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經濟之變遷

關燈
、河南、福建、吉林、江蘇、清江、安徽、山東、江西、浙江十七處銀銅元局廠,自開辦以來,截至是年報告之時為止[15],其枚數及折合元數[16],分列表如下。

     如表總計,合銀元789971301.333,約言之可稱79000萬元。

    其中一元銀主币約占20600萬餘,五角以下銀輔币約占28600萬餘[17],銅輔币約占21700萬餘[18]。

    銀銅輔币合計約50300萬餘,與一元主币之數相較,大約主币居一而輔币幾居三。

    統計局廠十七處,惟津、粵、鄂、川、甯、奉、滇、吉八廠,銀銅币并鑄,其餘湘、豫、閩、蘇、皖、魯、贛、浙、清江九廠,均隻鑄銅币。

    現在隻留津、粵、鄂、川、甯、奉、滇、湘八廠,餘均停撤。

    ” 清季及民國初年,均拟整頓錢币,頒行條例,皆不果行。

     《中國泉币沿革》:“宣統二年四月十六日,度支部奏厘定币制,酌拟則例,同日明谕内外大臣,遵照則例,切實奉行。

    ”“民國三年二月八日,頒國币條例及施行細則。

    三月八日,特設币制局,監督進行,議借外債,克期辦理。

    秋間歐戰忽起,借款無望,年杪總裁辭職,撤局。

    ” 近年币制日益紊亂,發行兌換券之銀行,既日出不窮,已經停鑄之銅元局,又重行開鑄,雖經人民之呼籲,而在位者竟無術以劑其敝焉。

     《全國銀行公會建議案》(《東方雜志》第十八卷第三号):“改革币制之條陳,裒然成帙,然民國币制破壞擾亂,甚于前清。

    即就兌換券一端言之,民國四年十月,政府曾拟訂取締條例,凡已經發行紙币之銀錢行号,有特别規定者,于營業年限後,應即全數收回;無特别規定者,由财政部酌定期限,陸續收回;未發行者,概不得發行。

    乃三年來,凡稱中外合辦銀行,無不特許發行紙币,即一二與政府當局有關系之銀行,亦享此特權,緻令市面紙币駁雜,商民疑懼……流弊所至,必至相率濫發,擾亂金融。

    一旦有停兌之事,全國将蒙其殃……至于停鑄銅元,中國商民之籲請,外國商會之要求,至再至三,政府已允饬令各廠一律停鑄。

    乃昨年以來,因籌款無法,向外商賒購生銅,密令南京、武昌等廠鑄銅元,變售銀元,以鑄餘利充行政經費。

    于是各省效尤,紛紛加鑄。

    安慶、開封已奉部令裁撤之銅元局,均已開鑄銅元。

    近聞天津總廠,至有以全廠押借外款,專鑄銅元,并發行銅元券之說……圖目前之少利,壞國家之大法,勢必至以整理弊制之權,授之外人而後已。

    ” 清代國用,歲不過數千萬兩。

     《清财政考略》:“順治七年以前,每歲入數14859000餘兩,出數15734000餘兩。

    ”“康熙六十年,地丁銀2800餘萬兩,鹽課銀370萬兩,關稅雜稅300萬有奇,米麥690萬擔各有奇。

    ”“雍正元年,歲入計共4000餘萬。

    ”“乾隆五十六年,各省實征歲入銀4359萬,歲出3177萬,而漕糧兵糧不與。

    ”“嘉慶十七年,歲入銀4013萬有奇,歲出銀3510有奇。

    ”“道光二十二年,歲入地丁鹽課關稅共銀3714萬,歲出3150餘萬。

    ”“同治末年,歲入6000餘萬,歲出在7000萬上下。

    ” 宣統之末,增至三億數千萬元。

     《宣統四年歲入歲出預算表》:“歲入總計銀350859982元”,“歲出總計銀356361607元”,“出入相抵,共虧銀5501625元”。

     至民國八年,增至五億元。

     《民國八年歲入歲出預算表》:“歲入總計490419786元”,“歲出總計495762888元。

    ” 其支出之最巨者,厥惟軍費,以光緒甲午以前額軍饷幹及勇饷之數,較之民國海陸軍費之數,真有天壤之别。

     光緒會計表 出項總表 民國元年及八年軍費表 蓋民國一年中所用于陸海軍之費,可以供同、光以前政府全部之經費三四倍而有餘。

    即比之宣統末年之國用,亦已占其三分之二,而其他獨立省份所用之軍費,尚不在北京政府預算之内,此豈國民所能擔負乎! 國用增加,則恃内外債以救目前之急,而外資遂源源輸入,一方則患其貧,一方則見其富。

    債款集中,而使用此債款者,任意揮霍,奢侈無藝。

    畸形之發達,乃以此十數年中為驟。

    居必洋房,行必汽車,賭博冶遊,日支千萬無吝色,問其來源,皆國債也。

    前清國債,自庚子賠款外,僅以中日戰役之後所借七次外債為最巨[19]。

     《民國行政統計彙報》:“甲午以後,連借外債七次,統計債額銀1000萬兩。

    法金4萬佛郎,英金3700萬鎊。

    ” 其清末币制借款,僅付四十萬鎊,餘未及交而革命事起。

     《國債輯要》:“1911年一千萬鎊之大借款,兩方交涉,正在困難之中,忽辛亥之亂起,四國銀行團僅交付四十萬鎊之前付金,其餘均一時終止。

    ” 民國以來,政綱瓦解,中央政府不能節制地方,舉凡到期之外債,急需之軍費政費,舉恃外債以應之。

    于是逐年以債累債,積至十二萬萬有奇。

    (民國十一年财政部公布外債數,有抵押品者,約共102900餘萬元;無抵押品者,約20040萬元,合計約122940餘萬元。

    )而各省單獨所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