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法制之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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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者不善、善者不為之勢。

    近年海口通商之處,亦多有研究自治組織會所者,較之相沿鄉社辦法已有進步,然當綿蕞之初,尤宜詳為調查,以期整齊而免流弊。

    ” 第頒行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而未實行。

    民國初年,各省競行自治,旋為袁氏所廢。

     民國三年二月三日《停辦各地自治會令》:“近據甘肅、山東、山西、湖北、湖南、河南、直隸、安徽等省民政長電呈,各屬自治會,良莠不齊,平時把持财政,抵抗稅捐,幹預詞訟,妨礙行政,請取消改組等語。

    ”“着各省民政長,通令各屬,将各地方現設之各級自治會,立予停辦。

    ” 民國八年九月,複公布縣自治法;十年七月,公布市自治制及鄉自治制,大緻亦根據清季城鎮鄉自治章程。

    縣為官民合治之制,市鄉則屬于縣而純任民治。

    《湖南省憲法》《憲制大綱》《市鄉自治制大綱》,則與之迥異。

    如縣長由議會公舉及一等市直接受省政府之監督等條,皆較政府所制之法不同。

     《湖南省憲法》:“第十章,縣制大綱。

    第一百零三條,縣長由縣議會選舉六人,交由全縣公民決選二人,呈請省長擇一任命。

    第十一章,市鄉自治大綱。

    第一百十一條,省以内之都會商埠,人口滿二十萬以上者,為一等市;人口滿五萬以上,不及二十萬者,為二等市;人口滿五千以上,不及五萬人者,為三等市;不及五千人者,屬于鄉。

    第一百十二條,一等市直接受省政府之監督。

    ” 《廣東縣自治條例》縣長亦由民選,其選舉及被選資格,以服工役三日,或繳納免工費六毫為條件。

    是亦可以觇法制思想之進步者也。

     清季之倡地方自治者,首推江蘇之南通,以實業為之基,以教育啟其知,而其他道路工程、慈善事業,皆緣之而經營發展,不遺餘力。

     《南通指南》:“南通實業,以大生紡織公司為母,墾牧公司、大生第二廠、大生第三廠、廣生油廠、複興面廠、資生鐵廠、大達外江輪船公司、大達内河小輪公司、通明電燈公司、通燧火柴廠、大聰電話公司、阜生蠶業公司、繡織局、頤生酒廠等,皆其後起。

    ”“通海墾牧公司,又為各鹽墾公司之母,其他繼起者,有大有鹽墾公司、大豫鹽墾公司、大赉鹽墾公司、大豐鹽墾公司、華成鹽墾公司、新通墾植公司、新南墾植公司、大祐墾植公司。

    ”“其資本總計約一千餘萬元。

    ”“南通教育,以師範學校為母,其次有女子師範學校、中學校、高等小學。

    專門有醫學校、紡織學校,甲種有農業學校、商業學校、中學校。

    外分二十一市鄉國民學校,以十六方裡設一校計,凡三百三十二所;高等小學以全縣計,凡十二所。

    ”“總計學生合一萬七千餘人。

    ”“公共機關,有博物苑、圖書館、軍山氣象台、五公園、唐閘公園、地方路工處、地方市政處、教養公積社、南通自治會。

    ”“慈善機關,有育嬰堂、養老院、殘廢院、盲啞學校、南通醫院、貧民工場、濟良所、栖流所。

    ” 其自治會之章程,則定于已經興辦各種事業之後,故能名副其實,具有積極之精神。

     《南通縣自治會報告書》:“南通縣自治會章程第二條:本會規定屬于全縣之自治事宜,如下:(一)教育,(二)實業,(三)交通,(四)水利,(五)工程,(六)衛生,(七)慈善,(八)公共營業,(九)依法及行政公署委托辦理事宜。

    ” 然其弊在紳權之太重。

    民國之倡地方自治者,首推山西,号稱村本政治。

    其施行之法,訂立村範,使各村設立禁約, 《山西政治述要》:“某某村公議禁約如下:不準販賣金丹洋煙,不準吸食金丹洋煙,不準聚賭窩娼,不準打架鬥毆,不準遊手好閑,不準忤逆不孝,不準兒童無故失學,不準偷竊田禾,不準毀壞樹木,不準挑唆詞訟,不準纏足,不準放牧牛羊蹈毀田禾,不準侵占别人财産。

    ” 又立息訟會及采訪村仁化之法。

     《山西政治述要》:“息訟會條文:(一)每編村設立息訟會,村長兼充會長,另有村人公推公斷人四名或六名為會員,均義務職。

    公推後,将公斷人姓名,報由區長轉報縣署立案。

    (二)村中除命案外,凡有兩造争訟事件,均親願請求公斷者,本會得公斷之。

    如甲編村人民與乙編村人民争訟時,由兩村公斷人合組臨時公斷會,公平公斷之。

    其組織法,由兩村公斷人協定之。

    (三)公斷時,以公斷人多數取決,如可否同數時,由會長決定之。

    (四)公斷後,如兩造有不服者,應聽其自由起訴。

    (五)公斷事件,有涉及會長或公斷人之本身者,會長應自行回避,由公斷人推舉臨時會長,至公斷人應不到場。

    (六)公斷人之任期,于每屆村長改選時為滿期,但得連舉連任。

    ”“采訪村仁化之标準:親慈、子孝、兄愛、弟敬、夫義、妻賢、友信、鄰睦。

    上之八項标準,派員往各縣調查,據實報告,擇尤褒揚,并專刊于報,名曰《村話》。

    ” 各省亦有慕其法,而欲設立新村,以為自治模範者,然其弊在主動之在官。

    要之,法制變遷之時代,由官治而趨民治,非大多數之人民曉然于德治法治之義,未能達于完全美善之域也。

     *** [1] 民國曰司法部。

     [2] 是疏并陳各國通例,亟應取法者二端:一設陪審員,一用律師。

     [3] 均詳見《農商公報》。

     [4] 光緒二十七年六月。

     [5] 二十八年七月。

     [6] 三十一年九月。

     [7] 光緒三十三年五月谕改各省按察使為提法使,并增設巡警、勸業道缺,裁撤分守、分巡各道,由東三省先行開辦,直隸、江蘇兩省亦先為試辦。

     [8] 農工商嘗分農林、工商二部,尋合并。

    理藩部改為蒙藏院,不在國務員之列。

    國務總理嘗改稱國務卿,要其大緻實循清季内閣制度。

     [9] 前代之有禦史,非專治官吏,實在監督君主。

    民國以國會監督總統,其中央及地方之官吏,亦有國會及地方議會以監督之,可以随時彈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