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明八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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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務藻思。

    獨包爾庚有峭拔之筆,文情搖曳,則為子龍所不喜,而同社不貴也。

    南英尤斥子龍,與際泰及章世純、羅萬藻相砥砺。

    幾社中人忌之,為駁四家文以解,故為抑揚;際泰、世純不悅,故四家之交合而不終;而世純亦折而入幾社。

    南英勢孤,意有郁結不得摅,乃發憤拈《孟子》曰“無傷也”題為文以見意曰: 知人言之不足恤,而人當自信矣!夫禮義之或愆,則所患也;彼不理于口,是何傷哉!聞之曰:傷人以言,甚于戈矛;此特世俗之常情,而非所論于君子也。

    子告我曰:大不理于口,憂讒畏譏之心,何皇皇耶?夫君子禔躬,何至以心為垢府,然有人于此,終其身無诖誤可摘者,其中亦可疑也;君子涉世,何至以身為诟端,然有人乎此,終其身無毀言能加者,其品亦可知也。

    子之不理于口,吾直以為無傷耳。

    聞世俗之繁言,而奭奭然驚,規規然自失;此怯膽也;夫丈夫固當有相曠之懷,甯使有瑜有瑕,不甘無舉無刺;謠诼之口何足介其念也!患物議之相侵,而平情以合污,辍行以弭怨,此俗腸也。

    夫丈夫固當有超勝之韻,尊之聖賢不喜,呼之牛馬不怒,诪張之舌何足動其衷也!嗟乎!何物庸衆,而能譽豪傑也?謗固其所耳。

    一忌而欲殺,一惡而欲死,吾以閑心觀焉,天下有可解頤如此者哉!嗟乎!何物庸衆,而敢譽豪傑也?毀固其分耳。

    造讒者手足俱亂,吠聲者耳目若狂,吾以冷眼視焉,天下有可鼓掌如此者哉!故褊衷者聞謗若刺于肌膚,而冥之以至理,則群聲洶洶猶嬰兒之啼呼也,何相忤也;盛氣者聞毀不安于夢寐,而對之以達觀,則群口嗷嗷猶鳥獸之鳴号也,何相怒也。

    夫為士者,識欲其超,骨欲其勁。

    以天下譽之,夷然不屑;以天下非之,倘然不顧。

    若夫憂讒畏譏,則妾婦之事也。

     有笑有罵,亦憤極而為曠達之言。

    世論以八股代言,此之優孟衣冠,啼笑皆非其真;如此之感慨激發,亦何嘗不出于性情之真也。

    性不俯仰随俗,而清剛之氣,貫注行墨。

    遭時喪亂,跋履間關,同時名士,狼藉載路,而南英獨視死如歸,遊說萬端,終莫之屈,不愧為笃信好學,守死善道者矣。

    又明之亡也,滿洲入關以主諸夏。

    而甯化邱義字明大者,崇祯末,補諸生;易代後,義不就試。

    其父诘之。

    對曰:“世代既變,人心亦變,即文字亦變。

    以前文應今試,徒取黜辱,無益。

    ”父曰:“不必言遇合,但功令不許不應試耳。

    ”義乃就試,題為《大學》“之其所哀矜而辟焉。

    ”義乃振筆直書以抒《黍離》之恫曰: (破題承題佚)當可哀可矜之世,必無不哀不矜之人。

    世有辟于哀矜之人,必世有不勝哀矜之事也。

    今夫無怙無恃,哀之至也;乃至宗廟邱墟,鼎社遷改,哀又過之;《詩》所謂“哀恫中國,具贅卒荒”是也。

    更取父母之遺體而毀傷之,取聖王之冠裳而滅裂之,哀哉,維今之人,不尚有舊哉!鳏寡孤獨,矜之至也;乃至天潢溝壑,宮阃泥塗,矜百倍之;《詩》所謂“爰及矜人,哀此鳏寡”,抑末矣。

    更取匹耦而穢亂之,夫鳏而妻不寡;取耄倪而仆隸之,父獨而子不孤,哀哉,倬彼昊天,甯不我矜哉!乃哀未畢也而和悅繼之,髡鉗之不為辱,呼蹙之不為憤,即屠門覆祀,不敢仇也。

    矜未畢也而安樂繼之,謂他人父而忘其孤,謂他人夫而忘其寡;他人不子不妻而奴婢之,不悔其賤也!此之謂失其本心!故曰:“哀莫大于心死,而形死次之。

    ”吾哀夫當哀而不知哀者,又哀夫己不能自哀而反哀他人之哀者,又哀夫己不哀而反禁人之哀者;又哀夫恣胸行臆,擠人于可哀可矜,而自為愉快者;又哀夫助虐相淫,陷萬家于可哀可矜,而僅奉一人歡笑者。

    蓋至此而荼毒攢心,無可告訴,徒飲痛銜恤而已。

    豈非之其所哀矜而辟乎! 怨恫憤盈,溢于紙墨。

    提學道闵度閱而判曰:“文心如此,何必應試!”除名免責。

    榜揭而諸生嘩然,取原卷争相傳寫,一時紙貴;亦可見人心不死,情到真處,無不感孚也。

    雖然,哀莫大于心死,當哀而不知哀尤豈獨明清易代之際也哉? 明代八股文選本,如蘇苞九《甲癸集》,捃摭之多,至一百二十四種。

    黎淳《國朝試錄》六百四十卷,輯成化以前之文,邱浚為序。

    而《四書程文》二十九卷,亦明初舉業程式,見《明史·藝文志》,不載選者姓氏。

    然而恢闳其義,足為準繩者,要不得不推艾南英為宗匠;其所選《明文定》、《明文待》諸書,大綱既舉,衆目具張,黜富強而歸于王,辨禅墨而宗于儒,究周秦議論之失,斥漢唐訓诂之浮,一代風氣,皆其論定。

    然猶不如後來俞長城所選《百二十名家稿》之備。

    自宋王安石、蘇轍以迄清初諸家,其所持擇,不名一格,每人各序出處于簡端,皆忠義文章之士,其人品佥壬者不與焉。

    用功甚巨,用心甚深,見者謂其以史法論文,五百年之文即可以當五百年之史,亦洋洋乎大觀也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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