小,因而王夫之說:“人欲之各得,即天理之大同;天理之大同,無人欲之或異”(同上卷四)。
人都有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不但要求生存,而且更求發展,王夫之甚至把“欲”當作積極用世的動力和杠杆。
他說:“吾懼夫薄于欲之亦薄于理,薄于以身受天下者之薄于以身任天下也”(《詩廣傳》卷二)。
朱熹以“要求美味”為“人欲”,要人“去欲”“滅欲”,向最低水平看齊,就其主觀願望而言,充其量不過求得靜态平衡。
王夫之批評說:“甘食悅色,天地之化機也。
……天之使人甘食悅色,天之仁也”(《思問錄·内篇》)。
“斷甘食悅色以為禽獸,潦草疏闊,便自矜崖岸,則從古無此苟簡徑截之君子,而充其類,抑必不婚不宦、日中一食、樹下一宿而後可矣”(《讀四書大全說》卷九)。
在生活實際中,因為存理滅欲之說不合人情,所以也就難以實行。
富貴者有“美味”而不舍,貧賤者求“飲食”而不得,結果“存理滅欲”之說在富貴者那裡是僞言欺世,在貧賤者那裡則如桎梏加身。
有些學者認為朱熹“存天理,滅人欲”之說是針對統治者,以此論證其有進步性。
殊不知儒學很多說教開始都是針對統治階層的,而後不久,這些說教就轉嫁到廣大人民頭上。
不了解此點,就不能理解中國封建主義。
所以評判“存天理,滅人欲”一類說教,不能單憑說教者的動機,而應看其理論是否合乎實際,并且尤應看其理論在社會曆史中的實際效果。
“欲”的第二層次涉及人生目标和人生意義的重要問題。
它所讨論的問題是:人生目标及由之決定的活動方式應該服從什麼樣的價值準則。
王夫之認為,人生活在人倫關系之中,應該盡其在人倫關系中的責任和義務,并從中實現道德的自我完善。
在這種意義上,“欲”與“志”是等值的。
他說:“孔子曰:‘吾其為東周乎’,抑豈不有大欲焉?為天下須他作君師,則欲即是志。
人所必不可有者私欲爾”(同上卷八)。
人的價值體現在對他人的關系中,人應該以天下為己任。
由此觀念出發,他得出一個區分“天理”“人欲”的重要原則:“天理、人欲,隻争公私誠僞”(同上卷六)。
他突出公私标準來區分“天理”“人欲”,為公即把我安置在人倫關系之中,使之遵循人倫關系的道德準則;為私即把我安置在人倫關系之上或之外,專從自家軀殼上起意。
由于公私标準從動機立論,容易弄虛作假,因而王夫之又提出誠僞标準作為公私标準的補充。
有兩種人生目标和活動方式是王夫之所堅決反對的:一種是儒者中間的單純功利主張,一種是佛、老的空虛寂滅主張;前者把我安置在人倫關系之上,後者把我安置在人倫關系之外,兩者都是出于私計,不合聖人大公至正之規矩。
對第一種表現,他批評說:“蓋凡聲色、貨利、權勢、事功之可欲而我欲之者,皆謂之欲。
”“三代以下,忠節之士,功名之流,磨拳擦掌,在燈窗下要如何與國家出力,十九不成,便成也不足以緻主安民,隻為他将天理邊事以人欲行之耳”(同上卷六)。
他以為,對這類“人欲”應加以引導,而不應簡單采取滅盡的辦法,“行天理于人欲之内,而欲皆從理”(同上),“欲非已濫不可得而窒”(《周易外傳》卷三)。
對第二種表現,他批評說:“莊子說許多汗漫道理,顯與禮悖,而擺脫陷溺之迹,以自居于聲色貨利不到之境。
到底推他意思,不過要潇灑活泛,到處讨便宜。
緣他人欲落在淡泊一邊,便向那邊欲去,而據之以為私。
故古今不耐煩劇漢都順著他走,圖個安佚活動。
此情也,此意也,其可不謂一己之私欲乎”(同上卷六)?“乃朱子抑有‘合下連根鏟去’之說,則尤愚所深疑。
合下不合下,連根不連根,正釋氏所謂‘折服現行煩惱’,‘斷盡根本煩惱’之别爾。
欲得一刀兩斷,當下冰釋,除用釋氏‘白骨微塵觀法’,無已,則亦所謂‘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而極矣,聖學中原不作此商量”(同上)。
他把朱熹與莊、釋聯系起來批判,指出:莊子“潇灑活泛,到處讨便宜”,釋氏“煩惱斷盡,即是菩提”。
朱熹倡“無欲”“滅欲”之說,都是落入一個“私”字,一個“機”(機僞)字。
這種人生目标和活動方式是與聖人之學根本違背的。
聖人之學是“珍生”的,“既已有是人矣,則不得不珍其生”(《周易外傳》卷二)。
“珍生”就應該對“人欲”加以重視,而不應該輕賤它、抹殺它,“孔顔之學,見于六經、四書者,大要在存天理,何曾隻把這人欲做蛇蠍來治,必要與他一刀兩段,千死千休”(《讀四書大全說》卷五)?王夫之反對過分壓抑“人欲”,認為這樣不合人性,同時也反對過分膨脹“人欲”,認為這樣可能與他人利害發生沖突,“倘以盡己之理壓伏其欲,則于天下多有所不通。
若隻推其欲,不盡乎理,則人己利害,勢相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