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禮志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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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之《禮經通論》,十二家開設戶牖,為能不誣來學,斯有可得而論者焉。

    按惠士奇之《禮說》,僅限于《周禮》,而言禮學者,固以鄭玄為宗,然必悉其名物而後可求其制度,得其制度而後可語其義理。

    鄭玄之時,去周已遠,其注《周禮》,多比拟漢制以明之。

    後世去漢,年代杳遠,在玄當日之所謂猶今某物某事某官者,多不解為何語,而當日經師訓诂,輾轉流傳,亦往往形聲并異,不可以今音今字推求。

    士奇之書,雖不載全經而惟标舉其所考證駁辨者,然古音古字,無不為之分别疏通,而援引諸史百家之說,或以證明周制,或以參考鄭氏所引之漢制以遞求周制,而闡明制作之意,尤為有裨禮學,不惑方來。

    其持論以為:“《禮經》出于屋壁,多古字古音。

    經之義存乎訓,識字審音,乃知其義,故诂訓不可改也。

    康成注經,皆從古讀,蓋字有音義相近而訛者,故讀從之。

    後世不學,遂謂康成好改字,豈其然乎。

    康成《三禮》、何休《公羊》多列漢法,以其去古未遠,故借以為況。

    賈公彥于鄭注,如飛矛、扶蘇、薄借綦之類,皆不能疏,所讀之字,亦不能疏,辄曰從俗讀,甚非不知蓋阙之義。

    夫漢遠于周,而唐又遠于漢,宜其說之不能盡通也,況宋以後乎?周秦諸子,其文雖不雅馴,然可引為禮經之證,以其近古也。

    故不讀非聖之書者,非善讀書。

    ”斯誠通儒之談,而非拘文牽義之經生所敢與知者也。

    盛世佐本末無考,其《儀禮集編》一書,成于乾隆十二年丁卯,雖不如惠氏《禮說》之湛深經術,而裒輯古今說《儀禮》者一百九十七家,斷以己意,無淺學空腹高談輕排鄭、賈之習,于諸家謬誤,辨證極詳,而以宋楊複之《儀禮圖》本《注疏》作,然時有并《注疏》之意失之者,亦一一是正之。

    其持論謂:“朱子《儀禮經傳通解》,析諸篇之記,分屬經文,蓋編纂之初,不得不權立此例以便尋省。

    惜未卒業,而門人繼之,因仍不改,非朱子意。

    ”故是編經自經,記自記,一依鄭玄,其《士冠》、《士相見》、《喪服》等篇經、記傳寫混淆者,則别定次序于後而不敢移易經文,亦可謂《儀禮》家之謹嚴者矣。

    時則有褚寅亮,殚精《儀禮》蓋三十年,嘗謂:“宋人說經,好為新說,棄古注如土苴。

    獨《儀禮》為樸學,空談義理者無從措辭,而朱子、黃幹、楊複諸大儒又崇信之,故鄭氏專門之學,未為異義所汩。

    至元吳興敖繼公出,乃诋為疵多醇少,其所撰《集說》,雲采先儒,實騁私臆。

    學者苦《注疏》之繁重而樂其易曉,往往舍古訓而從之。

    近儒方苞、沈彤鹹稱其善。

    然推繼公之意,不在解經,而實有意與鄭玄立異,特巧于立言,含而不露,若無意排擊者,是以入其玄中而不悟。

    至于說有不通,甚且改竄經文,曲就其義,如《鄉飲酒記》‘若有北面者東上’,敖改東為西,不知注明言‘統于門’,門在東,則不得以西為上也;《鄉射記》‘勝者之弟子洗觯,升酌,南面坐,奠于豐上,降,袒,執弓,反位’,敖以‘袒執弓’句為衍,不知所謂‘勝者之弟子’,即射賓中年少者,以是勝黨,故袒,執弓,非衍文也;《燕禮》‘媵觚于賓’,敖改觚為觯,不知獻以爵者酬以觯,燕禮,宰夫主獻,既不以爵,則酬亦不以觯矣,安可破觚為觯乎?《大射儀》‘以耦左還,上射于左’,敖依《鄉射》改為于右,不知上射位在北,下射位在南,鄉射、大射所同,但鄉射位在福西,從福向西,則北為右,大射次在福東,從福向東,則北為左,敖比而同之,昧于東西之别矣;《喪服記》‘公子為其妻冠’,敖改為練,不知練冠之纰,亦緣以,故《間傳》雲:‘練冠緣。

    ’就其質言之曰練冠,就其纰言之曰冠,母重,故言其質,妻輕,故言其纰,非有二也;《士虞禮》‘明齊醙酒’,敖以‘醙酒’為衍文,不知注明言‘有酒無醴’,而據下文‘普薦醙酒’,亦專言酒,不及醴,豈得妄解明齊為醴,辄删經文乎?《特牲饋食禮》‘三拜衆賓,衆賓答再拜’,敖改再為一,不知《鄉飲酒》衆賓答一拜者,大夫為主人也,《有司徹》之答一拜者,大夫為祭主也,此士禮,安得以彼相例乎?”凡如所雲,皆融貫全經,疏通證明,雖善辨者不能為敖氏置喙也。

    因著《儀禮管見》一書,雖不如盛世佐《儀禮集編》之博洽,而于敖氏書繩愆糾違,亦有世佐所不逮者焉。

    杭世駿《續禮記集說》,所錄自宋、元人迄于清初,别擇固極精審,而搜采之博,亦不亞盛世佐之于《儀禮集編》。

    惟其書網羅群言,而略不折衷以己意,則有與世佐異者,蓋仍衛湜之例。

    然論禮書之采摭極博,當無有過于秦蕙田《五禮通考》者也。

    蕙田專攻禮學,及冠之年,與同縣蔡德晉宸錫、吳鼐大年、吳鼎尊彜兄弟為讀經會,而蕙田實屍其事。

    相與論《三禮》自秦、漢諸儒抱殘守缺,注疏雜入谶緯,紛纭。

    《宋史》載朱子嘗欲取《儀禮》、《周官》、二戴《記》為本,編次朝廷公卿大夫士民之禮,盡取漢、晉以下諸儒之說,考訂辨正,以為當代之典。

    今觀所著《經傳通解》,繼以黃、楊二氏修述,僅彙纂經、傳,而未及考訂漢、晉以來之禮。

    然漢、晉以來之禮,即孔子所謂“百世可知”之禮,皆有天下者議禮考文制度之實,而為當代禮典所由出,特其沿革損益,不能盡合古人者有之,而其不合之處,正宜搜羅詳述,考訂折衷,以定其是非,此而不錄,則世儒議禮,所謂“損益可知”者,從何處下手,雖欲為叔孫通之綿蕞而不可得矣。

    獨昆山徐乾學《讀禮通考》一書,本之經、傳而參以曆代典制,規模義例,具得朱子本意。

    惜其僅及喪葬,而《周官·大宗伯》所列五禮之目,古經散亡,鮮能尋端竟委。

    乃于《禮經》之文,如郊祀、明堂、宗廟、禘嘗、飨宴、朝會、冠昏、賓祭、宮室、衣服、器用等,先之以經文之互見錯出足相印證者,繼之以注疏諸儒之牴牾訾議者,又益以唐、宋以來專門名家之考論發明者,半月一會,問者難者,答者辨者,回旋反複,務期惬諸己,信諸人,而後乃筆之箋釋,存之考辨,如是者二十餘年,而裒然漸有成帙矣。

    然後發凡起例,一依徐氏,而網羅衆說,以成一書,凡為類七十五,以樂律附于《吉禮》“宗廟制度”之後,以天文推步勾股割圜,立“觀象[30]授時”一題統之,以古今州國都邑山川地名,立“體國經野”一題統之,并載入《嘉禮》,雖事嫌旁涉,非五禮所應該,不免有炫博之意,然周代六官,統名曰禮,禮之用,精粗條貫,所赅本博,故朱子《儀禮經傳通解》于《學禮》載鐘律詩樂,又欲取許慎《說文解字》序說及《九章算經》為《書數篇》而未成,則蕙田之以類纂附,尚不為無據也。

    顧同縣顧棟高震滄讀其書而譏焉,謂援引多而斷制少,典故多而發明少,如禮書總賬簿,讀者漫無别擇,甚無謂也。

    蕙田則應之曰:“援引者,斷制之所從出;斷制者,援引之歸宿也。

    苟不援引,何從斷制?善援引者,正即援引而成斷制,非兩事也。

    孔子曰:‘禮失而求諸野。

    ’裨官小說,亦取其言之是而助吾之斷制者耳,即不然,亦顯著其謬,明斥其非,不使如隐慝之潛滋,陰流其毒,以惑後世,而潛害吾之斷制者耳。

    如此,則援引愈多,典故愈多,而發明斷制亦因以詳備,然後疑處可破,礙障可除,先聖之制作,乃獨伸其是而尊于百世之上,豈漫無别擇而牽引之哉?若使希圖省事,源流本末,罔然不知,即有所謂斷制者,亦必憑私忖度,罅隙百出,動辄罣礙而不足信。

    孔子曰:‘文獻不足故也,足則吾能征之矣。

    ’《中庸》曰:‘無征不信。

    ’征者,援引也,典故也。

    ”以故考證經史,原原本本,具有經緯。

    而同削草者吳鼎,與校訂者桐城方觀承宜田、嘉定錢大昕莘楣、山陽吳玉搢山夫也。

    可謂體大物博,而集曆代禮制之大成者矣。

    然議禮制固綦難,考禮文亦不易,而考禮文之審,其惟段玉裁之《二禮漢讀考》乎!自序稱:“點畫謂之文,文滋謂之字。

    音讀謂之名,名之分别部居謂之聲類。

    鄭君注《周禮》,多采杜、衛、賈、馬、二鄭之說,猶有差錯,同事相違,則就其原文字之聲類,考訓诂。

    蓋訓诂必就其原文,而後不以字妨經;必就其字之聲類,而後不以經妨字也。

    漢人作注,于字發疑正讀,其例有三:一曰讀如讀若,二曰讀為讀曰,三曰當為。

    讀如讀若者,疑其音也。

    古無反語,故為比方之詞。

    讀為讀曰者,易其字也。

    易之以音相近之字,故為變化之詞。

    比方主乎同,音同而義可推也。

    變化主乎異,字異而義了然也。

    比方主乎音,變化主乎義。

    比方不易字,故下文仍舉經之本字。

    變化字已易,故下文辄舉所易之字。

    注經必兼茲二者,故有讀如,有讀為。

    字書不言變化,故有讀如,無讀為。

    有言讀如某、讀為某而仍本字者,如以别音,為以别義。

    當為者,為字之誤、聲之誤而改其字也,為救正之詞。

    形近而訛,為字之誤,聲近而訛,為聲之誤。

    字誤聲誤而正之,謂之當為。

    凡言讀為者,不以為誤。

    言當為者,直[31]斥其誤。

    三者分而漢注可讀,而經可讀。

    三者皆以音為用,六書之形聲假借轉注,于是焉在。

    ”是則《周禮》漢讀三例,實自玉裁發之,其言固不僅為《禮經》發。

    而《周禮》寫自古文,《儀禮》稱尤難讀,禮文不先為考定,禮制且無從置議,因先成《周禮漢讀考》六卷,而“讀如”、“讀為”、“當為”之諸例俱在焉。

    其《儀禮》則僅成《士冠禮》一卷而已,亦不如《周禮》之完密也。

    夫《周禮》一書,根據鄭注,考其讀例者,莫如段玉裁之《漢讀考》,而融貫經文,明其制度者,當推莊存與之《周官記》。

    開通群經,融會參證,于體國經野分土任民之法,言之尤詳,其書不循文注箋,而提要鈎玄,自成一書,匪經文之輿儓,實古禮之别記也。

    至《儀禮》之所以難讀者,朱子雲:“隻為重複,倫類若通,則其先後彼此展轉參照,足以互相發明。

    ”誠哉是言。

    然通倫類,宜起凡例。

    鄭注、賈疏,鹹重發凡而有未逮。

    淩廷堪《禮經釋例》,融貫全經,凡通例四十,飲食之例五十有六,賓客之例十有八,射例二十,變例二十有一,祭例三十,器服之例四十,雜例二十有一,宏綱細目,經緯具在,信足匡鄭、賈所未逮,而為禮經之功臣。

    然而不别立宮室之例者,蓋以為宋李如圭《儀禮釋宮》已詳故也。

    惟是讀《儀禮》者,必明宮室而後陳設進退知所措。

    宋楊複《儀禮圖》無宮室,論者以為未得要領,淩《例》将無同譏?獨張惠言仿楊複取《儀禮》十七篇,篇為之圖,而首冠以宮室之圖,總絜綱領,以補楊複之所未有,可謂知所先務也。

    自淩廷堪撰《禮經釋例》,而後詳略隆衰,《儀禮》之節文明;張惠言制《儀禮圖》,而後陳設進退,《儀禮》之器數明。

    至胡培翚覃精《儀禮》,謂鄭注而後,賈疏獨行,或解經而違經旨,或申注而失注意,參稽衆說,别造《正義》。

    自述所造,其例有四:曰“補注”,補鄭玄注所未備也。

    曰“申注”,申鄭玄注義也。

    曰“附注”,近儒所說,雖異玄旨,義可旁通,附而存之,廣異聞,佉專己也。

    曰“訂注”,鄭玄注義,偶有違失,詳為辨正,别是非,明折衷也。

    雖乖唐賢疏不破注之例,要之無所依違,期于大通,斯足以破經生拘墟之見,而佉曲學專己之私焉。

    邵懿辰《禮經通論》,不龂龂于訓诂名物,而考訂源流,辨章經記,卓乎禮學之钤鍵矣。

    黃以周兼綜三種,撰《禮書通故》,列五十目,囊括大典,殚見洽聞,與秦蕙田《五禮通考》比隆,其校核異義,或謂過之。

    蓋蕙田《通考》按而不斷,而以周則博征古說而斷以己意者也。

    然《通考》之作,即援引以成斷制,蕙田固明言之矣,甯不能斷制哉!乃或者以此損蕙田而揚以周,斯亦未為知言也。

    孫诒讓專攻《周禮》,别造《正義》,大抵以《爾雅》、《說文》正其诂訓,以《禮經》、《大小戴記》證其制度,而博采漢、唐、宋以來,迄于清儒諸家解诂,參互證繹,以發鄭注之淵奧,裨賈疏之遺阙。

    蓋鄭注極簡奧,而賈疏或隐略,又于杜子春、鄭興、鄭衆三人異義,後鄭之所不采者,但有糾駁,略無申證。

    诒讓謂“唐疏例不破注,固無足怪,然六朝義疏則不盡然。

    鄭注精貫群經,固不容破,然杜、鄭三君之義,後鄭所贊辨者,本互有是非。

    乾嘉經儒,考釋此經,間與鄭異,而于古訓古制,宣究詳确,或勝注義”。

    博稽衆家,辄據匡糾,凡所發正後鄭數十百事。

    而拘牽後鄭義者,往往又仇王肅。

    诒讓一無适莫,郊社禘祫則從鄭,廟制昏期則從王,于鄭注不為曲從,亦猶胡培翚《儀禮正義》訂注之例也。

    至其甄采舊疏,明揭賈義,不如胡培翚《儀禮》之或襲賈釋而沒不稱名,其不攘善之用心,尤有培翚所不逮者焉。

    獨是讓清禮學,冠絕前古。

    正義《儀禮》,前有胡氏,更疏《周官》,别出诒讓,更光前人,有功禮學。

    獨《禮記》則無之,不惟《三禮》新疏,缺一不備。

    昔聞元和江聲艮庭之殁,诏其子以告友人陽湖孫星衍淵如曰:“吾父死無他言,疑《周官》、《儀禮》之委曲繁重,不可行于今也。

    ”星衍則譍之曰:“禮意之會通在《禮記》,不曰‘君子行禮,不求變[32]俗’,又曰‘禮從宜,使從俗’乎?居喪衣衰麻,不食肉飲酒,而公門則脫齊衰,大夫父友食之,則飲酒食肉,惜不能以此告之矣。

    ”旨哉!然則管禮學之樞要者,《禮記》也。

    倘籀禮義,必明《禮記》,惜無人更為之疏以有光于前人者。

    至皮錫瑞《三禮通論》,大抵本邵懿辰之《禮學通論》,而博采衆說以為敷佐,别白今古,論證沿革,俾學者有從入之途,而無多歧之患,斯實讀禮之指南,治學之入門也。

    惟是學者并稱《三禮》,罕及《大戴》。

    然考《大戴》所記,《夏小正》為夏時,《書·禹貢》惟言地理,茲則言天象,與《堯典》合;《公冠》、《諸侯》、《遷廟》、《釁廟》、《朝事》等篇,足補《儀禮》十七篇之遺;《盛德》、《明堂》之制,為《考工記》所未備;《投壺》儀節,較《小戴》為詳;《哀公問》字句,較《小戴》為确,然則《大戴》不可廢也。

    顧北周盧辨之注,既未精備,而更數千年,無缵業者,章句混淆,古字更舛。

    迨清儒休甯戴震東原、餘姚盧文弨抱經相繼校訂,蹊徑漸辟。

    曲阜孔廣森約乃博稽群書,參會衆說,為《大戴禮記補注》十三卷、《叙錄》一卷,然臆改《記》文,有識或病。

    南城王聘珍貞吾重為《解诂》,凡十三卷,《叙錄》一卷。

    其校《記》文也,專守古本為家法,所以懲孔廣森妄據他書徑改《記》文之失。

    其為解诂也,義精語潔,确守漢法,多所發明,無隐滞之義,無虛造之文,實有勝于孔廣森之《補注》者焉。

    斯亦《禮經》之别子也,謹以殿于篇末。

    纂《三禮志》第五。

     注解: [1] 頃,原作“項”,誤。

     [2] 仕,原作“任”,據《儀禮注疏》所引鄭玄《三禮目錄》改。

     [3] 禮字原脫。

     [4] 禮字原脫。

     [5] 謂,原作“非”,據《儀禮注疏》所引鄭玄《三禮目錄》改。

     [6] 文,原作“大”,誤。

     [7] 禮,原作“食”,誤。

     [8] 王,原作“工”,誤。

     [9] 容,原作“客”,據《史記·儒林傳》改。

     [10] 相,原作“和”,誤。

     [11] 通,原作“道”,誤。

    據《後漢書·曹褒傳》改。

     [12] 為,原作“冠”,誤。

    據《後漢書·曹褒傳》改。

     [13] ,原作“阒”,據《儀禮》改。

     [14] 全,原作“金”,據《儀禮注疏》改。

     [15] 事,原作“士”,據《儀禮注疏》改。

     [16] 清,原作“濟”,據《儀禮注疏》改。

     [17] 邕,原作“融”。

     [18] 祫,原作“袷”,誤。

     [19] ,原作“”,據《隋書》改。

     [20] 劉,原作“創”,據《隋書》改。

     [21] 究,原作“空”,據《新唐書·元澹傳》改。

     [22] 壓,原作“厭”,據《新唐書·元澹傳》改。

     [23] 析,原作“悉”,據文意改。

     [24] 椿,原作“樁”,據《宋史》改。

     [25] 諸,原作“詣”,誤。

     [26] 廷,原作“建”,誤。

     [27] 瑞,原作“理”,誤。

     [28] 間,原作“問”,據文意改。

     [29] 義,原作“儀”,誤。

     [30] 象,原作“衆”,據《五禮通考》改。

     [31] 直字原脫,據《周禮漢讀考》序補。

     [32] 變字原脫,據《禮記·曲禮》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