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法制之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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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農工商、郵傳、理藩十大臣,号稱責任内閣,蓋仿日本之制,而變通滿清舊制以就之。
民國肇建,官制官規,時有改變,其實大體亦循清季官制,第變大臣之名為總理、總長,變内閣為國務院耳[8]。
民國初年,地方官制僅存兩級,即一縣之長官及一省之長官,其名稱亦時有變更。
自民國三年以來,設置道尹,地方行政官複為三級制。
然行政實權仍在一縣及一省省長,道尹幾等骈枝;又以軍閥暴橫,司民政者恒仰司軍政者之鼻息。
近方争議廢督,其制故無足述也。
清代财政,素不公布。
甲午以後,劉嶽雲輯光緒會計表,李希聖輯光緒會計錄,世始稍知其出入之概。
然學者所纂錄,固非法定之案牍也。
光緒末葉,趙炳麟請定預算決算表,整理财政。
《光緒政要》:“光緒三十二年十二月,度支部議複禦史趙炳麟奏制定預算決算表事宜。
” 至宣統中,始由政府及地方官吏編制預算,交資政院及咨議局議決歲出歲入,乃由黑暗而漸趨于光明。
民國之法,國家行政費由國會議決,地方行政費由省議會議決,逐年預算亦有可稽。
然國會屢散,政局不定,迄未議及決算,即預算亦多等于具文,其審計院雖專司決算,而鈎稽瑣碎,逐年積壓,于大宗用費之不當者,反多不能審核,第存其法而已。
《現行法令全書·審計院編制法》:“審計院直隸于大總統,依審計法,審定國家歲出歲入之決算。
”“審計院于每會計年度之終,須以審計成績呈報于大總統。
”“審計院對于各官署職官,于出納事項,有違背法令或不正當之情事者,須呈報于大總統。
”“審計院對于預算及财政事項,得依其審計之經驗,陳述意見于大總統。
” 光緒末葉,憲政編查館設立統計局,并請立各省調查局,以為編制法規統計政要之助,是為統計初桄。
《光緒政要》光緒三十三年《憲政編查館請令各省設立調查局疏》:“臣館職司編制、統計二局,亟當預籌京外通力合作之辦法,以期推行盡利。
”“仿東西各國成法,令各省分設調查局,以為編制法規、統計政要之助。
開辦之始,必須事事先求其簡明确實,斷不可參以虛飾之詞、敷衍之見,乃可望由疏而至密,祛僞以存真。
” 宣統初,頒定表式,郵傳部之路、電、郵、航四政,學部之各學校,遂均制成統計表,而他部阙然。
《宣統新法令》宣統元年二月《憲政編查館奏拟定民政财政統計表式疏》:“臣館遵旨設立統計局,奏定辦事章程,并由各部院分設統計處,各省分設調查局,搜集各種事項,彙齊辦理,以備刊行統計年鑒。
”“謹督官員參考中西,斟酌義類,拟訂統計總例十有四條。
又為民政統計部表七十有六、省表七十有二,财政統計部表九十、省表八十有八,并将所以立表之意,填表之法,各于表後系以解說。
”“請饬下内外各衙門,自此項奉文到日起,統限半年内,務各查照表式例要,逐一确實迅速填報。
” 民國之制,國務院有統計局,各官署亦有專司統計之職。
《現行法令全書·各部官制通則》:“各部設總務廳,所掌總務二:編制統計及報告。
” 所制統計表,較清季之形式頗為進步,然各部亦僅内務、司法、農商、教育、交通之統計,逐年編布,其軍、财二宗,迄未編訂。
而農商戶口之統計,亦多向壁虛造,不可徑據之以觇國勢也。
民國草創,百度更新。
官有一制,事有一法,規程條例,日出不窮。
有經國會議決者;有未經國會議決,但以命令頒布者。
雖曰法制萬能,實多轶出法制之外,吾書亦不能為之毛舉。
第有一事,為前清之所無者,即行政訴訟法及平政院之制,較之他事為可稱述。
從前官吏損害人民權利,雖亦有京控叩阍等事,然無明定條文以為保障。
民國特定行政訴訟法及設立平政院以司之,是亦抑制官權,伸張民權之要點也。
《現行法令全書·行政訴訟》:“人民對于下列各項之事件,除法令别有規定外,得提起行政訴訟于平政院。
(一)中央或地方最高級行政官署之違法處分,緻損害人民權利者。
(二)中央或地方行政官署之違法處分,緻損害人民權利,經人民依訴願法之規定,訴願至最高級行政官署,不服其決定者。
” 袁氏當國,欲複前清禦史之制,于平政院設肅政廳,置肅政使,其意似在整頓吏治,實則誤解清代法制及民國法制之原則[9]。
《現行法令全書》:“平政院編制令:平政院肅政使于人民未陳訴之事件,得依行政訴訟條例之規定,對于平政院提起行政訴訟。
”“平政院肅政使依糾彈條例,糾彈行政官吏之違反憲法、行賄受賄、濫用威權、玩視民瘼事件。
”“平政院之裁決,由肅政使監視執行。
”“肅政廳對于平政院獨立,行其職務。
” 袁氏敗而肅政廳亦廢,惟平政院如故,裁決行政訴訟,亦時有可紀焉。
吾國立國之法,自來惟有封建、郡縣二制,雖有時藩鎮跋扈,外重内輕,或叛臣自立,脫離關系,要皆聽事勢之自然,非有法制以為之解說也。
民國既立,研究憲法,求之域外,學說孔多:有單一制,有聯合制;有總統制,有内閣制;有中央集權制,有地方分權制;有職業代議制,有全民與政制;有政治的民主政治,有社會的民主政治:黨派分歧,主張各異。
二年,國會憲法起草委員會所制之憲法草案,與民國十一年國是會議所拟之憲法草案,其根本大相徑庭。
《天壇憲法草案》:“第一章,國體。
第一條,中華民國永遠為統一民主國。
” 《國是會議憲法草案甲種》:“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中華民國為聯省共和國。
第二章,聯省及各省權限之劃分。
第五條,凡事之關于全國者由聯省機關立法或執行之,茲列舉如下:(一)外交,(二)陸海軍,(三)币制銀行,(四)度量權衡,(五)海關稅及其他國稅,(六)國債,(七)郵政,(八)電報,(九)鐵路及國道,(十)航
民國肇建,官制官規,時有改變,其實大體亦循清季官制,第變大臣之名為總理、總長,變内閣為國務院耳[8]。
民國初年,地方官制僅存兩級,即一縣之長官及一省之長官,其名稱亦時有變更。
自民國三年以來,設置道尹,地方行政官複為三級制。
然行政實權仍在一縣及一省省長,道尹幾等骈枝;又以軍閥暴橫,司民政者恒仰司軍政者之鼻息。
近方争議廢督,其制故無足述也。
清代财政,素不公布。
甲午以後,劉嶽雲輯光緒會計表,李希聖輯光緒會計錄,世始稍知其出入之概。
然學者所纂錄,固非法定之案牍也。
光緒末葉,趙炳麟請定預算決算表,整理财政。
《光緒政要》:“光緒三十二年十二月,度支部議複禦史趙炳麟奏制定預算決算表事宜。
” 至宣統中,始由政府及地方官吏編制預算,交資政院及咨議局議決歲出歲入,乃由黑暗而漸趨于光明。
民國之法,國家行政費由國會議決,地方行政費由省議會議決,逐年預算亦有可稽。
然國會屢散,政局不定,迄未議及決算,即預算亦多等于具文,其審計院雖專司決算,而鈎稽瑣碎,逐年積壓,于大宗用費之不當者,反多不能審核,第存其法而已。
《現行法令全書·審計院編制法》:“審計院直隸于大總統,依審計法,審定國家歲出歲入之決算。
”“審計院于每會計年度之終,須以審計成績呈報于大總統。
”“審計院對于各官署職官,于出納事項,有違背法令或不正當之情事者,須呈報于大總統。
”“審計院對于預算及财政事項,得依其審計之經驗,陳述意見于大總統。
” 光緒末葉,憲政編查館設立統計局,并請立各省調查局,以為編制法規統計政要之助,是為統計初桄。
《光緒政要》光緒三十三年《憲政編查館請令各省設立調查局疏》:“臣館職司編制、統計二局,亟當預籌京外通力合作之辦法,以期推行盡利。
”“仿東西各國成法,令各省分設調查局,以為編制法規、統計政要之助。
開辦之始,必須事事先求其簡明确實,斷不可參以虛飾之詞、敷衍之見,乃可望由疏而至密,祛僞以存真。
” 宣統初,頒定表式,郵傳部之路、電、郵、航四政,學部之各學校,遂均制成統計表,而他部阙然。
《宣統新法令》宣統元年二月《憲政編查館奏拟定民政财政統計表式疏》:“臣館遵旨設立統計局,奏定辦事章程,并由各部院分設統計處,各省分設調查局,搜集各種事項,彙齊辦理,以備刊行統計年鑒。
”“謹督官員參考中西,斟酌義類,拟訂統計總例十有四條。
又為民政統計部表七十有六、省表七十有二,财政統計部表九十、省表八十有八,并将所以立表之意,填表之法,各于表後系以解說。
”“請饬下内外各衙門,自此項奉文到日起,統限半年内,務各查照表式例要,逐一确實迅速填報。
” 民國之制,國務院有統計局,各官署亦有專司統計之職。
《現行法令全書·各部官制通則》:“各部設總務廳,所掌總務二:編制統計及報告。
” 所制統計表,較清季之形式頗為進步,然各部亦僅内務、司法、農商、教育、交通之統計,逐年編布,其軍、财二宗,迄未編訂。
而農商戶口之統計,亦多向壁虛造,不可徑據之以觇國勢也。
民國草創,百度更新。
官有一制,事有一法,規程條例,日出不窮。
有經國會議決者;有未經國會議決,但以命令頒布者。
雖曰法制萬能,實多轶出法制之外,吾書亦不能為之毛舉。
第有一事,為前清之所無者,即行政訴訟法及平政院之制,較之他事為可稱述。
從前官吏損害人民權利,雖亦有京控叩阍等事,然無明定條文以為保障。
民國特定行政訴訟法及設立平政院以司之,是亦抑制官權,伸張民權之要點也。
《現行法令全書·行政訴訟》:“人民對于下列各項之事件,除法令别有規定外,得提起行政訴訟于平政院。
(一)中央或地方最高級行政官署之違法處分,緻損害人民權利者。
(二)中央或地方行政官署之違法處分,緻損害人民權利,經人民依訴願法之規定,訴願至最高級行政官署,不服其決定者。
” 袁氏當國,欲複前清禦史之制,于平政院設肅政廳,置肅政使,其意似在整頓吏治,實則誤解清代法制及民國法制之原則[9]。
《現行法令全書》:“平政院編制令:平政院肅政使于人民未陳訴之事件,得依行政訴訟條例之規定,對于平政院提起行政訴訟。
”“平政院肅政使依糾彈條例,糾彈行政官吏之違反憲法、行賄受賄、濫用威權、玩視民瘼事件。
”“平政院之裁決,由肅政使監視執行。
”“肅政廳對于平政院獨立,行其職務。
” 袁氏敗而肅政廳亦廢,惟平政院如故,裁決行政訴訟,亦時有可紀焉。
吾國立國之法,自來惟有封建、郡縣二制,雖有時藩鎮跋扈,外重内輕,或叛臣自立,脫離關系,要皆聽事勢之自然,非有法制以為之解說也。
民國既立,研究憲法,求之域外,學說孔多:有單一制,有聯合制;有總統制,有内閣制;有中央集權制,有地方分權制;有職業代議制,有全民與政制;有政治的民主政治,有社會的民主政治:黨派分歧,主張各異。
二年,國會憲法起草委員會所制之憲法草案,與民國十一年國是會議所拟之憲法草案,其根本大相徑庭。
《天壇憲法草案》:“第一章,國體。
第一條,中華民國永遠為統一民主國。
” 《國是會議憲法草案甲種》:“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中華民國為聯省共和國。
第二章,聯省及各省權限之劃分。
第五條,凡事之關于全國者由聯省機關立法或執行之,茲列舉如下:(一)外交,(二)陸海軍,(三)币制銀行,(四)度量權衡,(五)海關稅及其他國稅,(六)國債,(七)郵政,(八)電報,(九)鐵路及國道,(十)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