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張栻的理學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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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天地位而人生乎其中,所以為人道者,以其有父子之親、長幼之序、夫婦之别,而又有君臣之義、朋友之信也。
是五者,天之所命而非人之所能為。
(《南軒全集》卷十四《阃範序》) 這裡,他特别強調作為封建等級秩序的“禮”,是“天之所命而非人之所能為”。
因此,他有時稱“禮”為“天之秩”,亦即“天理之所當然”(《論語解》卷二)。
這就肯定了封建等級秩序的至上性和天然合理性。
在他看來,既然尊卑、上下的封建等級秩序是天然合理的;那麼,封建統治者對勞動人民的壓迫和剝削也是天然合理的: 夫無君子莫治野人,無野人莫養君子。
勞心以治其民,而野人勞力以共其公上,是理之當然也。
(《孟子說》卷六) 所以他反對人們為改變中世紀“貧困世界”而進行的抗争,主張聽天由命,安貧樂道: 有得富貴之道,有得貧賤之道。
蓋正而獲伸者,理之常,此以其道而得富貴者也。
不正而诎者,亦理之常,此以其道而得貧賤者也。
然世有反是而富貴貧賤者矣,所謂不以其道也。
惟君子則審其在己,不為欲惡所遷,故枉道而可得富貴,己則守其義而不處,在己者正矣。
不幸而得貧賤,己則安于命而不去,此其所以無入而不自得也。
(《論語解》卷二) 這裡,他把“以其道”而得富貴、貧賤稱為“理之常”,說明“道”即“理”亦即“禮”。
因此,所謂“富貴貧賤”之“道”,實則以能否符合封建等級秩序的“禮”為最高準則:符合這一最高準則的,即使“不幸而得貧賤”,也應“安于命而不去”;違反這一最高準則,“枉道而可得富貴”,也應“守其義而不處”。
按照這一邏輯,統治者富且貴和被統治者貧且賤都是“理之常”,天然合理;如果“不以其道”,“反是而富貴貧賤”,那就是違“理”亂“常”了。
對于被統治者來說,所謂“安于命而不去”,就是要他們安于現狀,甘心于受奴役和剝削,而這正是張栻援天理人欲辨義利的實質所在。
當然,為維護封建制度的長治久安,張栻明義利之辨也有針對封建統治者的一面。
因此,盡管他認為統治者對于人民的壓迫和剝削是“理之當然”,但是卻反對人主“厲民以自養”,認為壓迫、剝削太甚,必引起民變,使“民日有不贍之憂而疾惡怨畔之心所從生”(《孟子說》卷六),不利于鞏固其統治,故反對人主“徇欲”而主張“遏欲”。
就是說,統治者對于人民的壓迫和剝削要有節制,不能過分。
這也就是他所津津樂道的“貴民”“重民”“養民”和“保民”的真正含義。
故說:“君,使其知民之為貴,社稷次之而己不與焉,則必兢兢業業,不敢自恃,惟懼其失之也,則民心得而社稷可保矣”;否則,“肆其私欲,輕夫人心”,必“危其社稷”(同上卷七)。
總之,援天理人欲辨義利,是張栻明義利之辨的理學特色,目的在于由明義利之辨引申出“存天理、去人欲”的道德論,而這一道德論,究其實是為了論證封建綱常倫理的天然合理性,鞏固封建等級秩序,保證封建制度的長治久安。
第四節 張栻的仁說和人性論 在張栻的理學思想中,其仁說和人性論的提出,是同論證“去人欲、存天理”的道德論聯系在一起的,實際上是為這一道德論提供理論根據的。
因此,與其明義利之辨一樣,具有鮮明的理學特色。
一、張栻的仁說 “仁”一詞,在孔子之前就已經出現,然而作為倫理學說提出來,則是始于孔子。
孔子論仁,特别強調禮。
他在答顔淵問仁時說:“克己複禮為仁”;又以“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看成是仁之目(《論語·顔淵》)。
這是以禮言仁,意即克制自己的欲望,使視、聽、言、動符合于禮的規範,就是仁。
可見孔子言仁是以合乎禮為标準的,實則把仁看成是禮在倫理關系方面的反映和體現。
仁的倫理屬性甚明。
孟子發揮孔子的仁說,以仁與義、禮、智合稱“四德”,看成是人所固有的四種基本品德,其表現在社會倫理關系方面,就是忠君、孝親、敬長等。
至宋,理學家十分重視對于孔、孟仁說的研究。
程颢作《識仁篇》,認為“學者須先識仁”。
黃宗羲謂“明道之學,以識仁為主”(《宋元學案》卷十三《明道學案上》案語),說明對于仁的研究,在程颢的理學思想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
爾後張栻作《仁說》《洙泗言仁序》,申論孔孟和程颢之說,視仁“為聖學之樞,而人之所以為道也”(《南軒全集》卷二十五《答陳擇之》),足見對仁說的重視。
程頤、張載、胡宏、朱熹、呂祖謙諸理學家,也都曾先後對仁說進行反複的研讨、辯難。
宋代理學家所以特别重視對于仁的研究,一是因為他們均以繼承“聖人之學”自命,二是因為宋代重倫常之風氣極盛,故仁的倫理思想普遍為學者所提倡。
宋儒論仁,發揮孔、孟的仁說:一方面認為“義、禮、知、信皆仁”,“仁者,全體;四者,四支”(《遺書》卷第二上),實則以仁為封建倫常的本體;另一方面認為“仁者,渾然與物同體”,“以天地萬物為一體”(同上),把仁者看成是達到無人我、物我界限的“天人合一”的精神境界,因而使仁具有宇宙本體的性質。
這種把仁與天地萬物合為一體的觀點,其實質是以倫理合于天理,目的在于論證封建倫常的神聖性、至上性和永恒性,其理與“天不變道亦不變”同。
就是說,隻要天不變,作為封建倫常本體的仁也不變。
這是宋代理學家倫理觀的思想特色。
張栻的仁說也具有同樣的情況。
張栻的仁說,大體本二程的觀點,首明仁在封建倫常中的地位和作用,指出“仁為四德之長而又可以兼包焉”(《南軒全集》卷十八《仁說》),認為仁在義、禮、智諸倫常中居于主導地位,具有“兼能而貫通”的性質。
所謂“兼能而貫通”,是指“惟仁者為能推之而得其宜,是義之所存者也。
惟仁者為能恭讓而有節,是禮之所存者也。
惟仁者為能知覺而不味,是智之所存者也”(同上)。
說明隻有仁才能同時兼有義、禮、智諸倫常的屬性,也隻有仁才能使封建倫常諸屬性融會貫通成為一體。
故說“此可見其兼能而貫通者矣”(同上)。
足見在張栻的理學思想中,仁不但居于封建倫常的首位,而且具有多性能的特點,是封建倫常的集中體現。
這與二程以仁為“五常”之“全體”,亦即以仁為封建倫常的本體,其觀點是一緻的。
然而,張栻更進而把作為封建倫常本體的仁上升到天理的高度,把孔子“克己複禮為仁”之說同“去人欲、存天理”的宋儒道德論聯系起來。
他說: 克盡己私,一由于禮,斯為仁矣。
(《論語解》卷六) “克己複禮”之說,所謂禮者,天之理也。
……凡非天理,皆己私也。
己私克則天理存,仁其在是矣。
(《宋元學案》卷五十《南軒學案》) 根據“禮者天之理”,而“己私”即“人欲”的觀點,上述命題就變成“克盡人欲一由于天理即是仁”,故說“己私克則天理存,仁其在是矣”,說明仁即在天理之中。
這樣,張栻就以仁的至上性論證了封建倫常的至上性。
這是他以仁為封建倫常之本體的實質所在。
在他看來,既然仁即在天理之中,那麼為仁的關鍵在于“克己”,亦即“去人欲”: 是以為仁莫要乎克己,己私既克則廓然大公,而其愛之理素具于性者無所蔽矣。
愛之理無所蔽則與天地萬物血脈貫通,而其用亦無不周矣。
(《南軒全集》卷十八《仁說》) 他認為,這是“聖人教人求仁”之本,隻要持之不懈,“勉而勿舍,及其久也,私欲浸消,天理益明,則其所造将有不可勝窮者”(同上卷十四《洙泗言仁序》)。
可見,為仁的過程,即“去人欲、存天理”的過程,人欲既克,天理自明,仁也就在其中。
說明張栻的仁說,歸根到底,是以“去人欲、存天理”的道德論為旨歸的。
二、張栻的人性論 張栻的人性論與宋代其他理學家一樣,本孟子的性善說。
他說:“夫善者,性也”(《孟子說》卷六),“原性之理,無有不善”(《論語解》卷九)。
然而他對孟子的性善說又有所發揮。
這主要表現
是五者,天之所命而非人之所能為。
(《南軒全集》卷十四《阃範序》) 這裡,他特别強調作為封建等級秩序的“禮”,是“天之所命而非人之所能為”。
因此,他有時稱“禮”為“天之秩”,亦即“天理之所當然”(《論語解》卷二)。
這就肯定了封建等級秩序的至上性和天然合理性。
在他看來,既然尊卑、上下的封建等級秩序是天然合理的;那麼,封建統治者對勞動人民的壓迫和剝削也是天然合理的: 夫無君子莫治野人,無野人莫養君子。
勞心以治其民,而野人勞力以共其公上,是理之當然也。
(《孟子說》卷六) 所以他反對人們為改變中世紀“貧困世界”而進行的抗争,主張聽天由命,安貧樂道: 有得富貴之道,有得貧賤之道。
蓋正而獲伸者,理之常,此以其道而得富貴者也。
不正而诎者,亦理之常,此以其道而得貧賤者也。
然世有反是而富貴貧賤者矣,所謂不以其道也。
惟君子則審其在己,不為欲惡所遷,故枉道而可得富貴,己則守其義而不處,在己者正矣。
不幸而得貧賤,己則安于命而不去,此其所以無入而不自得也。
(《論語解》卷二) 這裡,他把“以其道”而得富貴、貧賤稱為“理之常”,說明“道”即“理”亦即“禮”。
因此,所謂“富貴貧賤”之“道”,實則以能否符合封建等級秩序的“禮”為最高準則:符合這一最高準則的,即使“不幸而得貧賤”,也應“安于命而不去”;違反這一最高準則,“枉道而可得富貴”,也應“守其義而不處”。
按照這一邏輯,統治者富且貴和被統治者貧且賤都是“理之常”,天然合理;如果“不以其道”,“反是而富貴貧賤”,那就是違“理”亂“常”了。
對于被統治者來說,所謂“安于命而不去”,就是要他們安于現狀,甘心于受奴役和剝削,而這正是張栻援天理人欲辨義利的實質所在。
當然,為維護封建制度的長治久安,張栻明義利之辨也有針對封建統治者的一面。
因此,盡管他認為統治者對于人民的壓迫和剝削是“理之當然”,但是卻反對人主“厲民以自養”,認為壓迫、剝削太甚,必引起民變,使“民日有不贍之憂而疾惡怨畔之心所從生”(《孟子說》卷六),不利于鞏固其統治,故反對人主“徇欲”而主張“遏欲”。
就是說,統治者對于人民的壓迫和剝削要有節制,不能過分。
這也就是他所津津樂道的“貴民”“重民”“養民”和“保民”的真正含義。
故說:“君,使其知民之為貴,社稷次之而己不與焉,則必兢兢業業,不敢自恃,惟懼其失之也,則民心得而社稷可保矣”;否則,“肆其私欲,輕夫人心”,必“危其社稷”(同上卷七)。
總之,援天理人欲辨義利,是張栻明義利之辨的理學特色,目的在于由明義利之辨引申出“存天理、去人欲”的道德論,而這一道德論,究其實是為了論證封建綱常倫理的天然合理性,鞏固封建等級秩序,保證封建制度的長治久安。
第四節 張栻的仁說和人性論 在張栻的理學思想中,其仁說和人性論的提出,是同論證“去人欲、存天理”的道德論聯系在一起的,實際上是為這一道德論提供理論根據的。
因此,與其明義利之辨一樣,具有鮮明的理學特色。
一、張栻的仁說 “仁”一詞,在孔子之前就已經出現,然而作為倫理學說提出來,則是始于孔子。
孔子論仁,特别強調禮。
他在答顔淵問仁時說:“克己複禮為仁”;又以“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看成是仁之目(《論語·顔淵》)。
這是以禮言仁,意即克制自己的欲望,使視、聽、言、動符合于禮的規範,就是仁。
可見孔子言仁是以合乎禮為标準的,實則把仁看成是禮在倫理關系方面的反映和體現。
仁的倫理屬性甚明。
孟子發揮孔子的仁說,以仁與義、禮、智合稱“四德”,看成是人所固有的四種基本品德,其表現在社會倫理關系方面,就是忠君、孝親、敬長等。
至宋,理學家十分重視對于孔、孟仁說的研究。
程颢作《識仁篇》,認為“學者須先識仁”。
黃宗羲謂“明道之學,以識仁為主”(《宋元學案》卷十三《明道學案上》案語),說明對于仁的研究,在程颢的理學思想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
爾後張栻作《仁說》《洙泗言仁序》,申論孔孟和程颢之說,視仁“為聖學之樞,而人之所以為道也”(《南軒全集》卷二十五《答陳擇之》),足見對仁說的重視。
程頤、張載、胡宏、朱熹、呂祖謙諸理學家,也都曾先後對仁說進行反複的研讨、辯難。
宋代理學家所以特别重視對于仁的研究,一是因為他們均以繼承“聖人之學”自命,二是因為宋代重倫常之風氣極盛,故仁的倫理思想普遍為學者所提倡。
宋儒論仁,發揮孔、孟的仁說:一方面認為“義、禮、知、信皆仁”,“仁者,全體;四者,四支”(《遺書》卷第二上),實則以仁為封建倫常的本體;另一方面認為“仁者,渾然與物同體”,“以天地萬物為一體”(同上),把仁者看成是達到無人我、物我界限的“天人合一”的精神境界,因而使仁具有宇宙本體的性質。
這種把仁與天地萬物合為一體的觀點,其實質是以倫理合于天理,目的在于論證封建倫常的神聖性、至上性和永恒性,其理與“天不變道亦不變”同。
就是說,隻要天不變,作為封建倫常本體的仁也不變。
這是宋代理學家倫理觀的思想特色。
張栻的仁說也具有同樣的情況。
張栻的仁說,大體本二程的觀點,首明仁在封建倫常中的地位和作用,指出“仁為四德之長而又可以兼包焉”(《南軒全集》卷十八《仁說》),認為仁在義、禮、智諸倫常中居于主導地位,具有“兼能而貫通”的性質。
所謂“兼能而貫通”,是指“惟仁者為能推之而得其宜,是義之所存者也。
惟仁者為能恭讓而有節,是禮之所存者也。
惟仁者為能知覺而不味,是智之所存者也”(同上)。
說明隻有仁才能同時兼有義、禮、智諸倫常的屬性,也隻有仁才能使封建倫常諸屬性融會貫通成為一體。
故說“此可見其兼能而貫通者矣”(同上)。
足見在張栻的理學思想中,仁不但居于封建倫常的首位,而且具有多性能的特點,是封建倫常的集中體現。
這與二程以仁為“五常”之“全體”,亦即以仁為封建倫常的本體,其觀點是一緻的。
然而,張栻更進而把作為封建倫常本體的仁上升到天理的高度,把孔子“克己複禮為仁”之說同“去人欲、存天理”的宋儒道德論聯系起來。
他說: 克盡己私,一由于禮,斯為仁矣。
(《論語解》卷六) “克己複禮”之說,所謂禮者,天之理也。
……凡非天理,皆己私也。
己私克則天理存,仁其在是矣。
(《宋元學案》卷五十《南軒學案》) 根據“禮者天之理”,而“己私”即“人欲”的觀點,上述命題就變成“克盡人欲一由于天理即是仁”,故說“己私克則天理存,仁其在是矣”,說明仁即在天理之中。
這樣,張栻就以仁的至上性論證了封建倫常的至上性。
這是他以仁為封建倫常之本體的實質所在。
在他看來,既然仁即在天理之中,那麼為仁的關鍵在于“克己”,亦即“去人欲”: 是以為仁莫要乎克己,己私既克則廓然大公,而其愛之理素具于性者無所蔽矣。
愛之理無所蔽則與天地萬物血脈貫通,而其用亦無不周矣。
(《南軒全集》卷十八《仁說》) 他認為,這是“聖人教人求仁”之本,隻要持之不懈,“勉而勿舍,及其久也,私欲浸消,天理益明,則其所造将有不可勝窮者”(同上卷十四《洙泗言仁序》)。
可見,為仁的過程,即“去人欲、存天理”的過程,人欲既克,天理自明,仁也就在其中。
說明張栻的仁說,歸根到底,是以“去人欲、存天理”的道德論為旨歸的。
二、張栻的人性論 張栻的人性論與宋代其他理學家一樣,本孟子的性善說。
他說:“夫善者,性也”(《孟子說》卷六),“原性之理,無有不善”(《論語解》卷九)。
然而他對孟子的性善說又有所發揮。
這主要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