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胡安國《春秋傳》的理學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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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是說,删去有損周王尊嚴的事實記載以保全其稱号,如魯僖公二十八年五月“踐土之會”。

    其時晉文公為盟主,大會諸侯于踐土(晉地)。

    周王赴會,“下勞晉侯”。

    此事有損周王之尊,《春秋》“削而不書”,因為名實不符。

    周王名雖為天子,“其實不及一小國之諸侯”;晉文雖名為“侯伯”,“而号令天下,幾于改物,實行天子之事”。

    《胡傳》認為,“與其名存實亡,猶愈于名實俱亡。

    是故天王下勞晉侯于踐土,則削而不書,去其實以全名”(卷十三),意在為周王諱。

     其二,謂“正其名以統實”。

    就是說,以周王之名号去改正有損于這個名号的事實記載,如僖公二十八年冬“天王狩于河陽”。

    據《左傳》,實則“晉侯召王,以諸侯見”。

    《胡傳》認為,《春秋》不直書其事而改書“天王狩于河陽”,是旨在“尊周而全晉也”(同上)。

    就名實關系而言,謂之“以名正實”。

     《胡傳》的上述經解,從名實關系方面揭示了《春秋》辨正名分的尊王實質,這在曆來主《春秋》尊王說的經解中确無先例,即使是像孫複那樣的宋初大儒,也未曾從名實關系方面予以說明。

    可見《胡傳》從名實關系方面對《春秋》辨正名分的實質所做的理論概括,确是發前代說經家之所未發。

    這也是《胡傳》不同于前人說經的又一個特點。

     關于《春秋》“攘夷”之義,《胡傳》指出,其要在“謹于華夷之辨”,認為“此《春秋》之旨也”(卷一)。

    按照《胡傳》的觀點,《春秋》“謹于華夷之辨”,早在隐公二年就提出來了。

    是年春,“公會戎于潛”。

    《胡傳》說:“戎狄舉号,外之也。

    ……《春秋》天子之事,何獨外戎狄乎?曰:中國之有戎狄,猶君子之有小人。

    内君子外小人為泰,内小人外君子為否。

    《春秋》,聖人傾否之書,内中國而外四夷,使之各安其所也”(同上)。

    這裡,《胡傳》對“華夷之辨”所做的解釋,包含着兩個不同的概念:一是内與外的地域概念,二是君子與小人的倫理道德概念。

    用内與外的地域概念辨華、夷,這是曆來說經家,尤其是公羊家的觀點。

    他們用内與外的地域概念辨華、夷,以明“夷狄”必攘之理。

    不過,有的說經家認為,《春秋》“攘夷”之義但見宣、成之世,因“治近升平,故殊夷狄”,而其後之世,因“著太平”,“内外無異”,故“不必攘,遠近大小若一,且不忍攘”(皮錫瑞《春秋通論》頁九)。

    有的說經家則認為昭公以前,“天下之政,中國之事”,皆屬“諸夏”内部的問題,而昭公以後,“夷狄”才“疊制之”(孫複《春秋尊王發微》卷十二)。

    就是說,《春秋》“攘夷”之義但見于昭、定之後,而不見之于前。

    《胡傳》不但以内與外的地域概念辨華、夷以明必須“攘夷”之理,而且認為“攘夷”之義貫串于《春秋》全經。

    這是《胡傳》突出《春秋》“攘夷”之義的具體表現。

     至于用君子與小人的倫理道德概念辨華、夷也非自胡安國始。

    但他卻又有所發揮,這就是同《易》理聯系起來。

    《胡傳》提到的“内君子外小人為泰,内小人外君子為否”,原出自《易》泰、否兩卦的彖辭。

    [2]胡安國借用《易傳》以自然現象論證社會人事的方法來闡明《春秋》華、夷之辨。

    他從陰陽變化的自然現象中說明君子、小人之道的消長,又從君子、小人之道的消長說明内“中國”外“戎狄”之理,這就為他的華、夷之辨提供了自然哲學的依據,使他對《春秋》“攘夷”之義的說明富有哲理性。

    這是《胡傳》突出《春秋》“攘夷”之義的又一表現。

     《胡傳》關于華、夷之辨不僅給予一般的倫理道德方面的說明,并且還直接同父子、君臣之義的封建綱常聯系起來,指出“中國之所以貴于夷狄,以其有父子、君臣之義耳”(卷二十三),“中國之為中國,以其有父子、君臣之大倫也。

    一失則為夷狄矣”(卷十一)。

    正因為華、夷之辨事關封建綱常的興廢,所以《胡傳》極力反對“親戎狄”,積極主張“攘夷”,認為“以諸夏而親戎狄,緻金缯之奉,首顧居下,其策不可施也。

    以戎狄而朝諸夏,位侯王之上,亂常失序,其禮不可行也。

    以羌胡而居塞内,無出入之防,非我族類,其心必異……為此說者,其知内外之旨而明于馭戎之道”(卷一)。

    因此,盡管“盟雖《春秋》所惡”,然而隻要旨在“攘夷狄”則“許是盟”。

    如僖公二年九月齊桓公與諸侯盟于貫(按宋地),《春秋》獨言江、黃等“東方之與國”。

    《胡傳》說:“二國來定盟,則楚人失其右臂矣……其服荊楚之慮周矣,其攘夷狄免民于左衽之義著矣”(卷十一)。

    這說明《胡傳》關于《春秋》“攘夷”之義不僅有拒“夷狄”于“中國”之外的意思,并且還有變“夷”為“夏”,以“華夏文明”開化“夷狄”的意思。

    這種儒家正統觀念又同《春秋》尊王“大一統”之義互為表裡:“尊王”必“攘夷”,“攘夷”必“尊王”,所以《胡傳》往往将兩者并提。

    如僖公二十一年秋,宋襄公大會諸侯于盂(按宋地),為楚成王所執。

    《胡傳》說:“《春秋》為賢者諱。

    宋公見執不少隐之何?夫盟主者,所以合天下之諸侯,攘夷狄尊王室者也。

    宋公欲繼齊桓之烈而與楚盟會,豈攘夷狄尊王室之義乎!故……直書其事而不隐,所以深貶之也”(卷十二)。

    按儒家的傳統觀點,春秋時代的荊楚仍屬未開化的“南蠻”。

    宋襄公名為“尊王”,卻與“楚蠻”為盟,不攘“楚蠻”豈能“尊王”?可見在《胡傳》看來,尊王必“攘夷”,其義甚明。

     胡安國闡明《春秋》“大義”所以強調封建綱常,突出“尊王攘夷”是着眼于現實,立足于“經世”的。

    宋經唐末和五代之亂以後,封建綱常大遭破壞。

    宋王朝為了鞏固其統治,就必須重整綱常,所以宋儒說經,多借經文以明綱常之理,對君臣、父子、夫婦之義倡之尤力,視為治國、立政之根本。

    北宋王朝加強中央集權,故學者多提倡尊王之義。

    孫複著《春秋尊王發微》,特标“尊王”以明《春秋》“大義”,正是為了适應封建統治階級的政治需要。

    南宋時,金人南侵,宋王室偏安于江左。

    為了收複中原失地,維護宋王室的安全,學者在主張“尊王”的同時,又突出“攘夷”,意在抗金。

    《胡傳》就是這樣的代表作,因而不能不打上時代的烙印,顯示出鮮明的曆史特點。

     第四節 《胡傳》的《春秋》“筆法” 相傳孔子據魯史而作《春秋》,或筆或削,均有一定之法,且于字裡行間,寓褒貶之意。

    《史記》稱孔子為《春秋》,“筆則筆,削則削,子夏之徒不能贊一辭”(《孔子世家》),足見其法至嚴。

    後世将孔子行“筆削”、立褒貶,稱為《春秋》“筆法”。

     胡安國力倡《春秋》“大義”,故也最講求《春秋》“筆法”。

    因為在他看來,《春秋》“大義”即寓于其“筆法”之中。

    例如,魯隐公見弑,《春秋》書“公薨”。

    《胡傳》說: 隐公見弑,魯史舊文必以實書。

    其曰公薨者,仲尼親筆也。

    ……仲尼筆削舊史,斷自聖心,于魯君見弑,削而不書者,蓋國史一官之守,《春秋》萬世之法,其用固不同矣。

    不書弑,示臣子于君父有隐避其惡之禮。

    不書地,示臣子于君父有不沒其實之忠。

    不書葬,示臣子于君父有讨賊複仇之義。

    非聖人莫能修,謂此類也。

    (卷三) 聖人假魯史以示王法,其于魯事,有君臣之義,故君弑則書“薨”,易地則書“假”,滅國則書“取”,出奔則書“孫”,屈己而與王國之大夫盟則書“及”,叛盟失信而莫适守則沒公而書“會”。

    凡此類,雖不沒其實,示天下之公,必隐避其辭以存臣子禮。

    (卷二十) 這是說,古代史官“以直為職而不諱國惡”,因此隐公見弑“魯史舊文必以實書”。

    然而,《春秋》書“公薨”不書“弑”,顯然是經過孔子“筆削”的。

    孔子之所以削而不書,是因為與“魯事有君臣之義”,故君弑書“薨”不書“弑”,以示臣子對君父有“隐避其惡之禮”。

    同樣,隐公見弑不書地,不書葬,也是為了明“君臣之義”。

    孔子這樣的“筆削”,一“不沒其實”,即隐公已死之事實,二可以“隐避其辭”,即“見弑”之辭,因而“君臣之義”得以明,“臣子之禮”得以存。

    這就是《胡傳》對于《春秋》“筆法”所做的解釋。

    它想表明:所謂《春秋》“筆法”,是孔子借“筆削”以明“大義”,所以說,“斷自聖心”。

     至于《春秋》“筆法”的褒貶問題,曆來就有争議,清人皮錫瑞曾歸結為三說:“以《春秋》為一字褒貶,《公》《谷》之古義也;以為有貶無褒,孫複之新說也;以為褒貶俱無,後世習左氏者之躗言也”(《春秋通論》頁七九)。

    他把《胡傳》歸入主“一字褒貶”之說,認為“胡氏《春秋》大義本《孟子》,一字褒貶本《公》《谷》,皆不得謂其非”(《經學曆史》,中華書局1959年版,第250頁)。

     按皮氏斷《胡傳》主“一字褒貶”之說,其論似是而非: 其一,《胡傳》雖主《春秋》“一字褒貶”之說,但并不認為其中“字字有褒貶之義”。

    所謂“一字褒貶”是指《春秋》經文中的某些措辭、用語有一字之褒、一字之貶。

    如宋伯姬卒,《春秋》書“葬”,就是一字之褒;臣刺君,《春秋》書“弑”,就是一字之貶。

    《胡傳》主“一字褒貶”之說,即指此而言。

    然而,皮氏謂《胡傳》主“一字褒貶”之說,實際上是指“字字有褒貶之義”。

    這就與《胡傳》主褒貶說的原意相乖了。

    例如,按“字字有褒貶之義”,《春秋》“阙文”必均有精義存。

    而《胡傳》與這種看法不同,認為《春秋》“阙文”“有斷以大義削之而非阙者,有本據舊史因而不能益者,亦有先儒傳授承誤而不敢增者”(卷一)。

    前者系“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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