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章 《宋元學案》及其對宋元時期理學的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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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學發展至清初已經處于頹勢,然而纂修學術史之風卻相當盛行。
清初纂修的學術史著作多側重于考證理學源流,辨析理學家的學統師承,具有理學史的性質特點。
纂修者往往借修史以闡明自己的理學觀點,試圖重振理學。
這是清初理學研究的一個特點。
有關這方面的學術史著作,僅康熙朝就多達十幾部,其中以孫奇逢的《理學宗傳》、黃宗羲的《明儒學案》、萬斯同的《儒林宗派》等最顯于世。
《宋元學案》也屬于這一時期編纂的學術史著作。
由于它是依據理學發展的線索并嚴格按照一定的體例編纂的,因此,本章拟從理學史的角度對這部著作的下述問題——《宋元學案》的編纂成書,《宋元學案》的學術傾向與黃宗羲、全祖望的治學路徑,《宋元學案》對于理學源流和學統師承的辨析,《宋元學案》關于理學史上諸論争的觀點,《宋元學案》的體例特點以及它在學術史上的地位等逐一進行探讨,而重點則在闡明《宋元學案》是如何對宋元時期的理學進行總結的。
第一節 《宋元學案》的編纂成書 《宋元學案》系黃宗羲繼《明儒學案》之後于康熙十五至三十四年間(公元1676—1695年)編纂的又一部學術史著作。
其初無定名,稱法不一:或稱《宋儒學案》,或稱《宋元儒學案》,或以《宋儒學案》《元儒學案》分稱。
直至道光年間,王梓材、馮雲濠校定此書時,鑒于全祖望“所定《序錄》,自宋及元,合為百卷”,才合稱《宋元學案》。
衆所周知,《宋元學案》非出自宗羲一人之手,也非成于一時,而是曆經其子百家、私淑全祖望續修,又經同郡王梓材、馮雲濠校定,才最後整理成為百卷定本的。
從宗羲草創此書至最後編定刊刻出版,曆時将近兩個世紀[1]。
盡管如此,黃宗羲草創《宋元學案》之功,是不可抹煞的。
他為該書發凡起例,奠定規模,使後繼者的續編工作有章可循,其貢獻更非他人所能比拟。
從案卷的設立情況來看,全書一百卷,立案九十一個,而為宗羲所立者凡六十七卷,五十九個學案,占全書所立案卷三分之二左右。
《宋元學案·刊例》謂“梨洲原本無多,其經謝山續補者,十居六七”,這顯然與該書案卷設立的情況不符。
恰恰相反,宗羲原本已立者十居六七。
從案卷的内容來看,大凡在宋元理學史上有過重大影響的理學家和學術流派,宗羲均一一加以論列。
如:理學先驅的“宋初三先生”——胡瑗、孫複、石介,宗羲分别立為安定、泰山兩學案;理學中的濂、洛、關、閩四大家——周惇頤、程颢、程頤、張載、朱熹,宗羲分别立為濂溪、明道、伊川、橫渠、紫陽(今本作晦翁)諸學案;程門高弟謝良佐、楊時、遊酢、尹焞,朱門高弟黃榦等,在弘揚師說,發展理學思想方面,都有其獨特的貢獻,宗羲均為之分别立案[2];陸學開山陸九淵,宗羲列入《金溪學案》之三(今本作《象山學案》);世稱“甬上四先生”的陸門高弟楊簡、袁燮、舒璘、沈煥等,在發展心學思想,别立陸學門戶方面,各有所建樹,宗羲分别為之立傳,附于《金溪學案》[3];南宋私淑洛學之大成者胡安國,宗羲立為《武夷學案》;湖湘學派的奠基者張栻,宗羲立為《南軒學案》;以傳中原文獻之學統著稱的呂祖謙,宗羲立為《東萊學案》;葉适、陳亮的事功之學,宗羲分别列入《永嘉學案》(今本作《水心學案》)、《永康學案》(今本作《龍川學案》);“北山四先生”何基、王柏、金履祥、許謙為南宋末年金華朱學的主要傳人,宗羲立為《金華學案》(今本作《北山四先生學案》);宋元之際,北方朱學傳人許衡、劉因、吳澄等,宗羲列入《北方學案》[4]。
又如:以象數學顯名而為理學别派的邵雍,宗羲立為《康節學案》(今本作《百源學案》);浙東四明之學,由祖陸而宗朱者,始自史蒙卿、黃震,宗羲列入《四明朱門學案》(今本分别作《靜清學案》《東發學案》)。
此外,宗羲還為二程、張載、朱熹、呂祖謙、陸九淵諸理學大師的及門和再傳弟子分别立案,如:屬二程的有《劉李諸儒學案》,屬張載的有《藍田學案》(今本作《呂範諸儒學案》),屬朱熹的有《潛庵學案》《潛室學案》(今本作《木鐘學案》)、《南湖學案》《北溪學案》《滄洲諸儒學案》,屬陸九淵的有《槐堂諸儒學案》,屬呂祖謙的有《麗澤諸儒學案》,等等。
上述學案,僅舉其要,尚不包括宗羲所立學案的全部,但也足以窺見《宋元學案》一書的概貌。
宗羲卒時,其子百家已年逾半百[5]。
宗羲生前纂修《宋元學案》,百家自當與聞其事,他對宗羲的學術史觀點及其編纂《宋元學案》的體例,也自當有所了解。
所以,在宗羲死後,他得以承父志續輯該書。
《清史稿·儒林一》稱其“傳宗羲學”,絕非虛語。
他在該書案語中往往稱引宗羲之語,标以“先遺獻曰”,作為立論的依據,說明他确是恪守家學,然而又有所補充和發揮。
王梓材、馮雲濠校定《宋元學案》所依據的餘姚黃氏校補本,就是經百家編輯和加工的。
全祖望繼百家之後,于乾隆十一年(公元1746年)開始續修《宋元學案》,直至卒前一年(公元1754年),曆時九載。
祖望《蕺山相韓舊塾記》說:“予續南雷《宋儒學案》,旁搜不遺餘力。
蓋有六百年來儒林所不及知而予表而出之者”(《鲒埼亭集》卷三十),足見其續修《宋元學案》用力之勤,而他對于自己的續修工作也是頗為自負的。
祖望的續修工作,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增補宗羲原本所無的學案 據統計,為祖望所特立的學案有三十二個,凡三十三卷,約占全書所立案卷的三分之一。
祖望所增補的案卷大緻可分為四類: (1)增補理學先驅學案。
宗羲原本以安定、泰山兩學案開卷,緊接着是康節(百源)、濂溪、明道、伊川、橫渠諸學案;祖望則依據學術統緒的先後,從中補立了高平、廬陵、古靈四先生、士劉諸儒和涑水等五個學案,作為“北宋五子”周、邵、張、二程的前驅先路。
(2)增補學派傳衍學案。
宗羲原本的《涑水學案》已佚,祖望不僅補立該案,而且還補立涑水學統傳衍的案卷《元城學案》《華陽學案》和《景迂學案》。
理學别派邵雍,宗羲原本僅有其本案而無專門的傳衍學案;祖望從宗羲原本的《康節學案》中,分出《王張諸儒學案》,并補立了《張祝諸儒學案》,以續邵雍《周易》象數之學。
世謂象山學無師承,祖望則認為兼出于王蘋,故特補立《震澤學案》。
(3)增補于學術有功者的學案。
如範仲淹和範鎮、呂公著、韓維諸人,均為宋室宰輔,于提倡學術有功,祖望特為之分别補立《高平學案》和《範呂諸儒學案》,加以表彰。
又如:唐仲友于乾、淳之際倡經制之學,祖望為之補立《說齋學案》,以記其事迹和學說。
(4)增補理學以外的學案。
如:王安石之新學、蘇氏父子(蘇洵、蘇轼、蘇轍)之蜀學、李純甫近禅的“異端”之學,世謂為“雜學”或“邪門左道”,不列入理學之流;祖望則分别為之補立《荊公新學略》《蘇氏蜀學略》和《屏山〈鳴道集說〉略》,指明其學術思想上的特色和“弊端”。
此外,祖望還增補了程朱理學入元後的學案,如《肖同諸儒學案》等。
通過祖望的增補工作,填補了宗羲原本的一些空白,從而使《宋元學案》作為這一時期的學術史著作更臻于完備。
(二)修定、次定、補定宗羲原本 據《宋元學案·刊例》:凡宗羲原本所有而經祖望增損者,謂之修定;凡宗羲原本所有而祖望唯分其卷次者,謂之次定;凡宗羲原本所有,祖望分其卷次而特為立案者,謂之補定。
其情況分述如下: 宗羲原本中經祖望修定者凡三十一卷,計:安定、泰山、百源、濂溪、明道、伊川、橫渠、上蔡、龜山、廌山、和靖、武夷、豫章、橫浦、艾軒、晦翁、南軒、東萊、梭山複齋、象山、勉齋、潛庵、木鐘、北溪、鶴山、西山真氏、北山四先生、雙峰、介軒、魯齋、草廬等學案。
修定範圍包括案主及其學侶、講友、門人、私淑的本傳、著述和附錄等方面,其中尤以晦翁、南軒、東萊、象山諸學案的修定更為詳盡。
如:《晦翁學案》,祖望補附錄二十八條,舉凡與朱熹同時或稍後的知名學者有關朱子本人的思想、學行和論著的述評,均一一補入;《南軒學案》,祖望補南軒家學、私淑和續傳中若幹人物的本傳,以及《南軒文集》和附錄若幹條;《東萊學案》,祖望修東萊家學中的呂祖儉傳,又補《麗澤講義》《東萊遺集》和附錄若幹條;《象山學案》,祖望補象山私淑趙彥肅傳,以及《白鹿洞講義》和附錄若幹條;等等。
宗羲原本中的其他案卷,祖望也詳略不等地做了若幹補充,而以補案主的論著及其門人、私淑的本傳居多。
全祖望對宗羲原本所做的修定,不但充實了原本的内容,而且更加全面地反映了這些理學家的思想風貌。
宗羲原本中,百源、濂溪、明道、伊川、橫渠、晦翁等六個學案,原各立為一卷,經祖望次定,各分為上下兩卷:上卷包括案主本傳及其主要著作,下卷包括案主的其他著作、附錄及其講友、門人、私淑的行狀等;上卷唯分其卷次,下卷多有修補,故為祖望所次定者凡六卷。
宗羲原本中,經祖望補定者凡三十卷,計:荥陽、劉李諸儒、呂範諸儒、周許諸儒、王張諸儒、紫微、衡麓、五峰、劉胡諸儒、艮齋、止齋、水心(上下卷)、龍川、西山蔡氏、南湖、九峰、滄洲諸儒(上下卷)、嶽麓諸儒、麗澤諸儒、慈湖、絜齋、廣平定川、槐堂諸儒、深甯、東發、靜清、靜修、靜明寶峰等學案,上述學案,均從宗羲原本分出而别立為案卷的。
如:從《安定學案》分出《荥陽學案》,從《和靖學案》分出《紫微學案》,從《晦翁學案》分出《西山蔡氏學案》,從《武夷學案》分出《五峰學案》《衡麓學案》,從《永嘉學案》分出《周許諸儒學案》《艮齋學案》《止齋學案》和《水心學案》,等等。
這樣,不但突出了這些别立為學案的理學家的學術地位,而且還使宗羲原本中有關學派統緒的脈絡更加缜密和清晰。
(三)增定序目,補撰百卷學案《序錄》,補編各學案的師承傳授表 宗羲原本經祖望的修補,大大增加了《宋元學案》的案卷,因此必須對該書序目重新加以增定。
全祖望的高足子弟董秉純在為其師所編的《年譜》中曾言及此事:乾隆十一年(公元1746年)春末,至吳門,“取南雷黃氏《宋儒學案》未成之本,編次序目,重為增定”(《鲒埼亭集》卷首)。
而最具有編纂特色和學術價值的,是他為百卷學案補撰《序錄》和補編學術師承傳授表。
《序錄》以精煉的文字,提綱挈領地對每個學案的内容、特點進行概括,而尤其注重于學術源流、師承關系和立案宗旨的說明。
因此,祖望補撰的百卷學案《序錄》,實際上可以看成是宋元時期的學術史大綱,它為我們研究補撰者的學術觀點,提供了重要的依據。
學術師承傳授表是根據《序錄》的觀點編制的,置于每個學案之首。
它采用“以表為文”的形式,将每案中學者間的相互關系和淵源所自,加以分支别派,标示出來,使讀者明白易解,一目了然。
這是祖望對宗羲原本的一大創造。
(四)考訂史實以補宗羲原本之不足 祖望所考證的史實多偏重于學統師承方面。
例如,艾軒(林光朝)之學傳自和靖(尹焞),祖望考其學術宗旨,認為“本于和靖者反少,本于信伯(王蘋)者反多,實先槐堂之三陸(九韶、九齡、九淵)而起”,故說:“艾軒之學,别為源流”(《宋元學案》卷十七《艾軒學案·序錄》)。
“甬上四先生”楊簡、袁燮、舒璘、沈煥之傳陸學,“《宋史》混而列之”;祖望細考其學統,指出“楊、袁、舒自文安(九韶),而沈自文達(九齡)”(同上卷七十六《廣平定川學案》案語)。
他進而指出九韶、九齡兩人學術旨趣的差異:九韶之言“皆切近有補于日用”,九齡卻“喜為讨論之學”(同上卷五十七《梭山複齋學案·序錄》)。
祖望還訂正宗羲原本某些論斷的失實。
例如,關于唐仲友與永嘉諸子的關系,宗羲認為有過學術上的交往。
祖望遍考永嘉諸子文集,“皆無往複文字”,呂祖謙雖與之同裡,“然絕口不及之”,說明唐仲友是“孤行其教”,不與永嘉諸子往來,故說:“梨洲先生謂永嘉諸子實與先生(唐仲友)和齊斟酌,其說似未然也”(同上卷六十《說齋學案》案語)。
朱熹的《資治通鑒綱目》,其後學力言為朱子所手著。
祖望考之朱子與趙師淵書,證明“《綱目》原未成之書”,而是出于其門人趙師淵之手,“本之朱子者,不過凡例一通”(同上卷四十九《晦翁學案下》案語)。
類似對史書記載失實的考證,在祖望續修《宋元學案》時均一一加以厘正,從而大大提高了該書作為學術史資料的價值。
全祖望續修《宋元學案》未及最後編定成書就去世了。
其書稿存于他的學生盧月船(字配京,今鄞州區人)處達八十年。
這期間,月船及其後人雖曾“謀完是書”,而均因故未果。
道光年間,樸學士王梓材(字艧軒,今鄞州區人)受當時浙江學政何淩漢(湖南道州人)的委托,搜訪該書書稿[6],與同郡馮雲濠“合而定之,整比訛舛,修輯缺遺”,曆經七年,于道光十八年(公元1838年)完成該書的校定,遂使“謝山序錄百卷,頓還舊觀”(何淩漢《宋元學案·原叙》),并由雲濠出資刊刻。
此為《宋元學案》百卷本的初刊本。
不久,書版毀于兵火。
淩漢子紹基“思有以卒成先志”,拟重刊。
王梓材重又對初刊本“精心勘閱”,“補脫正誤”(何紹基《宋元學案·原叙》),曆三年(公元1842—1844年)而成。
道光二十六年(公元1846年),《宋元學案》重刊本問世。
王梓材的校定工作,包括:根據全祖望的百卷《序錄》重新厘定《宋元學案》的案卷,使與之相符;參閱史傳資料,修補原稿本中所缺的人物傳記;依照原稿本的觀點,補編其中所缺的學術師承傳授表,又根據祖望《序錄》,補輯該書最後五個案卷[7],撰寫有關人物及其著述的案語;考訂原稿本中失實的記載;等等。
此外,他還在每個學案案首标明其立案者,指出系宗羲原本所有,還是祖望所特立或經其修改的,并與馮雲濠、何紹基一起,就《宋元學案》的成書、刊刻經過,寫成《宋元學案考略》,使後人得以了解該書各種稿本、刊本的原貌,為研究學術史保存了十分寶貴的資料。
可見,《宋元學案》所以能夠成為現今這樣完善的本子,是與王、馮等人(尤其是王梓材)的校定工作分不開的。
這也是我們在論及編纂《宋元學案》時所以特别提到他們的校定工作的緣故。
第二節 《宋元學案》的學術傾向與黃宗羲、全祖望的治學路徑 《宋元學案》的學術傾向屬于王學的思想體系,但又不完全囿于王學思想體系。
從上述關于該書的編纂情況來看,其學術傾向具有兼取百家、綜羅文獻、和會學術異同、注重經史之學、集一代學術史之大成等特點,這些特點是與其編纂者黃宗羲、全祖望的學術傾向,尤其是與他們的治學路徑相一緻的。
黃宗羲(公元1610—1695年)字太沖,号南雷,學者稱梨洲先生,浙江餘姚人。
他生于明末清初之際,這是一個被稱為“天崩地解”[8]的時代。
明末社會的黑暗,吏治的腐敗,宦官的專權,進一步加劇了社會矛盾,使農民起義連年不斷,市民反抗運動日益高漲。
與此同時,思想界也掀起了一股批判現實、抨擊當道、提倡經世之學、反對理學禁锢因而具有早期啟蒙性質的新思潮。
黃宗羲既接受這一新思潮的洗禮,又是推進這一新思潮的倡導者。
他的一生大緻可以分為前後兩個時期,而以康熙六年(公元1667年)複興甬上證人書院為其界标。
在前期,宗羲主要從事政治活動。
他步武東林,進行反閹宦的鬥争,其矛頭直指封建專制統治;繼而“身遭國變”,于是投入抗清鬥争;丙申(順治十三年,公元1656年)以後,他深感光複無望,乃奉母歸裡,從此畢力于著述。
這一時期,他的重要代表作是寫成于康熙二年(公元1663年)的《明夷待訪錄》一書。
此書系統地總結了宗羲前期的社會政治思想。
他猛烈地抨擊封建君主專制,謂君主為“天下之大害”(《原君》),主張把君民的從屬關系颠倒過來,變“君”主“民”客為“民”主“君”客(同上);他揭露封建專制無“公法”,其所謂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原法》),主張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他更主張把學校變成“公其是非”的清議機關,反對以天子的意見定是非的思想專制(《學校》);等等。
這些思想觀點,是宗羲前期思想中最富有民主性精華的内容,它閃爍着批判封建主義的光芒。
在後期,宗羲專門從事學術研究,于理學、經學、史學、天文、曆算等方面均有高深的造詣,而尤其注重經史之學的研究。
這方面的重要著作有:《易學象數論》(六卷)、《授書随筆》(一卷)、《明儒學案》(六十二卷)、《宋元學案》(未成書)等。
黃宗羲的學術觀點雖未能盡脫“求理于心”的王學藩籬,故難免為“道德心術”所累。
但是晚明王學末流之“空疏”,又使他痛感純主觀的道德追求(即所謂“尊德性”)無補于救世,因而又折入對于“實學”的追求(即所謂“道問學”),試圖通過“道問學”以成就“尊德性”。
這一學風的轉向,是宗羲學術傾向的一大特點。
具體地說: 首先,它表現為提倡讀書。
這是宗羲有感于晚明學風的流弊而發的。
他說: 今之言心學者,則無事乎讀書窮理;言理學者,其所讀之書,不過經生之章句,其所窮之理,不過字義之從違……封己守殘,摘索不出一卷之内……。
(《南雷文案》卷二《留别海昌同學序》) 他一方面批評“言心學者”之不事讀書,另一方面又批評“言理學者”之抱殘守阙,見識不廣。
他提倡學者不但要讀書,而且要多讀書。
宗羲的上述觀點,在全祖望的《梨洲先生神道碑文》(以下簡稱《神道碑文》)中也有明白的記載: 公(指宗羲)謂:“明人講學,襲《語錄》之糟粕,不以六經為根柢,束書而從事于遊談”,故受業者必先窮經。
經術所以經世,方不為迂儒之學,故兼令讀史。
又謂:“讀書不多,無以證斯理之變化;多而不求于心,則為俗學”,故凡受公之教者,不堕講學之流弊。
(《鲒埼亭集》卷十一) 這裡,宗羲指出了讀書與明理的關系:隻有多讀書,才能明白事理,才能把握住事理的變化。
他這種認識事理的方法,包含着用知識來論證事理的積極内容,較之王學末流之空談性命,顯然是前進了一步。
實際上,這是由“道問學”進于“尊德性”的認識方法。
其次,它表現為注重經史之學的研究。
宗羲提倡讀書,主要是指讀經書和史書。
這在上引全祖望所撰的《神道碑文》中已講得十分清楚。
宗羲所以注重經史之學,不是為古而古,為學術而學術,而是為了經世。
他認為,“六經皆載道之書”(《南雷文案》卷二《學禮質疑序》),“窮經”是為了明治世之道。
因此,他反對墨守經書的成訓,泥古不化,而提倡“經術所以經世”。
同樣,他所以提倡讀史書,注重史學,也是旨在經世,故說:學“必證明于史籍而後足以應務”(《鲒埼亭集》外編卷十六《甬上證人書院記》)。
據全祖望《神道碑文》,宗羲早年即遵父命,發憤讀史,“自明十三朝實錄,上溯二十一史,靡不究心”(《鲒埼亭集》卷十一)。
章學誠謂:“浙東之學言性命者必究于史,此其所以卓也”;而開此風氣之先者,實始于宗羲(《文史通義·浙東學術》)。
梁啟超認為,宗羲是“清代史學開山之祖”,其“學問影響後來最大者,在他的史學”(《中國近三百年學術史》)。
康熙十八年(公元1679年)開明史館,其館員多為宗羲的後學。
而傳其學成績卓著者,要首推萬斯同。
現
清初纂修的學術史著作多側重于考證理學源流,辨析理學家的學統師承,具有理學史的性質特點。
纂修者往往借修史以闡明自己的理學觀點,試圖重振理學。
這是清初理學研究的一個特點。
有關這方面的學術史著作,僅康熙朝就多達十幾部,其中以孫奇逢的《理學宗傳》、黃宗羲的《明儒學案》、萬斯同的《儒林宗派》等最顯于世。
《宋元學案》也屬于這一時期編纂的學術史著作。
由于它是依據理學發展的線索并嚴格按照一定的體例編纂的,因此,本章拟從理學史的角度對這部著作的下述問題——《宋元學案》的編纂成書,《宋元學案》的學術傾向與黃宗羲、全祖望的治學路徑,《宋元學案》對于理學源流和學統師承的辨析,《宋元學案》關于理學史上諸論争的觀點,《宋元學案》的體例特點以及它在學術史上的地位等逐一進行探讨,而重點則在闡明《宋元學案》是如何對宋元時期的理學進行總結的。
第一節 《宋元學案》的編纂成書 《宋元學案》系黃宗羲繼《明儒學案》之後于康熙十五至三十四年間(公元1676—1695年)編纂的又一部學術史著作。
其初無定名,稱法不一:或稱《宋儒學案》,或稱《宋元儒學案》,或以《宋儒學案》《元儒學案》分稱。
直至道光年間,王梓材、馮雲濠校定此書時,鑒于全祖望“所定《序錄》,自宋及元,合為百卷”,才合稱《宋元學案》。
衆所周知,《宋元學案》非出自宗羲一人之手,也非成于一時,而是曆經其子百家、私淑全祖望續修,又經同郡王梓材、馮雲濠校定,才最後整理成為百卷定本的。
從宗羲草創此書至最後編定刊刻出版,曆時将近兩個世紀[1]。
盡管如此,黃宗羲草創《宋元學案》之功,是不可抹煞的。
他為該書發凡起例,奠定規模,使後繼者的續編工作有章可循,其貢獻更非他人所能比拟。
從案卷的設立情況來看,全書一百卷,立案九十一個,而為宗羲所立者凡六十七卷,五十九個學案,占全書所立案卷三分之二左右。
《宋元學案·刊例》謂“梨洲原本無多,其經謝山續補者,十居六七”,這顯然與該書案卷設立的情況不符。
恰恰相反,宗羲原本已立者十居六七。
從案卷的内容來看,大凡在宋元理學史上有過重大影響的理學家和學術流派,宗羲均一一加以論列。
如:理學先驅的“宋初三先生”——胡瑗、孫複、石介,宗羲分别立為安定、泰山兩學案;理學中的濂、洛、關、閩四大家——周惇頤、程颢、程頤、張載、朱熹,宗羲分别立為濂溪、明道、伊川、橫渠、紫陽(今本作晦翁)諸學案;程門高弟謝良佐、楊時、遊酢、尹焞,朱門高弟黃榦等,在弘揚師說,發展理學思想方面,都有其獨特的貢獻,宗羲均為之分别立案[2];陸學開山陸九淵,宗羲列入《金溪學案》之三(今本作《象山學案》);世稱“甬上四先生”的陸門高弟楊簡、袁燮、舒璘、沈煥等,在發展心學思想,别立陸學門戶方面,各有所建樹,宗羲分别為之立傳,附于《金溪學案》[3];南宋私淑洛學之大成者胡安國,宗羲立為《武夷學案》;湖湘學派的奠基者張栻,宗羲立為《南軒學案》;以傳中原文獻之學統著稱的呂祖謙,宗羲立為《東萊學案》;葉适、陳亮的事功之學,宗羲分别列入《永嘉學案》(今本作《水心學案》)、《永康學案》(今本作《龍川學案》);“北山四先生”何基、王柏、金履祥、許謙為南宋末年金華朱學的主要傳人,宗羲立為《金華學案》(今本作《北山四先生學案》);宋元之際,北方朱學傳人許衡、劉因、吳澄等,宗羲列入《北方學案》[4]。
又如:以象數學顯名而為理學别派的邵雍,宗羲立為《康節學案》(今本作《百源學案》);浙東四明之學,由祖陸而宗朱者,始自史蒙卿、黃震,宗羲列入《四明朱門學案》(今本分别作《靜清學案》《東發學案》)。
此外,宗羲還為二程、張載、朱熹、呂祖謙、陸九淵諸理學大師的及門和再傳弟子分别立案,如:屬二程的有《劉李諸儒學案》,屬張載的有《藍田學案》(今本作《呂範諸儒學案》),屬朱熹的有《潛庵學案》《潛室學案》(今本作《木鐘學案》)、《南湖學案》《北溪學案》《滄洲諸儒學案》,屬陸九淵的有《槐堂諸儒學案》,屬呂祖謙的有《麗澤諸儒學案》,等等。
上述學案,僅舉其要,尚不包括宗羲所立學案的全部,但也足以窺見《宋元學案》一書的概貌。
宗羲卒時,其子百家已年逾半百[5]。
宗羲生前纂修《宋元學案》,百家自當與聞其事,他對宗羲的學術史觀點及其編纂《宋元學案》的體例,也自當有所了解。
所以,在宗羲死後,他得以承父志續輯該書。
《清史稿·儒林一》稱其“傳宗羲學”,絕非虛語。
他在該書案語中往往稱引宗羲之語,标以“先遺獻曰”,作為立論的依據,說明他确是恪守家學,然而又有所補充和發揮。
王梓材、馮雲濠校定《宋元學案》所依據的餘姚黃氏校補本,就是經百家編輯和加工的。
全祖望繼百家之後,于乾隆十一年(公元1746年)開始續修《宋元學案》,直至卒前一年(公元1754年),曆時九載。
祖望《蕺山相韓舊塾記》說:“予續南雷《宋儒學案》,旁搜不遺餘力。
蓋有六百年來儒林所不及知而予表而出之者”(《鲒埼亭集》卷三十),足見其續修《宋元學案》用力之勤,而他對于自己的續修工作也是頗為自負的。
祖望的續修工作,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增補宗羲原本所無的學案 據統計,為祖望所特立的學案有三十二個,凡三十三卷,約占全書所立案卷的三分之一。
祖望所增補的案卷大緻可分為四類: (1)增補理學先驅學案。
宗羲原本以安定、泰山兩學案開卷,緊接着是康節(百源)、濂溪、明道、伊川、橫渠諸學案;祖望則依據學術統緒的先後,從中補立了高平、廬陵、古靈四先生、士劉諸儒和涑水等五個學案,作為“北宋五子”周、邵、張、二程的前驅先路。
(2)增補學派傳衍學案。
宗羲原本的《涑水學案》已佚,祖望不僅補立該案,而且還補立涑水學統傳衍的案卷《元城學案》《華陽學案》和《景迂學案》。
理學别派邵雍,宗羲原本僅有其本案而無專門的傳衍學案;祖望從宗羲原本的《康節學案》中,分出《王張諸儒學案》,并補立了《張祝諸儒學案》,以續邵雍《周易》象數之學。
世謂象山學無師承,祖望則認為兼出于王蘋,故特補立《震澤學案》。
(3)增補于學術有功者的學案。
如範仲淹和範鎮、呂公著、韓維諸人,均為宋室宰輔,于提倡學術有功,祖望特為之分别補立《高平學案》和《範呂諸儒學案》,加以表彰。
又如:唐仲友于乾、淳之際倡經制之學,祖望為之補立《說齋學案》,以記其事迹和學說。
(4)增補理學以外的學案。
如:王安石之新學、蘇氏父子(蘇洵、蘇轼、蘇轍)之蜀學、李純甫近禅的“異端”之學,世謂為“雜學”或“邪門左道”,不列入理學之流;祖望則分别為之補立《荊公新學略》《蘇氏蜀學略》和《屏山〈鳴道集說〉略》,指明其學術思想上的特色和“弊端”。
此外,祖望還增補了程朱理學入元後的學案,如《肖同諸儒學案》等。
通過祖望的增補工作,填補了宗羲原本的一些空白,從而使《宋元學案》作為這一時期的學術史著作更臻于完備。
(二)修定、次定、補定宗羲原本 據《宋元學案·刊例》:凡宗羲原本所有而經祖望增損者,謂之修定;凡宗羲原本所有而祖望唯分其卷次者,謂之次定;凡宗羲原本所有,祖望分其卷次而特為立案者,謂之補定。
其情況分述如下: 宗羲原本中經祖望修定者凡三十一卷,計:安定、泰山、百源、濂溪、明道、伊川、橫渠、上蔡、龜山、廌山、和靖、武夷、豫章、橫浦、艾軒、晦翁、南軒、東萊、梭山複齋、象山、勉齋、潛庵、木鐘、北溪、鶴山、西山真氏、北山四先生、雙峰、介軒、魯齋、草廬等學案。
修定範圍包括案主及其學侶、講友、門人、私淑的本傳、著述和附錄等方面,其中尤以晦翁、南軒、東萊、象山諸學案的修定更為詳盡。
如:《晦翁學案》,祖望補附錄二十八條,舉凡與朱熹同時或稍後的知名學者有關朱子本人的思想、學行和論著的述評,均一一補入;《南軒學案》,祖望補南軒家學、私淑和續傳中若幹人物的本傳,以及《南軒文集》和附錄若幹條;《東萊學案》,祖望修東萊家學中的呂祖儉傳,又補《麗澤講義》《東萊遺集》和附錄若幹條;《象山學案》,祖望補象山私淑趙彥肅傳,以及《白鹿洞講義》和附錄若幹條;等等。
宗羲原本中的其他案卷,祖望也詳略不等地做了若幹補充,而以補案主的論著及其門人、私淑的本傳居多。
全祖望對宗羲原本所做的修定,不但充實了原本的内容,而且更加全面地反映了這些理學家的思想風貌。
宗羲原本中,百源、濂溪、明道、伊川、橫渠、晦翁等六個學案,原各立為一卷,經祖望次定,各分為上下兩卷:上卷包括案主本傳及其主要著作,下卷包括案主的其他著作、附錄及其講友、門人、私淑的行狀等;上卷唯分其卷次,下卷多有修補,故為祖望所次定者凡六卷。
宗羲原本中,經祖望補定者凡三十卷,計:荥陽、劉李諸儒、呂範諸儒、周許諸儒、王張諸儒、紫微、衡麓、五峰、劉胡諸儒、艮齋、止齋、水心(上下卷)、龍川、西山蔡氏、南湖、九峰、滄洲諸儒(上下卷)、嶽麓諸儒、麗澤諸儒、慈湖、絜齋、廣平定川、槐堂諸儒、深甯、東發、靜清、靜修、靜明寶峰等學案,上述學案,均從宗羲原本分出而别立為案卷的。
如:從《安定學案》分出《荥陽學案》,從《和靖學案》分出《紫微學案》,從《晦翁學案》分出《西山蔡氏學案》,從《武夷學案》分出《五峰學案》《衡麓學案》,從《永嘉學案》分出《周許諸儒學案》《艮齋學案》《止齋學案》和《水心學案》,等等。
這樣,不但突出了這些别立為學案的理學家的學術地位,而且還使宗羲原本中有關學派統緒的脈絡更加缜密和清晰。
(三)增定序目,補撰百卷學案《序錄》,補編各學案的師承傳授表 宗羲原本經祖望的修補,大大增加了《宋元學案》的案卷,因此必須對該書序目重新加以增定。
全祖望的高足子弟董秉純在為其師所編的《年譜》中曾言及此事:乾隆十一年(公元1746年)春末,至吳門,“取南雷黃氏《宋儒學案》未成之本,編次序目,重為增定”(《鲒埼亭集》卷首)。
而最具有編纂特色和學術價值的,是他為百卷學案補撰《序錄》和補編學術師承傳授表。
《序錄》以精煉的文字,提綱挈領地對每個學案的内容、特點進行概括,而尤其注重于學術源流、師承關系和立案宗旨的說明。
因此,祖望補撰的百卷學案《序錄》,實際上可以看成是宋元時期的學術史大綱,它為我們研究補撰者的學術觀點,提供了重要的依據。
學術師承傳授表是根據《序錄》的觀點編制的,置于每個學案之首。
它采用“以表為文”的形式,将每案中學者間的相互關系和淵源所自,加以分支别派,标示出來,使讀者明白易解,一目了然。
這是祖望對宗羲原本的一大創造。
(四)考訂史實以補宗羲原本之不足 祖望所考證的史實多偏重于學統師承方面。
例如,艾軒(林光朝)之學傳自和靖(尹焞),祖望考其學術宗旨,認為“本于和靖者反少,本于信伯(王蘋)者反多,實先槐堂之三陸(九韶、九齡、九淵)而起”,故說:“艾軒之學,别為源流”(《宋元學案》卷十七《艾軒學案·序錄》)。
“甬上四先生”楊簡、袁燮、舒璘、沈煥之傳陸學,“《宋史》混而列之”;祖望細考其學統,指出“楊、袁、舒自文安(九韶),而沈自文達(九齡)”(同上卷七十六《廣平定川學案》案語)。
他進而指出九韶、九齡兩人學術旨趣的差異:九韶之言“皆切近有補于日用”,九齡卻“喜為讨論之學”(同上卷五十七《梭山複齋學案·序錄》)。
祖望還訂正宗羲原本某些論斷的失實。
例如,關于唐仲友與永嘉諸子的關系,宗羲認為有過學術上的交往。
祖望遍考永嘉諸子文集,“皆無往複文字”,呂祖謙雖與之同裡,“然絕口不及之”,說明唐仲友是“孤行其教”,不與永嘉諸子往來,故說:“梨洲先生謂永嘉諸子實與先生(唐仲友)和齊斟酌,其說似未然也”(同上卷六十《說齋學案》案語)。
朱熹的《資治通鑒綱目》,其後學力言為朱子所手著。
祖望考之朱子與趙師淵書,證明“《綱目》原未成之書”,而是出于其門人趙師淵之手,“本之朱子者,不過凡例一通”(同上卷四十九《晦翁學案下》案語)。
類似對史書記載失實的考證,在祖望續修《宋元學案》時均一一加以厘正,從而大大提高了該書作為學術史資料的價值。
全祖望續修《宋元學案》未及最後編定成書就去世了。
其書稿存于他的學生盧月船(字配京,今鄞州區人)處達八十年。
這期間,月船及其後人雖曾“謀完是書”,而均因故未果。
道光年間,樸學士王梓材(字艧軒,今鄞州區人)受當時浙江學政何淩漢(湖南道州人)的委托,搜訪該書書稿[6],與同郡馮雲濠“合而定之,整比訛舛,修輯缺遺”,曆經七年,于道光十八年(公元1838年)完成該書的校定,遂使“謝山序錄百卷,頓還舊觀”(何淩漢《宋元學案·原叙》),并由雲濠出資刊刻。
此為《宋元學案》百卷本的初刊本。
不久,書版毀于兵火。
淩漢子紹基“思有以卒成先志”,拟重刊。
王梓材重又對初刊本“精心勘閱”,“補脫正誤”(何紹基《宋元學案·原叙》),曆三年(公元1842—1844年)而成。
道光二十六年(公元1846年),《宋元學案》重刊本問世。
王梓材的校定工作,包括:根據全祖望的百卷《序錄》重新厘定《宋元學案》的案卷,使與之相符;參閱史傳資料,修補原稿本中所缺的人物傳記;依照原稿本的觀點,補編其中所缺的學術師承傳授表,又根據祖望《序錄》,補輯該書最後五個案卷[7],撰寫有關人物及其著述的案語;考訂原稿本中失實的記載;等等。
此外,他還在每個學案案首标明其立案者,指出系宗羲原本所有,還是祖望所特立或經其修改的,并與馮雲濠、何紹基一起,就《宋元學案》的成書、刊刻經過,寫成《宋元學案考略》,使後人得以了解該書各種稿本、刊本的原貌,為研究學術史保存了十分寶貴的資料。
可見,《宋元學案》所以能夠成為現今這樣完善的本子,是與王、馮等人(尤其是王梓材)的校定工作分不開的。
這也是我們在論及編纂《宋元學案》時所以特别提到他們的校定工作的緣故。
第二節 《宋元學案》的學術傾向與黃宗羲、全祖望的治學路徑 《宋元學案》的學術傾向屬于王學的思想體系,但又不完全囿于王學思想體系。
從上述關于該書的編纂情況來看,其學術傾向具有兼取百家、綜羅文獻、和會學術異同、注重經史之學、集一代學術史之大成等特點,這些特點是與其編纂者黃宗羲、全祖望的學術傾向,尤其是與他們的治學路徑相一緻的。
黃宗羲(公元1610—1695年)字太沖,号南雷,學者稱梨洲先生,浙江餘姚人。
他生于明末清初之際,這是一個被稱為“天崩地解”[8]的時代。
明末社會的黑暗,吏治的腐敗,宦官的專權,進一步加劇了社會矛盾,使農民起義連年不斷,市民反抗運動日益高漲。
與此同時,思想界也掀起了一股批判現實、抨擊當道、提倡經世之學、反對理學禁锢因而具有早期啟蒙性質的新思潮。
黃宗羲既接受這一新思潮的洗禮,又是推進這一新思潮的倡導者。
他的一生大緻可以分為前後兩個時期,而以康熙六年(公元1667年)複興甬上證人書院為其界标。
在前期,宗羲主要從事政治活動。
他步武東林,進行反閹宦的鬥争,其矛頭直指封建專制統治;繼而“身遭國變”,于是投入抗清鬥争;丙申(順治十三年,公元1656年)以後,他深感光複無望,乃奉母歸裡,從此畢力于著述。
這一時期,他的重要代表作是寫成于康熙二年(公元1663年)的《明夷待訪錄》一書。
此書系統地總結了宗羲前期的社會政治思想。
他猛烈地抨擊封建君主專制,謂君主為“天下之大害”(《原君》),主張把君民的從屬關系颠倒過來,變“君”主“民”客為“民”主“君”客(同上);他揭露封建專制無“公法”,其所謂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原法》),主張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他更主張把學校變成“公其是非”的清議機關,反對以天子的意見定是非的思想專制(《學校》);等等。
這些思想觀點,是宗羲前期思想中最富有民主性精華的内容,它閃爍着批判封建主義的光芒。
在後期,宗羲專門從事學術研究,于理學、經學、史學、天文、曆算等方面均有高深的造詣,而尤其注重經史之學的研究。
這方面的重要著作有:《易學象數論》(六卷)、《授書随筆》(一卷)、《明儒學案》(六十二卷)、《宋元學案》(未成書)等。
黃宗羲的學術觀點雖未能盡脫“求理于心”的王學藩籬,故難免為“道德心術”所累。
但是晚明王學末流之“空疏”,又使他痛感純主觀的道德追求(即所謂“尊德性”)無補于救世,因而又折入對于“實學”的追求(即所謂“道問學”),試圖通過“道問學”以成就“尊德性”。
這一學風的轉向,是宗羲學術傾向的一大特點。
具體地說: 首先,它表現為提倡讀書。
這是宗羲有感于晚明學風的流弊而發的。
他說: 今之言心學者,則無事乎讀書窮理;言理學者,其所讀之書,不過經生之章句,其所窮之理,不過字義之從違……封己守殘,摘索不出一卷之内……。
(《南雷文案》卷二《留别海昌同學序》) 他一方面批評“言心學者”之不事讀書,另一方面又批評“言理學者”之抱殘守阙,見識不廣。
他提倡學者不但要讀書,而且要多讀書。
宗羲的上述觀點,在全祖望的《梨洲先生神道碑文》(以下簡稱《神道碑文》)中也有明白的記載: 公(指宗羲)謂:“明人講學,襲《語錄》之糟粕,不以六經為根柢,束書而從事于遊談”,故受業者必先窮經。
經術所以經世,方不為迂儒之學,故兼令讀史。
又謂:“讀書不多,無以證斯理之變化;多而不求于心,則為俗學”,故凡受公之教者,不堕講學之流弊。
(《鲒埼亭集》卷十一) 這裡,宗羲指出了讀書與明理的關系:隻有多讀書,才能明白事理,才能把握住事理的變化。
他這種認識事理的方法,包含着用知識來論證事理的積極内容,較之王學末流之空談性命,顯然是前進了一步。
實際上,這是由“道問學”進于“尊德性”的認識方法。
其次,它表現為注重經史之學的研究。
宗羲提倡讀書,主要是指讀經書和史書。
這在上引全祖望所撰的《神道碑文》中已講得十分清楚。
宗羲所以注重經史之學,不是為古而古,為學術而學術,而是為了經世。
他認為,“六經皆載道之書”(《南雷文案》卷二《學禮質疑序》),“窮經”是為了明治世之道。
因此,他反對墨守經書的成訓,泥古不化,而提倡“經術所以經世”。
同樣,他所以提倡讀史書,注重史學,也是旨在經世,故說:學“必證明于史籍而後足以應務”(《鲒埼亭集》外編卷十六《甬上證人書院記》)。
據全祖望《神道碑文》,宗羲早年即遵父命,發憤讀史,“自明十三朝實錄,上溯二十一史,靡不究心”(《鲒埼亭集》卷十一)。
章學誠謂:“浙東之學言性命者必究于史,此其所以卓也”;而開此風氣之先者,實始于宗羲(《文史通義·浙東學術》)。
梁啟超認為,宗羲是“清代史學開山之祖”,其“學問影響後來最大者,在他的史學”(《中國近三百年學術史》)。
康熙十八年(公元1679年)開明史館,其館員多為宗羲的後學。
而傳其學成績卓著者,要首推萬斯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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