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講 先秦的政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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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始五德一端,和儒家的通三統相像,所以附論之于此。

    核其思想發生的順序,亦必在晚周時代,多見曆代的治法,折衷比較,然後能有之。

    然其見解,較之法家,則又覺其陳舊。

    所以我以為他是和儒家同代表西周時代的思想的。

     儒家的政治思想,是頗為偉大周密的,其缺點在什麼地方呢?那就在無法可以實現。

    儒家的希望,是有一個“王”,根據著最高的原理,以行政事,而天下的人,都服從他。

    假如能夠辦到,這原是最好的事。

    但是能不能呢?其在大同之世,社會甚小,事務既極單簡,利害亦相共同;要把他措置得十分妥帖,原不是件難事。

    但是這種社會,倒用不著政治了——也可以說本來沒有政治的。

    至于擴而大之;事務複雜了,遍知且有所不能,何從想出最好的法子來?各方面的利害,實在沖突得太甚了,調和且來不及,就有好法子,何法使之實行?何況治者也是一個人,也總要顧著私利的。

    超越私人利害的人,原不能說是沒有,但治天下決不是一個人去治,總是一個階級去治,超越利害的私人,則聞之矣,超越利害之階級,則未之聞。

    所以儒家所想望的境界,隻是鏡花水月,決無實現的可能。

    儒家之誤,在于謂無君之世的良好狀态,至有君之世,還能保存;而且這個“君道”,隻要擴而充之,就可以做天下的“王”。

    殊不知儒家所想望的黃金世界,隻是無君之世才有,到有君之世,就不是這麼一回事了。

    即使退一步,說有君之世,也可以有一個準健康體,我們的希望,就姑止于是,然而君所能緻之治,若把“君”的地位擡高擴大而至于“王”,也就無法可緻了。

    因為治大的東西,畢竟和小的不同;對付複雜的問題,到底和簡單的不同。

    所以儒家的希望,隻是個鏡花水月。

     (五)法家 法家之學,在先秦諸子中,是最為新穎的。

    先秦諸子之學,隻有這一家見用于時;而見用之後,居然能以之取天下;确非偶然之事。

     法家之學,詳言之,當分為法術兩端,其說見于《韓非子》的《定法》篇。

    法術之學的所以興起,依我看來,其理由如下: (1)當春秋之世,列國之間,互相侵奪;内之則暴政亟行。

    當此之時,确有希望一個霸或王出來救世的必要。

    ——後來竟做到統一天下,這是法家興起之世所不能豫料的。

    法家初興之時,所希望的,亦不過是霸或王。

    而要做成一個霸或王,則确有先富國強兵的必要。

    要富國強兵,就非先訓練其民,使之能為國效力不可。

    這是法家之學之所以興起的原因。

     (2)一個社會中,和一人之身一樣的。

    不可有一部分特别發達。

    一部分特别發達,就要害及全體了。

    然社會往往有此病。

    一社會中特别發達的一部分,自然是所謂特權階級。

    國與民的不利,都是這一階級所為。

    法家看清了這一點,所以特别要想法子對付他。

     法家主要的辦法,在“法”一方面,是“一民于農戰”。

    要一民于農戰,當然要抑商賈,退遊士。

    因為商賈是剝削農民的,商賈被抑,農民的利益,才得保全。

    國家的爵賞有限,施之于遊士,戰士便不能見尊異。

    “術”一方面的議論,最重要的,是“臣主異利”四個字。

    這所謂臣,并不是指個人,而是指一個階級。

    階級,在古人用語中,謂之朋黨。

    朋黨并不是有意結合的,隻是“在某種社會中,有某種人,在某一方面,其利害處于共同的地位;因此有意的,無意的,自然會做一緻的行動”。

    不論什麼時代、什麼社會裡,總有一個階級,其利害是和公益一緻的。

    公共的利益,普通人口不能言,而這一階級的人,知其所在;普通人沒有法子去達到,而這一階級的人,知其途徑,能領導著普通人去趨赴;他們且為了大衆,而不恤自己犧牲。

    這一個階級,在這個時代,就是革命的階級。

    社會的能否向上,就看這一個階級能夠握權周否。

    這一個階級,在法家看起來,就是所謂法術之士。

     法家本此宗旨,實行起來,則其結果為: (1)官僚的任用。

    這是所以打倒舊貴族的。

    李斯《谏逐客書》庸或言之過甚,然而秦國多用客卿,這确是事實。

    《荀子·強國》篇說: 入境……及都邑官府,其百吏肅然,莫不恭儉敦敬忠信而不楛,古之吏也。

    入其國,觀其士大夫,出于其門,入于公門,出于公門,歸于其家,無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黨,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

    觀其朝廷,其間聽決百事,不留,恬然如無治者,古之朝也。

     這就是多用草茅新進之士的效驗,腐敗的舊貴族,萬辦不到的。

    秦國政治的所以整饬,就得力于此。

     (2)國民軍的編成。

    古代造兵之法有兩種:其一如《管子》所述軌裡連鄉之制。

    有士鄉,有工商之鄉。

    作内政寄軍令之法,專施之于士鄉,工商之鄉的人,并不當兵。

    此法兵數太少,不足以應付戰國時的事勢。

    其二是如《荀子·議兵》篇所述魏國之法。

    立了一種标準,去挑選全國強壯的人當兵。

    合格的,就複其戶,利其田宅。

    這種兵是精強了。

    然而人的勇力,是數年而衰的,而複其戶,利其田宅的利益,不能遽行剝奪。

    如此,要編成多數的兵,則财力有所不給;若要顧慮到财政,則隻好眼看著兵力的就衰。

    所以這種兵是強而不多,甚至于并不能強。

    隻有秦國的法,刑賞并用,使其民非戰無以要利于上,才能造成多而且精的兵。

    秦國吞并六國時,其兵鋒東北到遼東,東南到江南。

    其時并不借用别地方的兵,都是發關中的軍隊出去打的。

    這是何等強大的兵力?秦人這種兵力,都是商君變法所造成。

     以上兩端,是法術之學應用到實際的效果。

    法家的長處,在于最能觀察現實,不是聽了前人的議論,就終身誦之的。

    所以他在經濟上的見解,也較别一家為高超。

    儒家主張恢複井田,他則主張開阡陌。

    儒家當商業興起之世,還說市廛而不稅,關譏而不征。

    他則有輕重之說:主張将(1)農田以外的土地——山澤,和(2)獨占的大企業——鹽鐵,收歸國營;而(3)輕重斂散和(4)借貸,亦由國家操其權;免得特殊階級,借此剝削一般人。

    輕重之說,不知當時曾否有個國家實行?開阡陌一事,雖然把古來的土地公有制度破壞了,然而照我們的眼光看,土地公有之制,在實際是久經破壞了的,商君不過加以公開的承認;而且在當時,一定曾借此施行過一次不回複舊法的整理。

    這事于所謂盡地力,是很有效的,該是秦國緻富的一個大原因。

     法家的政策如此,至其所以行之之道,則盡于“法自然”三字。

    法自然含有兩種意義。

    其一自然是冷酷的,沒有絲毫感情攙雜進去,所以法家最戒釋法而任情。

    其二自然是必然的,沒有差忒的,所以要信賞必罰。

     法家之學,在先秦諸子中,是最新穎的,最适合于時勢的,看上文所說,大略可以知道了。

    法家亦是先秦諸子之一,怎麼在前面,又說先秦諸子的思想,都是落伍的呢?法家之學,亦自有其落伍之處。

    落伍之處在哪裡呢?便是不知道國家和社會的區别。

    國家和社會,不是一物,在第二講中,早已說過了。

    因此,國家和社會的利益,隻是在一定的限度内是一緻的,過此以往,便相沖突。

    國家是手段,不是目的。

    所以國家的權力,隻該擴張到一定的程度,過此以往,便無功而有罪。

    法家不知此義,誤以為國家的利益,始終和社會是一緻的。

    社會的利益,徹頭徹尾,都可用國家做工具去達到,就有将國權擴張得過大之弊。

    秦始皇既并天下之後,還不改變政策,這是秦朝所以滅亡的大原因。

    這種錯誤,不是秦始皇個人的過失,也不是偶然的事實;而是法家之學必至的結果。

    所以說法家的思想,也是落伍的。

    這一層道理,說起來話很長,現在僅粗引其端,其詳細,講到将來,自然更可明白。

     “名法”二字,在古代總是連稱的。

    名家之學,如惠施、公孫龍等,所說很近乎詭辯,至少是純粹研究哲理的,如何會和法家這種注重實用的學問,發生密切的關系呢?關于這個問題,我的意見如此:禮是講究差别的。

    為什麼要差别,該有一個理論上的根據,從此研求,便成名家之學,而法家之學,是要講綜核名實的。

    所謂綜核名實,含有兩種意義:(1)察其實,命之以名。

    如白的稱它為白,黑的稱它為黑;牛呼之為牛,馬呼之為馬。

    此理推之應用,則馬因才任使,如智者使之謀,勇者使之戰。

    (2)循其名,責其實。

    有謀的責任的,不該無所用心;有戰的責任的,不該臨陣奔北。

    如此當加之以罰,能盡職則加之以賞。

    名家玄妙的理論,雖和法家無關,而其辨别名實的精細,則于法家的理論,深有裨益,所以法家亦有取于名家。

    名家關涉政治的一方面,已為法家所包含。

    其玄妙的一部分,則确與政治無關,所以現在不再講述。

    還有兵家,亦不是單講戰守的,其根本問題,亦往往涉及治國。

    這一部分,亦已包含于法家之中,所以今亦不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