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種族革命與政治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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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福至則滿人享之。
太平天國之立也,以漢攻漢,山屍海血,所保者滿人。
甲午戰争之起也,以漢攻倭,償款二百兆,割地一行省,所保者滿人。
團匪之亂也,以漢攻洋,血流近京,所保者滿人。
故今日強也,亦滿人強耳,于我漢人無與焉。
今日富也,亦滿人富耳,于我漢人無與焉。
” 故竭力提倡革命,以推翻滿族為的。
然其所受革命之因,已不全為種族之争,而含有政體之異。
故其主張之條件,實欲舉舊民族、舊國家,改造為一新民族、新國家。
《革命軍》:“革命要義:(一)當知中國者,中國人之中國也。
(一)人人當知平等自由之大義。
(一)當有政治法律之觀念。
由斯三義,更生四種:(一)曰養成上天下地、惟我自尊、獨立不羁之精神。
(一)曰養成冒險進取、赴湯蹈火、樂死不群之氣概。
(一)曰養成相親相愛、愛群愛己、盡瘁義務之公德。
(一)曰養成個人自治、團體自治、以進人格之人群。
”“革命獨立之大義:(一)中國為中國人之中國,我同胞皆須自認為自己的漢種中國人之中國。
(一)不許異種人沾染我中國絲毫權利。
(一)所有服從滿洲人之義務,一律銷滅。
(一)先推倒滿洲人所立北京之野蠻政府。
(一)驅逐居住中國中之滿洲人,或殺以報仇。
(一)誅殺滿洲人所立之皇帝,以儆萬世,不複有專制之君主。
(一)對敵幹預我中國革命獨立之外國人及本國人。
(一)建立中央政府,為全國辦事之總機關。
(一)區分省分,于各省中投票公舉一總議員;由各省總議員中,投票公舉一人為暫行大總統,為全國之代表人;又舉一人為副總統;各府州縣又舉議員若幹。
(一)全國無論男女,皆為國民。
(一)全國男子有軍國民之義務。
(一)人人有緻忠于此所新建國家之義務。
(一)人人有承擔國稅之義務。
(一)凡為國人,男女一律平等,無上下貴賤之分。
(一)各人不可奪之權利,皆由天授。
(一)生命自由及一切利益之事,皆屬天付之權利。
(一)不得侵人自由,如言論、思想、出版等事。
(一)各人權利必需保護,須經人民公許建設政府,而各假以權,專掌保護人民權利之事。
(一)無論何時,政府如有幹犯人民權利之事,人民即可革命,推倒舊日之政府,而求遂其安全康樂之心。
迨其既得安全康樂之後,經承公議,整頓權利,更立新政府,亦為人民應有之權利。
(一)定名中華共和國。
(一)中華共和國為自由獨立之國。
(一)自由獨立國中,所有宣戰議和訂盟通商及獨立一切應為之事,俱有十分權利,與各大國平等。
(一)立憲法,悉照美國憲法,參照中國性質立定。
(一)自治之法律,悉照美國自治法律。
(一)凡關全體個人之事及交涉之事及設官分職國家上之事,悉準美國辦理。
” 觀其次項所列之二十五條,惟前七條為對于滿洲所發[1],餘則純采美國獨立之制度,而為政治之革命。
故清末之革命,與前史之朱明推翻胡元迥殊。
彼則純乎種族之争,此則借種族之争以引起政治之改革耳。
章炳麟《革命軍序》,亦分析此二義,以光複、革命互舉: 吾聞之:同族相代,謂之革命;異族攘竊,謂之滅亡。
改制同族,謂之革命;驅除異族,謂之光複。
今中國既滅亡于逆胡,所當謀者光複也,非革命雲爾。
容之署斯名,何哉?諒以其所規畫,不止驅除異族而已,雖政教學術體俗材性獨有當革者焉,故大言之曰革命也。
故徒謂推翻滿族為蒇革命之志事者,實非首事諸人之初意也。
鄒容死于獄,章炳麟走日本,孫文亦至日,乃開支那亡國二百四十二年紀念會,組織同盟會, 《清稗類鈔》:“拳亂以後,通國大興教育,留日學生亦驟衆,孫文乘此注入其主義于留學生。
會章炳麟遊日本,更鼓吹民族革命主義。
秦力山亦創開支那亡國二百四十二年紀念會以激勵之,其會為駐日公使蔡鈞借日警力所阻。
時留學生提倡革命者益多,人數亦益衆,幾逾萬人。
而内地革命失敗之徒,複紛然采集,各交換意見,上下議論,而湖南黃興、直隸張繼隐執牛耳。
會孫文由歐美遊曆至日,因開歡迎會,是為革命黨統一之權輿,乃組織中國同盟會,舉孫為首領,複發刊《民報》,以為革命黨之機關,揭
太平天國之立也,以漢攻漢,山屍海血,所保者滿人。
甲午戰争之起也,以漢攻倭,償款二百兆,割地一行省,所保者滿人。
團匪之亂也,以漢攻洋,血流近京,所保者滿人。
故今日強也,亦滿人強耳,于我漢人無與焉。
今日富也,亦滿人富耳,于我漢人無與焉。
” 故竭力提倡革命,以推翻滿族為的。
然其所受革命之因,已不全為種族之争,而含有政體之異。
故其主張之條件,實欲舉舊民族、舊國家,改造為一新民族、新國家。
《革命軍》:“革命要義:(一)當知中國者,中國人之中國也。
(一)人人當知平等自由之大義。
(一)當有政治法律之觀念。
由斯三義,更生四種:(一)曰養成上天下地、惟我自尊、獨立不羁之精神。
(一)曰養成冒險進取、赴湯蹈火、樂死不群之氣概。
(一)曰養成相親相愛、愛群愛己、盡瘁義務之公德。
(一)曰養成個人自治、團體自治、以進人格之人群。
”“革命獨立之大義:(一)中國為中國人之中國,我同胞皆須自認為自己的漢種中國人之中國。
(一)不許異種人沾染我中國絲毫權利。
(一)所有服從滿洲人之義務,一律銷滅。
(一)先推倒滿洲人所立北京之野蠻政府。
(一)驅逐居住中國中之滿洲人,或殺以報仇。
(一)誅殺滿洲人所立之皇帝,以儆萬世,不複有專制之君主。
(一)對敵幹預我中國革命獨立之外國人及本國人。
(一)建立中央政府,為全國辦事之總機關。
(一)區分省分,于各省中投票公舉一總議員;由各省總議員中,投票公舉一人為暫行大總統,為全國之代表人;又舉一人為副總統;各府州縣又舉議員若幹。
(一)全國無論男女,皆為國民。
(一)全國男子有軍國民之義務。
(一)人人有緻忠于此所新建國家之義務。
(一)人人有承擔國稅之義務。
(一)凡為國人,男女一律平等,無上下貴賤之分。
(一)各人不可奪之權利,皆由天授。
(一)生命自由及一切利益之事,皆屬天付之權利。
(一)不得侵人自由,如言論、思想、出版等事。
(一)各人權利必需保護,須經人民公許建設政府,而各假以權,專掌保護人民權利之事。
(一)無論何時,政府如有幹犯人民權利之事,人民即可革命,推倒舊日之政府,而求遂其安全康樂之心。
迨其既得安全康樂之後,經承公議,整頓權利,更立新政府,亦為人民應有之權利。
(一)定名中華共和國。
(一)中華共和國為自由獨立之國。
(一)自由獨立國中,所有宣戰議和訂盟通商及獨立一切應為之事,俱有十分權利,與各大國平等。
(一)立憲法,悉照美國憲法,參照中國性質立定。
(一)自治之法律,悉照美國自治法律。
(一)凡關全體個人之事及交涉之事及設官分職國家上之事,悉準美國辦理。
” 觀其次項所列之二十五條,惟前七條為對于滿洲所發[1],餘則純采美國獨立之制度,而為政治之革命。
故清末之革命,與前史之朱明推翻胡元迥殊。
彼則純乎種族之争,此則借種族之争以引起政治之改革耳。
章炳麟《革命軍序》,亦分析此二義,以光複、革命互舉: 吾聞之:同族相代,謂之革命;異族攘竊,謂之滅亡。
改制同族,謂之革命;驅除異族,謂之光複。
今中國既滅亡于逆胡,所當謀者光複也,非革命雲爾。
容之署斯名,何哉?諒以其所規畫,不止驅除異族而已,雖政教學術體俗材性獨有當革者焉,故大言之曰革命也。
故徒謂推翻滿族為蒇革命之志事者,實非首事諸人之初意也。
鄒容死于獄,章炳麟走日本,孫文亦至日,乃開支那亡國二百四十二年紀念會,組織同盟會, 《清稗類鈔》:“拳亂以後,通國大興教育,留日學生亦驟衆,孫文乘此注入其主義于留學生。
會章炳麟遊日本,更鼓吹民族革命主義。
秦力山亦創開支那亡國二百四十二年紀念會以激勵之,其會為駐日公使蔡鈞借日警力所阻。
時留學生提倡革命者益多,人數亦益衆,幾逾萬人。
而内地革命失敗之徒,複紛然采集,各交換意見,上下議論,而湖南黃興、直隸張繼隐執牛耳。
會孫文由歐美遊曆至日,因開歡迎會,是為革命黨統一之權輿,乃組織中國同盟會,舉孫為首領,複發刊《民報》,以為革命黨之機關,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