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章 王守仁的心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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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即行即知”的情況是有的,此時,知與行是緊密結合在一起的。

    但是,結合絕不是“合一”,因為知與行畢竟是認識過程的兩個階段。

    因此,王守仁“合一并進”論,其根源就是所謂“心理合一之體”。

    在“心理合一”理論指導下,他認為,“欲食之心即是意,即是行之始”,“欲行之心即是意,即是行之始”,把行動的思想動機等同于行動本身,混淆了知與行的界限。

     誠然,王守仁的某些言論已經接近于人類的實踐是有目的的活動這一思想,這是他知行論的合理因素。

    如解“學”為“求能其事”;解“問”為“求解其惑”;解“思”為“求通其說”;解“辨”為“求精其察”;解“行”為“求履其實”。

    認為學、問、思、辨都是有目的的活動。

    這是很有見地的。

    但是,把學、問、思、辨的精神活動等同于客觀實踐的“行”,從而得出“合其事而言則一”的結論,這就錯了。

    又如,說“有欲食之心然後知食”,“有欲行之心然後知路”,這也沒錯。

    但是,動機和行為畢竟是兩碼事,把“欲食之心”等同于“食”,把“欲行之心”等同于“行”,這就錯了。

    為了論證“知行合一”,王守仁還曾經援用一些為生活實踐所證明了的經驗常識,如說“食味之美惡,必待入口而後知”,“路歧之險夷,必待身親履曆而後知”,“啞子吃苦瓜,與你說不得;你要知此苦,還須你自吃”(同上卷一《傳習錄》上)。

    又說“學射,則必張弓挾矢、引滿中的;學書,則必伸紙執筆,操觚染翰”(同上卷二《答顧東橋書》)雲雲,也不失為對事物的正确的認識。

     盡管如此,“知行合一”在命題上也自有其比前人進步的一面。

     首先,在理論結構上,以“心即理”為前提,以“知行合一”為指歸,從因果律看,這其間是有其邏輯必然性的。

    所謂“吾心即物理,無假外求”,因而隻要體認自心,便“事事物物皆得其理”。

    這種認識論,雖然誇大了主觀能動的一面,但是,就其解剖自身(吾心固有的“良知”)以推求萬物萬理的認識方法來看,卻也蘊涵有“一般(‘事事物物’)存在于個别(‘吾心良知’)之中”的辯證因素。

    “吾心良知”屬“知”,“緻吾心良知于事事物物”屬“行”,“知行合一”便以其“發展了能動的方面”而達到了前所未有的唯心主義認識論高度,從而為宋明理學增進了一個新的範疇,為認識論的發展開拓了一個新的境界,而這對于後世知行觀的建立,顯然是起了觸媒的作用,曾從中得到了啟發。

    例如,王夫之就曾從批評“知行合一”論入手,總結出“知行相資以互用”的觀點。

    他說:“知行相資以為用。

    唯其各有緻功,而亦各有其效,故相資以互用。

    則于其相互,益知其必分矣。

    同者不相為用,資于異者乃和同而起功,此定理也。

    不知其各有功效而相資,于是而姚江王氏知行合一之說得借口以惑世”(《禮記章句》卷三十一)。

     其次,“知行合一”是為反對朱熹的“知先行後”說而提出的。

    朱熹《四書集注》第二十章注“博學之、審問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雲:“學、問、思、辨,所以擇善而為知,學而知也;笃行,所以固執而為仁,利而行也。

    程子曰:五者廢其一,非學也。

    ”這就是說,在認識過程中,知與行是分作兩截的,知在前,行在後,二者不是“循環往複,以至無窮”的辯證統一過程。

    朱熹雖然把認識過程的兩個階段提出來了,但卻割裂了二者的辯證關系,是不恰當的。

    對此,王守仁提出“知行合一”命題,強調認識過程兩個階段之間的統一與聯系,這是王氏高于朱氏之處,是他對于認識論的新貢獻,應給予肯定。

    但是,王守仁從一個極端走向了另一極端。

    在認識論問題上,他和朱熹一樣,都不可避免地犯了形而上學的錯誤。

    這就是,他們所謂的“知”“行”,不是指對于外部世界的認識,也不是指對于社會活動的實踐,而隻不過是對于“天理”“良知”的體認和對封建道德的踐履,因而是純屬主觀的心理活動,而不具有社會實踐的客觀性質。

    歸根到底,他們的知行觀,都以割裂主客觀的聯系為歸宿。

     三、緻良知 “緻良知”或曰“緻知格物”,這是王守仁關于認識方法的核心思想。

    他稱之為“學問大頭腦”,認為是“千古聖聖相傳的一點真骨血”,“譬之操舟得舵,平瀾淺濑無不如意,雖遇颠風逆浪,舵柄在手,可免沒溺之患”(《全書》卷三十三《年譜》二)。

     王守仁如此标榜的“緻良知”命題,其實隻是将《大學》的“緻知”與《孟子》的“良知”觀點結合起來。

    《大學》雲:“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國;欲治其國者,先齊其家;欲齊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誠其意;欲誠其意者,先緻其知:緻知在格物。

    物格而後知至,知至而後意誠,意誠而後心正,心正而後身修,身修而後家齊,家齊而後國治,國治而後天下平。

    ”這裡,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活動被演繹為“格物、緻知、誠意、正心”的修養活動,而“格物”成為身心修養的首要環節。

    但是,“緻知在格物,物格而後知至”的觀點和王守仁“心即理”“知行合一”哲學有矛盾。

    為了解決這個矛盾,以堅持其“心外無物”的主觀唯心主義立場,王守仁便采用正名主義的傳統手法,在“格、物”二字上大做文章。

     他認為,《大學》“格物”的“格”,不能以“至”字訓,而當作“正”字解。

    他舉《尚書》“格其非心”為例,說:“格者,正也,正其不正以歸于正之謂也。

    正其不正者,去惡之謂也;歸于正者,為善之謂也。

    夫是之謂格”(同上卷二十六《大學問》)。

    如此說來,“格物”便成了“正物”。

    但是,“天下之物本無可格者,其格物之功隻在身心上做”(同上卷三《傳習錄》下),“故格物者,格其心之物也,格其意之物也,格其知之物也”(同上卷二《答羅整庵少宰書》)。

    那麼,“物”如何就是“心、意、知之物”呢?他解釋道: 物者事也,凡意之所發必有其事,意所在之事謂之物。

    (同上卷二十六《大學問》) 身之主宰便是心,心之所發便是意,意之本體便是知,意之所在便是物。

    如意在于事親,即事親便是一物;意在于事君,即事君便是一物;意在于仁人愛物,即仁人愛物便是一物;意在于視聽言動,即視聽言動便是一物,所以某說無心外之理,無心外之物。

    (同上卷一《傳習錄》上) 這裡,王守仁提出知、意、物三者的關系問題,包含着合理的因素。

    意,即意念、動機,這是人的主觀意識範疇内的東西,故說“意之本體便是知”。

    意念所及,不管是對于道德倫理,還是行為感覺,都是對象,故謂之“物”。

    他對人的心理結構所做的分析,是很細緻的。

    但是,他所謂“物”,乃是“心”的附屬品。

    于是,意即是物,物即是事,事即是知,知即是行,通過這樣的同義反複,身、心、意、知、物便成了以心為基礎的統一體,《大學》“緻知在格物”也就變成為“緻知在誠意”了。

    王守仁接着說:“《中庸》言:不誠無物。

    《大學》明明德之功,隻是個誠意;誠意之功,隻是個格物”(同上)。

    至此,“格物”“緻知”“誠意”“正心”的序列範疇就在唯心主義的前提下,統一于王守仁的“格心”理論,而為“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目的服務。

     孟子曰:“人之所不學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慮而知者,其良知也。

    孩提之童,無不知愛其親也;及其長也,無不知敬其兄也。

    親親,仁也;敬長,義也”(《孟子·盡心上》)。

    孟子認為,“良知”是心的本體,是先天固有的,“良知”而外,别無所謂“知”。

    這正符合王守仁的理論需要。

    他發揮說,“良知”是“造化的精靈”,它“生天生地”,是“與物無對”的宇宙根源,“人若複得它完完全全,無少虧欠”,便完成了對宇宙的認識;因此,“聖人隻是順其良知之發用,天地萬物,俱在我良知的發用流行中,何嘗又有一物,超乎良知之外,能作得障礙”(《全書》卷三《傳習錄》下)!所謂“良知不由見聞而有,而見聞莫非良知之用;故良知不滞于見聞,而亦不離于見聞”(同上卷二《答歐陽崇一》),也就是這個意思。

     這樣,被改造過的《大學》“緻知”和被發揮了的《孟子》“良知”便溶合為王守仁的“緻良知”說。

     “緻良知”說作為道德修養論,是以“存天理,去人欲”為其内容和歸宿的。

     “天理”是北宋以來理學家講論最多的論題,它實際上指的就是“仁義禮智”四端。

    我們知道,理學的基本特點就是以哲學論證倫理學,更具體地說,即是以“天理”“良知”論證封建道德的絕對權威。

    王守仁的思想學說也具有這種特點。

    他強調說:“這些子看得透徹,随他千言萬語,是非誠僞,列前便明,合得便是,合不得便非”(同上卷三《傳習錄》下)。

    他還把“良知”與“天理”等同起來,如說,“吾心之良知,即所謂天理也”(同上卷二《答顧東橋書》),“良知是天理之昭明靈覺處,故良知即是天理”(同上《答歐陽崇一》)。

    按照這一觀點,所謂“良知”,約而言之,就叫“天理”;推而衍之,便成了孝、弟、忠、信、五倫百行的道德規範。

    他說: 見父自然知孝,見兄自然知弟,見孺子入井自然知恻隐,此便是良知。

    (同上卷一《傳習錄》上) 故緻此良知之真誠恻怛以事親便是孝,緻此良知之真誠恻怛以從兄便是弟,緻此良知之真誠恻怛以事君便是忠。

    隻是一個良知,一個真誠恻怛。

    (同上卷二《答聶文蔚》二) 這便是“緻良知”的内容。

    然而,就在“天理、人欲”問題上,王守仁的修養論産生了一個無法克服的内在矛盾。

    因為他說: 性無不善,故知無不良。

    良知即是未發之中,即是廓然大公、寂然不動之本體,人人之所同具者也。

    但不能不昏蔽于物欲。

    故須學以去其昏蔽,然于良知之本體,初不能有加損于毫末也。

    知無不良,而中寂大公未能全者,是昏蔽之未盡去,而存之未純耳。

    體即良知之體,用即良知之用,甯複有超然于體用之外者乎?(同上《答陸原靜》) 問題就在這裡:既然“性無不善,知無不良”,而且“人人之所同具”,則作為“心之本體”的“良知”就不會有“昏蔽于物欲”的可能;既然“體即良知之體,用即良知之用”,而“良知即是天理”,在邏輯上就不允許有與之對立的“人欲”幹擾。

    這樣,不僅“心即理”的理論前提不擊自潰,而且“物欲”的客觀存在,也使自己的“良知”學說趨于破滅。

    由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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