勢篇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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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曹操曰:“用兵任勢也。
”王晳曰:“勢者,積勢之變也;善戰者,能任勢以取勝,不勞力也。
” 基博按:“勢”與“形”不同:“形”者量敵而審己,籌之于未戰之先。
“勢”者因利而制權;決于臨敵之日。
孫子曰:凡治衆如治寡,分數是也。
(訓義)杜牧曰:“分者,分别也;數者,人數也;言部曲行伍,皆分别人數多少各任偏裨長伍,訓練升降,皆責成之,故我所治者寡也。
”陳皞曰:“若聚兵既衆,即須多為部伍;部伍之内,各有小吏以主之,故分其人數,使之訓齊決斷,遇敵臨陣,授以方略,則我統之雖衆,治之益寡。
”張預曰:“統衆既多,必先分偏裨之任,定行伍之數,使不相亂,然後可用。
故治兵之法:一人曰獨,二人曰比,三人曰參,比參為伍,五人為列,二列為火,五火為隊,二隊為官,二官為曲,二曲為部,二部為校,二校為裨,二裨為軍;遞相統屬,各加訓練,雖治百萬之衆,如治寡也。
” 基博按:明戚繼光撰《紀效新書》十八卷、《練兵實紀》九卷、《雜集》六卷,專明束伍練陣之法;以為:“束伍之令,号令之宜,鼓舞之機,賞罰之信,不惟無南北水陸,更無古今;其節制,分數,形名,萬世一道,南北可通也。
若夫陣勢之制,随敵轉化。
或曰:君用兵酷嗜節制,節制工夫從何下手?曰:束伍為始,教号令次之,器械次之;微權重焉,不能傳也。
”所著《紀效新書》十八卷,以一卷為一篇;曰束伍,曰操令,曰陣令,曰谕兵,曰法禁,曰比較,曰行營,曰操練,曰出征,曰長兵,曰牌筅,曰短兵,曰射法,曰拳經,曰諸器,曰旌旗,曰守哨,曰水兵,各系以圖而為之說;皆閱曆有驗之言。
而《練兵實紀》,則在薊門練兵之作;一練伍法,二練膽氣,三練耳目,四練手足,五練營陣,六練将;以為:“教兵之法,美觀則不實用,實用則不美觀。
”曰實紀者,徵實用也。
至清代,上高李祖陶所著《邁堂文略》,中有《讀戚武毅紀效新書練兵實紀有述》之作,稱“采六經之腴,拔百家之萃,精微廣大,兼而有之;而總歸到節制上去。
節制者何?如竹之有節,節節制之,雖筍抽丈餘而不傾欹。
又如木之有幹,幹上報節,節上生枝,枝上生葉,節節固之,雖千花萬蕊而不紊亂。
無節制,則雖李廣才氣無雙而戰辄敗北;有節制,則以孔明将略非所長,而司馬仲達亦不敢與戰。
夫節制工夫,始于士鼓各有所用,音不相雜,旗麾各有所用,色不相雜;人人明習,人人恪守,甯使此身可棄,此令不可不守;此命可拌,此節不可不重;視死為易,視令為尊;如此,必收萬人一心之效,必為堂堂無敵之師。
而萬人所以為一心,隻是以一管十,以十管百,以百管千,以千管萬。
兵退走,則斬将;将敗死,則斬兵;一節一節,互相瞻顧,有欲走而不能走,欲走而不敢走者!孫子之書,形而上者也;戚氏之書,形而下者也;然形而上者之道,即寓于形而下者之器之中。
倘兵無節制,則雖有權謀,無所可用,用亦不能成矣。
”《孫子》之謂“分數”,戚繼光謂之“節制”;以将校之統禦言,曰“節制”;以部伍之分編言,則曰“分數”;既而洪秀全、楊秀清起于廣西,走湘破鄂以撫有南京,号太平天國;清兵屢敗而不可振,則有丹徒戴楫汝舟撰《算兵》一文,見所著《純甫古文鈔》;其辭曰:“古之善言兵者,莫如孫子;近世則推戚氏繼光為最。
《孫子》曰:‘治衆如治寡,分數是也。
’戚氏本其意以治兵;其《紀效新書》首以束伍立說。
其《操練篇》所言結隊法,雖與所用鴛鴦陣法,人數不同,然會通全書之說而為之詳其法;大約五人為伍,伍有伍長;五伍為隊,隊有隊長;四隊為哨,哨有哨長;四哨為一官,官有哨官;四哨官為一總,總有把總;五總以上有中軍,為主将。
其《軍法》、《禁令》等篇所載軍法,皆責成于其長,而治之以連坐之法。
其臨陣退縮也,令甲長管兵,隊長管甲長,哨官哨長管隊長,把總管哨官哨長;若故縱,罪坐其長。
其當先不救也,一人當先,八人不救,緻令陣亡,八人俱治罪;一甲當先,二甲不救,一隊被圍,本哨各隊不救;一哨被圍,别哨不救,失陷者,皆罪其哨隊甲長。
其對敵先退也,兵退,治甲長罪;甲長與各甲俱退,治隊長罪;一哨各隊長兵俱退,治哨長罪;一哨官之兵與哨官俱退,治哨官罪。
其隊長哨長哨官不退陣亡,而甲下之兵、隊兵、哨長以下甲兵退者,皆罪其屬下之甲長與各哨隊長。
其平時兵丁逃走,罪其同隊兵。
愚嘗反覆其書而知其立法之善也!蓋主将一人至寡,而三軍至衆,以主将将三軍而無法,則無以制其衆,而為衆所制;無以制其衆而為衆所制,則兵不畏将而畏賊;兵不畏将而畏賊,則逃。
今若如戚氏所言隊伍之法,主帥所将,除中軍未明言其數外,為兵者八千人,為把總者五人,為哨官者二十,為哨長者八十,為隊長者三百有二十,為伍長者一千六百,凡把總,哨官,哨隊伍長,共二千二十有五人。
夫以八千人計之,則不如一千六百人之少而易治焉!以一千六百人計之,則又不如三百二十人之少而易治焉!八十人又少而易治焉!二十人比之八十人,又少不如五人之治二十人;一人治八十人,又不如二十人之治八十人;一人治三百二十人,又不如八十人之治三百二十人;一人治一千六百人,又不如三百二十人之治一千六百人;一人治八千人,又不如一千六百人之治八千人為治之者之多而易治焉!且使甲長治兵,其不治兵也,斯隊長治之矣;使隊長治甲長,其不治甲長也,斯哨長治之矣;使哨長治隊長,其不治隊長也,斯哨官治之矣,使哨官治哨長,其不治哨長也,斯把總治之矣。
彼甲長焉得不治兵,隊長焉得不治甲長,哨官哨長焉得不治哨長隊長耶!且兵各有長,長各有屬;犯法者各治其長與其屬,則功罪不相及;功罪不相及,則賞罰行。
何者?主将法令雖嚴,在下之兵,雖或有怨其主将者;而各有部伍統屬而不能一,則軍士之驕橫者,無自而為變。
且同隊同伍,有連坐之法;同隊同伍者,懼法之連及,則互相管束,不使一人恣行,得以累及于衆人,而不容其犯法。
此《周禮》所言伍兩卒旅師軍之遺制,而《孫子》之所謂‘治衆如治寡’也。
由此而推,雖将十萬之衆,無難焉!乃今之制軍則不然!各路調發之兵,領兵官或一人領數百人,多者或至千人;又或數人領之,而部伍不分,兵士衆多,漫無統紀。
且兵既未經選練,又自他處調發而至,與主将素不相習;各路之兵,勇怯不齊,心迹各異;是以兵勇雖多,有如烏合,數裡之外,望氣奔潰。
嗟乎!兵無隊伍,主将其能與士卒親乎?士卒遂畏主将而奉其命令乎?且主将即欲賞罰其衆而部伍不分,遂能行其賞罰乎?則兵衆之卒然逃散,主将其遂能禁之乎?蓋惟有制軍之法,而後軍法可以明;惟軍法明,而後軍法可以行;惟軍法行,而後可以行軍;可以行軍,斯可以滅賊!可以守土地,保人民,安國家;成法具在,主将有欲殺賊立功名者,胡不講求其法而行之也?”其後曾國藩、左宗棠、李鴻章治湘、淮軍,皆用戚繼光束伍之法以有成功;則信乎“分數”之以“治衆如治寡”矣!然“分數”之用,不惟節制以治軍,抑亦戰鬥以應敵!而《孫子》以治軍之節制言,故謂之“分數”;克老山維茲兵法以應敵之戰鬥言,則謂之“戰鬥序列”。
特克氏之言“戰鬥序列”,有足以補《孫子》之所未及者,不惟論列軍、師、旅、團、營、各隊級之節制;抑亦兼及步、騎、炮,各兵種之混成;見所著書第五卷《論戰鬥力》,中有專章論軍隊之戰鬥序列,其持論以謂:“戰鬥序列者,乃将各兵種部分編制以為全體之一肢節,而配備于空間,以形成爾後戰鬥之基本形式者也。
故戰鬥序列之涵義有二:一曰部分,以算術之要素而成立者也。
一曰配備,以幾何學之要素而成立者也。
其以算術之要素而成立者,為由平時固定之軍隊所編成,以步兵營、騎兵連或團及炮兵連等一定之部分為單位;自此而上以形成更大之肢部,漸次成為全體配備,乃将軍隊為戰鬥而行之配備以預為規定者也。
是故戰鬥序列,乃十七世紀以後戰鬥之所有!蓋戰線之廣袤以無限延長,而軍之全正面,無不為類似之肢節所成立,而可以分割為任意之斷片;凡斷片,不但互相類似,且有全軍所縮小同一之組織;所以今日之軍,非單一不可分離之全體,而為多肢節之一全體,有極大之伸縮性,因敵制勝,散全體以成部分,合部分以成全體,可分可合,而戰鬥序列不以紊亂;是故部分之為貴也!夫軍之所以不可不有部分者,不論軍之如何小,而欲為獨立之全體以行動時,至少必三分其軍;蓋一置前方,一置後方,而其一為中央部隊以成縱隊;縱隊者,由一路線而繼續前進之兵團也。
然以中央部隊為軍之主力,不可不較前軍、後軍為強大;則四分其軍,而以全軍四分之二為中央部隊;以視三分其軍者為實用;然尤不如八分其軍;蓋先以一隊為前衛,而以三隊為中央部隊,橫延左右成兩翼以成軍之主力;以二隊為後衛;而其餘兩隊,則分置于左右翼外若幹之距離,以掩護縱隊之側面也!然總司令官之直接命令者,不過三四人,則指揮易;而經三四人以轉達其下部隊,其中亦有不利!第一,命
”王晳曰:“勢者,積勢之變也;善戰者,能任勢以取勝,不勞力也。
” 基博按:“勢”與“形”不同:“形”者量敵而審己,籌之于未戰之先。
“勢”者因利而制權;決于臨敵之日。
孫子曰:凡治衆如治寡,分數是也。
(訓義)杜牧曰:“分者,分别也;數者,人數也;言部曲行伍,皆分别人數多少各任偏裨長伍,訓練升降,皆責成之,故我所治者寡也。
”陳皞曰:“若聚兵既衆,即須多為部伍;部伍之内,各有小吏以主之,故分其人數,使之訓齊決斷,遇敵臨陣,授以方略,則我統之雖衆,治之益寡。
”張預曰:“統衆既多,必先分偏裨之任,定行伍之數,使不相亂,然後可用。
故治兵之法:一人曰獨,二人曰比,三人曰參,比參為伍,五人為列,二列為火,五火為隊,二隊為官,二官為曲,二曲為部,二部為校,二校為裨,二裨為軍;遞相統屬,各加訓練,雖治百萬之衆,如治寡也。
” 基博按:明戚繼光撰《紀效新書》十八卷、《練兵實紀》九卷、《雜集》六卷,專明束伍練陣之法;以為:“束伍之令,号令之宜,鼓舞之機,賞罰之信,不惟無南北水陸,更無古今;其節制,分數,形名,萬世一道,南北可通也。
若夫陣勢之制,随敵轉化。
或曰:君用兵酷嗜節制,節制工夫從何下手?曰:束伍為始,教号令次之,器械次之;微權重焉,不能傳也。
”所著《紀效新書》十八卷,以一卷為一篇;曰束伍,曰操令,曰陣令,曰谕兵,曰法禁,曰比較,曰行營,曰操練,曰出征,曰長兵,曰牌筅,曰短兵,曰射法,曰拳經,曰諸器,曰旌旗,曰守哨,曰水兵,各系以圖而為之說;皆閱曆有驗之言。
而《練兵實紀》,則在薊門練兵之作;一練伍法,二練膽氣,三練耳目,四練手足,五練營陣,六練将;以為:“教兵之法,美觀則不實用,實用則不美觀。
”曰實紀者,徵實用也。
至清代,上高李祖陶所著《邁堂文略》,中有《讀戚武毅紀效新書練兵實紀有述》之作,稱“采六經之腴,拔百家之萃,精微廣大,兼而有之;而總歸到節制上去。
節制者何?如竹之有節,節節制之,雖筍抽丈餘而不傾欹。
又如木之有幹,幹上報節,節上生枝,枝上生葉,節節固之,雖千花萬蕊而不紊亂。
無節制,則雖李廣才氣無雙而戰辄敗北;有節制,則以孔明将略非所長,而司馬仲達亦不敢與戰。
夫節制工夫,始于士鼓各有所用,音不相雜,旗麾各有所用,色不相雜;人人明習,人人恪守,甯使此身可棄,此令不可不守;此命可拌,此節不可不重;視死為易,視令為尊;如此,必收萬人一心之效,必為堂堂無敵之師。
而萬人所以為一心,隻是以一管十,以十管百,以百管千,以千管萬。
兵退走,則斬将;将敗死,則斬兵;一節一節,互相瞻顧,有欲走而不能走,欲走而不敢走者!孫子之書,形而上者也;戚氏之書,形而下者也;然形而上者之道,即寓于形而下者之器之中。
倘兵無節制,則雖有權謀,無所可用,用亦不能成矣。
”《孫子》之謂“分數”,戚繼光謂之“節制”;以将校之統禦言,曰“節制”;以部伍之分編言,則曰“分數”;既而洪秀全、楊秀清起于廣西,走湘破鄂以撫有南京,号太平天國;清兵屢敗而不可振,則有丹徒戴楫汝舟撰《算兵》一文,見所著《純甫古文鈔》;其辭曰:“古之善言兵者,莫如孫子;近世則推戚氏繼光為最。
《孫子》曰:‘治衆如治寡,分數是也。
’戚氏本其意以治兵;其《紀效新書》首以束伍立說。
其《操練篇》所言結隊法,雖與所用鴛鴦陣法,人數不同,然會通全書之說而為之詳其法;大約五人為伍,伍有伍長;五伍為隊,隊有隊長;四隊為哨,哨有哨長;四哨為一官,官有哨官;四哨官為一總,總有把總;五總以上有中軍,為主将。
其《軍法》、《禁令》等篇所載軍法,皆責成于其長,而治之以連坐之法。
其臨陣退縮也,令甲長管兵,隊長管甲長,哨官哨長管隊長,把總管哨官哨長;若故縱,罪坐其長。
其當先不救也,一人當先,八人不救,緻令陣亡,八人俱治罪;一甲當先,二甲不救,一隊被圍,本哨各隊不救;一哨被圍,别哨不救,失陷者,皆罪其哨隊甲長。
其對敵先退也,兵退,治甲長罪;甲長與各甲俱退,治隊長罪;一哨各隊長兵俱退,治哨長罪;一哨官之兵與哨官俱退,治哨官罪。
其隊長哨長哨官不退陣亡,而甲下之兵、隊兵、哨長以下甲兵退者,皆罪其屬下之甲長與各哨隊長。
其平時兵丁逃走,罪其同隊兵。
愚嘗反覆其書而知其立法之善也!蓋主将一人至寡,而三軍至衆,以主将将三軍而無法,則無以制其衆,而為衆所制;無以制其衆而為衆所制,則兵不畏将而畏賊;兵不畏将而畏賊,則逃。
今若如戚氏所言隊伍之法,主帥所将,除中軍未明言其數外,為兵者八千人,為把總者五人,為哨官者二十,為哨長者八十,為隊長者三百有二十,為伍長者一千六百,凡把總,哨官,哨隊伍長,共二千二十有五人。
夫以八千人計之,則不如一千六百人之少而易治焉!以一千六百人計之,則又不如三百二十人之少而易治焉!八十人又少而易治焉!二十人比之八十人,又少不如五人之治二十人;一人治八十人,又不如二十人之治八十人;一人治三百二十人,又不如八十人之治三百二十人;一人治一千六百人,又不如三百二十人之治一千六百人;一人治八千人,又不如一千六百人之治八千人為治之者之多而易治焉!且使甲長治兵,其不治兵也,斯隊長治之矣;使隊長治甲長,其不治甲長也,斯哨長治之矣;使哨長治隊長,其不治隊長也,斯哨官治之矣,使哨官治哨長,其不治哨長也,斯把總治之矣。
彼甲長焉得不治兵,隊長焉得不治甲長,哨官哨長焉得不治哨長隊長耶!且兵各有長,長各有屬;犯法者各治其長與其屬,則功罪不相及;功罪不相及,則賞罰行。
何者?主将法令雖嚴,在下之兵,雖或有怨其主将者;而各有部伍統屬而不能一,則軍士之驕橫者,無自而為變。
且同隊同伍,有連坐之法;同隊同伍者,懼法之連及,則互相管束,不使一人恣行,得以累及于衆人,而不容其犯法。
此《周禮》所言伍兩卒旅師軍之遺制,而《孫子》之所謂‘治衆如治寡’也。
由此而推,雖将十萬之衆,無難焉!乃今之制軍則不然!各路調發之兵,領兵官或一人領數百人,多者或至千人;又或數人領之,而部伍不分,兵士衆多,漫無統紀。
且兵既未經選練,又自他處調發而至,與主将素不相習;各路之兵,勇怯不齊,心迹各異;是以兵勇雖多,有如烏合,數裡之外,望氣奔潰。
嗟乎!兵無隊伍,主将其能與士卒親乎?士卒遂畏主将而奉其命令乎?且主将即欲賞罰其衆而部伍不分,遂能行其賞罰乎?則兵衆之卒然逃散,主将其遂能禁之乎?蓋惟有制軍之法,而後軍法可以明;惟軍法明,而後軍法可以行;惟軍法行,而後可以行軍;可以行軍,斯可以滅賊!可以守土地,保人民,安國家;成法具在,主将有欲殺賊立功名者,胡不講求其法而行之也?”其後曾國藩、左宗棠、李鴻章治湘、淮軍,皆用戚繼光束伍之法以有成功;則信乎“分數”之以“治衆如治寡”矣!然“分數”之用,不惟節制以治軍,抑亦戰鬥以應敵!而《孫子》以治軍之節制言,故謂之“分數”;克老山維茲兵法以應敵之戰鬥言,則謂之“戰鬥序列”。
特克氏之言“戰鬥序列”,有足以補《孫子》之所未及者,不惟論列軍、師、旅、團、營、各隊級之節制;抑亦兼及步、騎、炮,各兵種之混成;見所著書第五卷《論戰鬥力》,中有專章論軍隊之戰鬥序列,其持論以謂:“戰鬥序列者,乃将各兵種部分編制以為全體之一肢節,而配備于空間,以形成爾後戰鬥之基本形式者也。
故戰鬥序列之涵義有二:一曰部分,以算術之要素而成立者也。
一曰配備,以幾何學之要素而成立者也。
其以算術之要素而成立者,為由平時固定之軍隊所編成,以步兵營、騎兵連或團及炮兵連等一定之部分為單位;自此而上以形成更大之肢部,漸次成為全體配備,乃将軍隊為戰鬥而行之配備以預為規定者也。
是故戰鬥序列,乃十七世紀以後戰鬥之所有!蓋戰線之廣袤以無限延長,而軍之全正面,無不為類似之肢節所成立,而可以分割為任意之斷片;凡斷片,不但互相類似,且有全軍所縮小同一之組織;所以今日之軍,非單一不可分離之全體,而為多肢節之一全體,有極大之伸縮性,因敵制勝,散全體以成部分,合部分以成全體,可分可合,而戰鬥序列不以紊亂;是故部分之為貴也!夫軍之所以不可不有部分者,不論軍之如何小,而欲為獨立之全體以行動時,至少必三分其軍;蓋一置前方,一置後方,而其一為中央部隊以成縱隊;縱隊者,由一路線而繼續前進之兵團也。
然以中央部隊為軍之主力,不可不較前軍、後軍為強大;則四分其軍,而以全軍四分之二為中央部隊;以視三分其軍者為實用;然尤不如八分其軍;蓋先以一隊為前衛,而以三隊為中央部隊,橫延左右成兩翼以成軍之主力;以二隊為後衛;而其餘兩隊,則分置于左右翼外若幹之距離,以掩護縱隊之側面也!然總司令官之直接命令者,不過三四人,則指揮易;而經三四人以轉達其下部隊,其中亦有不利!第一,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