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法制之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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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以下各級廳,管理京兆屬縣及京師地方之訴訟,各省省城設高等廳,縣鄉鎮設地方及初級廳。
” 然未設審檢各廳之處,縣知事仍得審理訴訟, 《現行法令全書》:“民國三年四月五日,頒行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
” 未能盡行獨立。
而華盛頓會議,我國提議取消治外法權,各國複以調查為口實,于清季改法律以保國權之目的尚未達焉。
《華盛頓會議記事》(黃惟志):“治外法權案,由代表王寵惠提出,遠東委員會議定。
八國政府各派代表,調查中國現行治外法權之現狀,此項委員會,于大會閉幕後之三月完全成立,一年内繕具報告。
各國有自由接受或拒絕建議全部或一部分之權,惟無論如何,不得借中國許諾任何利益特權而接受之。
此案吾國亦願派委員一人加入治外法權委員會,且亦有接受拒絕之權,在第四次大會正式通過。
” 清季修改刑律,同時議訂民律及商律, 《光緒政要》光緒三十三年《民政部奏請厘訂民律疏》:“東西各國法律,有公法、私法之分。
公法者,定國與人民之關系,即刑法之類是也。
私法者,定人民與人民之關系,即民法之類是也。
二者相因,不可偏廢。
而刑法所以糾匪僻于已然之後,民法所以防争僞于未然之先,治忽所關,尤為切要。
各國民法,編制各殊,而要旨宏綱,大略相似。
舉其荦荦大者,如物權法,定财産之主權;債權法,堅交際之信義;親族法,明倫類之關系;相續法,杜繼承之紛争:靡不縷析條分,著為定律。
”“中國律例,民刑不分。
而民刑之稱,見于《尚書》孔《傳》。
曆代律文戶婚諸條,實近民法,然皆缺焉不完。
李悝六篇不載戶律。
漢興,增廄戶為三,北齊析戶婚為二,國家損益明制,戶例分列七目,共八十二條,較為完密。
然第散見雜出于刑律之中,以視各國列為法典之一者,猶有輕重之殊。
因時制宜,折衷至當,非增刷舊律,别著專條,不足以昭畫一。
”“光緒二十九年三月谕派載振、袁世凱、伍廷芳先訂商律,作為則例,俟商律編成奏定後,即行特簡大員開辦商部。
” 民律迄未編定,僅有民事訴訟法一種。
《光緒政要》光緒三十二年《修律大臣伍廷芳、沈家本奏呈刑事民事訴訟法疏》:“中國舊制,刑部專理刑名,民部專理錢債田産,微有分析刑事民事之意。
若外省州縣,俱系以一身兼行政司法之權,官制攸關,未能驟改。
然民事、刑事性質各異,雖同一法庭,而辦法要宜有區别。
臣等從事編輯,悉心比絜,考歐美之規制,款目繁多,于中國之情形未能盡合。
謹就中國現時之程度,公同商定簡明訴訟程序,分别刑事、民事,探讨日久,始克告成。
”“綜計全編分為五章,凡二百六十條。
”[2] 民國十年,修訂法律館複加修正,僅以期其應用耳。
(《現行法令全書》民事訴訟法草案十年七月二十二日公布,凡七百五十五條。
)商律,則清季已定商人通例、公司律、破産律等。
《光緒政要》:“光緒二十九年十二月,商部疏稱,訂立商人通例九條,公司律一百三十一條。
”“三十二年,商部疏稱,訂立破産律六十九條。
” 民國初年,張謇任農商總長,首以乞靈法律為政見。
《農商公報·張謇政見宣言》:“(一)當乞靈于法律。
世界以大企業立國,而中國以公司法、破産法不備之故,遂敗壞不可以拾。
”“故農林工商部第一計畫,即在立法,拟提出關于農工商法案,若耕地整理法、森林保護法、工場法及商人通則、公司法、破産法、運輸保險等規則。
” 陸續頒行權度法、森林法、商會法及商人通例、公司條例、公司保息條例、礦業條例等[3],視民法較詳備。
然其影響于商業者,亦未大見進步也。
清季行政制度,自辛醜議和後,陸續改變。
首改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為外務部[4],次設商部[5]、學部[6]。
嗣議行憲政,明定行政之權,以為預備立憲之基,遂定内閣及各部官制。
《光緒政要》光緒三十二年九月《慶親王等奏改内閣部院官制疏》:“行政之事,專屬之内閣各部大臣,内閣有總理大臣,各部尚書亦為内閣政務大臣。
故分之為各部,合之皆為政府,而情無隔閡;入則參閣議,出則各治部務,而司事貫通。
”“司法之權,則專屬之法部,以大理院任審判,而法部監督之。
”“此外有資政院以持公論,有都察院以任糾彈,有審計院以查濫費,亦皆獨立,不為内閣節制。
”“分職之法,首外務部,次吏部,次民政部,次度支部,次禮部,次學部,次陸軍部,次法部,次農工商部,次郵傳部,次理藩部。
專任之法,内閣各大臣同負責任,除外務部載在公約,其餘均不得兼充繁重差缺。
各部尚書隻設一人,侍郎隻設二人,皆歸一律。
”“特設承政廳,使左右丞任一部總彙之事;設參議廳,使左右參議任一部謀議之事。
其郎中、員外郎、主事以下,視事之繁簡,定額缺之多寡,要使責有專歸,官無濫設。
” 其外省地方官制,亦以次遞改。
《光緒政要》光緒三十二年《編制館拟定外省官制疏》:“我朝承明制,管官官多,管民官少。
州縣以上,府道司院,層層钤制,而以州縣一人,萃地方百務于其身,又無分曹為佐,遂緻假手幕賓,寄權胥役,壞吏治,釀禍亂,皆由于此。
今拟仿漢、唐縣分數級之制,分地方為三等:甲等曰府,乙等曰州,丙等曰縣。
每府、州、縣各設六品至九品官,分掌财賦、巡警、教育、監獄、農工商及庶務,同集一署辦公。
”“每省以督撫經管外務、軍政,兼監督一切行政司法;以布政司專管民政,兼管農工商;以按察使專管司法上之行政,監督高等審判廳。
另設一财政司,專管一省之财政,兼管交通事務,秩視運司。
均酌設屬官,佐理一切。
此外學鹽糧關河各司道,仍舊制。
”[7] 宣統三年四月,頒行内閣官制。
内閣設總理大臣、協理大臣及外務、民政、度支、學務、陸軍、海軍、
” 然未設審檢各廳之處,縣知事仍得審理訴訟, 《現行法令全書》:“民國三年四月五日,頒行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
” 未能盡行獨立。
而華盛頓會議,我國提議取消治外法權,各國複以調查為口實,于清季改法律以保國權之目的尚未達焉。
《華盛頓會議記事》(黃惟志):“治外法權案,由代表王寵惠提出,遠東委員會議定。
八國政府各派代表,調查中國現行治外法權之現狀,此項委員會,于大會閉幕後之三月完全成立,一年内繕具報告。
各國有自由接受或拒絕建議全部或一部分之權,惟無論如何,不得借中國許諾任何利益特權而接受之。
此案吾國亦願派委員一人加入治外法權委員會,且亦有接受拒絕之權,在第四次大會正式通過。
” 清季修改刑律,同時議訂民律及商律, 《光緒政要》光緒三十三年《民政部奏請厘訂民律疏》:“東西各國法律,有公法、私法之分。
公法者,定國與人民之關系,即刑法之類是也。
私法者,定人民與人民之關系,即民法之類是也。
二者相因,不可偏廢。
而刑法所以糾匪僻于已然之後,民法所以防争僞于未然之先,治忽所關,尤為切要。
各國民法,編制各殊,而要旨宏綱,大略相似。
舉其荦荦大者,如物權法,定财産之主權;債權法,堅交際之信義;親族法,明倫類之關系;相續法,杜繼承之紛争:靡不縷析條分,著為定律。
”“中國律例,民刑不分。
而民刑之稱,見于《尚書》孔《傳》。
曆代律文戶婚諸條,實近民法,然皆缺焉不完。
李悝六篇不載戶律。
漢興,增廄戶為三,北齊析戶婚為二,國家損益明制,戶例分列七目,共八十二條,較為完密。
然第散見雜出于刑律之中,以視各國列為法典之一者,猶有輕重之殊。
因時制宜,折衷至當,非增刷舊律,别著專條,不足以昭畫一。
”“光緒二十九年三月谕派載振、袁世凱、伍廷芳先訂商律,作為則例,俟商律編成奏定後,即行特簡大員開辦商部。
” 民律迄未編定,僅有民事訴訟法一種。
《光緒政要》光緒三十二年《修律大臣伍廷芳、沈家本奏呈刑事民事訴訟法疏》:“中國舊制,刑部專理刑名,民部專理錢債田産,微有分析刑事民事之意。
若外省州縣,俱系以一身兼行政司法之權,官制攸關,未能驟改。
然民事、刑事性質各異,雖同一法庭,而辦法要宜有區别。
臣等從事編輯,悉心比絜,考歐美之規制,款目繁多,于中國之情形未能盡合。
謹就中國現時之程度,公同商定簡明訴訟程序,分别刑事、民事,探讨日久,始克告成。
”“綜計全編分為五章,凡二百六十條。
”[2] 民國十年,修訂法律館複加修正,僅以期其應用耳。
(《現行法令全書》民事訴訟法草案十年七月二十二日公布,凡七百五十五條。
)商律,則清季已定商人通例、公司律、破産律等。
《光緒政要》:“光緒二十九年十二月,商部疏稱,訂立商人通例九條,公司律一百三十一條。
”“三十二年,商部疏稱,訂立破産律六十九條。
” 民國初年,張謇任農商總長,首以乞靈法律為政見。
《農商公報·張謇政見宣言》:“(一)當乞靈于法律。
世界以大企業立國,而中國以公司法、破産法不備之故,遂敗壞不可以拾。
”“故農林工商部第一計畫,即在立法,拟提出關于農工商法案,若耕地整理法、森林保護法、工場法及商人通則、公司法、破産法、運輸保險等規則。
” 陸續頒行權度法、森林法、商會法及商人通例、公司條例、公司保息條例、礦業條例等[3],視民法較詳備。
然其影響于商業者,亦未大見進步也。
清季行政制度,自辛醜議和後,陸續改變。
首改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為外務部[4],次設商部[5]、學部[6]。
嗣議行憲政,明定行政之權,以為預備立憲之基,遂定内閣及各部官制。
《光緒政要》光緒三十二年九月《慶親王等奏改内閣部院官制疏》:“行政之事,專屬之内閣各部大臣,内閣有總理大臣,各部尚書亦為内閣政務大臣。
故分之為各部,合之皆為政府,而情無隔閡;入則參閣議,出則各治部務,而司事貫通。
”“司法之權,則專屬之法部,以大理院任審判,而法部監督之。
”“此外有資政院以持公論,有都察院以任糾彈,有審計院以查濫費,亦皆獨立,不為内閣節制。
”“分職之法,首外務部,次吏部,次民政部,次度支部,次禮部,次學部,次陸軍部,次法部,次農工商部,次郵傳部,次理藩部。
專任之法,内閣各大臣同負責任,除外務部載在公約,其餘均不得兼充繁重差缺。
各部尚書隻設一人,侍郎隻設二人,皆歸一律。
”“特設承政廳,使左右丞任一部總彙之事;設參議廳,使左右參議任一部謀議之事。
其郎中、員外郎、主事以下,視事之繁簡,定額缺之多寡,要使責有專歸,官無濫設。
” 其外省地方官制,亦以次遞改。
《光緒政要》光緒三十二年《編制館拟定外省官制疏》:“我朝承明制,管官官多,管民官少。
州縣以上,府道司院,層層钤制,而以州縣一人,萃地方百務于其身,又無分曹為佐,遂緻假手幕賓,寄權胥役,壞吏治,釀禍亂,皆由于此。
今拟仿漢、唐縣分數級之制,分地方為三等:甲等曰府,乙等曰州,丙等曰縣。
每府、州、縣各設六品至九品官,分掌财賦、巡警、教育、監獄、農工商及庶務,同集一署辦公。
”“每省以督撫經管外務、軍政,兼監督一切行政司法;以布政司專管民政,兼管農工商;以按察使專管司法上之行政,監督高等審判廳。
另設一财政司,專管一省之财政,兼管交通事務,秩視運司。
均酌設屬官,佐理一切。
此外學鹽糧關河各司道,仍舊制。
”[7] 宣統三年四月,頒行内閣官制。
内閣設總理大臣、協理大臣及外務、民政、度支、學務、陸軍、海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