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周惠施公孫龍
關燈
小
中
大
,而指非指。
”注:“物我殊能,莫非相指。
”故曰“物莫非指”。
“相指者,相是非也。
彼此相推,是非混一,歸于無指”,故曰“而指非指”。
“指非指”,則“指不至”矣。
然而“物莫非指”如故,則“指不絕”矣。
此順說,而公孫龍書說倒也。
故曰“天下無指,物無可以謂物”,此“物”之所以“莫非指”而“指”之所以“不絕”也。
雖然,“非指者,天下無物,可謂指乎?指也者,天下之所無也;物無者,天下之所有也。
以天下之所有,為天下之所無,未可。
天下無指,而物不可謂指也。
不可謂指者,非指也。
非指者,物莫非指也。
天下無指而物不可謂指者,非有非指也。
非有非指者,物莫非指也。
物莫非指者,而指非指也”。
此“指”之所以“不至”。
然則“指不至”者,理之信;“指不絕”者,物之情。
“物莫非指”,此“有名”所以為“萬物母”。
“指有不至”,此“可名”所以為“非常名”。
《老子》書可證也。
(《老子》第一章)。
《莊子·齊物論》曰:“以指喻指之非指,不若以非指喻指之非指也。
”郭象注:“自是而非彼,彼我之常情也。
故以我指喻彼指,則彼指于我指獨為非指也。
此以指喻指之非指也。
若覆以彼指還喻我指,則我指于彼指複為非指矣。
此以非指喻指之非指也。
将明無是無非,莫若反複相喻。
反複相喻,則彼之與我,既同于自是,又均于相非。
均于相非,則天下無是。
同于自是,則天下無非。
何以明其然?是若果是,則天下不得複有非之者也。
非若果非,亦不得複有是之者也。
今是非無主,紛然淆亂,明此區區者,各信其偏見而同于一緻耳。
仰觀俯察,莫不皆然。
”此可以明“指不至,指不絕”之故矣。
明乎“指之不至”,斯知“指”、“物”之有違,而絕累于“用知”矣。
明乎“指之不絕”,斯知“彼”、“是”之方生,而相休以“天鈞”矣。
(《齊物論》曰:物無非彼,物無非是。
自彼則不見,自知則知之。
故曰:“彼出于是,是亦因彼,彼是方生之說也。
”又曰:“聖人和之以是非而休乎天鈞,此之謂兩行。
”) 龜長于蛇。
博按:此亦襲《莊子》。
俞樾《諸子平議》曰:“此即‘莫大于秋毫之末,而太山為小’之意(《莊子·齊物論》)。
司馬雲:‘蛇形雖長而命不久,龜形雖短而命甚長。
’則不以形言而以壽言,真為龜長蛇短矣。
殊非其旨。
” 矩不方,規不可以為圓。
博按:此即惠施“大同異”之所謂“萬物畢異”。
胡适《中國哲學史大綱》曰:“從個體自相上着想,一規不能畫同樣之兩圓,一矩不能畫同樣之兩方,一模不能鑄同樣之兩錢也。
”此說得之。
鑿不圍枘。
博按:成玄英雲:“鑿,孔也。
枘者,内孔中之木。
”一鑿圍一枘,則是可圍之枘一,而不圍之枘百。
不圍者其常,而圍者其暫也,故曰“鑿不圍枘”。
此亦“萬物畢異”之一例矣。
飛鳥之景未嘗動也。
博按:此以物理證“守靜”。
動莫疾于飛鳥,而曰“飛鳥之景未嘗動”者,說在老子之觀複,曰:“萬物并作,吾以觀複。
夫物芸芸,各複歸其根。
歸根曰靜,是謂複命。
”(《老子》第十六章)觀動之複于靜,而後知“靜”之“為躁君”也(《老子》第二十六章)。
人徒見飛鳥之動,而不知飛鳥之影未嘗動。
以其未嘗觀動之複于靜,而不知鳥動之“守靜”也。
《墨子·經下》雲:“景不徙,說在改為。
”《經說下》雲:“景光至景亡,若在,盡古息。
”胡适《中國哲學史大綱》雲:“息,止息也。
如看活動寫真,雖見人物生動,其實都是片片不動之影片也。
影已改為,前影仍在原處,故曰:‘盡古息。
’”墨子言“盡古息”,猶此之雲“未嘗動”也。
飛鳥之動尚如此,即此可以證物理之不終動,而歸根于“守靜”矣。
镞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時。
《釋文》引司馬雲:“形分止,勢分行。
形分明者行遲,勢分明者行疾。
”謂矢不止,人盡知之。
謂矢不行者,良以矢之所經,即矢之所止,以勢而言則行,以形而言則止。
設形與勢均等者,則是“行”與“止”相抵,而“有不行不止之時”。
此亦以物理證“守靜”也。
狗非犬。
博按:此亦惠施“大同異”之所謂“萬物畢異”。
《禮記·曲禮》:“毋投與狗骨。
”疏:“狗,犬也。
”然“效犬者左獻之”。
疏:“通而言之,狗犬通名。
若分而言之,則大者為犬,小者為狗。
”《爾雅》雲“犬未成毫,狗”是也。
故曰:“狗非犬。
”《莊子·德充符》曰:“自其異者視之,則肝膽楚越也。
”況狗之與犬乎! 黃馬骊牛三。
博按:此亦本《莊子》。
《釋文》引司馬雲:“牛馬以二為三。
曰牛,曰馬,曰牛馬,形之三也。
曰黃,曰骊,曰黃骊,色之三也。
曰黃馬,曰骊牛,曰黃馬骊牛,形與色為三也。
故曰‘一與言為二,二與一為三’也。
”語出《莊子·齊物論》。
白狗黑。
博按:此亦明“名可名,非常名”,與“犬可以為羊”同指。
“犬可以為羊”,則黑何不可以名白?故曰“白狗黑”也。
孤駒未嘗有母。
博按:此亦以明“名可名,非常名”。
《釋文》引李雲:“駒生有母,言孤則無母,孤稱立則母名去也。
”則是“駒”系馬子之稱,“孤”則無母之名,而“孤駒”連稱而為名,則是“可名”之“名”,“非常名”也,故以“未嘗有母”正之。
一尺之棰,日取其半,萬世不竭。
《釋文》引司馬雲:“若其可析,則常有兩。
若其不可析,其一常存。
故曰‘萬世不竭。
’”博按:此即“小一”之義也。
辯者以此與惠施相應,終身無窮。
博按:“此”即指“卵有毛”以下二十事而言,辯者之所以與惠施相應。
曰“應”者,非與惠施殊指也。
特惠施曆物之意,而未及遍于曆物,以待辯者之舉類知通,而辯者則曆證于物以應乎惠施之言,而不再詳明其意。
如惠施明“小一”、“大一”之意,而辯者則應之曰“郢有天下”以為證。
惠施明“畢同畢異”之意,而辯者則應之曰“卵有毛”、“馬有卵”、“丁子有尾”,以曆證萬物之“畢同”。
又應之曰“矩不方規不可以為圓”、“鑿不圍枘”、“狗非犬”,以曆證萬物之“畢異”也。
大抵惠施發其意,而辯者曆于物,夫是之謂“應”也。
今觀辯者之所與惠施相應,而惠施之所大觀于天下以曉辯者,最括宏旨,可得六[4]義:一曰“抱一”,二曰“齊物”,三曰“無名”,四曰“去知”,五曰“存神”,六曰“守靜”。
試條析而明其旨: 一曰“抱一”。
凡得六事: 1.泛愛萬物,天地一體也。
此為曆物之究竟義。
2.至大無外,謂之大一。
至小無内,謂之小一。
無厚不可積也,其大千裡。
此以明“大一”、“小一”之非二“一”。
3.郢有天下。
此辯者舉以證“大一”、“小一”之例。
4.一尺之棰,日取其半,萬世不竭。
此辯者舉以證“小一”之有不可析。
5.連環可解也。
我知天下之中央,燕之北,越之南是也。
此以明宇宙之“大一”,亦整一而不可析,所謂可析者,亦如連環之以不解解,所謂“不際之際”也。
6.日方中方睨,物方生方死。
此以明“有無死生之為一守”,而時間之相續,亦整一而不可析也。
二曰“齊物”。
凡得八事: 1.大同而與小同異,此之謂小同異。
萬物畢同畢異,此之謂大同異。
此所以籀齊物之大例。
2.天與地卑,山與澤平。
此以證“萬物畢同”之例。
3.卵有毛。
4.馬有卵。
5.丁子有尾。
以上三事,辯者以證“萬物畢同”之例。
6.矩不方,規不可以為圓。
7.鑿不圍枘。
8.狗非犬。
以上三事,辯者以證“萬物畢異”之例。
三曰“無名”。
凡得四事: 1.指不至,至不絕。
博按:辯者多具體的曆物以應惠施之言,獨此“指不至至不絕”一事,“曆物之意”以補惠施所未逮,而籀“可名非常名”之大例耳。
2.犬可以為羊。
3.白狗黑。
4.孤[5]駒未嘗有母。
以上三事,辯者以證“可名非常名”之例。
四曰“去知”。
凡得四事: 1.南方無窮而有窮。
此以明大宇無窮而所知有窮,心知之狹,不足以盡大宇之廣也。
2.今日适越而昔來。
此以明行程有限而所思無阻,行程之遲,不足以稱心馳之速也。
3.火不熱。
此辯者以證物之本體不可知。
4.目不見。
此辯者以證官覺之知不為知。
五曰“存神”。
知識有限,神行無方。
夫惟絕知,乃貴存神。
凡得兩事: 1.雞三足。
此辯者以生理證神行。
2.輪不輾地。
此辯者以物理證神行。
六曰“緻虛”。
凡得一事: 山出口。
此辯者以證緻虛之大用。
七曰“守靜”。
凡得兩事: 1.飛鳥之影,未嘗動也。
2.镞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時。
以上兩事,辯者以物理證守靜。
惟“抱一”,故能“齊物”;惟“齊物”,斯明“無名”;惟“無名”,斯欲“去知”;惟“去知”,斯貴“存神”;惟“存神”,斯“緻虛守靜”。
六者一以貫之,徹始徹終。
大抵“抱一”而“齊物”,“無名”而“玄同”,斯“外王”之道;“去知”而“存神”,“緻虛”而“守靜”,斯“内聖”之道。
誠為道者之所貴,而亦辯者之欲曉也。
惟道者體道以得德,内證以神明,而惠施曆物以遍說,外證之物理。
夫惟道者“抱一”“守靜”,乃能知化而窮神。
惠施“外神”“勞精”(《莊子·德充符》),不免“用知”之自累。
此惠施之
”注:“物我殊能,莫非相指。
”故曰“物莫非指”。
“相指者,相是非也。
彼此相推,是非混一,歸于無指”,故曰“而指非指”。
“指非指”,則“指不至”矣。
然而“物莫非指”如故,則“指不絕”矣。
此順說,而公孫龍書說倒也。
故曰“天下無指,物無可以謂物”,此“物”之所以“莫非指”而“指”之所以“不絕”也。
雖然,“非指者,天下無物,可謂指乎?指也者,天下之所無也;物無者,天下之所有也。
以天下之所有,為天下之所無,未可。
天下無指,而物不可謂指也。
不可謂指者,非指也。
非指者,物莫非指也。
天下無指而物不可謂指者,非有非指也。
非有非指者,物莫非指也。
物莫非指者,而指非指也”。
此“指”之所以“不至”。
然則“指不至”者,理之信;“指不絕”者,物之情。
“物莫非指”,此“有名”所以為“萬物母”。
“指有不至”,此“可名”所以為“非常名”。
《老子》書可證也。
(《老子》第一章)。
《莊子·齊物論》曰:“以指喻指之非指,不若以非指喻指之非指也。
”郭象注:“自是而非彼,彼我之常情也。
故以我指喻彼指,則彼指于我指獨為非指也。
此以指喻指之非指也。
若覆以彼指還喻我指,則我指于彼指複為非指矣。
此以非指喻指之非指也。
将明無是無非,莫若反複相喻。
反複相喻,則彼之與我,既同于自是,又均于相非。
均于相非,則天下無是。
同于自是,則天下無非。
何以明其然?是若果是,則天下不得複有非之者也。
非若果非,亦不得複有是之者也。
今是非無主,紛然淆亂,明此區區者,各信其偏見而同于一緻耳。
仰觀俯察,莫不皆然。
”此可以明“指不至,指不絕”之故矣。
明乎“指之不至”,斯知“指”、“物”之有違,而絕累于“用知”矣。
明乎“指之不絕”,斯知“彼”、“是”之方生,而相休以“天鈞”矣。
(《齊物論》曰:物無非彼,物無非是。
自彼則不見,自知則知之。
故曰:“彼出于是,是亦因彼,彼是方生之說也。
”又曰:“聖人和之以是非而休乎天鈞,此之謂兩行。
”) 龜長于蛇。
博按:此亦襲《莊子》。
俞樾《諸子平議》曰:“此即‘莫大于秋毫之末,而太山為小’之意(《莊子·齊物論》)。
司馬雲:‘蛇形雖長而命不久,龜形雖短而命甚長。
’則不以形言而以壽言,真為龜長蛇短矣。
殊非其旨。
” 矩不方,規不可以為圓。
博按:此即惠施“大同異”之所謂“萬物畢異”。
胡适《中國哲學史大綱》曰:“從個體自相上着想,一規不能畫同樣之兩圓,一矩不能畫同樣之兩方,一模不能鑄同樣之兩錢也。
”此說得之。
鑿不圍枘。
博按:成玄英雲:“鑿,孔也。
枘者,内孔中之木。
”一鑿圍一枘,則是可圍之枘一,而不圍之枘百。
不圍者其常,而圍者其暫也,故曰“鑿不圍枘”。
此亦“萬物畢異”之一例矣。
飛鳥之景未嘗動也。
博按:此以物理證“守靜”。
動莫疾于飛鳥,而曰“飛鳥之景未嘗動”者,說在老子之觀複,曰:“萬物并作,吾以觀複。
夫物芸芸,各複歸其根。
歸根曰靜,是謂複命。
”(《老子》第十六章)觀動之複于靜,而後知“靜”之“為躁君”也(《老子》第二十六章)。
人徒見飛鳥之動,而不知飛鳥之影未嘗動。
以其未嘗觀動之複于靜,而不知鳥動之“守靜”也。
《墨子·經下》雲:“景不徙,說在改為。
”《經說下》雲:“景光至景亡,若在,盡古息。
”胡适《中國哲學史大綱》雲:“息,止息也。
如看活動寫真,雖見人物生動,其實都是片片不動之影片也。
影已改為,前影仍在原處,故曰:‘盡古息。
’”墨子言“盡古息”,猶此之雲“未嘗動”也。
飛鳥之動尚如此,即此可以證物理之不終動,而歸根于“守靜”矣。
镞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時。
《釋文》引司馬雲:“形分止,勢分行。
形分明者行遲,勢分明者行疾。
”謂矢不止,人盡知之。
謂矢不行者,良以矢之所經,即矢之所止,以勢而言則行,以形而言則止。
設形與勢均等者,則是“行”與“止”相抵,而“有不行不止之時”。
此亦以物理證“守靜”也。
狗非犬。
博按:此亦惠施“大同異”之所謂“萬物畢異”。
《禮記·曲禮》:“毋投與狗骨。
”疏:“狗,犬也。
”然“效犬者左獻之”。
疏:“通而言之,狗犬通名。
若分而言之,則大者為犬,小者為狗。
”《爾雅》雲“犬未成毫,狗”是也。
故曰:“狗非犬。
”《莊子·德充符》曰:“自其異者視之,則肝膽楚越也。
”況狗之與犬乎! 黃馬骊牛三。
博按:此亦本《莊子》。
《釋文》引司馬雲:“牛馬以二為三。
曰牛,曰馬,曰牛馬,形之三也。
曰黃,曰骊,曰黃骊,色之三也。
曰黃馬,曰骊牛,曰黃馬骊牛,形與色為三也。
故曰‘一與言為二,二與一為三’也。
”語出《莊子·齊物論》。
白狗黑。
博按:此亦明“名可名,非常名”,與“犬可以為羊”同指。
“犬可以為羊”,則黑何不可以名白?故曰“白狗黑”也。
孤駒未嘗有母。
博按:此亦以明“名可名,非常名”。
《釋文》引李雲:“駒生有母,言孤則無母,孤稱立則母名去也。
”則是“駒”系馬子之稱,“孤”則無母之名,而“孤駒”連稱而為名,則是“可名”之“名”,“非常名”也,故以“未嘗有母”正之。
一尺之棰,日取其半,萬世不竭。
《釋文》引司馬雲:“若其可析,則常有兩。
若其不可析,其一常存。
故曰‘萬世不竭。
’”博按:此即“小一”之義也。
辯者以此與惠施相應,終身無窮。
博按:“此”即指“卵有毛”以下二十事而言,辯者之所以與惠施相應。
曰“應”者,非與惠施殊指也。
特惠施曆物之意,而未及遍于曆物,以待辯者之舉類知通,而辯者則曆證于物以應乎惠施之言,而不再詳明其意。
如惠施明“小一”、“大一”之意,而辯者則應之曰“郢有天下”以為證。
惠施明“畢同畢異”之意,而辯者則應之曰“卵有毛”、“馬有卵”、“丁子有尾”,以曆證萬物之“畢同”。
又應之曰“矩不方規不可以為圓”、“鑿不圍枘”、“狗非犬”,以曆證萬物之“畢異”也。
大抵惠施發其意,而辯者曆于物,夫是之謂“應”也。
今觀辯者之所與惠施相應,而惠施之所大觀于天下以曉辯者,最括宏旨,可得六[4]義:一曰“抱一”,二曰“齊物”,三曰“無名”,四曰“去知”,五曰“存神”,六曰“守靜”。
試條析而明其旨: 一曰“抱一”。
凡得六事: 1.泛愛萬物,天地一體也。
此為曆物之究竟義。
2.至大無外,謂之大一。
至小無内,謂之小一。
無厚不可積也,其大千裡。
此以明“大一”、“小一”之非二“一”。
3.郢有天下。
此辯者舉以證“大一”、“小一”之例。
4.一尺之棰,日取其半,萬世不竭。
此辯者舉以證“小一”之有不可析。
5.連環可解也。
我知天下之中央,燕之北,越之南是也。
此以明宇宙之“大一”,亦整一而不可析,所謂可析者,亦如連環之以不解解,所謂“不際之際”也。
6.日方中方睨,物方生方死。
此以明“有無死生之為一守”,而時間之相續,亦整一而不可析也。
二曰“齊物”。
凡得八事: 1.大同而與小同異,此之謂小同異。
萬物畢同畢異,此之謂大同異。
此所以籀齊物之大例。
2.天與地卑,山與澤平。
此以證“萬物畢同”之例。
3.卵有毛。
4.馬有卵。
5.丁子有尾。
以上三事,辯者以證“萬物畢同”之例。
6.矩不方,規不可以為圓。
7.鑿不圍枘。
8.狗非犬。
以上三事,辯者以證“萬物畢異”之例。
三曰“無名”。
凡得四事: 1.指不至,至不絕。
博按:辯者多具體的曆物以應惠施之言,獨此“指不至至不絕”一事,“曆物之意”以補惠施所未逮,而籀“可名非常名”之大例耳。
2.犬可以為羊。
3.白狗黑。
4.孤[5]駒未嘗有母。
以上三事,辯者以證“可名非常名”之例。
四曰“去知”。
凡得四事: 1.南方無窮而有窮。
此以明大宇無窮而所知有窮,心知之狹,不足以盡大宇之廣也。
2.今日适越而昔來。
此以明行程有限而所思無阻,行程之遲,不足以稱心馳之速也。
3.火不熱。
此辯者以證物之本體不可知。
4.目不見。
此辯者以證官覺之知不為知。
五曰“存神”。
知識有限,神行無方。
夫惟絕知,乃貴存神。
凡得兩事: 1.雞三足。
此辯者以生理證神行。
2.輪不輾地。
此辯者以物理證神行。
六曰“緻虛”。
凡得一事: 山出口。
此辯者以證緻虛之大用。
七曰“守靜”。
凡得兩事: 1.飛鳥之影,未嘗動也。
2.镞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時。
以上兩事,辯者以物理證守靜。
惟“抱一”,故能“齊物”;惟“齊物”,斯明“無名”;惟“無名”,斯欲“去知”;惟“去知”,斯貴“存神”;惟“存神”,斯“緻虛守靜”。
六者一以貫之,徹始徹終。
大抵“抱一”而“齊物”,“無名”而“玄同”,斯“外王”之道;“去知”而“存神”,“緻虛”而“守靜”,斯“内聖”之道。
誠為道者之所貴,而亦辯者之欲曉也。
惟道者體道以得德,内證以神明,而惠施曆物以遍說,外證之物理。
夫惟道者“抱一”“守靜”,乃能知化而窮神。
惠施“外神”“勞精”(《莊子·德充符》),不免“用知”之自累。
此惠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