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朱熹的理學思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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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子隐諱之義,聖人(指孔子)之微意也。
前世史官修其本朝之史者,多取《春秋》之法,然已非史法。
又觀後世之人修前代之史,乃亦有為之隐諱,而使亂臣(刊本誤作世)賊子之罪,不白于世人之耳目者,則于義何所當乎?《通鑒》所書已革此弊,然亦有未深切者。
今頗正之如左,觀者詳之。
”要把亂臣賊子的弑君之罪大白于世人的耳目,凡是有名有姓的,一定要書名書姓,一定要書明弑君,不得隐諱。
為此,按照具體情況,又有些補充規定,如毒弑者加“進毒”字,如王莽、梁冀的進毒弑君。
凡是篡國,因其事不同,故随事異文。
如王莽、董卓、曹操,從他們得政,遷官建國,“皆依《範史》(範晔《後漢書》),直以‘自為’‘自立’書之。
” 第四是褒揚尊者、賢者與死節者。
例如,謝病、請老、緻仕,在宰相、賢臣則書之,漢朝的張良、王吉、疏廣、疏受、韋賢就是如此。
又如下獄、死,在無罪而賢者,則加以特書。
又如鄉裡、世系,不能悉記,唯賢者則著其略。
又如諸臣之卒,惟宰相悉書。
在賢者,則書曰:某官某爵姓名卒。
又如死節者,皆異文以見褒,漢朝的翟義、龔勝、王經,蜀漢的劉谌、諸葛瞻就是如此。
這條原則,表明對尊者、賢者的褒贊、尊重,表明對賢而死節者特别表彰。
第五是在“取《春秋》之義”方面,還感到《通鑒》有所不足,因而與之有所異,或加以改正。
例如《凡例》注雲:“按《通鑒》魏晉以後,獨以一國之年紀事,而謂其君曰‘帝’,其餘皆謂之‘主’,初無正閏之别,而猶避兩帝之嫌。
至周末諸侯皆僭‘王’号,顧反因而不改。
蓋其筆削之初,義例未定,故有此失。
今特正之。
”這就是說,《通鑒》在魏晉以後,未别正閏(正統與僭僞),但是還注意避免在同一時間出現“兩帝”(兩個皇帝)的錯誤。
這還符合“天無二日,民無二王”的“大經大法”。
至于周末戰國,各國都稱王,《通鑒》卻因仍舊習,不加區别,都稱之為王,這是錯誤的,沒有避“兩帝”之嫌。
現在加以改正。
又如改元,《凡例》注雲:“在廢興之際關義理得失者,以前為正,而注所改于下。
如漢建安二十五年(公元220年)十月,魏始稱帝,改元黃初,而《通鑒》從是年之首,即為魏黃初。
又章武三年(公元223年)五月,後主即位,改元建興,而《通鑒》于《目錄》《舉要》,自是年之首即稱建興。
凡若此類,非惟失其事實,而于君臣父子之教,所害尤大。
故今正之。
”這就是說,《通鑒》的做法錯誤。
漢獻帝建安二十五年十月之前,從歲首起,即用曹丕黃初紀元。
這是以篡位之臣,蓋其故君,是有害于君臣之教的。
蜀漢先主章武三年,五月之前,本應用先主章武紀年,而《通鑒》則從這年歲首起,就用後主建興紀元,這是以子蓋父,有害于父子之教。
至于不符合事實,更不用說。
因而在《綱目》裡就加以改正。
按照《春秋》之義,糾正司馬光《通鑒》的失誤,這是《綱目》所非常重視的。
此外,在寫法上,有所謂朱書、墨書之别,在注文上,有所謂朱注、墨注之異。
對叙述人物的死亡,或稱崩,或稱薨,或稱卒,或稱死,種種不一。
所有這些,都依照社會等級,或依照夷夏之防做出條例,不是漫然為之的。
《資治通鑒綱目凡例》所反映的這部曆史著作,是一部以統治階級為叙述主體的曆史。
所有十九個目,絕大部分是統治階級最高層如帝王、後妃、太子、将相、大臣的政治活動或有關政治的情況。
立言語氣,都是站在統治階級的地位說話的。
它是一部維護封建統治的曆史著作。
封建時代的曆史著作,都有這個特點,但在程度上有不同,着眼點有區别。
例如《史記》,傳遊俠、貨殖,就從另一角度反映了社會。
《後漢書》傳黨锢、宦者,則寄同情于失勢的封建士大夫。
而《資治通鑒綱目》則比司馬光的《資治通鑒》更純粹,更能為封建統治者帝王“資”以為“治”。
《資治通鑒綱目》具有扶綱常、植名教的鮮明特點。
凡是事關君臣、父子、夫婦等倫理關系的,總是尊君抑臣,嚴父孝子,義夫節婦,為張三綱服務。
“死節,異文以見褒”一語充分表達朱熹在《通鑒綱目》裡扶持名教的用心。
綱常名教本是一回事,扶植綱常名教,是理學家的當行本色。
朱熹把倫理道德原則貫注于社會政治曆史,就使這部《通鑒綱目》在扶綱常、植名教方面發揮了政治倫理教科書的重要作用。
理學家朱熹通過史事的論述以寓其喜怒哀樂,愛憎憂懼,并使之“會歸于一理”,使天柱以尊,地維以立,不至于綱常毀墜,風教陵遲。
這在封建社會後期,強化封建專制統治的曆史條件下,尤其有意義。
這個特色對後世史家著作影響特别深刻,尤其在地方志的編纂中看得很清楚。
魯迅在民主革命時期所寫的著名論文,如《我之節烈觀》《我們怎樣做父親》《論雷峰塔的倒掉》,早已慨乎言之了。
但是也應該看到,《通鑒綱目》所鼓吹的節義等道德教育,夷夏之防的民族思想,在宋、元及明、清易代之際曾經起了很大的作用。
謝臯羽、文天祥、史可法、顧炎武等曆史人物就是從這些思想中陶鑄出來的。
《通鑒綱目凡例》很精密,所謂《春秋》書法,經過史學家的長期實踐,到這個時候,做了一次總結。
《凡例》就是一個總結。
朱熹說:“昔溫國司馬文正公受诏編集《資治通鑒》。
既成,又撮其精要之語,别為《目錄》三十卷,并上之。
晚病本書太詳,《目錄》太簡,更著《舉要曆》八十卷,以适厥中,而未成也。
紹興初,故侍讀南陽胡文定公(安國)始複因公遺稿,修成《舉要補遺》若幹卷,則其文愈約而事愈備矣……嘗過不自料,辄與同志,因兩公四書,别為義例,增損檃栝,以就此編”(《資治通鑒綱目序例》)。
可見這部《綱目》是在《資治通鑒》《目錄》《舉要曆》《舉要補遺》四部書的基礎上,增損檃栝,而後編成的。
翻檢此書,還可看到所引胡安國的材料和議論。
書中義例的精密,實在令人歎為觀止。
例如寫“征伐”。
《凡例》雲: 凡正統,自下逆上曰“反”,有謀未發曰“謀反”,兵向阙曰“舉兵犯阙”。
凡調兵曰“發”,集兵曰“募”,整兵曰“勒”(刊本誤作勤)。
行定曰“徇”,行取曰“略”,肆掠曰“侵”,掩其不備曰“襲”。
同欲曰“同”,合勢曰“連兵”,并進曰“合兵”。
在遠而附之曰“應”,相接曰“迎”,服屬曰“從”,益其勢曰“助”,援其急曰“救”,開其圍曰“解”。
交兵曰“戰”,尾其後曰“追”,環其城曰“圍”。
凡勝之易者曰“敗某師”,平之難者曰“捕斬之”。
舍此之彼曰“叛”,曰“降于某”,“附于某”。
犯城邑,寇得曰“陷”,居曰“據”。
犯順曰“寇”。
中國有主,則夷狄曰“入寇”,或曰“寇某郡”,事小曰“擾某處”。
中國無主,則但雲“入邊”,或雲“入塞”,或雲“入某郡,殺掠吏民”。
凡正統,用兵于臣子之僭叛者曰“征”,曰“讨”;于夷狄若非其臣子者曰“伐”,曰“攻”,曰“擊”。
其應兵曰“備”,曰“禦”,曰“拒”。
…… 凡人舉兵讨篡逆之賊,皆曰“讨”。
凡書敵,于敵國曰“滅之”,于亂賊曰“平之”。
敵國亂賊,歲久地廣,屢戰而後定,則結之曰“某地悉定”,或曰“某地平”。
凡執其君長将帥曰“執”,曰“虜”,曰“禽獲”,曰“得”。
凡師入曰“還”,全勝而歸曰“振旅”,小敗曰“不利”。
彼為主曰“不克”。
大敗曰“大敗”,或曰“敗績”。
将帥死節曰“死之”。
凡入讨逆賊而敗者,亦曰“不克”,死曰“死之”。
…… 凡非正統而相攻(即列國相攻),先發者不曰“寇陷”,後應者不曰“征讨”。
……惟治其臣子之叛亂者,書“讨”,讨而殺之曰“誅”。
這些書法,誠然十分精密,但是也顯得煩瑣。
它是從《春秋》(包括《三傳》)發展而來的,特别與《左傳》關系密切。
這表明它是傳統的史筆總結,其中有些今天還被我們應用。
《通鑒綱目序例》作于孝宗乾道八年壬辰(公元1172年),則《綱目》的寫成當即在此時。
到甯宗嘉定三年庚午(公元1210年),李方子始獲傳此書的稿本于朱熹的嗣子寺正君(朱在),上距朱熹之殁已十年。
以後經過真德秀閱讀,李方子又取朱在新校本參定,然後刊行。
李方子的《後序》作于甯宗嘉定十二年己卯(公元1219年),上距朱熹作《序例》四十七年。
幾乎達半個世紀了。
封建社會後期,統治階級強化君主專制統治,《紫陽綱目》寫成于此時,正是為尊君卑臣的目的服務。
同時,在兩宋之際的具體曆史條件下,宋、金政權對峙,于此,又有一些僞政權在金貴族卵翼下先後建立。
《紫陽綱目》辨正閏、順逆,嚴篡弑之誅的《春秋》義法,固然出于扶植綱常名教的封建階級的正義心,也有針對當時曆史實際的政治意義。
在朱熹看來,這也就是“陶鑄曆史,會歸一理之純粹”了。
這是我們尚論此書曆史地位時所應注意的。
朱熹在《資治通鑒綱目序例》裡說:“嘗過不自料,辄與同志因兩公四書(指司馬光《資治通鑒》《目錄》《舉要曆》,胡安國《舉要補遺》),别為義例,增損檃栝,以就此編。
”與朱熹共同修纂這部《通鑒綱目》的,是朱熹的學生趙師淵(幾道)。
清人全祖望謂“觀朱子與趙師淵書,則是書全出讷齋(趙師淵号讷齋),其本之朱子者,不過《凡例》一通,餘未嘗有所筆削,是左證也。
”全祖望又說:“黃榦嘗謂《綱目》僅能成編,朱子每以未及修補為恨。
李方子亦有晚歲思加更定,以歸詳密之語。
然則《綱目》原未成之書。
其同門賀善(朱熹滄洲精舍的學生)争之,以為《綱目》之成,朱子甫踰四十,是後修書尚九種,非未成者。
又力言朱子手著”(《鲒埼亭集外編》卷三十四《書朱子綱目後》)。
全氏之言,未為的論。
《綱目》一書,在朱熹門人心目中,實有崇高地位。
黃榦作朱熹《行狀》,論朱熹所著書,至《通鑒綱目》,則謂“若曆代史記,則又考論西周以來至于五代,取司馬溫公編年之書,繩以《春秋》紀事之法,綱舉而不繁,目張而不紊,國家之理亂,君臣之得失如指諸掌。
”又劉剛中(朱熹的學生)“見李方子問曰,先生作《綱目》,愈于涑水《通鑒》,殆法《春秋》以立綱,法傳文以著目與?方子曰:宏綱細目,實本《大學》三綱領、八條目,所以規制盡善,前此未有也”(《宋元學案》卷四十九《晦翁學案》下)。
又案趙師淵“嘗
前世史官修其本朝之史者,多取《春秋》之法,然已非史法。
又觀後世之人修前代之史,乃亦有為之隐諱,而使亂臣(刊本誤作世)賊子之罪,不白于世人之耳目者,則于義何所當乎?《通鑒》所書已革此弊,然亦有未深切者。
今頗正之如左,觀者詳之。
”要把亂臣賊子的弑君之罪大白于世人的耳目,凡是有名有姓的,一定要書名書姓,一定要書明弑君,不得隐諱。
為此,按照具體情況,又有些補充規定,如毒弑者加“進毒”字,如王莽、梁冀的進毒弑君。
凡是篡國,因其事不同,故随事異文。
如王莽、董卓、曹操,從他們得政,遷官建國,“皆依《範史》(範晔《後漢書》),直以‘自為’‘自立’書之。
” 第四是褒揚尊者、賢者與死節者。
例如,謝病、請老、緻仕,在宰相、賢臣則書之,漢朝的張良、王吉、疏廣、疏受、韋賢就是如此。
又如下獄、死,在無罪而賢者,則加以特書。
又如鄉裡、世系,不能悉記,唯賢者則著其略。
又如諸臣之卒,惟宰相悉書。
在賢者,則書曰:某官某爵姓名卒。
又如死節者,皆異文以見褒,漢朝的翟義、龔勝、王經,蜀漢的劉谌、諸葛瞻就是如此。
這條原則,表明對尊者、賢者的褒贊、尊重,表明對賢而死節者特别表彰。
第五是在“取《春秋》之義”方面,還感到《通鑒》有所不足,因而與之有所異,或加以改正。
例如《凡例》注雲:“按《通鑒》魏晉以後,獨以一國之年紀事,而謂其君曰‘帝’,其餘皆謂之‘主’,初無正閏之别,而猶避兩帝之嫌。
至周末諸侯皆僭‘王’号,顧反因而不改。
蓋其筆削之初,義例未定,故有此失。
今特正之。
”這就是說,《通鑒》在魏晉以後,未别正閏(正統與僭僞),但是還注意避免在同一時間出現“兩帝”(兩個皇帝)的錯誤。
這還符合“天無二日,民無二王”的“大經大法”。
至于周末戰國,各國都稱王,《通鑒》卻因仍舊習,不加區别,都稱之為王,這是錯誤的,沒有避“兩帝”之嫌。
現在加以改正。
又如改元,《凡例》注雲:“在廢興之際關義理得失者,以前為正,而注所改于下。
如漢建安二十五年(公元220年)十月,魏始稱帝,改元黃初,而《通鑒》從是年之首,即為魏黃初。
又章武三年(公元223年)五月,後主即位,改元建興,而《通鑒》于《目錄》《舉要》,自是年之首即稱建興。
凡若此類,非惟失其事實,而于君臣父子之教,所害尤大。
故今正之。
”這就是說,《通鑒》的做法錯誤。
漢獻帝建安二十五年十月之前,從歲首起,即用曹丕黃初紀元。
這是以篡位之臣,蓋其故君,是有害于君臣之教的。
蜀漢先主章武三年,五月之前,本應用先主章武紀年,而《通鑒》則從這年歲首起,就用後主建興紀元,這是以子蓋父,有害于父子之教。
至于不符合事實,更不用說。
因而在《綱目》裡就加以改正。
按照《春秋》之義,糾正司馬光《通鑒》的失誤,這是《綱目》所非常重視的。
此外,在寫法上,有所謂朱書、墨書之别,在注文上,有所謂朱注、墨注之異。
對叙述人物的死亡,或稱崩,或稱薨,或稱卒,或稱死,種種不一。
所有這些,都依照社會等級,或依照夷夏之防做出條例,不是漫然為之的。
《資治通鑒綱目凡例》所反映的這部曆史著作,是一部以統治階級為叙述主體的曆史。
所有十九個目,絕大部分是統治階級最高層如帝王、後妃、太子、将相、大臣的政治活動或有關政治的情況。
立言語氣,都是站在統治階級的地位說話的。
它是一部維護封建統治的曆史著作。
封建時代的曆史著作,都有這個特點,但在程度上有不同,着眼點有區别。
例如《史記》,傳遊俠、貨殖,就從另一角度反映了社會。
《後漢書》傳黨锢、宦者,則寄同情于失勢的封建士大夫。
而《資治通鑒綱目》則比司馬光的《資治通鑒》更純粹,更能為封建統治者帝王“資”以為“治”。
《資治通鑒綱目》具有扶綱常、植名教的鮮明特點。
凡是事關君臣、父子、夫婦等倫理關系的,總是尊君抑臣,嚴父孝子,義夫節婦,為張三綱服務。
“死節,異文以見褒”一語充分表達朱熹在《通鑒綱目》裡扶持名教的用心。
綱常名教本是一回事,扶植綱常名教,是理學家的當行本色。
朱熹把倫理道德原則貫注于社會政治曆史,就使這部《通鑒綱目》在扶綱常、植名教方面發揮了政治倫理教科書的重要作用。
理學家朱熹通過史事的論述以寓其喜怒哀樂,愛憎憂懼,并使之“會歸于一理”,使天柱以尊,地維以立,不至于綱常毀墜,風教陵遲。
這在封建社會後期,強化封建專制統治的曆史條件下,尤其有意義。
這個特色對後世史家著作影響特别深刻,尤其在地方志的編纂中看得很清楚。
魯迅在民主革命時期所寫的著名論文,如《我之節烈觀》《我們怎樣做父親》《論雷峰塔的倒掉》,早已慨乎言之了。
但是也應該看到,《通鑒綱目》所鼓吹的節義等道德教育,夷夏之防的民族思想,在宋、元及明、清易代之際曾經起了很大的作用。
謝臯羽、文天祥、史可法、顧炎武等曆史人物就是從這些思想中陶鑄出來的。
《通鑒綱目凡例》很精密,所謂《春秋》書法,經過史學家的長期實踐,到這個時候,做了一次總結。
《凡例》就是一個總結。
朱熹說:“昔溫國司馬文正公受诏編集《資治通鑒》。
既成,又撮其精要之語,别為《目錄》三十卷,并上之。
晚病本書太詳,《目錄》太簡,更著《舉要曆》八十卷,以适厥中,而未成也。
紹興初,故侍讀南陽胡文定公(安國)始複因公遺稿,修成《舉要補遺》若幹卷,則其文愈約而事愈備矣……嘗過不自料,辄與同志,因兩公四書,别為義例,增損檃栝,以就此編”(《資治通鑒綱目序例》)。
可見這部《綱目》是在《資治通鑒》《目錄》《舉要曆》《舉要補遺》四部書的基礎上,增損檃栝,而後編成的。
翻檢此書,還可看到所引胡安國的材料和議論。
書中義例的精密,實在令人歎為觀止。
例如寫“征伐”。
《凡例》雲: 凡正統,自下逆上曰“反”,有謀未發曰“謀反”,兵向阙曰“舉兵犯阙”。
凡調兵曰“發”,集兵曰“募”,整兵曰“勒”(刊本誤作勤)。
行定曰“徇”,行取曰“略”,肆掠曰“侵”,掩其不備曰“襲”。
同欲曰“同”,合勢曰“連兵”,并進曰“合兵”。
在遠而附之曰“應”,相接曰“迎”,服屬曰“從”,益其勢曰“助”,援其急曰“救”,開其圍曰“解”。
交兵曰“戰”,尾其後曰“追”,環其城曰“圍”。
凡勝之易者曰“敗某師”,平之難者曰“捕斬之”。
舍此之彼曰“叛”,曰“降于某”,“附于某”。
犯城邑,寇得曰“陷”,居曰“據”。
犯順曰“寇”。
中國有主,則夷狄曰“入寇”,或曰“寇某郡”,事小曰“擾某處”。
中國無主,則但雲“入邊”,或雲“入塞”,或雲“入某郡,殺掠吏民”。
凡正統,用兵于臣子之僭叛者曰“征”,曰“讨”;于夷狄若非其臣子者曰“伐”,曰“攻”,曰“擊”。
其應兵曰“備”,曰“禦”,曰“拒”。
…… 凡人舉兵讨篡逆之賊,皆曰“讨”。
凡書敵,于敵國曰“滅之”,于亂賊曰“平之”。
敵國亂賊,歲久地廣,屢戰而後定,則結之曰“某地悉定”,或曰“某地平”。
凡執其君長将帥曰“執”,曰“虜”,曰“禽獲”,曰“得”。
凡師入曰“還”,全勝而歸曰“振旅”,小敗曰“不利”。
彼為主曰“不克”。
大敗曰“大敗”,或曰“敗績”。
将帥死節曰“死之”。
凡入讨逆賊而敗者,亦曰“不克”,死曰“死之”。
…… 凡非正統而相攻(即列國相攻),先發者不曰“寇陷”,後應者不曰“征讨”。
……惟治其臣子之叛亂者,書“讨”,讨而殺之曰“誅”。
這些書法,誠然十分精密,但是也顯得煩瑣。
它是從《春秋》(包括《三傳》)發展而來的,特别與《左傳》關系密切。
這表明它是傳統的史筆總結,其中有些今天還被我們應用。
《通鑒綱目序例》作于孝宗乾道八年壬辰(公元1172年),則《綱目》的寫成當即在此時。
到甯宗嘉定三年庚午(公元1210年),李方子始獲傳此書的稿本于朱熹的嗣子寺正君(朱在),上距朱熹之殁已十年。
以後經過真德秀閱讀,李方子又取朱在新校本參定,然後刊行。
李方子的《後序》作于甯宗嘉定十二年己卯(公元1219年),上距朱熹作《序例》四十七年。
幾乎達半個世紀了。
封建社會後期,統治階級強化君主專制統治,《紫陽綱目》寫成于此時,正是為尊君卑臣的目的服務。
同時,在兩宋之際的具體曆史條件下,宋、金政權對峙,于此,又有一些僞政權在金貴族卵翼下先後建立。
《紫陽綱目》辨正閏、順逆,嚴篡弑之誅的《春秋》義法,固然出于扶植綱常名教的封建階級的正義心,也有針對當時曆史實際的政治意義。
在朱熹看來,這也就是“陶鑄曆史,會歸一理之純粹”了。
這是我們尚論此書曆史地位時所應注意的。
朱熹在《資治通鑒綱目序例》裡說:“嘗過不自料,辄與同志因兩公四書(指司馬光《資治通鑒》《目錄》《舉要曆》,胡安國《舉要補遺》),别為義例,增損檃栝,以就此編。
”與朱熹共同修纂這部《通鑒綱目》的,是朱熹的學生趙師淵(幾道)。
清人全祖望謂“觀朱子與趙師淵書,則是書全出讷齋(趙師淵号讷齋),其本之朱子者,不過《凡例》一通,餘未嘗有所筆削,是左證也。
”全祖望又說:“黃榦嘗謂《綱目》僅能成編,朱子每以未及修補為恨。
李方子亦有晚歲思加更定,以歸詳密之語。
然則《綱目》原未成之書。
其同門賀善(朱熹滄洲精舍的學生)争之,以為《綱目》之成,朱子甫踰四十,是後修書尚九種,非未成者。
又力言朱子手著”(《鲒埼亭集外編》卷三十四《書朱子綱目後》)。
全氏之言,未為的論。
《綱目》一書,在朱熹門人心目中,實有崇高地位。
黃榦作朱熹《行狀》,論朱熹所著書,至《通鑒綱目》,則謂“若曆代史記,則又考論西周以來至于五代,取司馬溫公編年之書,繩以《春秋》紀事之法,綱舉而不繁,目張而不紊,國家之理亂,君臣之得失如指諸掌。
”又劉剛中(朱熹的學生)“見李方子問曰,先生作《綱目》,愈于涑水《通鑒》,殆法《春秋》以立綱,法傳文以著目與?方子曰:宏綱細目,實本《大學》三綱領、八條目,所以規制盡善,前此未有也”(《宋元學案》卷四十九《晦翁學案》下)。
又案趙師淵“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