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章 《明儒學案》及其對明代理學的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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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儒學案》是黃宗羲的一部獨具匠心的學術史著作,成書于康熙十五年(公元1676年),凡六十二卷,内立崇仁、白沙、河東、三原、姚江、浙中王門、江右王門、南中王門、楚中王門、北方王門、粵閩王門、止修、泰州、甘泉、諸儒、東林、蕺山等十七個學案,詳細記載了明代儒學各家的行狀和思想學說,論述了明代理學各派的源流演變和特點,充分反映了作者的理學觀點,迄今仍然是研究明代理學史具有重要學術價值的著作,必須加以悉心研讨。

     第一節 《明儒學案》的學術淵源與學術傾向 按傳統的看法,黃宗羲的理學觀點源于王守仁心學,而特别是本于其師劉宗周。

    這是無可非議的。

    至于他的《明儒學案》是否也應作如是觀,則需要做具體的分析,尤其是需要将它與其中的《師說》進行一番比較研究,才能探明其學術淵源之所自。

     《明儒學案》卷首有《師說》一篇,是黃宗羲根據其師劉宗周評論明代學術的言論輯錄而成的;而劉宗周評論明代學術的言論則出自其所編的《皇明道統錄》一書[1]。

    命名“師說”,意即業師之言。

    宗羲所以将其冠于各案卷之前,是為了說明他著《明儒學案》是有所師承的。

    因此,探讨《明儒學案》的學術淵源,不能不首先辨明其與《師說》的相互關系。

     在《明儒學案》所論述的二百〇二位明代學者中,包括了劉宗周《師說》所評論的二十五位學者在内。

    如果以《明儒學案》的案卷定其歸屬,那麼,屬于《崇仁學案》的有吳與弼;屬于《河東學案》的有薛瑄及其傳人周蕙、呂柟;屬于《白沙學案》的有陳獻章;屬于《姚江學案》的有王守仁;屬于《浙中王門學案》的有王畿、張元忭;屬于《江右王門學案》的有鄒守益、羅洪先、王時槐、鄧以贊;屬于《北方王門學案》的有孟秋、孟化鯉;屬于《止修學案》的有李材;屬于《甘泉學案》的有許孚遠;屬于《諸儒學案》的有方孝孺、曹端、羅倫、陳選、陳真晟、蔡清和羅欽順等。

    總之,凡是《師說》已論及的學者,《明儒學案》也無不在相應的案卷裡一一加以論列。

    至于其中的思想觀點,則大體多本自《師說》。

    例如,對于明初朱學學者,《師說》推崇崇仁的吳與弼,謂其“獨得聖人之心精者”,故謂明初理學諸子,“惟先生醇乎醇雲”(《吳康齋與弼》);而于河東的薛瑄,則有委婉的批評,謂其“多困于流俗”(同上),“于道于古人全體大用,盡多缺陷”(《薛敬軒瑄》)。

    《明儒學案》對于吳、薛二先生的評論,雖沒有像《師說》那樣将二者對立起來,但是在編排二先生的案卷時,則明顯地體現了《師說》尊吳貶薛的思想。

     據黃宗羲所撰的吳、薛二先生本傳,吳與弼和薛瑄分别為明初崇仁、河東朱學的開派人物,且薛瑄年居長。

    按理《明儒學案》的案卷編排應首《河東學案》,而次以《崇仁學案》,事實卻與此相反,首《崇仁》而次以《河東》。

    窺其本意,在于标榜崇仁,以吳與弼為明代理學的發端人物。

    顯然,這與《師說》的尊吳貶薛的思想,是一脈相承的。

     又如,對于王守仁學說,《明儒學案》着重表彰其“緻良知”說,奉為千古學脈(卷十《姚江學案·序》);力辨王畿所傳“四句教法”非王守仁之本旨,而是王畿本人之言(卷十二《浙中王門學案·王畿傳》);認為宋明學術各有流弊,力圖調和朱學與王學的對立(卷十五《浙中王門學案·胡瀚傳》);等等。

    《明儒學案》的上述思想觀點,在劉宗周的《師說》中已見其端緒。

    舉要地說:關于“緻良知”說,他認為是旨在“示人以求端用力之要”,謂“自孔、孟以來,未有若此之深切著明者也”(《王陽明守仁》),實則以其為孔孟學脈之正傳;關于“四句教法”,他認為“其說乃出于龍溪(王畿)”,而于“陽明集中并不經見”,不能視為王守仁之定論(《王龍溪畿》);關于王學與朱學之異同,他着重強調其同,謂二先生皆以“慎獨一關”為“最吃緊處”,其“因明至誠以進于聖人之道一也”(《王陽明守仁》),力圖和會朱、王學術之異同。

    凡此種種,均足以說明《明儒學案》與《師說》之間存在着學術觀點的繼承關系。

     再如,對于王門諸子的評價,《明儒學案》的不少觀點也是本自《師說》的。

    像江右的鄒守益、羅洪先在王學中的地位,《師說》認為前者恪守師訓,“有功師門”(《鄒東廓守益》);後者則功在救王學末流之弊(《羅念庵洪先》)。

    《明儒學案》秉承其說,以鄒守益為王學之“宗子”,認為王守仁死後,使其學不失傳者,應首推鄒守益(卷十六《江右王門學案·鄒守益傳》);又以羅洪先為得王學之真傳,故說:“天下學者亦遂因先生之言而後得陽明之真”(卷十八《江右王門學案·羅洪先傳》)。

    顯然,這包含有救王學末流之弊的意思。

     對于其他諸儒的評價,同樣可以看到《明儒學案》與《師說》之間的某種思想聯系。

    例如,對于明初朱學學者方孝孺,《師說》謂“考先生在當時,已稱程、朱複出”(《方正學孝孺》);《明儒學案》謂其“持守之嚴,剛大之氣,與紫陽真相伯仲”(卷四十三《諸儒學案上·方孝孺傳》),将方孝孺與朱熹相提并論。

    又如,對于明中葉的朱學學者羅欽順,《明儒學案》與《師說》一樣,高度評價其儒、釋之辨和理、氣之辨的功績;同時又都非難其析心、性為二物之誤。

     總而言之,《明儒學案》對于明代不少重要理學家的論述,其思想觀點确實導源于劉宗周的《師說》。

    因此,《師說》稱得上是《明儒學案》學術淵源之所自。

     然而,必須指出,承認《明儒學案》與《師說》之間有學術淵源關系,并不意味着前者沒有獨立的學術見解。

    事實上,《明儒學案》對于《師說》所評價的理學家,是有自己的看法的。

    例如,對于曹端、陳獻章和王畿等人的學術,它與《師說》的評價就不一緻。

    《師說》推崇曹端,尊之為“今之濂溪”(《曹月川端》),而力貶陳、王,謂前者涉于玄虛,難免有“欲速見小之病”(《陳白沙獻章》),謂後者沉溺于禅,以緻一生“無處根基”(《王龍溪畿》)。

    《明儒學案》則不然,它認為曹端、王畿的學術,各有得失,故其持論,有褒有貶,而不像《師說》那樣,執一面之詞;對于陳獻章,則一反《師說》,評價甚高,認為他對明代學術有開創之功。

     由此可見,《明儒學案》的學術觀點,既有所師承,又有所獨創。

    尤其是對于《師說》以外的大批理學家的論述,更體現出其學術觀點的獨創性。

    這種學術觀點的獨創性,又是與其學術傾向的新特點分不開的。

     《明儒學案》的學術傾向,曆來論者多注意其王學性質,而很少注意其中所具有的新特點,以緻曾有學者指責其“袒護師說,主張姚江門戶”(沈維《國朝學案小識·序》)。

    顯然,這種指責是欠公允的。

     誠然,《明儒學案》的學術傾向具有王學的性質。

    例如,他論述明代學術,特别突出了心學的地位,嘗謂“有明學術,白沙開其端,至姚江而始大明”(《明儒學案》卷十《姚江學案·序》)。

    又如,他論述王守仁學說,十分推崇其“緻良知”說,謂“自姚江指點出良知”,“便人人有個作聖之路。

    故無姚江,則古來之學脈絕矣”(同上)。

    但是,我們不能因此而将其學術傾向簡單地歸結為王學,更不能因此而指責其“袒護師說,主張姚江門戶”。

    因為這不完全符合黃宗羲著《明儒學案》的實際情況。

    黃宗羲著《明儒學案》始終貫串着兼綜百家、網羅文獻、和會學術異同的編纂原則,而這正反映其學術傾向的新特點。

     所謂兼綜百家,是指其編纂《明儒學案》,凡屬儒家内部各派,不論其學術傾向,均兼容并包,分别立案,力求反映明代理學史的全貌,故被譽為“此明室數百年學脈也”(《明儒學案·自序》引賈若水語)。

    例如,該書除為姚江、王學門人立案外,凡在明代理學史上有過影響的學派和學者,宗羲也一一立案,詳加論列。

    其中包括:明初的崇仁、河東朱學和三原的關學,白沙、止修、甘泉的心學别派,泰州的王門别派,以及晚明的東林學派和蕺山學派等。

    此外,宗羲還特立《諸儒學案》,以兼赅尚未歸入上述學案的其他學者。

    他們當中,論學統,或無所師承而得之于遺經者,或學有所成而後無傳人者,或借朋友之力使其學得以傳而又不能系于朋友之名下者;論學旨,既有宗朱、宗王或非朱、非王者,也有近禅或非禅者,還有以忠義、氣節而揚名者;等等。

    充分體現了宗羲編纂《明儒學案》确實本着兼綜百家的精神。

     所謂網羅文獻,是指其輯錄明代理學家的思想資料,謹防其偏,務求其全,旨在反映其人一生之精神。

    這一點,宗羲在該書的《凡例》中言之甚明: 每見鈔先儒語錄者,荟撮數條,不知去取之意謂何?其人一生之精神未嘗透露,如何見其學術!是編皆從全集纂要鈎元,未嘗襲前人之舊本也。

     可見,在輯錄文獻資料方面,他既反對随意斷取“先儒語錄”的輕率做法,也不以抄錄“先儒語錄”為限,而是主張從“全集”中去“纂要鈎元”,重視對第一手材料做仔細的搜讨和抉擇工作。

     對于理學各派的思想資料,宗羲也主張兼收并蓄,認為“學者于其不同處,正宜着眼理會”(同上)。

    所以,即使“有一偏之見,有相反之論”,他均盡收于《明儒學案》之中。

    例如,“朱、陸門人,各持師說,入主出奴,明儒沿襲”,“異同錯出”,《明儒學案》概以并錄(同上鄭性《序》)。

    又如,“凡宗姚江辟姚江者”,《明儒學案》也使其“是非互見,得失兩存”(同上莫晉《序》),而不以學術見解之短長定取舍。

     上述表明,宗羲編纂的《明儒學案》,在整理文獻資料方面,态度十分嚴謹,充分體現其防偏求全的精神。

     所謂和會學術異同,是指其對于理學内部不同學派采取居中持平的态度,力戒門戶之見。

    宗羲對于理學内部“朱陸異同”的論辯,就是持這種态度的。

    這在上一章論述《宋元學案》時,已經言及。

    這裡要着重指出的,是他對于宋明學術的态度。

    他說: 宋儒學尚分别,故勤注疏;明儒學尚渾成,故立宗旨。

    然明儒厭訓诂支離而必标宗旨以為的,其弊不減于訓诂。

    道也者,天下之公道;學也者,天下之公學也。

    何必别标宗旨哉!(《明儒學案》卷十五《浙中王門學案·胡瀚傳》) 他認為,宋明學術各有流弊。

    而從其論述的具體内容看,所謂“宋儒學尚分别,故勤注疏”,顯然指的是程朱派理學,尤其是朱學,所謂“明儒學尚渾成,故立宗旨”,顯然指的是以心學為宗的一派,尤其是王學。

    因此,他認為宋明學術各有流弊,實際上帶有調和朱學與王學的思想特色。

    這與他在《宋元學案》中主張和會“朱陸異同”的态度,是一緻的。

    值得指出的是,他認為明儒學“必别标宗旨”,“其弊不減于”宋儒的“訓诂”,是否與他和會宋明學術異同的态度相左呢?這需要做具體分析。

     首先,宗羲對明儒學術的流弊所做的批評,表明他并非偏袒王學,更非專立王學門戶,而是試圖确立一個評論學術是非的客觀标準,他稱之為“公道”“公學”。

    雖然他所謂的“公道”“公學”仍然是抽象的,并且在學術實踐中仍免不了有這樣或那樣的偏頗,但是,他這種追求學術上之“公道”“公學”,反對借學術以營私的治學精神,則是值得稱許的。

    這也是他著《明儒學案》主張和會學術異同的思想理論根據。

     其次,宗羲所以特别指出王學的流弊,也并非表明他偏袒朱學,而是有感于“時風愈下”而發的。

    其時王學末流,不事“下學”,隻求“上達”;不務“工夫”,而奢談“本體”。

    宗羲所謂“别标宗旨”,指的正是這種“時風”。

    為了挽救王學末流崇尚空談而不務實學的時弊,他自然傾向于宋儒的“道問學”功夫。

    可見,宗羲在評論宋明學術時,于明代學術重在力矯其弊,而于宋代學術則在矯弊的同時,又默認其學有明儒之所不及者,因而寓有褒揚之意。

    這在當時王學盛行的情況下,實際上起到平衡朱學與王學的作用,故與其和會學術異同的精神仍然是一緻的。

     總之,我們既承認《明儒學案》學術傾向的王學性質,也肯定它所表現出來的新特點。

    這些新特點已經開始打破學派的門戶之見,體現出作者具有更為寬廣的學術胸襟。

    這是《明儒學案》的可貴處,也是它迄今仍然對研究明代理學史具有重要學術價值的緣由所在。

     第二節 《明儒學案》論明初理學 自北宋以來,程朱理學一直居于主導地位。

    南宋陸學雖曾與朱學分庭抗禮,互相辯論,然其流傳不遠,影響不大。

    至宋元之際朱陸合流之後,陸學傳人幾乎消聲斂迹。

    朱學則因統治者的提倡而成為理學正宗,朱學傳人也從未間斷。

    明初纂修三部《大全》,朱學統治地位得以确立。

    及至明中葉王守仁心學的崛起,理學的發展才為之一變,由宗朱轉向崇王,從而打破了程朱理學長期以來在思想界的一統局面。

    《明儒學案》對于這一時期理學發展的論述,基本上是符合當時的曆史實際的。

     根據《明儒學案》的觀點,明代理學的發展是随着朱學與王學的興替及其影響力的消長而顯示出過程的階段性的,它大體上可分為明初理學和明中後期理學。

     明初理學以朱學占主導,江西崇仁的吳與弼和山西河東的薛瑄為其代表。

    他們分别為崇仁朱學和河東朱學的開派人物。

    論學統,兩人均無直接師承,而“一禀宋人成說”(同上卷一《崇仁學案·序》),“大抵恪守紫陽家法”,“專尚修不尚悟,專談下學不及上達”(同上莫晉《序》)。

    然而,兩家學術風貌又各有特點:吳與弼治學重“涵養”,認為“學之之道,大要在涵養性情”(《師說·吳康齋與弼》),故以“持敬窮理”為達道之方(《明儒學案》卷一《崇仁學案·吳康齋先生語》);薛瑄治學則重“踐履”,認為“為學之要,莫切于動靜,動靜合宜者便是天理,不合宜者便是人欲”(同上卷七《河東學案·讀書錄》),故“多兢兢檢點言行間”(《師說·薛敬軒瑄》)。

    兩家學術旨趣的異同,直接影響各自的門人和後學。

     吳與弼的門人陳獻章,發揮其師“涵養性情”的觀點,認為學問的“吃緊工夫,全在涵養”,故提出“為學須從靜坐中養出個端倪來”(《明儒學案》卷五《白沙學案·論學書》),從而開啟了明代心學之先河,為這一時期理學的發展另辟蹊徑。

    吳與弼的另一門人婁諒則以讀書窮理為職志,以著書造就後學為實事,故遍考經書,勤于著述,試圖通過考訂經書求其達道。

    這是朱熹“道問學”的治學路徑。

    其學風與陳獻章迥異。

    婁諒有兩個弟子:一是潘潤,宗羲謂其秉承師教,以禮樂為“身心之學”,“終日終身,出入準繩規矩”(同上卷四《崇仁學案·潘潤傳》);一是夏尚樸,主張“尊德性又要道問學”,認為“象山之學,雖主于尊德性,然亦未嘗不道問學”(同上《夏東岩文集》),力圖調和朱陸異同。

     吳與弼還有一門人胡居仁,其學術傾向介于陳獻章與婁諒之間:一方面,他主張“靜中之涵養尤為學者津梁”,宗羲認為此“即白沙所謂靜中養出端倪”(同上卷二《崇仁學案·胡居仁傳》);另一方面,他又強調“學者須從萬殊上一一窮究,然後會于一本”,反對超越“萬殊”,而“直探一本”的“窮理”方法(同上《居業錄》)。

    不過,就其基本學術傾向而言,仍屬于程、朱“道問學”的路徑。

    雖然他主張“靜中涵養”,但“隻是以思慮未萌、事物未至而言”(同上),與陳獻章的“捐耳目、去心智”,完全“屏息思慮”的“靜中工夫”不同(同上卷五《白沙學案·陳獻章傳》);他認為前者是“主敬”之方,而後者則“流于老、佛”(同上卷二《崇仁學案·居業錄》)。

    說明他的學術傾向雖表現出某種心學的特色,但最後仍以程、朱的“道問學”為依歸。

     薛瑄的門人閻禹錫、張鼎,均恪守師說,使河東之學不失其傳,但理論上無多大建樹。

    至其後學李錦、呂柟、楊應诏等則不然,他們均表現出鮮明的反王學思想傾向。

    宗羲指出,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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