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現行教育方案的财政支持現狀(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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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31932—1933年度湖北省58個縣教育收入來源表 參看表57和圖5。

    見其中列出的資料來源。

     從表51、52和53可以明顯地看出,土地稅是縣級教育收入中最重要的單項來源。

    其次重要的來源有:(1)校産和基金收入,占教育收入總額的13%到19%;(2)湖北的契約稅和江蘇的學費。

    江蘇省已經在中學取消學費了。

    最近,江蘇、山東和湖北的銷售和商品稅在三省教育收入總額中的百分比已分别達到7.5%、8.7%和15.4%,在其總稅負中占到約10%到20%。

    而土地稅收入則平均占到教育總收入的50%以上,在山東達到了75.2%。

    在三省的稅收負擔中,土地稅分别占到了56.9%、75.5%和88.67%。

    很明顯,這部分稅負落在了農民身上。

    自從江蘇省實行為義務教育對每畝地征收8分錢以來,該省農民就必須至少承擔80%的教育稅負。

    由于幾乎所有的銷售和商品稅都是針對日用必需品征收的,其負擔最終要落在消費者身上。

    所以,縣級公立教育總負擔中至少有80%到85%,由勞動者——特别是更加貧困的工農階級承擔。

     縣級教育收入來源之詳細分析 為了研究的便利,筆者試圖對上述五省的各縣以及河南和湖南一些地方學區學校收入的各種來源和形形色色的小稅收,做稍稍更合理的分類,其中收集并分類的有關來源和稅收的數據達607個。

    筆者發現,每一類型的稅收在實際應用中有時候竟有十多個名目,這些名目依征收的時間、征收的種類、依據的性質、征收的起源、征收的目的和比率等等而各不相同。

    本書前面提到的那些主要或重要的來源種類,幾乎在每個縣都有。

    而小的稅種(pettytaxes)則是分頭收,一個縣收一種或幾種,常常這個縣與那個縣各不相同。

    小稅并不經常出現,所以,由于篇幅所限,無法把它們全都列表展示,隻能在表54、55和56中簡要說明。

     表54湖北、湖南、河南、山東和江蘇各縣和地方教育收入來源總分類表 續表 ▲見本書附錄,“參考文獻”的第四部分“輔助資料:書與期刊”第10條。

     表55湖北、湖南、河南、山東和江蘇各縣及河南和湖南若幹學區教育收入各類來源分布頻率表 續表 注:▲學費 (1)這一欄僅指縣級的數字,且幾乎未有該省小商品稅的數據。

     (5)這一欄有關商品稅,數量指的是稅收種類的數量,而不是案例的數量或縣的數量。

     表56收入來源進一步分類後的衍生類型和名目表 續表 續表 續表 湖北省縣級教育收入來源的案例研究 湖北省縣級教育的經費,依靠分配給它們的有特定稅率的部分地方稅收支撐。

    這裡,對其每個縣教育收入的來源、地方稅收稅率和教育稅收稅率之間的比率、地方收益總額以及教育收益所占的比例等,都做了詳細分析,一一列入表57,并圖解于圖5中。

     來自表57和圖5的重要觀察結果 1.在教育收入的各項不同來源所占比例中,隻有18.9%來自學田和學款(見表53)。

     2.教育稅收的負擔。

    農民通過土地稅承受了56.9%,而通過土地和資産的出售和抵押契約稅又承擔了23.5%。

    換言之,80.4%的稅收負擔是由農民直接承擔的。

    商業環節隻承受了15.4%,而且其負擔最終還是轉嫁到了消費者身上。

     3.在58個縣中,有49個縣能從學校土地獲益,少數縣能從學校基金獲益。

    有56個縣将部分土地附加稅分配給教育;52個縣将契約稅或合同稅分配給教育;42個縣将屠宰稅分配給教育;13個縣将短期中介許可證稅分配給教育。

    指定給地方自衛團的地畝稅,收益為數最大;當地方和平和秩序已經恢複時,可能用于教育。

    隻有22個縣征收商店稅和五項紳士富戶稅,但是這些并不用于教育。

     表57湖北省各縣教育收入來源與政府相同來源比較表▲ 續表 圖5縣級教育收入來源與政府收入來源劃分比較圖 這兩圖表中未能列出的用于教育的雜項小額稅種有:魚稅、船舶稅、輪船票稅、煤炭稅、造紙廠稅、茶葉稅、大麻稅、棉花稅、石灰稅、水泥稅、貨車稅、糖坊稅、花生稅、油稅、劇院稅、經紀稅、山貨稅、蘑菇稅、桃子稅、煙酒稅、進口紗線稅、白布稅、窯稅、豆粉廠稅、軋棉機稅、煙葉稅、釀酒廠稅、寺廟祭品稅、房産稅、燃料稅、鹽稅、牛稅、日曆版權稅、竹木稅、牛棚馬廄稅、皮革稅、肉稅、伐木稅、出口稅和各種各樣的糧食稅。

    這些稅種分别由33個縣征收。

    教育部把這些稅種統統歸為“雜稅”。

    1932年雜稅收入從陽新縣的156元到蕲春縣的13,800元不等,其中有15個縣不足1,000元,有24個縣不足2,000元。

    注177 4.稅率。

    在不同縣,不論地方稅率還是教育稅率差别都很大。

    例如土地人頭附加稅,盡管沒有哪個縣征收的一項附加稅總額高于省級正稅限額(法定一兩白銀,即1.40元),但其稅率卻毫無必要地細分到小數點後第四位,既不合乎這些縣的能力,也不合乎需要。

    以操作節約的原則而言,這種分法操作起來是一個太大的浪費。

    這種稅率可能出于粗糙專斷之手。

    原來土地稅率本身就不符合按能付稅的規律。

    仔細看看本表及表90的第18欄便明白了。

     在土地人頭附加稅這一項中,教育稅率占地方總稅率的27.16%到100%不等,這種差異隻會使得情況變得更加複雜。

     其他所有分配給教育的附加稅,稅率細分也同樣複雜。

    由于許多這類附加稅給教育帶來的收益不大,這些複雜情況使我們的收集工作付出了不必要的高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