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張栻的理學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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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曾謂周子之學“淵源精粹,實自得于其心”(《南軒全集》卷十《韶州濂溪周先生祠堂記》)。

    他更以其學得自二程的真傳自诩,認為二程之學“完全精粹,愈看愈無窮,不可不詳味也”,“然識其真者或寡矣”(《南軒文集》卷一《寄呂伯恭》)。

    對于張栻學術師承的上述特點,在研究其理學思想時,應予以足夠的注意。

     張栻著述頗多,經朱熹論定,計有詩文集四十四卷,以《南軒文集》刊行于世,另有《論語解》十卷、《孟子說》七卷,清道光年間,與《南軒文集》彙刻,合為《南軒全集》。

    清人對該《全集》評價很高,謂“其講義、表疏”與富弼、範仲淹諸公相“揖讓”;“其學記、序說”與歐陽修、曾鞏諸子相“颉颃”;“其史論”綜合“馬、班之長”;至其論學“則又合周、程、張、邵性道之淵源,天人之精蘊,而獨探其奧,抉其微,與諸子相發明”(《南軒全集》陳鐘祥《原序》)。

     張栻的理學思想集中反映在《論語解》《孟子說》《南軒答問》以及與友朋論學的書劄中。

    《論語解》成書于孝宗乾道九年(公元1173年),《孟子說》始撰于乾道四年(公元1168年),幾經修改,至乾道九年成書。

    另有《希顔錄》,主要是輯錄《論語》《孟子》《中庸》及後人書中有關顔淵言行的記載,初編于高宗紹興二十九年(公元1159年);後又改編,至孝宗乾道九年改畢。

     第二節 張栻的宇宙論 張栻的理學思想,重在明人倫,而于宇宙論問題言之不詳,主要見之于他論述心、物、性、理、天命諸關系中。

     首先,在理與心、性、天命的關系方面,張栻提出“同體異取”的命題:“理之自然謂之天命,于人為性,主于性為心。

    天也,性也,心也,所取則異而體則同”(《孟子說》卷七)。

    認為天命是理的本然狀态,性是理在人身上的體現,而心主宰性,它們雖表現形式各異,而實則同為一體,皆本于理。

    這就肯定了理的本體性質。

     其次,在理與事物的關系方面,張栻認為理在事先,理主宰事與物:“有是理則有是事,有是物”(同上卷四),“事事物物皆有所以然,其所以然者,天之理也”(同上卷六)。

    就是說,雖事事物物皆有“所以然”之理,但卻是先有理而後才有事有物。

    這種“理在事先”的觀點,是二程以來理學家的傳統觀點,它與“理在事中”的觀點是不同的。

     張栻有時還用“太極”來說明人與物的本原,謂“太極動而二氣形,二氣形而萬物化生,人與物俱本乎此者也”(《南軒全集》卷十一《存齋記》)。

    這與程、朱關于“太極即理”的觀點是一緻的,歸根到底,仍然認為理是宇宙的本體。

     必須指出,張栻也曾提到心的主宰性,謂“心也者,貫萬事統萬理而為萬物之主宰者也”(同上卷十二《敬齋記》)。

    雖然他是在闡發二程關于“主敬”的心性修養方法時提到的,故緊接着說:“緻知所以明是心也,敬者所以持是心而勿失也,故曰主一之謂敬,又曰無适之謂一。

    意其必識夫所謂一而後有以用力也”(同上)。

    這說明他着重強調的是心在“格物緻知”,“窮理盡性”中的作用。

    然而,不能不看到,他關于心的主宰性與程、朱的觀點有相離異之處:其一,程、朱雖承認心的主宰性,但不承認心是“主宰者”,故說“心固是主宰底意,然所謂主宰者即是理也”(《朱子語類》卷一);而張栻則謂“心為萬物之主宰者也”。

    其二,程、朱關于心的主宰性隻限于性、情,故有“心主性、情”,“心統性、情”之說(同上卷五),認為心的主宰性是有限的、相對的;而張栻則把程、朱關于心的有限的主宰性放大成為“貫萬事統萬理”以至主宰萬物。

    這樣,他與其師胡宏以“性”為宇宙本體一樣,在本體論問題上,表現出與程朱理學相離異的思想傾向,從而為通向“心學”打開了門戶。

    這是張栻的宇宙論中值得注意的傾向,它預示着理學營壘内部學派分野的發展趨勢。

     第三節 張栻“明義利之辨”的理學特色 張栻的宇宙論,旨在論證封建倫常這一權威原理的天然合理性,而他的明義利之辨,則是試圖從倫理道德方面要求人們維護這一封建權威原理。

     義利之辨,非自宋代始,早在先秦時期,孔、墨顯學的對立即已開其端;而自孔、孟以來,重義輕利、貴義賤利的義利對立的觀點,一直是儒家的正統觀點。

    董仲舒提出“正其誼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的說教,是這一觀點的标準概括。

    宋儒由此引申出存義去利的政治倫理原則,把義利與理欲直接聯系起來,由存義去利得出“存天理、去人欲”的結論。

    這樣,他們就把義利之辨完全納入理學家的倫理道德範疇之内,因而具有宋代理學的鮮明特色。

    張栻明義利之辨也具有這一理學特色。

     首明義利之辨,是張栻在義利問題上對宋代理學思想的繼承和發揮。

    宋代理學家都十分重視義利問題。

    程颢說:“天下之事,惟義利而已”(《遺書》卷第十一)。

    朱熹則把明義利之辨視為“處事之要”(《朱文公文集》卷七十四《白鹿洞書院揭示》)。

    這說明義利問題是宋代理學的重要問題。

    張栻更從明“道”、為“學”方面進一步強調明義利之辨的重要性:“學者潛心孔孟,必得其門而入。

    愚以為莫先于義利之辨”(《南軒全集》卷十四《孟子講義序》),認為這是明“道”的入門、為“學”的第一要義。

    明确地把明義利之辨作為研究學問的頭等大事提出來,是張栻對宋代理學思想的發揮,也是其理學思想的特點之一。

     義利對立的觀點,是宋代理學家強調明義利之辨的主要論據之一。

    程颢說:“大凡出義則入利,出利則入義”(《遺書》卷第十一)。

    程頤也有類似的觀點,認為“出義”便言“利”(同上卷第十七)。

    張栻大體本二程的觀點:“蓋出義則入利,去利則為善也。

    此不過毫厘之間而有黑白之異、霄壤之隔焉”(《孟子說》卷七)。

    認為義利之間,一出一入,不過毫厘之間,而其相去甚遠,如黑白之異、天淵之别,兩者不可調和。

    張栻不僅指出義利之間的對立,而且更指出這種對立實質上是天理人欲的對立。

    所以他接着說: 夫善者天理之公,孳孳為善者存乎此而不舍也。

    至于利則一己之私而已。

    蓋其處心積慮,惟以便利于己也。

    然皆雲孳孳者,猶言“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之意。

    夫義利二者,相去之微不可以不深察也。

    (同上) 既然“善者天理之公”,那麼“去利則為善”就成為“去利則為天理之公”,亦即以“天理之公”為“義”。

    所謂“利則一己之私”,就是以“利”為人欲。

    像這樣援天理于義,援人欲于利,正是張栻明義利之辨的又一理學特色。

     至于怎樣分辨義與利、天理與人欲,張栻認為,應以人們的“意向”是“無所為而然者”還是“有所為而然者”來判定: 無所為而然者,命之所以不已,性之所以不偏,而教之所以無窮也。

    凡有所為而然者,皆人欲之私而非天理之所存。

    此義利之分也。

    自未嘗省察者言之,終日之間,鮮不為利矣,非特名位貨殖而後為利也。

    斯須之頃,意之所向一涉于有所為,雖有淺深之不同,而其徇己自私則一而已。

    (《南軒全集》卷十四《孟子講義序》) 所謂“無所為而然者”,是指“性”的未發狀态,即未加以人為幹預的本然之性,他認為這就是天理,就是義;反之,一旦“性”“有所為”而發,即加以人為的幹預,則勢必“徇己自私”,違背天理,他認為這就是人欲,就是利。

    這樣,他就打破了把利局限于“名位貨殖”的傳統觀念,而把它加以擴大,包括人們違背天理的心理活動。

    可見,張栻明義利之辨,是要人們進行内心反省,擯棄一切非分的欲念去體認天理,以便使思想、言論、行動均符合天理的要求。

     張栻所講的天理,就是維護封建等級制度的綱常倫理,亦即“禮”。

    他說:“禮者,理也。

    ”(《論語解》卷二),“所謂禮者,天之理也,以其有序而不可過,故謂之禮”(《宋元學案》卷五十《南軒學案·答問》)。

    這個“序”,就是君臣、父子、兄弟、夫婦、朋友之間的尊卑、上下的等級秩序與相互關系,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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