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胡安國《春秋傳》的理學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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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這裡,胡安國對經文所做的解釋,顯然是斷以“重嫡妾之分”的《春秋》“大義”。
雖深文納義,卻也自圓其說。
他認為,以天王之尊而“下賵諸侯之妾”,派遣冢宰為其喪事送财物,是冠屦倒置,亂了“嫡妾之分”。
為此,《春秋》力加貶損:或冢宰稱名不稱字,“以見宰之非宰”;或“王不稱天”,以見周王之不被尊為天王,其法甚嚴。
胡安國由“重嫡妾之分”進而提出明夫婦之倫。
《春秋》隐公二年載:“十有二月乙卯,夫人子氏薨。
”《胡傳》說: 邦君之妻,國人稱之曰“小君”,卒則書薨,以明齊也;先卒則不書葬,以明順也。
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
夫婦,人倫之大本也。
《春秋》之始于子氏,書薨不書葬,明示大倫。
苟知其義,則夫夫、婦婦而家道正矣。
(卷一) 所謂“明齊”“明順”,意在說明夫婦之間的主從關系,肯定“夫為妻綱”的封建權威原理的正當性;而置夫婦之倫于父子、君臣諸倫之前,視為“人倫之大本”,這原為《易傳·序卦》的觀點[1],《胡傳》用以說明《春秋》“大義”,按其實質,正是古代東方的以血緣為紐帶的宗法關系在觀念形态方面的反映。
根據這種觀念形态,有家才有國,國是家的擴大,王權是父權的擴大。
因此,由“夫為妻綱”必然延伸為“父為子綱”“君為臣綱”的封建三綱,并成為維護封建等級制度的支柱。
必須指出,胡安國的倫理觀念是宋代理學家的正統觀念。
《春秋》莊公二年載:“冬十有二月,夫人姜氏會齊侯于禚。
”《胡傳》說: 婦人無外事,迎送不出門。
……在家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
今會齊侯于禚,是莊公不能防閑其母,失子道也。
……曰:“子可以制母乎?”夫死從子,通乎其下,況于國君。
……不能正家,如正國何?(卷七) 《春秋》襄公三十年載:“五月甲午,宋災,宋伯姬卒。
”《胡傳》說: ……世衰道微,暴行交作,女德不貞,婦道不明,能全其節,守死不回,見于《春秋》者,宋伯姬耳。
(卷二十三) 宋伯姬在家為淑女,既嫁為賢婦,死于義而不回,此行之超絕卓異者,既書其葬,又載其谥。
(卷十二) 宋伯姬“能全其節”,“死于義而不回”,據《谷梁傳》,是指其舍失火,左右呼其避火,伯姬不避,謂“婦人之義,傅姆不在,宵不下堂”,遂被燒死一事。
胡安國對上引經文持一褒一貶的态度。
他以違“三從四德”貶魯莊公之母姜氏會齊侯于禚,而又以“死于義”,“全其節”褒宋伯姬臨火不避的“女德”。
他所立的褒貶,完全以理學家宣揚的所謂“婦道”為依據。
宋儒有“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的道德說教。
胡安國顯然是以理學家的眼光來看待宋伯姬的言行的。
隻要把“餓死”改成“燒死”,宋伯姬就成了實踐這一封建道德說教的巾帼楷模了。
可見,《胡傳》是以宋儒的倫理觀念和道德标準來評骘、衡量《春秋》的人與事的,因而帶有宋代理學的鮮明特色。
(二)突出尊王攘夷 尊王攘夷的《春秋》“大義”并非胡安國的發明,但卻為他所發揮,使之更富于鮮明性,更具有理論色彩,因而構成《胡傳》的又一特點。
綜觀《胡傳》全書,所謂《春秋》尊王之義,系指尊周王和諸侯國君,主要表現在如下三個方面: (1)定周王于一尊。
《胡傳》訓《春秋》隐公元年“王正月”說:“謂正月為王正,則知天下之定于一也。
”何謂“定于一”?胡安國特别提到“土無二王”,“尊無二上”。
說明“定于一”的實質在于定周王于一尊。
他認為這符合“《春秋》‘大一統’之義”(卷三)。
按《春秋》“大一統”本為公羊家言。
《公羊傳》隐公元年:“何言乎王正月?大一統也。
”顔師古注:“此言諸侯皆系統天子,不得自專也”(見《漢書·董仲舒傳》)。
《胡傳》訓“王正月”為“定于一”,正是發揮了公羊家“大一統”之義,意在明周王一尊的地位,這和顔師古注是一緻的。
《胡傳》在解說《春秋》隐、莊、闵、僖諸公何以不書即位時,進一步申論了上述觀點,指出“有一國而即諸侯之位者,受之于王者也”,因此諸侯即位必請命于周王。
隐、闵、僖諸公繼位而“上不請命”,所以《春秋》“不書即位”,以“正王法”(卷十一)。
同樣,諸侯之世子也“必誓于王”,否則即使繼位,《春秋》也不書即位。
如莊公不書即位,就是因其“雖嫡長而未誓”,所以不能“為國儲君副稱世子”(卷七)。
說明諸侯均統屬于天子,其即位、立嫡皆聽命于周王而不得自專,以示王權之獨尊。
(2)誅讨篡弑之賊。
《胡傳》認為,春秋時代,“周衰道微,乾綱解紐,亂臣賊子接迹于世,人欲肆而天理滅矣”(《序》),孔子懼,作《春秋》,誅亂臣賊子,以示王法,明尊王之義。
如果說,諸侯“上不請命”,《春秋》“不書即位”,以示尊王之義;那麼,弑君篡國更是罪不得赦,為《春秋》所不容,故說:“夫篡弑之賊,毀滅天理,無所容于天地之間,身無存沒,時無古今,其罪不得赦也”(卷十六)。
《春秋》誅讨篡弑之賊,其法不一:或“書即位”,或書“王正月”,或“書葬”,其意均在著明篡弑者之罪。
這是《胡傳》對《春秋》尊王之義的進一步發揮。
如隐公被弑,桓公繼位,《春秋》書即位,《胡傳》認為,這是“著其弑立之罪,深絕之也”,“以示王法,正人倫,存天理,訓後世不可以邪汩之也”(卷四)。
又如桓公十八年,《春秋》書“春王正月”。
是年桓公已薨,為何又書“王正月”?《胡傳》說,《春秋》“于十八年複書正者,明弑君之賊雖身已沒而王法不得赦也”,其罪“皆得讨而不赦”(卷六)。
在《胡傳》看來,《春秋》諸侯“書即位”或書“王正月”有美惡之分,而以其是否符合尊王之義為準,所以“美惡不嫌同辭”(卷四)。
這乃是對《春秋》誅讨篡弑之賊的新解。
《胡傳》進而指出,《春秋》誅讨篡弑之賊還表現在:君弑而賊不讨,與篡弑者同罪,均在誅讨之列。
如魯宣公為弑君者所立,受之而不讨賊,《胡傳》說:“是亦聞乎弑也,故如其意而書即位以著其自立之罪”(卷十六)。
《春秋》宣公元年夏:“公會齊侯于平州。
”據《左傳》:“會于平州,以定公位”。
《胡傳》說:“然欲定其位者,魯宣(公)宜稱及齊,而曰會者,讨賊之法也”(同上)。
“《春秋》大法,君弑而賊不讨則不書葬”。
蔡景公為世子般所弑而《春秋》獨書葬。
《胡傳》說:“遍刺天下之諸侯也”(卷二十三)。
因為其時諸侯不以世子般為弑君之賊而讨之,反而與之“往會其葬”。
《春秋》書葬,就是意在譏刺諸侯廢棄君臣、父子之倫,其罪與弑君者同。
可見,《胡傳》所謂“遍刺”,是對當時諸侯不讨篡弑之賊的普遍貶斥。
必須指出,《胡傳》對《春秋》上述經文所做的解釋,可謂發《左》《公》《谷》三傳之所未發,雖不免有“六經注我”之嫌,然其意在突出《春秋》尊王之義則是十分清楚的。
(3)力戒權臣。
春秋時代,政在大夫,權臣當國,屢見不鮮。
《胡傳》認為這是違背周公成訓:“昔周公戒成王,以繼自今,我今立政立事,夫不自為政而委于臣下,是以國之利器示人而不知寶也。
……使政在大夫而諸侯失國,又豈所以愛之也”(卷十一)。
《春秋》力戒權臣就是為此而發。
如定公元年書王不書正月,《胡傳》說:“元年必書正月,謹始也。
定何以無正月?昭(公)薨于乾侯,不得正其終;定公制在權臣,不得正其始”。
其時季氏當政,任意廢立,“非先君所命”,“故不書正月”(卷二十七),意在貶抑權臣。
又如僖公十七年“滅項”,《春秋》為何直書其事而不隐?《胡傳》說:“季孫所為耳”。
就是說,其時季孫為“執政之臣,擅權為惡”,故“不與之諱”(卷十二),其意也在貶抑權臣。
《胡傳》指出《春秋》力戒權臣的目的在于明“聖人尊君抑臣之旨”。
如僖公五年,“公及”諸侯“會王世子于首止”,《胡傳》說:“及以會,尊之也。
……《春秋》抑強臣,扶弱主,撥亂世,反之正,特書及以會者,若曰:‘王世子在是,諸侯鹹往會焉’,示不可得而抗也。
……此聖人尊君抑臣之旨也,而班位定矣”(卷十一)。
又如《春秋》成公六年載:二月“取鄟”。
《胡傳》說:“鄟,微國也。
書取者,滅之也。
滅而書取,為君隐也”(卷十九)。
如果說,《春秋》書“滅項”是意在抑權臣;那麼,書“取鄟”則是意在尊君。
《胡傳》謂:“此《春秋》尊君抑臣,以辨上下,謹于微之意也”(同上)。
可見,無論是力戒權臣還是誅讨篡弑之賊,都是為了闡明《春秋》尊王之義,從而使這一《春秋》“大義”的内容更富于鮮明性。
這是《胡傳》闡明《春秋》尊王之義的一個特點。
《胡傳》還從名實關系方面闡明《春秋》尊王之義,因而使其觀點帶有明顯的理論色彩。
名實關系問題,是春秋時代思想領域中所面臨的新課題。
從形式上看,它指的是事實與其名稱之間的關系:是“取實予名”還是“以名正實”?從内容上看,則是反映了春秋時代已經出現的社會變動的情況,即:原來西周奴隸制的等級名分與已經出現的僭越這種等級名分的客觀事實之間的矛盾關系。
孔子提出“正名”的主張,就是試圖以辨正“名分”的方法來維護行将崩潰的等級制度。
據說在《春秋》中,孔子也采用這種辨正“名分”的方法來保全周王的稱号,以明尊王之義。
《胡傳》把《春秋》這一辨正“名分”的方法概括為兩點: 其一,謂“去其實以全名”
雖深文納義,卻也自圓其說。
他認為,以天王之尊而“下賵諸侯之妾”,派遣冢宰為其喪事送财物,是冠屦倒置,亂了“嫡妾之分”。
為此,《春秋》力加貶損:或冢宰稱名不稱字,“以見宰之非宰”;或“王不稱天”,以見周王之不被尊為天王,其法甚嚴。
胡安國由“重嫡妾之分”進而提出明夫婦之倫。
《春秋》隐公二年載:“十有二月乙卯,夫人子氏薨。
”《胡傳》說: 邦君之妻,國人稱之曰“小君”,卒則書薨,以明齊也;先卒則不書葬,以明順也。
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
夫婦,人倫之大本也。
《春秋》之始于子氏,書薨不書葬,明示大倫。
苟知其義,則夫夫、婦婦而家道正矣。
(卷一) 所謂“明齊”“明順”,意在說明夫婦之間的主從關系,肯定“夫為妻綱”的封建權威原理的正當性;而置夫婦之倫于父子、君臣諸倫之前,視為“人倫之大本”,這原為《易傳·序卦》的觀點[1],《胡傳》用以說明《春秋》“大義”,按其實質,正是古代東方的以血緣為紐帶的宗法關系在觀念形态方面的反映。
根據這種觀念形态,有家才有國,國是家的擴大,王權是父權的擴大。
因此,由“夫為妻綱”必然延伸為“父為子綱”“君為臣綱”的封建三綱,并成為維護封建等級制度的支柱。
必須指出,胡安國的倫理觀念是宋代理學家的正統觀念。
《春秋》莊公二年載:“冬十有二月,夫人姜氏會齊侯于禚。
”《胡傳》說: 婦人無外事,迎送不出門。
……在家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
今會齊侯于禚,是莊公不能防閑其母,失子道也。
……曰:“子可以制母乎?”夫死從子,通乎其下,況于國君。
……不能正家,如正國何?(卷七) 《春秋》襄公三十年載:“五月甲午,宋災,宋伯姬卒。
”《胡傳》說: ……世衰道微,暴行交作,女德不貞,婦道不明,能全其節,守死不回,見于《春秋》者,宋伯姬耳。
(卷二十三) 宋伯姬在家為淑女,既嫁為賢婦,死于義而不回,此行之超絕卓異者,既書其葬,又載其谥。
(卷十二) 宋伯姬“能全其節”,“死于義而不回”,據《谷梁傳》,是指其舍失火,左右呼其避火,伯姬不避,謂“婦人之義,傅姆不在,宵不下堂”,遂被燒死一事。
胡安國對上引經文持一褒一貶的态度。
他以違“三從四德”貶魯莊公之母姜氏會齊侯于禚,而又以“死于義”,“全其節”褒宋伯姬臨火不避的“女德”。
他所立的褒貶,完全以理學家宣揚的所謂“婦道”為依據。
宋儒有“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的道德說教。
胡安國顯然是以理學家的眼光來看待宋伯姬的言行的。
隻要把“餓死”改成“燒死”,宋伯姬就成了實踐這一封建道德說教的巾帼楷模了。
可見,《胡傳》是以宋儒的倫理觀念和道德标準來評骘、衡量《春秋》的人與事的,因而帶有宋代理學的鮮明特色。
(二)突出尊王攘夷 尊王攘夷的《春秋》“大義”并非胡安國的發明,但卻為他所發揮,使之更富于鮮明性,更具有理論色彩,因而構成《胡傳》的又一特點。
綜觀《胡傳》全書,所謂《春秋》尊王之義,系指尊周王和諸侯國君,主要表現在如下三個方面: (1)定周王于一尊。
《胡傳》訓《春秋》隐公元年“王正月”說:“謂正月為王正,則知天下之定于一也。
”何謂“定于一”?胡安國特别提到“土無二王”,“尊無二上”。
說明“定于一”的實質在于定周王于一尊。
他認為這符合“《春秋》‘大一統’之義”(卷三)。
按《春秋》“大一統”本為公羊家言。
《公羊傳》隐公元年:“何言乎王正月?大一統也。
”顔師古注:“此言諸侯皆系統天子,不得自專也”(見《漢書·董仲舒傳》)。
《胡傳》訓“王正月”為“定于一”,正是發揮了公羊家“大一統”之義,意在明周王一尊的地位,這和顔師古注是一緻的。
《胡傳》在解說《春秋》隐、莊、闵、僖諸公何以不書即位時,進一步申論了上述觀點,指出“有一國而即諸侯之位者,受之于王者也”,因此諸侯即位必請命于周王。
隐、闵、僖諸公繼位而“上不請命”,所以《春秋》“不書即位”,以“正王法”(卷十一)。
同樣,諸侯之世子也“必誓于王”,否則即使繼位,《春秋》也不書即位。
如莊公不書即位,就是因其“雖嫡長而未誓”,所以不能“為國儲君副稱世子”(卷七)。
說明諸侯均統屬于天子,其即位、立嫡皆聽命于周王而不得自專,以示王權之獨尊。
(2)誅讨篡弑之賊。
《胡傳》認為,春秋時代,“周衰道微,乾綱解紐,亂臣賊子接迹于世,人欲肆而天理滅矣”(《序》),孔子懼,作《春秋》,誅亂臣賊子,以示王法,明尊王之義。
如果說,諸侯“上不請命”,《春秋》“不書即位”,以示尊王之義;那麼,弑君篡國更是罪不得赦,為《春秋》所不容,故說:“夫篡弑之賊,毀滅天理,無所容于天地之間,身無存沒,時無古今,其罪不得赦也”(卷十六)。
《春秋》誅讨篡弑之賊,其法不一:或“書即位”,或書“王正月”,或“書葬”,其意均在著明篡弑者之罪。
這是《胡傳》對《春秋》尊王之義的進一步發揮。
如隐公被弑,桓公繼位,《春秋》書即位,《胡傳》認為,這是“著其弑立之罪,深絕之也”,“以示王法,正人倫,存天理,訓後世不可以邪汩之也”(卷四)。
又如桓公十八年,《春秋》書“春王正月”。
是年桓公已薨,為何又書“王正月”?《胡傳》說,《春秋》“于十八年複書正者,明弑君之賊雖身已沒而王法不得赦也”,其罪“皆得讨而不赦”(卷六)。
在《胡傳》看來,《春秋》諸侯“書即位”或書“王正月”有美惡之分,而以其是否符合尊王之義為準,所以“美惡不嫌同辭”(卷四)。
這乃是對《春秋》誅讨篡弑之賊的新解。
《胡傳》進而指出,《春秋》誅讨篡弑之賊還表現在:君弑而賊不讨,與篡弑者同罪,均在誅讨之列。
如魯宣公為弑君者所立,受之而不讨賊,《胡傳》說:“是亦聞乎弑也,故如其意而書即位以著其自立之罪”(卷十六)。
《春秋》宣公元年夏:“公會齊侯于平州。
”據《左傳》:“會于平州,以定公位”。
《胡傳》說:“然欲定其位者,魯宣(公)宜稱及齊,而曰會者,讨賊之法也”(同上)。
“《春秋》大法,君弑而賊不讨則不書葬”。
蔡景公為世子般所弑而《春秋》獨書葬。
《胡傳》說:“遍刺天下之諸侯也”(卷二十三)。
因為其時諸侯不以世子般為弑君之賊而讨之,反而與之“往會其葬”。
《春秋》書葬,就是意在譏刺諸侯廢棄君臣、父子之倫,其罪與弑君者同。
可見,《胡傳》所謂“遍刺”,是對當時諸侯不讨篡弑之賊的普遍貶斥。
必須指出,《胡傳》對《春秋》上述經文所做的解釋,可謂發《左》《公》《谷》三傳之所未發,雖不免有“六經注我”之嫌,然其意在突出《春秋》尊王之義則是十分清楚的。
(3)力戒權臣。
春秋時代,政在大夫,權臣當國,屢見不鮮。
《胡傳》認為這是違背周公成訓:“昔周公戒成王,以繼自今,我今立政立事,夫不自為政而委于臣下,是以國之利器示人而不知寶也。
……使政在大夫而諸侯失國,又豈所以愛之也”(卷十一)。
《春秋》力戒權臣就是為此而發。
如定公元年書王不書正月,《胡傳》說:“元年必書正月,謹始也。
定何以無正月?昭(公)薨于乾侯,不得正其終;定公制在權臣,不得正其始”。
其時季氏當政,任意廢立,“非先君所命”,“故不書正月”(卷二十七),意在貶抑權臣。
又如僖公十七年“滅項”,《春秋》為何直書其事而不隐?《胡傳》說:“季孫所為耳”。
就是說,其時季孫為“執政之臣,擅權為惡”,故“不與之諱”(卷十二),其意也在貶抑權臣。
《胡傳》指出《春秋》力戒權臣的目的在于明“聖人尊君抑臣之旨”。
如僖公五年,“公及”諸侯“會王世子于首止”,《胡傳》說:“及以會,尊之也。
……《春秋》抑強臣,扶弱主,撥亂世,反之正,特書及以會者,若曰:‘王世子在是,諸侯鹹往會焉’,示不可得而抗也。
……此聖人尊君抑臣之旨也,而班位定矣”(卷十一)。
又如《春秋》成公六年載:二月“取鄟”。
《胡傳》說:“鄟,微國也。
書取者,滅之也。
滅而書取,為君隐也”(卷十九)。
如果說,《春秋》書“滅項”是意在抑權臣;那麼,書“取鄟”則是意在尊君。
《胡傳》謂:“此《春秋》尊君抑臣,以辨上下,謹于微之意也”(同上)。
可見,無論是力戒權臣還是誅讨篡弑之賊,都是為了闡明《春秋》尊王之義,從而使這一《春秋》“大義”的内容更富于鮮明性。
這是《胡傳》闡明《春秋》尊王之義的一個特點。
《胡傳》還從名實關系方面闡明《春秋》尊王之義,因而使其觀點帶有明顯的理論色彩。
名實關系問題,是春秋時代思想領域中所面臨的新課題。
從形式上看,它指的是事實與其名稱之間的關系:是“取實予名”還是“以名正實”?從内容上看,則是反映了春秋時代已經出現的社會變動的情況,即:原來西周奴隸制的等級名分與已經出現的僭越這種等級名分的客觀事實之間的矛盾關系。
孔子提出“正名”的主張,就是試圖以辨正“名分”的方法來維護行将崩潰的等級制度。
據說在《春秋》中,孔子也采用這種辨正“名分”的方法來保全周王的稱号,以明尊王之義。
《胡傳》把《春秋》這一辨正“名分”的方法概括為兩點: 其一,謂“去其實以全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