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章 陳确與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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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自己已經堅決否定了這種做法,而提倡反求于心的“緻良知”學說。

    程朱理學和陸王心學的末流發展了脫離實際、崇尚空談的學風。

    明末清初的進步思想家,對此都有不同程度的評論,有的側重于理論方面,有的側重于實際方面。

    陳确屬于後者。

    他明确提出“事事求實理實益”,要宣傳生活實際中實實在在的“理”。

    他的《葬書》就是這方面的著作。

     明末江浙地區,有厚葬習俗,“葬師”如熾。

    結果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許多良田沃土,變為墳丘茔墓,民間的争地訴訟不斷發生,直接影響農業生産、百姓生活和社會安定。

    對此,陳确從求實的立場出發予以抨擊,提出了“及時、族葬、深埋、實築”的葬埋主張,并且揭露葬師騙财害人,宣傳了無神論觀點。

     《葬書》十七篇,形式上雖然并不是直接針對理學,而實質上卻有許多處與理學相牴牾,特别是在對虛僞禮教的态度上。

     孝道是禮教的重要内容,主厚葬以崇孝道,被看成是天經地義,因此反對厚葬便有違反孝道之嫌,理學先生是絕不願擔此風險的,而陳确卻敢于沖擊這種習俗。

    他寫道:“今天下葬師如熾,殘民以逞,賢愚皆溺,罕能出頭,某誠私心痛之”(《與吳仲木書》)。

    此處之痛,不僅是對葬師殘民之痛,更是對理學的虛僞學風之痛,表現了他的思想境界。

     《葬論》中對“儉葬”提出了解釋,他指出:“夫貧有貧之養,則貧亦有貧之葬,儉葬是也。

    夫儉非薄也,禮所不當為,力所不能為者,吾不能強為焉之謂儉也”(《儉葬說》)。

    這裡提出的“禮”和“力”,實際表明了陳确對日常行為準則的看法。

    他把封建的倫理道德規範(禮)與實際經濟能力(力)并列起來,加以調和,實際上含有對禮教的貶抑。

    在另一處,他說的很明白:“富者绌俗從禮,貧者绌禮從力,則務實之理得,素位之義行”(《聖人吾不得見之矣章》)。

    從“務實之理”的原則出發,“禮”還往往要屈從于“力”哩! 陳确還把“禮”與“人情”聯系起來加以解釋。

    他評論“子臯之泣血三年,曾子之水漿不入口七日”說:“此君子之過,然非以求為此名也。

    後人學之,則其心有不可知者矣。

    是故學獨行之士不若學守禮之士。

    參力禮而盡心焉,則中庸可庶幾矣。

    故賢者俯而就,不肖者可企而及也。

    夫禮,豈不近人情者哉”(《養生送死論》下)!禮,曆來被儒家視為“天之經,地之義,民之行”,在理學家的眼中則更帶着“天理”的靈光;而人情,則被理學家視為“惡”。

    陳确同樣用調和的手法,提出禮“近人情”;用這樣的标準衡量“泣血三年”與“水漿之不入口七日”,自然是不近人情之事,故稱之為“君子之過”。

    但高子臯與曾參并非為求名,而後來的效法者則“其心有不可知者”,暗示了禮教推崇者講孝道的虛僞。

    陳确還指出:“至豔稱江革行傭供母,王延體無完衣,親極滋味事,固為笃孝,然由君子觀之,亦漸與割股、寝冰、十年廬墓等事相類。

    弟固不能學,亦不敢學也”(《答沈朗思書》)。

     上述禮與力、禮與人情的觀點,初看平平,其實卻頗可玩味。

    把人們的經濟承擔能力(力)與生理承受能力(人情)擺在比“禮”更重要的位置上,去反對“輕破民田”、反對“割股寝冰”,這不正是從人的實際利益出發的功利主義觀點嗎?由此看來,在關于道德的最高原則與實際利益的關系問題上,陳确雖然沒有使用“義”“利”的傳統範疇,而是用了禮與力、禮與人情的字眼兒,但其中所蘊含的,是義利并重的思想,這與“正其誼不謀其利”的儒家傳統教條格格不入。

     從“求實”的立場出發,陳确寫了以《俗誤辨》(六篇)為主的一組文章,提出了下列觀點: 一、反對婚、嫁用厚禮,行缛節; 二、反對“作滿月”“作周歲”宴客受賀; 三、反對為慶壽而“征言”(請人寫慶賀詩文); 四、反對濫立孔廟,主張京師以外“但可立學,不可立廟”; 五、主張“盡毀天下佛寺道院及神祠”; 六、反對“節婦”“烈女”及圖名死節; 七、反對不事生産的“三姑六婆”(指尼姑、道姑、卦姑,牙婆、媒婆、虔婆、藥婆、師婆、穩婆)。

     以上幾例,實際上并不能概括“務實之理”的全部内容。

    陳确在《葬書·自序》中說:“知乎此而推之日用,事事求實理實益,不苟徇虛名,即違道不遠矣。

    ”在這裡,我們已經看出“實理”對于“天理”的反命題意義。

     陳确倡導的“實理”的根據,是樸素唯物主義的自然觀,也即他所謂的“自然之理”。

    他把天地和生命都看作一種自然的過程,用以反對有神論及種種迷信風俗;同時,他也用“自然之理”作為衡量一切事物的标準。

    因此,他的“實理”,作為“天理”的反命題所達到的哲學深度和事事求實理實益的學風的反理學意義,于此顯露得十分清楚。

     第三節 在知行論上與理學的論辯 陳确在知行論上與理學的論辯,主要圍繞着《大學》而展開的。

     《大學》本是《禮記》中的一篇,大約成書于秦漢之際。

    從它的主要内容(三綱領、八條目)來看,是講作為統治階級的“君子”的修己、治人之道。

    其中提出“格物緻知”一語,原非核心宗旨,漢、唐以來也沒受到特别的注意。

    自從唐代韓愈推崇《大學》,宋代程頤便用“窮理”注解“格物”,朱熹又“取程子之意”,為“格物緻知”補傳。

    這樣,理學的宗旨——“窮天理”問題便借用“格物緻知”一語而特别突出出來,加以極力的表彰。

    《大學》在理學中的地位也由此确立起來。

    理學中的心學一派,以王守仁為代表,用“正心”解釋“格物”,反對程、朱删改《大學》、增加傳注的做法,主張恢複《大學》古本。

    圍繞着上述兩大派觀點,理學中對“格物緻知”注釋紛纭。

    正如明末劉宗周所說:“前後言格緻者,七十有二家”(陳确《大學辨》引),但劉氏的看法是對諸家之說都有懷疑。

    因此,他又說:“求其言之可以确然俟聖人而不惑者,吾未之見”(同上)。

    陳确把師說給以大膽的突破,不論是程朱注本還是《禮記》古本,都加以否定,不承認《大學》是孔、曾所作,聖人之言:“《大學》首章,非聖經也。

    其傳十章,非賢傳也”(《大學辨》)。

    他自稱此舉為“止沸者抽其薪”(《答查石丈書》),這種釜底抽薪,實在非同小可。

     陳确對《大學》的批評集中在知行問題上。

    他在給友人的信中明确提出,讨論知行問題是《大學辨》的綱。

    又說:“《大學》言知不言行,必為禅學無疑”(《大學辨》)。

    這種觀點,主要是針對程朱一派的,而在許多問題上也針砭了陸王一派,表現了與理學殊異的思想。

     陳确對程、朱的批評,集中在“緻知”“知止”問題上。

    他指出:《大學》“雖曰親民、曰齊、治、平,若且内外交修者,并是裝排不根之言。

    其精思所注,隻在‘緻知’‘知止’等字,竟是空寂之學”(同上)。

    這裡的批評是針對朱熹的。

    朱熹以天理為緻知的内容,認為這是比“行”更重要的。

    他舉例說:“如人行路,不見便如何行”(《朱子語類》卷九)?陳确接住話茬說:“能見屋内步,更能見屋外步乎?能見山後步,更能見山前步乎”(《答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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