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講 先秦的政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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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始五德一端,和儒家的通三統相像,所以附論之于此。
核其思想發生的順序,亦必在晚周時代,多見曆代的治法,折衷比較,然後能有之。
然其見解,較之法家,則又覺其陳舊。
所以我以為他是和儒家同代表西周時代的思想的。
儒家的政治思想,是頗為偉大周密的,其缺點在什麼地方呢?那就在無法可以實現。
儒家的希望,是有一個“王”,根據著最高的原理,以行政事,而天下的人,都服從他。
假如能夠辦到,這原是最好的事。
但是能不能呢?其在大同之世,社會甚小,事務既極單簡,利害亦相共同;要把他措置得十分妥帖,原不是件難事。
但是這種社會,倒用不著政治了——也可以說本來沒有政治的。
至于擴而大之;事務複雜了,遍知且有所不能,何從想出最好的法子來?各方面的利害,實在沖突得太甚了,調和且來不及,就有好法子,何法使之實行?何況治者也是一個人,也總要顧著私利的。
超越私人利害的人,原不能說是沒有,但治天下決不是一個人去治,總是一個階級去治,超越利害的私人,則聞之矣,超越利害之階級,則未之聞。
所以儒家所想望的境界,隻是鏡花水月,決無實現的可能。
儒家之誤,在于謂無君之世的良好狀态,至有君之世,還能保存;而且這個“君道”,隻要擴而充之,就可以做天下的“王”。
殊不知儒家所想望的黃金世界,隻是無君之世才有,到有君之世,就不是這麼一回事了。
即使退一步,說有君之世,也可以有一個準健康體,我們的希望,就姑止于是,然而君所能緻之治,若把“君”的地位擡高擴大而至于“王”,也就無法可緻了。
因為治大的東西,畢竟和小的不同;對付複雜的問題,到底和簡單的不同。
所以儒家的希望,隻是個鏡花水月。
(五)法家 法家之學,在先秦諸子中,是最為新穎的。
先秦諸子之學,隻有這一家見用于時;而見用之後,居然能以之取天下;确非偶然之事。
法家之學,詳言之,當分為法術兩端,其說見于《韓非子》的《定法》篇。
法術之學的所以興起,依我看來,其理由如下: (1)當春秋之世,列國之間,互相侵奪;内之則暴政亟行。
當此之時,确有希望一個霸或王出來救世的必要。
——後來竟做到統一天下,這是法家興起之世所不能豫料的。
法家初興之時,所希望的,亦不過是霸或王。
而要做成一個霸或王,則确有先富國強兵的必要。
要富國強兵,就非先訓練其民,使之能為國效力不可。
這是法家之學之所以興起的原因。
(2)一個社會中,和一人之身一樣的。
不可有一部分特别發達。
一部分特别發達,就要害及全體了。
然社會往往有此病。
一社會中特别發達的一部分,自然是所謂特權階級。
國與民的不利,都是這一階級所為。
法家看清了這一點,所以特别要想法子對付他。
法家主要的辦法,在“法”一方面,是“一民于農戰”。
要一民于農戰,當然要抑商賈,退遊士。
因為商賈是剝削農民的,商賈被抑,農民的利益,才得保全。
國家的爵賞有限,施之于遊士,戰士便不能見尊異。
“術”一方面的議論,最重要的,是“臣主異利”四個字。
這所謂臣,并不是指個人,而是指一個階級。
階級,在古人用語中,謂之朋黨。
朋黨并不是有意結合的,隻是“在某種社會中,有某種人,在某一方面,其利害處于共同的地位;因此有意的,無意的,自然會做一緻的行動”。
不論什麼時代、什麼社會裡,總有一個階級,其利害是和公益一緻的。
公共的利益,普通人口不能言,而這一階級的人,知其所在;普通人沒有法子去達到,而這一階級的人,知其途徑,能領導著普通人去趨赴;他們且為了大衆,而不恤自己犧牲。
這一個階級,在這個時代,就是革命的階級。
社會的能否向上,就看這一個階級能夠握權周否。
這一個階級,在法家看起來,就是所謂法術之士。
法家本此宗旨,實行起來,則其結果為: (1)官僚的任用。
這是所以打倒舊貴族的。
李斯《谏逐客書》庸或言之過甚,然而秦國多用客卿,這确是事實。
《荀子·強國》篇說: 入境……及都邑官府,其百吏肅然,莫不恭儉敦敬忠信而不楛,古之吏也。
入其國,觀其士大夫,出于其門,入于公門,出于公門,歸于其家,無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黨,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
觀其朝廷,其間聽決百事,不留,恬然如無治者,古之朝也。
這就是多用草茅新進之士的效驗,腐敗的舊貴族,萬辦不到的。
秦國政治的所以整饬,就得力于此。
(2)國民軍的編成。
古代造兵之法有兩種:其一如《管子》所述軌裡連鄉之制。
有士鄉,有工商之鄉。
作内政寄軍令之法,專施之于士鄉,工商之鄉的人,并不當兵。
此法兵數太少,不足以應付戰國時的事勢。
其二是如《荀子·議兵》篇所述魏國之法。
立了一種标準,去挑選全國強壯的人當兵。
合格的,就複其戶,利其田宅。
這種兵是精強了。
然而人的勇力,是數年而衰的,而複其戶,利其田宅的利益,不能遽行剝奪。
如此,要編成多數的兵,則财力有所不給;若要顧慮到财政,則隻好眼看著兵力的就衰。
所以這種兵是強而不多,甚至于并不能強。
隻有秦國的法,刑賞并用,使其民非戰無以要利于上,才能造成多而且精的兵。
秦國吞并六國時,其兵鋒東北到遼東,東南到江南。
其時并不借用别地方的兵,都是發關中的軍隊出去打的。
這是何等強大的兵力?秦人這種兵力,都是商君變法所造成。
以上兩端,是法術之學應用到實際的效果。
法家的長處,在于最能觀察現實,不是聽了前人的議論,就終身誦之的。
所以他在經濟上的見解,也較别一家為高超。
儒家主張恢複井田,他則主張開阡陌。
儒家當商業興起之世,還說市廛而不稅,關譏而不征。
他則有輕重之說:主張将(1)農田以外的土地——山澤,和(2)獨占的大企業——鹽鐵,收歸國營;而(3)輕重斂散和(4)借貸,亦由國家操其權;免得特殊階級,借此剝削一般人。
輕重之說,不知當時曾否有個國家實行?開阡陌一事,雖然把古來的土地公有制度破壞了,然而照我們的眼光看,土地公有之制,在實際是久經破壞了的,商君不過加以公開的承認;而且在當時,一定曾借此施行過一次不回複舊法的整理。
這事于所謂盡地力,是很有效的,該是秦國緻富的一個大原因。
法家的政策如此,至其所以行之之道,則盡于“法自然”三字。
法自然含有兩種意義。
其一自然是冷酷的,沒有絲毫感情攙雜進去,所以法家最戒釋法而任情。
其二自然是必然的,沒有差忒的,所以要信賞必罰。
法家之學,在先秦諸子中,是最新穎的,最适合于時勢的,看上文所說,大略可以知道了。
法家亦是先秦諸子之一,怎麼在前面,又說先秦諸子的思想,都是落伍的呢?法家之學,亦自有其落伍之處。
落伍之處在哪裡呢?便是不知道國家和社會的區别。
國家和社會,不是一物,在第二講中,早已說過了。
因此,國家和社會的利益,隻是在一定的限度内是一緻的,過此以往,便相沖突。
國家是手段,不是目的。
所以國家的權力,隻該擴張到一定的程度,過此以往,便無功而有罪。
法家不知此義,誤以為國家的利益,始終和社會是一緻的。
社會的利益,徹頭徹尾,都可用國家做工具去達到,就有将國權擴張得過大之弊。
秦始皇既并天下之後,還不改變政策,這是秦朝所以滅亡的大原因。
這種錯誤,不是秦始皇個人的過失,也不是偶然的事實;而是法家之學必至的結果。
所以說法家的思想,也是落伍的。
這一層道理,說起來話很長,現在僅粗引其端,其詳細,講到将來,自然更可明白。
“名法”二字,在古代總是連稱的。
名家之學,如惠施、公孫龍等,所說很近乎詭辯,至少是純粹研究哲理的,如何會和法家這種注重實用的學問,發生密切的關系呢?關于這個問題,我的意見如此:禮是講究差别的。
為什麼要差别,該有一個理論上的根據,從此研求,便成名家之學,而法家之學,是要講綜核名實的。
所謂綜核名實,含有兩種意義:(1)察其實,命之以名。
如白的稱它為白,黑的稱它為黑;牛呼之為牛,馬呼之為馬。
此理推之應用,則馬因才任使,如智者使之謀,勇者使之戰。
(2)循其名,責其實。
有謀的責任的,不該無所用心;有戰的責任的,不該臨陣奔北。
如此當加之以罰,能盡職則加之以賞。
名家玄妙的理論,雖和法家無關,而其辨别名實的精細,則于法家的理論,深有裨益,所以法家亦有取于名家。
名家關涉政治的一方面,已為法家所包含。
其玄妙的一部分,則确與政治無關,所以現在不再講述。
還有兵家,亦不是單講戰守的,其根本問題,亦往往涉及治國。
這一部分,亦已包含于法家之中,所以今亦不述。
核其思想發生的順序,亦必在晚周時代,多見曆代的治法,折衷比較,然後能有之。
然其見解,較之法家,則又覺其陳舊。
所以我以為他是和儒家同代表西周時代的思想的。
儒家的政治思想,是頗為偉大周密的,其缺點在什麼地方呢?那就在無法可以實現。
儒家的希望,是有一個“王”,根據著最高的原理,以行政事,而天下的人,都服從他。
假如能夠辦到,這原是最好的事。
但是能不能呢?其在大同之世,社會甚小,事務既極單簡,利害亦相共同;要把他措置得十分妥帖,原不是件難事。
但是這種社會,倒用不著政治了——也可以說本來沒有政治的。
至于擴而大之;事務複雜了,遍知且有所不能,何從想出最好的法子來?各方面的利害,實在沖突得太甚了,調和且來不及,就有好法子,何法使之實行?何況治者也是一個人,也總要顧著私利的。
超越私人利害的人,原不能說是沒有,但治天下決不是一個人去治,總是一個階級去治,超越利害的私人,則聞之矣,超越利害之階級,則未之聞。
所以儒家所想望的境界,隻是鏡花水月,決無實現的可能。
儒家之誤,在于謂無君之世的良好狀态,至有君之世,還能保存;而且這個“君道”,隻要擴而充之,就可以做天下的“王”。
殊不知儒家所想望的黃金世界,隻是無君之世才有,到有君之世,就不是這麼一回事了。
即使退一步,說有君之世,也可以有一個準健康體,我們的希望,就姑止于是,然而君所能緻之治,若把“君”的地位擡高擴大而至于“王”,也就無法可緻了。
因為治大的東西,畢竟和小的不同;對付複雜的問題,到底和簡單的不同。
所以儒家的希望,隻是個鏡花水月。
(五)法家 法家之學,在先秦諸子中,是最為新穎的。
先秦諸子之學,隻有這一家見用于時;而見用之後,居然能以之取天下;确非偶然之事。
法家之學,詳言之,當分為法術兩端,其說見于《韓非子》的《定法》篇。
法術之學的所以興起,依我看來,其理由如下: (1)當春秋之世,列國之間,互相侵奪;内之則暴政亟行。
當此之時,确有希望一個霸或王出來救世的必要。
——後來竟做到統一天下,這是法家興起之世所不能豫料的。
法家初興之時,所希望的,亦不過是霸或王。
而要做成一個霸或王,則确有先富國強兵的必要。
要富國強兵,就非先訓練其民,使之能為國效力不可。
這是法家之學之所以興起的原因。
(2)一個社會中,和一人之身一樣的。
不可有一部分特别發達。
一部分特别發達,就要害及全體了。
然社會往往有此病。
一社會中特别發達的一部分,自然是所謂特權階級。
國與民的不利,都是這一階級所為。
法家看清了這一點,所以特别要想法子對付他。
法家主要的辦法,在“法”一方面,是“一民于農戰”。
要一民于農戰,當然要抑商賈,退遊士。
因為商賈是剝削農民的,商賈被抑,農民的利益,才得保全。
國家的爵賞有限,施之于遊士,戰士便不能見尊異。
“術”一方面的議論,最重要的,是“臣主異利”四個字。
這所謂臣,并不是指個人,而是指一個階級。
階級,在古人用語中,謂之朋黨。
朋黨并不是有意結合的,隻是“在某種社會中,有某種人,在某一方面,其利害處于共同的地位;因此有意的,無意的,自然會做一緻的行動”。
不論什麼時代、什麼社會裡,總有一個階級,其利害是和公益一緻的。
公共的利益,普通人口不能言,而這一階級的人,知其所在;普通人沒有法子去達到,而這一階級的人,知其途徑,能領導著普通人去趨赴;他們且為了大衆,而不恤自己犧牲。
這一個階級,在這個時代,就是革命的階級。
社會的能否向上,就看這一個階級能夠握權周否。
這一個階級,在法家看起來,就是所謂法術之士。
法家本此宗旨,實行起來,則其結果為: (1)官僚的任用。
這是所以打倒舊貴族的。
李斯《谏逐客書》庸或言之過甚,然而秦國多用客卿,這确是事實。
《荀子·強國》篇說: 入境……及都邑官府,其百吏肅然,莫不恭儉敦敬忠信而不楛,古之吏也。
入其國,觀其士大夫,出于其門,入于公門,出于公門,歸于其家,無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黨,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
觀其朝廷,其間聽決百事,不留,恬然如無治者,古之朝也。
這就是多用草茅新進之士的效驗,腐敗的舊貴族,萬辦不到的。
秦國政治的所以整饬,就得力于此。
(2)國民軍的編成。
古代造兵之法有兩種:其一如《管子》所述軌裡連鄉之制。
有士鄉,有工商之鄉。
作内政寄軍令之法,專施之于士鄉,工商之鄉的人,并不當兵。
此法兵數太少,不足以應付戰國時的事勢。
其二是如《荀子·議兵》篇所述魏國之法。
立了一種标準,去挑選全國強壯的人當兵。
合格的,就複其戶,利其田宅。
這種兵是精強了。
然而人的勇力,是數年而衰的,而複其戶,利其田宅的利益,不能遽行剝奪。
如此,要編成多數的兵,則财力有所不給;若要顧慮到财政,則隻好眼看著兵力的就衰。
所以這種兵是強而不多,甚至于并不能強。
隻有秦國的法,刑賞并用,使其民非戰無以要利于上,才能造成多而且精的兵。
秦國吞并六國時,其兵鋒東北到遼東,東南到江南。
其時并不借用别地方的兵,都是發關中的軍隊出去打的。
這是何等強大的兵力?秦人這種兵力,都是商君變法所造成。
以上兩端,是法術之學應用到實際的效果。
法家的長處,在于最能觀察現實,不是聽了前人的議論,就終身誦之的。
所以他在經濟上的見解,也較别一家為高超。
儒家主張恢複井田,他則主張開阡陌。
儒家當商業興起之世,還說市廛而不稅,關譏而不征。
他則有輕重之說:主張将(1)農田以外的土地——山澤,和(2)獨占的大企業——鹽鐵,收歸國營;而(3)輕重斂散和(4)借貸,亦由國家操其權;免得特殊階級,借此剝削一般人。
輕重之說,不知當時曾否有個國家實行?開阡陌一事,雖然把古來的土地公有制度破壞了,然而照我們的眼光看,土地公有之制,在實際是久經破壞了的,商君不過加以公開的承認;而且在當時,一定曾借此施行過一次不回複舊法的整理。
這事于所謂盡地力,是很有效的,該是秦國緻富的一個大原因。
法家的政策如此,至其所以行之之道,則盡于“法自然”三字。
法自然含有兩種意義。
其一自然是冷酷的,沒有絲毫感情攙雜進去,所以法家最戒釋法而任情。
其二自然是必然的,沒有差忒的,所以要信賞必罰。
法家之學,在先秦諸子中,是最新穎的,最适合于時勢的,看上文所說,大略可以知道了。
法家亦是先秦諸子之一,怎麼在前面,又說先秦諸子的思想,都是落伍的呢?法家之學,亦自有其落伍之處。
落伍之處在哪裡呢?便是不知道國家和社會的區别。
國家和社會,不是一物,在第二講中,早已說過了。
因此,國家和社會的利益,隻是在一定的限度内是一緻的,過此以往,便相沖突。
國家是手段,不是目的。
所以國家的權力,隻該擴張到一定的程度,過此以往,便無功而有罪。
法家不知此義,誤以為國家的利益,始終和社會是一緻的。
社會的利益,徹頭徹尾,都可用國家做工具去達到,就有将國權擴張得過大之弊。
秦始皇既并天下之後,還不改變政策,這是秦朝所以滅亡的大原因。
這種錯誤,不是秦始皇個人的過失,也不是偶然的事實;而是法家之學必至的結果。
所以說法家的思想,也是落伍的。
這一層道理,說起來話很長,現在僅粗引其端,其詳細,講到将來,自然更可明白。
“名法”二字,在古代總是連稱的。
名家之學,如惠施、公孫龍等,所說很近乎詭辯,至少是純粹研究哲理的,如何會和法家這種注重實用的學問,發生密切的關系呢?關于這個問題,我的意見如此:禮是講究差别的。
為什麼要差别,該有一個理論上的根據,從此研求,便成名家之學,而法家之學,是要講綜核名實的。
所謂綜核名實,含有兩種意義:(1)察其實,命之以名。
如白的稱它為白,黑的稱它為黑;牛呼之為牛,馬呼之為馬。
此理推之應用,則馬因才任使,如智者使之謀,勇者使之戰。
(2)循其名,責其實。
有謀的責任的,不該無所用心;有戰的責任的,不該臨陣奔北。
如此當加之以罰,能盡職則加之以賞。
名家玄妙的理論,雖和法家無關,而其辨别名實的精細,則于法家的理論,深有裨益,所以法家亦有取于名家。
名家關涉政治的一方面,已為法家所包含。
其玄妙的一部分,則确與政治無關,所以現在不再講述。
還有兵家,亦不是單講戰守的,其根本問題,亦往往涉及治國。
這一部分,亦已包含于法家之中,所以今亦不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