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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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之部 甲集叙目 許慎《說文解字叙》 朱筠《重刻許氏〈說文解字〉叙》 江聲《六書說》 章炳麟《小學略說》 章炳麟《理惑論》 姚華《說文古籀補補序》 楊蔭杭《挨及[1]文與華文同源說》 右文六家,所以辨章小學之源流者也。

    往者南皮張之洞言:“讀古經古子,宜先識古字。

    下筆宜寫今字,而讀古書必識古字。

    讀書吟詩可用今音,而讀古書必審古音。

    語言筆劄可用今義,而解古書必用古義。

    識古字之形,曉古語之聲,乃能明古書之義。

    大率字類定于形,字義生于聲。

    知古字之形,則可覺今形之非。

    知古讀之音,則可訂今音之訛。

    故形聲為識字之本。

    ”見《軒語》。

    小學者,蓋識字之學也;故以甲于編首焉。

    小學之書,本之許慎。

    今錄許慎《說文解字叙》,所以明小學之所宗。

    錄朱筠《重刻許氏〈說文解字〉叙》、江聲《六書說》,所以析《許書》之條例。

    錄章炳麟《小學略說》,所以闡小學之内涵。

    錄章炳麟《理惑論》、姚華《說文古籀補補序》,所以窮小學之流變。

    而以楊蔭杭《挨及文與華文同源說》殿焉,将以擴小學之途徑,博意趣于斯文。

    其詳不可以具論;然而博也嘗聞其略也:言小學者兼文字之形、聲、義三者而言。

    許慎《說文解字》,則形書也;自叙曆舉古文、奇字、大篆、小篆、隸書、刻符、蟲書漢曰“鳥蟲書”、摹印漢曰“缪篆”、署書、殳書、草書之十一體,而著見者三種:一古文,二大篆,三小篆。

    叙稱“大史籀著《大篆》十五篇,與古文或異”,可見其大體不離古文而改者少也。

    又稱:“秦始皇帝兼天下,李斯作《倉颉篇》,趙高作《爰曆篇》,胡毋敬作《博學篇》,皆取史籀《大篆》,或頗省改。

    ”則所改頗多。

    然“頗”字之上,加以“或”字;可見小篆之于古籀,或仍或省改,而不必盡省改;其仍者十之七八,省改者十之一二而已。

    許君書叙篆文,合以古籀。

    仍,則小篆皆古籀也,故不更出。

    省改,則古籀非小篆也;則更出曰“某古文某”,或“籀文某”,如“弌,古文一”,“,籀文蓐從茻”之屬;是也。

    此外又有所謂奇字者,《說文》厪兩見:“幾”下雲:“古文奇字人也。

    ”“無”下雲:“奇字無也。

    ”《叙》所稱“即古文而異”者也。

    然自清儒據出土之金文,籀《說文》之字體,而闡“許學”者乃辟一新途焉!按許君《叙》稱:“古文,孔子壁中書也。

    壁中書者,魯恭王壞孔子宅而得《禮記》、《尚書》、《春秋》、《論語》、《孝經》。

    又北平侯張蒼獻《春秋左氏傳》。

    郡國亦往往于山川得鼎彜,其銘即前代之古文,皆自相似。

    雖厄複見遠流,其詳可得略說。

    ”然則考文者,搜山川之鼎彜,證六書之古籀;固許君之家法也!漢以後,彜器之出,自宋始盛;而宋人所錄金文,其書存者,有呂大臨、王楚、王俅、王厚之諸家,而以薛尚功《曆代鐘鼎款識》為最著。

    然薛氏之旨,在于鑒别書法,而非斠校許書。

    迨清之乾嘉,言許學者大盛。

    《說文》十四篇校訂、注釋、考證之作朋興;而研讨篆籀,多搜證于鼎彜。

    儀征阮元遂集諸家拓本,赓續薛書,撰《積古齋鐘鼎彜器款識》。

    南海吳榮光有《筠清館金石文錄》,亦以《金文》五卷冠首而先行世。

    阮氏所錄既富,又萃一時之方聞邃學以辨證其文字,故其考釋精确,率可依據。

    吳氏釋文,蓋仁和龔自珍所撰,孤文碎誼,偶窺扃奧,自诩冥合倉籀之指,而鑿空缪,見譏博物,往往有焉!道鹹以後,名家者有海豐吳式芬、濰縣陳介祺、吳縣潘祖蔭、吳大澂及福山王懿榮等;而式芬有《攟古錄金文》,介祺有《簠齋吉金錄》,祖蔭有《攀古樓彜器款識》,大澂有《愙齋集古錄》,搜采鹹稱精博;而其考釋文字,多一時師友互相賞析所得,非必著者一人私言也。

    惟古器日出,時多異文;而考文者,其初援許以釋器;既乃因器以疑許。

    于是武進莊述祖撰《說文古籀疏證》,吳大澂撰《說文古籀補》,瑞安孫诒讓撰《古籀拾遺》、《古籀馀論》,以及晚近閩縣林義光撰《文源》,黃縣丁佛言撰《說文古籀補補》,東莞容庚撰《金文編》,所不知者,蓋尚缺如。

    而依據金文,訂補許書,遂蔚成一時之風尚焉。

    夫許君得山川鼎彜以證古文;而近儒即據後出彜器以難許書,乃雲:“李斯作篆已多承誤,叔重沿而不治。

    ”獨餘杭章炳麟博學通人,不憙時論,信許書以不祧,陳彜器之可疑;作《理惑論》,猶曰未足,重著其說于《文始叙例》。

    自是譚小學者有宗許、訂許之殊。

    蓋章炳麟者,固宗許之大師;而訂許之名家,并世當推上虞羅振玉、海甯王國維二氏。

    然羅、王二氏之所以訂許者,又非鼎彜而為甲骨。

    甲骨者,光緒戊戌、己亥間,河南安陽縣西北五裡之小屯洹水厓岸,為水齧而崩,得龜甲牛骨,镌古文字。

    羅氏考其地環洹水三周而居,即《史記·項羽本紀》所謂“洹水南,殷虛上”,因名所得曰“殷虛甲骨文”;謂殷商貞蔔文字之遺也。

    福山王懿榮、丹徒劉鹗始收藏之;而劉氏為夥,選拓成書,曰《鐵雲藏龜》凡十冊。

    後鹗死,英人哈同得其所藏八百片,影行《戬壽堂所藏殷虛文字》一卷,則又出《鐵雲藏龜》之外者也。

    然尚不如羅振玉所藏之為尤夥!傳者謂有三萬片。

    其拓墨影行成書者,有《殷虛書契前編》八卷,《後編》二卷,《殷虛書契菁華》一卷。

    所刻皆殷先王蔔占、祭祀、征伐、行幸、田獵之事,其文字之數,比彜器尤多且古;故裨益于文字學者尤大。

    惟事類多同,故文字亦有重複。

    《鐵雲藏龜》未及别白;而羅氏之編,則分别部居,祛其重複,精審固視《鐵雲藏龜》過之!而瑞安孫诒讓先就《鐵雲藏龜》考其文字,成《契文舉例》二卷;而《名原》之作,亦多根據甲文;雖創獲無多,而殷虛文字研讨之塗,實自孫氏發之!然亦不如羅振玉、王國維之後來居上!振玉有《殷商貞蔔文字考》、《殷虛書契考釋》、《殷虛書契待問》。

    國維有《戬壽堂所藏殷虛文字考釋》。

    而其中足以訂補許書者約有五事:一曰:“甲骨文之不見《說文》者幾及千字,可以補許氏之所未備”也。

    二曰:“甲骨文之與《說文》形體不同者,可以斠正許氏之謬訛”也。

    三曰:“甲骨文有與大篆、小篆相同者,可以證籀、斯之或異或頗省改,不過董理前文,而匪師心自用,仍舊貫者亦不少”也。

    四曰:“甲骨文之象形,恍若圖畫,可以悟象形之所由名”也。

    五曰:“甲骨文之會意,有殊體而實一字者(例如牢之從牛從羊,或殊體而實一字),亦可以拾許氏之遺”也。

    論者多以為發千古文字之秘藏!獨章炳麟猶盛疑之;謂:“《周禮》釁龜,未聞銘勒。

    其餘見于《龜策列傳》者,乃有白雉之灌,酒脯之禮,梁卵之祓,黃絹之裹,而刻畫書契無傳焉。

    夫骸骨入土,未有千年不壞!垩質白盛,其化非遠;龜甲何靈而能長久若是哉?”見《理惑論》。

    然則地藏所發,訂許者崇為鴻寶;宗許者疑為雁器。

    取舍不同,亦勢然也!惟章炳麟之治小學,實以音韻為骨幹,通其殊變;然形體或非所長!獨推稱邯鄲淳書《正始三體石經》,謂“通許氏字指,其間殊體,庶可采錄。

    ”見《文始·叙例》、《理惑論》。

    而其以《三體石經》訂正許書傳寫之訛者,則有無錫丁福保,得洛中新出土拓本六頁,以證許書之“甲”從“十”而非“ㄒ”,“”為“由”而非“”,“四”之古文為“”,“文”之古文從“心”。

    其大指以為“十為古文甲字,即押字,今田父野老猶習用之。

    石經《尚書》有‘祖甲’、‘大甲’兩‘甲’字,皆作‘’;而後知《說文》甲、早、卓等字體作‘’不作‘’之為傳寫訛也!《說文》苗、迪、胄、笛、宙等三十一字,皆從‘由’,而正文無‘由’字。

    今按石經《尚書》‘非克有正迪惟前人光’、‘天不可信我迪惟甯王德延’,凡‘迪’字中之‘由’,皆作‘’,而後知《說文》卷十二下‘東楚名曰由象形’;由聲近,正合方言音轉而變;而大小徐以‘’作‘’音作‘側詞切’者誤也!孫诒讓《名原》謂:‘《說文》四字,古文作,籀文作。

    考金文、甲文皆作,要以積畫為近古,未必皆出史籀後。

    疑為古文,為籀文,許書傳寫誤易耳。

    ’今考《三體石經》古文四字正皆作,而後知孫說之不刊!吳大澂《字說》謂:‘《尚書》甯人之甯,乃文字之誤。

    ’曆舉古文文字有從心者,與甯字相似。

    今考石經‘甯’之古文,确可為‘文’字之變形,而後知吳說之不刊!”見《說文解字诂林》後序。

    雖聲名不如羅、王二氏,然亦當代訂許之一家也!然丁氏之所以訂許者,蓋取資于《三體石經》者少,而資之唐僧慧琳、遼僧希麟正續《一切經音義》引許書者多;據以補《說文逸字》,補《說文》說解中奪字,補《說文》說解中逸句,訂正《說文》說解中删改之句,訂正《說文》說解中傳寫之訛,考訂《說文》某聲,具見《一切經音義彙編自序》。

    惟丁氏之旨,在雠正許書寫刻之訛奪而已,與莊述祖、吳大澂以下諸人之緻難于許者意又有殊。

    丁氏誦許書三十年,搜藏許學之書,自南唐大小徐以迄晚近章炳麟、羅振玉、王國維諸家,積七百餘卷,依許書次第,逐字編注,纂《說文解字诂林》五百餘卷,而孜矻未有已。

    蓋吾鄉人之劬于許學者,莫之或先也!餘籀誦許書,未遑博涉,粗述誦覽,以當啟蒙而綴寫目之後。

     許慎《說文解字叙》 古者庖犧氏之王天下也,仰則觀象于天,俯則觀法于地,視鳥獸之文與地之宜,近取諸身,遠取諸物,于是始作《易》八卦以垂憲象。

    及神農氏結繩為治而統其事,庶業其繁,飾僞萌生。

    黃帝之史倉颉見鳥獸蹄迒之迹,知分理之可相别異也,初造書契,百工以乂,萬品以察,蓋取諸《夬》。

    夬揚于王庭,言文者宣教明化于王者朝廷,君子所以施祿及下,居德則忌也。

     倉颉之初作書,蓋依類象形,故謂之文。

    其後形聲相益,即謂之字。

    文者物象之本;字者言孳乳而浸多也。

    著于竹帛謂之書,書者如也。

    以迄五帝、三王之世,改易殊體,封于泰山者七十有二代,靡有同焉。

    《周禮》八歲入小學。

    保氏教國子,先以六書:一曰指事。

    指事者,視而可識,察而見意,上、下是也。

    二曰象形。

    象形者,畫成其物,随體诘诎,日、月是也。

    三曰形聲。

    形聲者,以事為名,取譬相成,江、河是也。

    四曰會意。

    會意者,比類合誼,以見指,武、信是也,五曰轉注。

    轉注者,建類一首,同意相受,考、老是也。

    六曰假借。

    假借者,本無其事,依聲托事,令、長是也。

    及宣王太史籀著《大篆》十五篇,與古文或異。

    至孔子書《六經》,左丘明述《春秋傳》,皆以古文,厥意可得而說。

    其後諸侯力政,不統于王,惡禮樂之害己,而皆去其典籍。

    分為七國,田疇異晦,車途異軌,律令異法,衣冠異制,言語異聲,文字異形。

    秦始皇帝初兼天下,丞相李斯乃奏同之,罷其不與秦文合者。

    斯作《倉颉篇》,中車府令趙高作《爰曆篇》,太史令胡毋敬作《博學篇》,皆取史籀大篆,或頗省改,所謂小篆者也。

    是時秦燒滅經書,滌除舊典。

    大發隸卒,興役戍,官獄職務繁,初有隸書,以趣約易;而古文由此絕矣! 自爾,秦書有八體:一曰大篆;二曰小篆;三曰刻符;四曰蟲書;五曰摹印;六曰署書;七曰殳書;八曰隸書。

    漢興,有草書。

    《尉律》:學童十七已上,始試,諷籀書九千字,乃得為吏,又以八體試之,郡移太史并課最者以為尚書史。

    書或不正,辄舉劾之。

    今雖有尉律,不課;小學不修,莫達其說久矣。

    孝宣時,召通《倉颉》讀者,張敞從受之。

    涼州刺史杜業、沛人爰禮、講學大夫秦近亦能言之。

    孝平時,征禮等百餘人,令說文字未央廷中,以禮為小學博士。

    黃門侍郎揚雄采以作《訓纂篇》,凡《倉颉》已下十四篇,凡五千三百四十字,群書所載,略存之矣。

     及亡新居攝,使大司空甄豐等校文書之部,自以為應制作,頗改定古文。

    時有六書:一曰古文,孔子壁中書也。

    二曰奇字,即古文而異者也。

    三曰篆書,即小篆,秦始皇帝使下杜人程邈之所作也。

    四曰佐書,即秦隸書。

    五曰缪篆,所以摹印也。

    六曰鳥蟲書,所以書幡信也。

     壁中書者,魯恭王壞孔子宅而得《禮記》、《尚書》、《春秋》、《論語》、《孝經》。

    又北平侯張蒼獻《春秋左氏傳》。

    郡國亦往往于山川得鼎彜,其銘即前代之古文,皆自相似;雖叵複見遠流,其詳可得略說也。

    而世人大共非訾,以為好奇者也,故詭更正文,向壁虛造不可知之書,變亂常行以耀于世。

    諸生競逐說字解經誼,稱秦之隸書為倉颉時書,雲父子相傳,何得改易?乃猥曰“馬頭人為長”、“人持十為鬥”、“蟲者屈中也”。

    廷尉說律,至以字斷法,苛人受錢,苛之字,止句也。

    若此者甚衆,皆不合孔氏古文,謬于史籀。

    俗儒鄙夫,玩其所習,蔽所希聞,不見通學,未嘗睹字例之條,怪舊藝而善野言,以其所知為秘妙,究洞聖人之微旨。

    又見《倉颉篇》中“幼子承诏”,因号古帝之所作也,其辭有神仙之術焉。

    其迷悟不谕,豈不悖哉! 《書》曰:“予欲觀古人之象。

    ”言必遵修舊文而不穿鑿。

    孔子曰:“吾猶及史之阙文,今亡矣夫。

    ”蓋非其不知而不問,人用己私,是非無正,巧說衺辭,使天下學者疑。

    蓋文字者經藝之本,王政之始,前人所以垂後,後人所以識古,故曰“本立而道生”,知天下之至赜而不可亂也。

    今叙篆文,合以古籀,十四篇,五百四十部,九千三百五十三文,重一千一百六十三,解說凡十三萬三千四百四十一字。

    其建首也,立一為耑,方以類聚,物以群分;同牽條屬,共理相貫,雜而不越;據形系聯,引而申之以究萬原;畢終于亥(十四篇以下八十二字,本在第十五下篇,今移置此,以便誦解)。

    博采通人,至于小大,信而有證;稽撰其說,将以理群類,解謬誤,曉學者,達神恉。

    分别部居,不相雜廁,萬物鹹睹,靡不兼載。

    厥誼不昭,爰明以谕。

    其稱《易》孟氏、《書》孔氏、《詩》毛氏、《禮》周官、《春秋左氏》、《論語》、《孝經》,皆古文也。

    其于所不知,蓋阙如也。

     考證: 黃帝之史倉颉。

    〇金壇段玉裁《說文解字注》曰:“‘倉’或作‘蒼’。

    按《廣韻》雲:‘倉姓,倉颉之後。

    ’則作‘蒼’非也。

    ”東莞容庚《金文編自序》曰:“古之作書者,世傳自倉颉始。

    《荀子·解蔽篇》曰:‘好書者衆矣,而倉颉獨傳者,壹也。

    ’《韓非子·五蠹篇》曰:‘古者倉颉之作書也,自環者謂之厶,背厶謂之公。

    公厶之相背也,乃倉颉固以知之矣。

    ’《呂氏春秋·君守篇》曰:‘倉颉作書。

    ’是皆言倉颉作書,而不詳其為何代人也。

    寖假而《說文叙》言‘黃帝之史倉颉’,《論衡·骨相篇》言‘倉颉四目為黃帝史’矣。

    考‘倉颉’二字,《說文》:‘倉,從食省,口象倉形。

    ’‘颉從貢,吉聲。

    ’一為會意兼象形字,一為形聲字,皆非初文所宜有,則倉颉之有無其人未可知。

    ” 倉颉之初作書,蓋依類象形故謂之文;其後形聲相益,即謂之字。

    〇吳縣江聲據此以斷“六書始于造字之初”,詳見所著《六書說》。

    不惟揆之進化之順序為不可通,且非許君《叙》本意如此。

    蓋“其後形聲相益即謂之字”句,明與“倉颉之初作書,蓋依類象形故謂之文”句為對文,而指“倉颉以後”,叙意甚明。

    段玉裁《說文解字注》曰:“倉颉有指事、象形二者之文而已。

    其後文與文相益而為形聲,為會意,謂之字;如《易》本隻八卦,卦與卦相重而得六十四卦也。

    ”此說得之。

     形聲者,以事為名,取譬相成,江、河是也。

    〇安邱王筠《說文釋例》曰:“形聲之江、河兩字,工可第取其聲而已,毫無意義,此例之最純者。

    推而廣之,則有兼意者矣。

    義寄于聲,誠為造字之本,亦為用字之權。

    ”博按:王氏既謂“義寄于聲,為造字之本”,是固明明知聲義相連,聲中有義,義在聲中;乃謂“形聲字毫不取義者,為形聲最純之例”,斯蓋忽視許君“以事為名,取譬相成”之說而未之思耳。

    夫事之與名,一理相通,乃賓實之異;義不可通,何能取譬?意不可合,安得相成?準許之言,無聲不義。

    誠以言語之起,先于文字。

    文字之起,依于聲音。

    若事不相通,義不相成,古文又安得取譬同一之聲以為名乎?此聲義不可相離之理也。

    但義之所涵者廣,猶物形之具六面,故一字引伸得兼多義;相字而合,各有攸宜;然亦殊途同歸,不背其本。

    江、河從工、可得聲,亦有取譬之義,匪如王氏所謂“第取其聲,毫無意義”也。

    考“工”訓“巧飾也,象人有規榘”,段玉裁注:“直中繩,二平中準,是規矩也。

    ”然細審其形,有縱橫之象。

    且匠人飾物而施規矩,其畫式也,必先橫而後縱,核其行事,與象實同。

    長江之水,一瀉千裡,橫亘中國;故江從工得聲,取譬“橫亘”之意也。

    其他若“虹”、“扛”、“杠”、“”、“項”從“工”得聲者,皆取“橫亘”、“亘直”之義。

    “讧”從“工”得聲者,取“縱橫不一”之意。

    工字橫即句,豎即股;凡工之事,一規巨盡之;圓出于方,方出于巨,巨之法,一句股盡之,故“巨”從“工”而訓“規巨”也。

    河從可得聲;“可”訓“肎”,有委曲相從意。

    可從ㄛ得聲;ㄛ,反ㄎ也,讀若呵,謂氣之舒也;氣之舒出也,其形诘诎,故“可”有“委曲銜接”之意。

    黃河九曲,不似長江之橫直,故從“可”得聲。

    其他若“疴”、“何”、“砢”、“奇”皆取象于“委曲”。

    “轲”則取“委曲銜接”之意。

    “妸”則取義于“委曲随從”。

    何謂“第取其聲,毫無意義”耶?試再舉例以明之。

    如“仲,中也,從人,中聲。

    ”《釋名》曰:“仲,中也,言位在中也。

    ”“衷,裡亵衣也,從衣,中聲。

    ”“忠,敬也,從心中聲。

    ”《論語》“忠恕而已矣”,《皇疏》謂“盡中心”。

    此取譬“中聲”而其義相成者也。

    “延,正行也,從辵,正聲。

    ”“証,谏也,從言,正聲。

    ”按証亦為證,證必得其正也。

    “政,正也,從攴,正聲。

    ”《釋名》曰:“政,正也,下所取正也。

    ”此取譬“正聲”而其義相成者也。

    “诹,聚謀也,從言,取聲。

    ”“聚,貪也,從,取聲。

    ”“娶,取婦也,從女,從取,亦聲。

    ”此取譬“取聲”而其義相成者也。

    然則形聲之聲,取譬同義;而義在聲中,匪無意義也。

     轉注者,建類一首,同意相受,考、老是也。

    〇博按:轉注之說有三:(一)部首之說。

    南唐徐锴《說文解字系傳》曰:“‘轉注者,建類一首,同意相受。

    ’謂老之别名,有耆,有耋,有壽,有耄,又孝子養老是也。

    ‘一首’者,謂此孝等諸字,皆取類于老,則皆從老;若松柏等,皆木之别名,皆同受意于木,故皆從木,後皆象此。

    轉注之言,若水之出源,分歧别派,為江為漢,各受其名,而本同主于一水也。

    ”此義最古。

    其後清儒江聲襲其說,以為“‘建類一首’,即始一終亥五百四十部之首,而下雲‘凡某之屬皆從某’,即‘同意相受’。

    ”詳見所著《六書說》。

    自書勒石,謂發千古不傳之秘,而不知為徐锴所已言。

    蓋造字之初,苦難孳乳,依類象形以立一部首,而其後同類之字,即依之以形聲相益,而生生不窮矣!此轉注之所以為六書之妙用也。

    (二)互訓之說。

    義稍後起。

    清儒戴震《答江慎修論小學書》曰:“轉注之雲,古人以其語言立為名類。

    通以今人語言,猶曰‘互訓’雲爾。

    轉相為注,互相為訓,古今語也。

    《說文》于‘考’字訓之曰‘老也’;于‘老’字訓之曰‘考也’;是以序中論轉注舉之。

    《爾雅·釋诂》有多至四十字共一義者,其六書轉注之法欤?别俗異言,古雅殊語,轉注而可知。

    故曰‘建類一首,同意相受’。

    ”段玉裁注:“轉注,猶‘互訓’也。

    注者灌也,數字展轉互相為訓,如諸水相為灌注,交輸互受也。

    轉注者,所以用指事、象形、形聲、會意四種文字者也。

    數字同義,則用此字可,用彼字亦可;漢以後釋經謂之注,出于此。

    ”即本戴氏之說。

    信如所言,則是數字而當一字之用也。

    古人造字不多,雖必不可缺之字,不周于用,而其體無從生,猶将依聲托事,假借以濟其窮,豈有數字同義而造以當一字之用者乎?此不可通之說也。

    然近儒儀征劉師培猶盛推衍其說而為之辭,謂:“上古之時,一義僅有一字,一物僅有一名,後因方言不同,乃各本方言造文字,故義同而形不同,音必相近。

    戴氏所謂‘别俗異言,古雅殊語,轉注而可知’者也。

    ”劉氏又舉《爾雅》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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