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經濟之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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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條。
三十一年七月,始奏明在京師、天津、上海等處先行開設,是為戶部銀行。
三十四年正月,度支部奏改戶部銀行為大清銀行,并定則例二十四條。
宣統三年,革命軍起,上海大清銀行改為中國銀行。
民國元年,各處均改為中國銀行。
二年四月十五日,公布《中國銀行則例》三十條。
”“光緒三十三年十一月,郵傳部奏設交通銀行,定章程三十八條。
民國三年三月,公布《交通銀行則例》二十三條。
” 《光緒政要》光緒三十三年《郵傳部奏拟設交通銀行绾合輪路電郵四政收回利權折》:“拟由臣部設一銀行,官商合辦,股本銀五百萬兩,招募商股六成,由臣部認股四成,名曰交通銀行,将輪路電郵各局存款,改由該行經理。
就臣部各項借款,合而統計,以握其經畫之權,一切經營,悉照各國普通商業銀行辦法。
” 《世界年鑒》:“中國銀行,由中華民國政府設立,資本五千萬兩,總行在北京,各省均有分行。
”“凡政府發行之期票、彙票及公債票等,皆可貼現及抵押借款,具中央銀行性質。
”“交通銀行,資本五百萬兩,分為五萬股。
内百萬兩,由招商局、電報局及盛氏所承買,餘招諸各地商人,照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總行在北京,其漢口、天津、上海、南京、香港、廣東、芝罘、新加坡、卑南等處,均有分行。
其内部組織,分為放款、存款、彙兌三課,系仿西制,具殖業銀行之性質。
” 民國以來,銀行猥多,中央及地方政府所設之銀行,固為全國經濟之樞紐,商民合資開設者,亦競進而與官立銀行争利,于是全國經濟,又集中于銀行或類似銀行之銀号錢局之類。
《第三次農商統計表》:“銀行類,民國三年,全國銀行總數凡五十九家,資本金總額五六七一七二○六元,各戶存款額共三四一○二八四一元,紙币發行額共一五八三一四六六元。
” 民國十一年銀行年鑒簡表 (續表) (續表) 于此有一連帶之事,不可不并述者,即外人在華所設之銀行是也。
吾國未設銀行之先,西商已在各商埠設立銀行,經營中外彙兌兼存款放款之業,其力實足操縱吾國金融。
《世界年鑒》:“通商以來,各埠外國銀行之設立,日多一日,以補助其母國商人,攫奪遠東商權。
外商之能操縱金融者,惟銀行是賴,且其資本金及公積金之雄厚,迥非我國銀行所及。
又能發行紙币,吸收我國現金,故一舉手間,社會金融已隐在外人掌握。
”“外國銀行之在我國者,計十有三家:(一)麥加利銀行[3]、(二)花旗銀行[4]、(三)英國寶信銀行[5]、(四)彙豐銀行[6]、(五)中華彙理銀行[7]、(六)義豐銀行[8]、(七)德華銀行[9]、(八)華比銀行[10]、(九)東方彙理銀行[11]、(十)有利銀行[12]、(十一)荷蘭銀行[13]、(十二)華俄道勝銀行[14]、(十三)橫濱正金銀行。
” 而清季貪墨官吏,懼以贓私獲罪者,多存儲于外國銀行,辛亥以來尤甚。
歐戰之時,各國經濟困難,其銀行或倒閉,或停付,清之親貴大僚,損失至巨。
而近年之軍閥,仍多以其盜取之金錢,辇緻外國銀行,外人乃取而貸之吾國政府,盤剝重利,幹我主權,要我抵品,是至可痛之事也。
民國元年,英、美、法、德四國組織銀行團,專營借款,嗣又加入俄、日二國,而美國尋即退出。
歐戰時,銀行團解散,至歐戰既終,又組織新銀行團以謀我,而共同管理财政之聲,日有所聞。
《借款團曆史及改組新銀行團經過》(《東方雜志》第十七卷第七号):“借款團新名,在中國始見于1912年,為英、美、法、德所成立。
第一次成立,為借給新中華民國建立共和之行政,及發展經濟一切用途之經費。
本借款,借款團有監督權,擔保品為鹽稅。
”“1913年,俄、日兩國始新加入借款團,是年三月,美國退出借款團。
”“1913年7月,英國提議,以後借款團不借給中國經濟借款,隻供給政治借款。
”“1914年因大戰,借款團機關解散。
”“1918年6月,美國首發起組織新借款團,集英、法、日、美四國為團員,美國合三十一家銀行,共派一财政家,赴中國專門調查。
”“1919年5月12日,協商國各重要銀行代表,在巴黎開一大會,拟定組織新借款團草案:(一)新團員為英、法、美、日四強國,借款團為借給中國必需借款;(二)新借款團,非徒供給中國政治借款,亦當供給經濟借款;(三)新團員各國,因從前借款在中國所得之特權與優先權,當各放置于新借款團,或統還中國。
” 而吾國之業銀行者,初不以保護國權為意,發行紙币,既極紛歧,經理借款,尤多弊窦。
甚至以儲蓄之款,為帝制之用;舉赢餘之利,供政黨之事。
其以紙币之兌換,價格之漲落,因之獲利巨萬者,更不足論矣。
近數十年,物價日益騰貴,生計日益困難,推其原因,則貨币之淆雜濫僞及價值低落,實為主因之一。
觀民國二年泉币司之調查,各省銀銅貨币之龐雜,已可概見。
《中國泉币沿革》:“現行銀銅币統計:據民國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财政部泉币司所制之調查表,計天津、廣東、武昌、四川、江南、奉天、雲南、湖南
三十一年七月,始奏明在京師、天津、上海等處先行開設,是為戶部銀行。
三十四年正月,度支部奏改戶部銀行為大清銀行,并定則例二十四條。
宣統三年,革命軍起,上海大清銀行改為中國銀行。
民國元年,各處均改為中國銀行。
二年四月十五日,公布《中國銀行則例》三十條。
”“光緒三十三年十一月,郵傳部奏設交通銀行,定章程三十八條。
民國三年三月,公布《交通銀行則例》二十三條。
” 《光緒政要》光緒三十三年《郵傳部奏拟設交通銀行绾合輪路電郵四政收回利權折》:“拟由臣部設一銀行,官商合辦,股本銀五百萬兩,招募商股六成,由臣部認股四成,名曰交通銀行,将輪路電郵各局存款,改由該行經理。
就臣部各項借款,合而統計,以握其經畫之權,一切經營,悉照各國普通商業銀行辦法。
” 《世界年鑒》:“中國銀行,由中華民國政府設立,資本五千萬兩,總行在北京,各省均有分行。
”“凡政府發行之期票、彙票及公債票等,皆可貼現及抵押借款,具中央銀行性質。
”“交通銀行,資本五百萬兩,分為五萬股。
内百萬兩,由招商局、電報局及盛氏所承買,餘招諸各地商人,照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總行在北京,其漢口、天津、上海、南京、香港、廣東、芝罘、新加坡、卑南等處,均有分行。
其内部組織,分為放款、存款、彙兌三課,系仿西制,具殖業銀行之性質。
” 民國以來,銀行猥多,中央及地方政府所設之銀行,固為全國經濟之樞紐,商民合資開設者,亦競進而與官立銀行争利,于是全國經濟,又集中于銀行或類似銀行之銀号錢局之類。
《第三次農商統計表》:“銀行類,民國三年,全國銀行總數凡五十九家,資本金總額五六七一七二○六元,各戶存款額共三四一○二八四一元,紙币發行額共一五八三一四六六元。
” 民國十一年銀行年鑒簡表 (續表) (續表) 于此有一連帶之事,不可不并述者,即外人在華所設之銀行是也。
吾國未設銀行之先,西商已在各商埠設立銀行,經營中外彙兌兼存款放款之業,其力實足操縱吾國金融。
《世界年鑒》:“通商以來,各埠外國銀行之設立,日多一日,以補助其母國商人,攫奪遠東商權。
外商之能操縱金融者,惟銀行是賴,且其資本金及公積金之雄厚,迥非我國銀行所及。
又能發行紙币,吸收我國現金,故一舉手間,社會金融已隐在外人掌握。
”“外國銀行之在我國者,計十有三家:(一)麥加利銀行[3]、(二)花旗銀行[4]、(三)英國寶信銀行[5]、(四)彙豐銀行[6]、(五)中華彙理銀行[7]、(六)義豐銀行[8]、(七)德華銀行[9]、(八)華比銀行[10]、(九)東方彙理銀行[11]、(十)有利銀行[12]、(十一)荷蘭銀行[13]、(十二)華俄道勝銀行[14]、(十三)橫濱正金銀行。
” 而清季貪墨官吏,懼以贓私獲罪者,多存儲于外國銀行,辛亥以來尤甚。
歐戰之時,各國經濟困難,其銀行或倒閉,或停付,清之親貴大僚,損失至巨。
而近年之軍閥,仍多以其盜取之金錢,辇緻外國銀行,外人乃取而貸之吾國政府,盤剝重利,幹我主權,要我抵品,是至可痛之事也。
民國元年,英、美、法、德四國組織銀行團,專營借款,嗣又加入俄、日二國,而美國尋即退出。
歐戰時,銀行團解散,至歐戰既終,又組織新銀行團以謀我,而共同管理财政之聲,日有所聞。
《借款團曆史及改組新銀行團經過》(《東方雜志》第十七卷第七号):“借款團新名,在中國始見于1912年,為英、美、法、德所成立。
第一次成立,為借給新中華民國建立共和之行政,及發展經濟一切用途之經費。
本借款,借款團有監督權,擔保品為鹽稅。
”“1913年,俄、日兩國始新加入借款團,是年三月,美國退出借款團。
”“1913年7月,英國提議,以後借款團不借給中國經濟借款,隻供給政治借款。
”“1914年因大戰,借款團機關解散。
”“1918年6月,美國首發起組織新借款團,集英、法、日、美四國為團員,美國合三十一家銀行,共派一财政家,赴中國專門調查。
”“1919年5月12日,協商國各重要銀行代表,在巴黎開一大會,拟定組織新借款團草案:(一)新團員為英、法、美、日四強國,借款團為借給中國必需借款;(二)新借款團,非徒供給中國政治借款,亦當供給經濟借款;(三)新團員各國,因從前借款在中國所得之特權與優先權,當各放置于新借款團,或統還中國。
” 而吾國之業銀行者,初不以保護國權為意,發行紙币,既極紛歧,經理借款,尤多弊窦。
甚至以儲蓄之款,為帝制之用;舉赢餘之利,供政黨之事。
其以紙币之兌換,價格之漲落,因之獲利巨萬者,更不足論矣。
近數十年,物價日益騰貴,生計日益困難,推其原因,則貨币之淆雜濫僞及價值低落,實為主因之一。
觀民國二年泉币司之調查,各省銀銅貨币之龐雜,已可概見。
《中國泉币沿革》:“現行銀銅币統計:據民國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财政部泉币司所制之調查表,計天津、廣東、武昌、四川、江南、奉天、雲南、湖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