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胡安國《春秋傳》的理學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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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而“非阙者”,故有褒貶之義;後兩者是“阙文”,故無褒貶之義。
例如,《春秋》經文中的“甲戌,己醜,夏五,紀子伯、莒子盟于密之類……阙疑而慎言其餘可矣,必曲為之說則鑿矣”(同上),說明《春秋》經文雖有褒貶之義,但不可泥于字字求其義,否則就會失實悖理,鑿枘乖謬。
其二,《胡傳》雖主《春秋》“筆法”有褒貶,因而與孫複的“有貶無褒”說有别,但重點則在突出其貶義。
這除了表現在上文已經指出的凡違反君臣之義、人倫之本、華夷之别均予以譏貶外,還表現在: (1)以貶義釋“王不稱天” 《春秋》“王不稱天”不乏其例。
《胡傳》認為其中含“譏”“貶”之意。
如《春秋》桓公五年秋:“王伐鄭”,“王不稱天”。
《胡傳》說:“《春秋》書王必稱天者,所章則天命也,所用則天讨也。
王奪鄭伯政而怒其不朝以諸侯伐焉,非天讨也,故不稱天”,謂這是“既譏天王以端本矣”(卷五)。
又說:“王與諸侯不奉天讨,反行朝聘之禮,則皆有貶焉,所以存天理、正人倫也”(卷四)。
又如《春秋》莊公元年冬:“王使榮叔來錫(賜)桓公命”,也“王不稱天”,《胡傳》認為,“《春秋》書王必稱天”,“今桓公弑君篡國而王不能誅,反追命之,無天甚矣……其失非小惡也”(卷七)。
《胡傳》這樣“譏”“貶”周王,似與其力倡“尊王”之義相左,然按其實質,或尊或貶,都是以能否符合封建綱常這一權威原理為進退的,合者則尊,違者則貶。
所以,《胡傳》在解釋《春秋》上述經文時特稱引啖助之言:“不稱天王,寵篡弑以渎三綱也”(同上)。
必須指出,《胡傳》的上述義解均不見于《左》《公》《谷》三傳,而見之于孫複的《春秋尊王發微》。
孫複說:“賞所以勸善也,罰所以懲惡也。
善不賞,惡不罰,天下所以亂也。
威(按桓公)弑逆之人,莊王生不能讨,死又追錫之,此莊王之為天子可知也,不書天者脫(按疑貶字之訛)之”(卷三)。
這說明在解釋《春秋》“王不稱天”方面,胡安國與啖助、孫複的學術觀點有相通之處。
(2)以貶義釋“有年”“大有年” 按“有年”“大有年”分别見于《春秋》桓公三年和宣公十六年,意為豐年、大豐年。
先儒說經,多以慶瑞解之。
如《公羊傳》:“有年何以書?以喜書也。
”《谷梁傳》:“五谷皆熟為有年也”。
《胡傳》力反先儒之說:“夫有年、大有年一耳。
古史書之則為祥,仲尼筆之則為異。
此言外微旨,非聖人莫能修之者也。
”(卷十八)為什麼說“仲尼筆之則為異”?其“言外微旨”又何所指呢?《胡傳》認為,桓、宣二公均篡弑而立,“逆理亂倫”,“獲罪于天”,宜得水旱兇災之譴。
今乃“有年”“大有年”則是“反常也,故以為異”;又說:“桓、宣享國十有八年,獨此二年書有年,他年之歉可知也”(卷四)。
這就是《春秋》“言外微旨”。
雖然這種義解未免過于牽強,但是卻與釋“王不稱天”一樣,均以是否符合封建綱常為标準的,并以此立褒貶、定是非。
孫複于桓公三年“有年”無解,而于宣公十六年“大有年”則說:“宣公立十八年,唯此言大有年者,民大足食也。
書者以見宣公不道,重斂于民,常不足也”(《春秋尊王發微》卷七)。
這與《胡傳》所說的“言外微旨”可謂文異而義同。
胡安國稱“記異”為程氏所發明的奧旨,表明自己師承程頤之說。
但是,毋庸諱言,在《胡傳》與《春秋尊王發微》之間仍可一一尋求其學術脈絡的聯結。
(3)以“災異”譏貶人事 這是《胡傳》突出《春秋》“筆法”譏貶之義的又一表現。
《胡傳》說:“《春秋》災異必書,雖不言其事應而事應具存。
惟明于天人相感之際,響應之理,則見聖人所書之意”(卷三)。
于是,《春秋》桓公元年秋“大水”,《胡傳》解釋為:“大水者,陰逆而與怨氣并之所緻也。
桓行逆德而緻陰沴,宜矣”(卷四)。
《春秋》莊公十八年秋“有”,《胡傳》引北宋人陸佃之語作解:“,陰物也。
……是時莊公上不能防閑其母,下不能正其身,陽淑消而陰慝長矣,此惡氣之應”,并加以發揮說:“世衰道微,邪說作,正論消,小人長,善類退,天變動于上,地變動于下,禽獸将食人而不知懼也,亦昧于仲尼之意矣”(卷八)。
此外,諸如日食、星隕、山崩、地震、雷擊、電閃等自然現象的變化,《胡傳》也都用以比附人事,同春秋時代的人倫物理直接聯系起來,譏刺時政,貶斥人主悖綱常,行逆德。
這種天人感應說,其實質是神學目的論。
自董仲舒治“公羊春秋”大倡此說以來,至宋代循而未改,《胡傳》更大肆發揮,認為“《春秋》書物象之應,欲人主之慎所感也”(同上)。
因此,對于《春秋》所記的天時物象的變化,《胡傳》不但每事必書,而且都以“災異”解之,任意比附,寓譏貶之意于其中,試圖借此儆戒世時君主。
總之,在《胡傳》看來,《春秋》關于“天象”隻書“災異”不書“祥瑞”,目的在于使人主“鑒觀天人之理”而“有恐懼祇肅之意”。
《胡傳》這一觀點與其強調《春秋》“筆法”的譏貶之義是相一緻的。
綜觀《胡傳》一書,其于《春秋》“筆法”力主于“筆削”中寓褒貶,于褒貶中見“大義”;而于褒貶則又重在闡發其譏貶之意。
可見《胡傳》的《春秋》“筆法”雖本于《公》《谷》古義,然而又有其特色,自成一家之言。
這是我們在論述《胡傳》的《春秋》“筆法”時必須給予足夠的注意的。
第五節 《胡傳》在學術史上的地位 《胡傳》自南宋初年成書以來,為封建統治者所推崇。
宋高宗贊其“深得聖人之旨”,列為經筵讀本。
元仁宗皇慶二年(公元1313年)下诏行科舉新制,更以《胡傳》定經文,與《春秋》三傳并行。
明代定科舉之制,漸棄經不讀,唯以《胡傳》為主。
明永樂年間,胡廣等奉敕修《春秋大全》,經文以《胡傳》為依據。
清人謂“其書所采諸說,惟憑胡氏定去取而不複考論是非”(《四庫全書總目提要》卷二十八),“當時所謂經義者,實安國之傳義而已”(同上卷二十七)。
自此尊崇《胡傳》蔚為風尚。
至清康熙年間敕撰《春秋傳說彙纂》,“于安國舊說,始多所駁正”(同上),尊崇《胡傳》之風遂漸止息。
元、明兩朝所以《胡傳》盛行,清人認為“蓋重其淵源”(同上)。
就是說,元、明正統學術,宗法程、朱,而程頤《春秋傳》僅成二卷,阙略太甚,朱熹則無成書。
因胡安國之學出自程頤,遂獨用《胡傳》,這固然是一個原因。
但是,胡安國強調以義理說《春秋》,從而使《胡傳》更具有鮮明的正宗儒學的特色,是更重要的原因。
再者,從治學路徑來看,《胡傳》說經不主專門,但求通學,與宋明理學“三教合一”的彙通精神是一緻的。
至清代,理學勢頹,漢學崛起,治經主專門,因而對《胡傳》打破專門、兼采衆說的治學路徑多加指斥;《胡傳》以義理說經,其繁文曲說之弊,尤為漢學所忌。
所以《胡傳》随着清代理學勢頹、漢學崛起而其影響逐漸消失是必然的。
曆來學者品評《胡傳》,毀譽參半,而以朱熹的論斷最具有代表性。
朱熹謂“胡氏《春秋傳》有牽強處,然議論有開合精神”,清人稱此論為“千古之定評”(同上)。
這是不無道理的。
《胡傳》作于理學盛行之時,而又志在“匡濟時艱”,為此往往借經文以申其“經世”之意,所以穿鑿附會、過于深求之弊自是難免,然而也有其不囿于舊說的創新之見,即朱熹所說的“開合精神”,其中最根本的一條是:它兼采《春秋》三傳而又突破三傳。
例如,公羊家最喜言“素王改制”,且認為孔子以“素王”自命。
《胡傳》力反舊說,釋“素”為“空”,意即《春秋》空設一王之法,有王者起必來此取法,否認孔子以“素王”自命之說。
《胡傳》此說深受朱熹所稱道,以為符合孟子義旨。
又如,三傳均以《春秋》正朔用周曆,《左傳》更于“王正月”之前加一“周”字,謂“周王正月”,以明《春秋》所用為周曆。
後人稱左氏增此一字,可謂“一字千金”,宋以前對此幾無異議。
《胡傳》據孔子答顔回問為邦之語“行夏之時”雲雲,而斷《春秋》所書正朔是“夏時冠周月”,“以夏時冠周月垂法後世,以周正紀事示無其位,不敢自專也”(卷一),與其“素王改制”說聯系起來,從而于素王說與非素王說二者之間持居中态度。
這也是發前人之所未發。
至于《胡傳》對《春秋》“大義”的闡發具有鮮明的理論色彩,不僅為前人所不及,而且還影響到後世。
例如,從名實關系闡明《春秋》尊王大義,元代趙汸在論《春秋》“筆削”時,就提出了“去名以全實”和“去名以責實”的“辨名實”之義。
這與《胡傳》在這個問題上的觀點可謂如出一轍。
由此可見,《胡傳》在曆代《春秋》學的研究中起着承前啟後的作用。
*** [1]《易傳·序卦》:“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禮義有所錯,夫婦之道不可以不久也。
” [2]據《周易·泰卦·彖》:“泰,小往大來吉亨,則是天地交而萬物通也,上下交而其志同也。
内陽而外陰,内健而外順,内君子而外小人,君子道長,小人道消也。
”又據《周易·否卦·彖》:“否之匪人,不利君子貞。
大往小來,則是天地不交而萬物不通,上下不交而天下無邦也。
内陰而外陽,内柔而外剛,内小人而外君子,小人道長,君子道消也。
”
例如,《春秋》經文中的“甲戌,己醜,夏五,紀子伯、莒子盟于密之類……阙疑而慎言其餘可矣,必曲為之說則鑿矣”(同上),說明《春秋》經文雖有褒貶之義,但不可泥于字字求其義,否則就會失實悖理,鑿枘乖謬。
其二,《胡傳》雖主《春秋》“筆法”有褒貶,因而與孫複的“有貶無褒”說有别,但重點則在突出其貶義。
這除了表現在上文已經指出的凡違反君臣之義、人倫之本、華夷之别均予以譏貶外,還表現在: (1)以貶義釋“王不稱天” 《春秋》“王不稱天”不乏其例。
《胡傳》認為其中含“譏”“貶”之意。
如《春秋》桓公五年秋:“王伐鄭”,“王不稱天”。
《胡傳》說:“《春秋》書王必稱天者,所章則天命也,所用則天讨也。
王奪鄭伯政而怒其不朝以諸侯伐焉,非天讨也,故不稱天”,謂這是“既譏天王以端本矣”(卷五)。
又說:“王與諸侯不奉天讨,反行朝聘之禮,則皆有貶焉,所以存天理、正人倫也”(卷四)。
又如《春秋》莊公元年冬:“王使榮叔來錫(賜)桓公命”,也“王不稱天”,《胡傳》認為,“《春秋》書王必稱天”,“今桓公弑君篡國而王不能誅,反追命之,無天甚矣……其失非小惡也”(卷七)。
《胡傳》這樣“譏”“貶”周王,似與其力倡“尊王”之義相左,然按其實質,或尊或貶,都是以能否符合封建綱常這一權威原理為進退的,合者則尊,違者則貶。
所以,《胡傳》在解釋《春秋》上述經文時特稱引啖助之言:“不稱天王,寵篡弑以渎三綱也”(同上)。
必須指出,《胡傳》的上述義解均不見于《左》《公》《谷》三傳,而見之于孫複的《春秋尊王發微》。
孫複說:“賞所以勸善也,罰所以懲惡也。
善不賞,惡不罰,天下所以亂也。
威(按桓公)弑逆之人,莊王生不能讨,死又追錫之,此莊王之為天子可知也,不書天者脫(按疑貶字之訛)之”(卷三)。
這說明在解釋《春秋》“王不稱天”方面,胡安國與啖助、孫複的學術觀點有相通之處。
(2)以貶義釋“有年”“大有年” 按“有年”“大有年”分别見于《春秋》桓公三年和宣公十六年,意為豐年、大豐年。
先儒說經,多以慶瑞解之。
如《公羊傳》:“有年何以書?以喜書也。
”《谷梁傳》:“五谷皆熟為有年也”。
《胡傳》力反先儒之說:“夫有年、大有年一耳。
古史書之則為祥,仲尼筆之則為異。
此言外微旨,非聖人莫能修之者也。
”(卷十八)為什麼說“仲尼筆之則為異”?其“言外微旨”又何所指呢?《胡傳》認為,桓、宣二公均篡弑而立,“逆理亂倫”,“獲罪于天”,宜得水旱兇災之譴。
今乃“有年”“大有年”則是“反常也,故以為異”;又說:“桓、宣享國十有八年,獨此二年書有年,他年之歉可知也”(卷四)。
這就是《春秋》“言外微旨”。
雖然這種義解未免過于牽強,但是卻與釋“王不稱天”一樣,均以是否符合封建綱常為标準的,并以此立褒貶、定是非。
孫複于桓公三年“有年”無解,而于宣公十六年“大有年”則說:“宣公立十八年,唯此言大有年者,民大足食也。
書者以見宣公不道,重斂于民,常不足也”(《春秋尊王發微》卷七)。
這與《胡傳》所說的“言外微旨”可謂文異而義同。
胡安國稱“記異”為程氏所發明的奧旨,表明自己師承程頤之說。
但是,毋庸諱言,在《胡傳》與《春秋尊王發微》之間仍可一一尋求其學術脈絡的聯結。
(3)以“災異”譏貶人事 這是《胡傳》突出《春秋》“筆法”譏貶之義的又一表現。
《胡傳》說:“《春秋》災異必書,雖不言其事應而事應具存。
惟明于天人相感之際,響應之理,則見聖人所書之意”(卷三)。
于是,《春秋》桓公元年秋“大水”,《胡傳》解釋為:“大水者,陰逆而與怨氣并之所緻也。
桓行逆德而緻陰沴,宜矣”(卷四)。
《春秋》莊公十八年秋“有”,《胡傳》引北宋人陸佃之語作解:“,陰物也。
……是時莊公上不能防閑其母,下不能正其身,陽淑消而陰慝長矣,此惡氣之應”,并加以發揮說:“世衰道微,邪說作,正論消,小人長,善類退,天變動于上,地變動于下,禽獸将食人而不知懼也,亦昧于仲尼之意矣”(卷八)。
此外,諸如日食、星隕、山崩、地震、雷擊、電閃等自然現象的變化,《胡傳》也都用以比附人事,同春秋時代的人倫物理直接聯系起來,譏刺時政,貶斥人主悖綱常,行逆德。
這種天人感應說,其實質是神學目的論。
自董仲舒治“公羊春秋”大倡此說以來,至宋代循而未改,《胡傳》更大肆發揮,認為“《春秋》書物象之應,欲人主之慎所感也”(同上)。
因此,對于《春秋》所記的天時物象的變化,《胡傳》不但每事必書,而且都以“災異”解之,任意比附,寓譏貶之意于其中,試圖借此儆戒世時君主。
總之,在《胡傳》看來,《春秋》關于“天象”隻書“災異”不書“祥瑞”,目的在于使人主“鑒觀天人之理”而“有恐懼祇肅之意”。
《胡傳》這一觀點與其強調《春秋》“筆法”的譏貶之義是相一緻的。
綜觀《胡傳》一書,其于《春秋》“筆法”力主于“筆削”中寓褒貶,于褒貶中見“大義”;而于褒貶則又重在闡發其譏貶之意。
可見《胡傳》的《春秋》“筆法”雖本于《公》《谷》古義,然而又有其特色,自成一家之言。
這是我們在論述《胡傳》的《春秋》“筆法”時必須給予足夠的注意的。
第五節 《胡傳》在學術史上的地位 《胡傳》自南宋初年成書以來,為封建統治者所推崇。
宋高宗贊其“深得聖人之旨”,列為經筵讀本。
元仁宗皇慶二年(公元1313年)下诏行科舉新制,更以《胡傳》定經文,與《春秋》三傳并行。
明代定科舉之制,漸棄經不讀,唯以《胡傳》為主。
明永樂年間,胡廣等奉敕修《春秋大全》,經文以《胡傳》為依據。
清人謂“其書所采諸說,惟憑胡氏定去取而不複考論是非”(《四庫全書總目提要》卷二十八),“當時所謂經義者,實安國之傳義而已”(同上卷二十七)。
自此尊崇《胡傳》蔚為風尚。
至清康熙年間敕撰《春秋傳說彙纂》,“于安國舊說,始多所駁正”(同上),尊崇《胡傳》之風遂漸止息。
元、明兩朝所以《胡傳》盛行,清人認為“蓋重其淵源”(同上)。
就是說,元、明正統學術,宗法程、朱,而程頤《春秋傳》僅成二卷,阙略太甚,朱熹則無成書。
因胡安國之學出自程頤,遂獨用《胡傳》,這固然是一個原因。
但是,胡安國強調以義理說《春秋》,從而使《胡傳》更具有鮮明的正宗儒學的特色,是更重要的原因。
再者,從治學路徑來看,《胡傳》說經不主專門,但求通學,與宋明理學“三教合一”的彙通精神是一緻的。
至清代,理學勢頹,漢學崛起,治經主專門,因而對《胡傳》打破專門、兼采衆說的治學路徑多加指斥;《胡傳》以義理說經,其繁文曲說之弊,尤為漢學所忌。
所以《胡傳》随着清代理學勢頹、漢學崛起而其影響逐漸消失是必然的。
曆來學者品評《胡傳》,毀譽參半,而以朱熹的論斷最具有代表性。
朱熹謂“胡氏《春秋傳》有牽強處,然議論有開合精神”,清人稱此論為“千古之定評”(同上)。
這是不無道理的。
《胡傳》作于理學盛行之時,而又志在“匡濟時艱”,為此往往借經文以申其“經世”之意,所以穿鑿附會、過于深求之弊自是難免,然而也有其不囿于舊說的創新之見,即朱熹所說的“開合精神”,其中最根本的一條是:它兼采《春秋》三傳而又突破三傳。
例如,公羊家最喜言“素王改制”,且認為孔子以“素王”自命。
《胡傳》力反舊說,釋“素”為“空”,意即《春秋》空設一王之法,有王者起必來此取法,否認孔子以“素王”自命之說。
《胡傳》此說深受朱熹所稱道,以為符合孟子義旨。
又如,三傳均以《春秋》正朔用周曆,《左傳》更于“王正月”之前加一“周”字,謂“周王正月”,以明《春秋》所用為周曆。
後人稱左氏增此一字,可謂“一字千金”,宋以前對此幾無異議。
《胡傳》據孔子答顔回問為邦之語“行夏之時”雲雲,而斷《春秋》所書正朔是“夏時冠周月”,“以夏時冠周月垂法後世,以周正紀事示無其位,不敢自專也”(卷一),與其“素王改制”說聯系起來,從而于素王說與非素王說二者之間持居中态度。
這也是發前人之所未發。
至于《胡傳》對《春秋》“大義”的闡發具有鮮明的理論色彩,不僅為前人所不及,而且還影響到後世。
例如,從名實關系闡明《春秋》尊王大義,元代趙汸在論《春秋》“筆削”時,就提出了“去名以全實”和“去名以責實”的“辨名實”之義。
這與《胡傳》在這個問題上的觀點可謂如出一轍。
由此可見,《胡傳》在曆代《春秋》學的研究中起着承前啟後的作用。
*** [1]《易傳·序卦》:“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禮義有所錯,夫婦之道不可以不久也。
” [2]據《周易·泰卦·彖》:“泰,小往大來吉亨,則是天地交而萬物通也,上下交而其志同也。
内陽而外陰,内健而外順,内君子而外小人,君子道長,小人道消也。
”又據《周易·否卦·彖》:“否之匪人,不利君子貞。
大往小來,則是天地不交而萬物不通,上下不交而天下無邦也。
内陰而外陽,内柔而外剛,内小人而外君子,小人道長,君子道消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