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外患與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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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勿得浮糜。
上官歲時之供億,一概禁絕。
督撫巡閱,學政按試,以及一切馳騁過境之貴官要差,所有舟車館舍、廚傳供張,嚴禁華侈,不準需索騷擾。
寬于商民,嚴于職官,有違旨者,上司立予糾參。
此不惟愛惜物力之心,乃所以昭不忘憂患之意也。
(一)破常格。
竊謂此時朝廷一切舉動,宜視為草昧締造之時,視為與民同患之時,将一切承平安樂之繁文缛節,量為簡省變通。
中外大小臣工,尤以除官氣、達下情為主,應行破除常格之處甚多,茲先約舉最要者三事:一日敷奏。
奏對之際,天威咫尺,往往戰栗矜持,不能盡言。
至于上疏陳言,每以不盡能稱旨為慮,導之使言,猶多顧忌。
若以折檻批鱗為戒,則雖至于颠覆,而無人為朝廷言之矣。
拟請明谕中外,凡臣工奏疏召對,務以直言正谏、指陳利害為主,不必稍存忌諱。
言事過于戆直者,體式稍有未合者,亦望朝廷曲予優容,以收從善納規之益。
一曰儀文。
今日文武官員,官氣最重,實為失人心、害政事之根。
故大學士曾國藩、故巡撫胡林翼常切言之。
文官賤視其民,罕與民接,炫之以儀從,威之以鞭撲,故罕通民隐;武将賤視其兵,罕與兵親,驅為賤役,視為利薮,故罕識兵情。
夫不得民心而能治,不得兵心而能勝,未之有也。
應請切戒文武各官,務須屏除官氣,不尚虛文,必其誠意鹹孚,然後兵民皆可用矣。
一曰用人。
承平用人多計資格,所以抑躁進;時危用人必取英俊,所以濟時艱。
今之仕途,不必其皆下劣也。
同一才具,而依流平進者多騎牆,精力漸衰者憚改作,資序已深者恥下問。
平日論吏才者,患更事之不多;今當變政之際,則惟患更事之太多。
蓋其所謂更事者,不過痼習空文,于中外時局,素未講求,安有閱曆?而迂談謬論,成見塞胸,不惟西法之長,不能采取學步,即中法之弊,亦必不肯銳意掃除。
古人有言:‘老者謀之,壯者行之。
’施之今日,似為有當。
(一)停捐納。
捐納有害吏治,有妨正途,人人能言之。
戶部徒以每年可收捐三百萬,遂緻不肯停罷,查常捐若銜封翎枝貢監等項,本不可停。
若将常捐量為推廣,但系虛與榮名、無關實政者,皆可擴充。
拟請敕下戶部,博采衆議,量為推廣,必可抵補損數大半。
即或不敷百餘萬,然今日須籌賠款數千萬,斷不宜惜此區區,以緻牽絓,有妨自強要政。
拟請俟此次秦、晉赈捐完竣後,即行永遠停罷,以作士氣而清治源。
(一)課官重祿。
方今事變日多,京外各衙門,斷非僅通時文、翻查成例者所能勝任,欲濟世用,非學無由。
拟請京城設仕學院,外省設校吏館,多備中外各種政治之書,凡中外輿圖、公法、條約、學制、武備、天算、地理、農工、商礦各學之書,鹹萃其中。
選派端正博通之員為教習,令候備各員均入其中,分門講習,嚴定課程,切實考核。
進功者給予憑照,量才任用;昏惰者懲儆留學;不可教者,勒令回籍。
其實缺各官,願入館讨論求益者,亦聽其便。
惟善教以培其材,尤須重祿以養其廉。
查京職俸銀俸米,為數無多,加以銀賤物貴,實不足以自給。
而科道為風憲之官,翰詹為儲才之地,俸銀尤宜從優。
光緒八年戶部奏定,令各省關籌解京官津貼銀二十六萬兩,乃行之一年,旋将此項撥充饷需。
且原定數目較少,大小各官不能遍及,其分給者,為數亦不敷用度。
今日亟宜另籌辦理,至三品以上大員,用度較繁,關系甚重,必應一并籌及。
其名目即稱為養廉,勿庸再稱津貼,方為名正言順。
大約必須籌款百萬,方足敷各衙門辦公之需,杜乞貨苞苴之習。
至外省各府縣等官,甘苦亦不一緻,州縣有民社之寄,知府有表率之責,斷不可令其苦累。
州縣瘠區則科派鬻獄而病民,沖繁則虧挪庫款而病國,不得已而為調劑調署之策,則傳舍無常,而國與民交病。
其号稱優缺者,不過隐匿稅契雜稅,減削驿站經費,甚至捏報例災。
蓋州縣官卑事繁,科場考棚之攤捐,解役緝捕之繁費,驿路大差之供億,委員例差之應酬,其養廉萬不足以給用,不得不迫而出此。
故州縣多一分之繁費,則國帑暗傷一分之進款。
知府公費,無非取給州縣,然公費多少不一,往往借端挑剔,格外誅求。
故府州縣皆須令其辦公有資,然後能盡心于國事,應請饬下各省,體察本省情形。
省州縣之繁費,禁上司之需索,州縣既無累可言,則可令其久任,責以實政。
設遇地方有重要難辦之事,隻可因擇人而量移,不準因恤累而更調。
一切公款,責令切實報解,不得借口侵欺。
知府辦公竭蹶者,亦為籌增公費,至增加養廉公費以後,京外各官,如再有貪墨敗檢者,除參革外,仍行追罰充公。
果使賢才無北門貧窭之憂,當官有公而忘私之志,則為國家所省者多矣。
(一)去書吏。
蠹吏害政,相沿已二千年。
臣等曆年來所見部文,不過查叙舊案、核算數目,從未論及事理。
下等司官皆優為之,其準者不過曰與某案尚屬相符,尚屬實在情形。
其駁者不過曰與舊案不合,窒礙難行,間有援據古今、發為議論、指陳事理、語有斷制者,則必系司官秉筆,或經堂官改定,一望而知決非經承稿書所能為。
然則此輩一無所長,但工作弊索賄。
至外省各衙門書吏,弊窦亦多。
若督撫衙門之兵房,藩司之吏房、戶房,州縣之戶糧、房稅、契房,皆所不免,而州縣為尤甚。
緣兵燹以後,魚鱗冊多已無存,催征底冊,皆在書吏之手。
緩欠飛灑,弊混極多,把持州縣,盤剝鄉民,稅契一項,包攬隐匿,官無如何。
其實無論大小衙門,書吏伎倆皆極庸劣,凡緊要奏牍咨劄詳禀,或本官親自屬稿,或委員幕友拟稿,從無書吏能動筆者。
所能為者,不過例行公事,依樣壺盧而已。
若各局文件,多非循例之事,則皆系委員辦稿,至親書則滿紙俗别,謬說脫落,尤為惡劣,實于公事有妨。
茲拟将各省書吏一律汰除,改用委員。
其額設辦稿經承,督撫、司道、知府、直隸州衙門用本省候補佐貳雜職為之,稱為稿委。
繕寫清書,用本省生員為之,稱為寫生。
督撫、司道衙門書吏,向有飯食津貼各項銀兩,即以撥充稿委、寫生薪水之用。
州縣等衙門應就地籌款,惟各州縣戶房糧房,藏匿收征底冊,以為居奇,最為藐法可惡。
拟請将各省州縣戶房糧房應分為數年裁汰,由督撫體察情形,一年先辦六七縣或十餘縣,擇其易于清理者辦起。
如該吏有敢抗匿銷毀糧冊者,即行奏請正法。
俟辦有規模,即可一律推行,永除要官朘民之弊矣。
(一)去差役。
差役之為民害,各省皆同,必鄉裡無賴始充此業。
傳案之株連,過堂之勒索,看管之陵虐,并相驗之科派,緝捕之淫擄,白役之助虐,其害不可殚述。
民見差役,無有不疾首蹙額,視如虎狼蛇蠍者。
差役擾民之事,其報官者不過什之一,其報官而懲辦者不過什之五,師徒相承,專習為惡之事,良由換官不換差役。
故根株蟠結,黨羽繁滋,斥革旋複,雖有良吏,隻能遇事懲儆,稍戢其暴而已,而終不能令種種擾民害民之弊一概杜絕。
蓋官署事事需差,州縣不皆久于其任,勢不能鋤而去之,别籌良法。
今欽奉明谕,令将差役、白役分别裁汰,此誠恤民圖治之要端也。
此事自當轉饬有司,欽遵實辦。
惟州縣之聽訊理刑催科緝捕等事,不能不需人以供驅使,若繁劇州縣,人少亦不敷用,例定役食無多,不足以資雇募。
拟令州縣自行募勇,以供驅遣,大縣百餘名,小縣數十名,以供上項各種驅使。
此勇既由官選募,必自擇妥實可信之人,去留在官,自然不能把持,習氣未深,作弊不能甚巧,但使本官約束嚴明,即可不為民害。
各國清查保甲、巡街查夜、禁暴戢奸,皆系巡捕兵之責,其人并非下流猥賤之人,其頭目即系武弁。
日本名為警察,其頭目名為警察長,而統之以警察部,其章程用意,大要以安民防患為主,與保甲局及營兵堆卡略同。
然警察系出于學堂,故章程甚嚴而用意甚厚,凡一切查戶口、清道路、防火患、别良莠、诘盜賊,皆此警察為之。
聞京城現拟設立巡捕,将來自可仿辦。
茲拟州縣用勇,即與用巡捕兵之意相近,當于繁盛城鎮,采取外國成法,并參酌本地情形,先行試辦,以次推行。
警察若設,則差役之害可以永遠革除,此尤為吏治之根基,除莠安良之良策矣。
(一)恤刑獄。
州縣有司,政事過繁,文法過密,經費過绌,而實心愛民者不多。
于是濫刑株累之酷,囹圄淩虐之弊,往往而有。
雖有良吏,不過随時消息,終不能盡挽頹風。
外國人來華者,往往親入州縣之監獄,旁觀州縣之問案,疾首蹙額,譏為賤視人類。
驅民入教,職此之由。
今酌拟九條:一曰禁訟累。
每有訴訟,差役家丁必索訟費,視其家道以為多少。
至少者制錢四千,薄有田産者任意誅求,不滿其欲者,則詭曰案未傳齊,緻官不能過堂。
即恤民之官,為之酌減定數,不準多索。
然一官所禁,後任複然,差役不革,此弊不除,至傳案株累,最為民害。
其中有原告誣攀者,亦有吏役慫恿本官者,亦必須裁去吏役,方能杜絕。
二曰省文字。
承審之例限處分太嚴,而命盜案之報少,必俟犯已認供而後詳報。
盜案之例限開參太嚴,且必獲犯過半,兼獲盜首,方予免議。
而諱盜之事多,諱有為無,諱劫為竊,諱多為少,各省從無一實報人數者。
命案罕報罕結,則多私和人命及拖斃證人之事,民冤所以不伸也。
盜案不早報,不實報,則萑苻已起而上官不知,寇亂所以潛伏也。
此事關系甚大,非寬減例處,斷無禁絕拖延命案、諱飾盜案之法。
至于上控之案,其官吏偏私,實有冤抑者,自應徹底嚴懲;乃近來上控,往往有訟棍主持,意圖攀累訛索,圖準而不圖審,以緻被告羁系日久而原告不到案。
雖有原告兩月不到、将案注銷之例,而兩月之久,拖累已多,即由省押發,或已經逃匿,或中途潛逃,誣累害人,情尤可惡。
應請明定例章,如上控案已經批發而兩月後并不到案者,除照例注銷外,并将上控之人通緝治罪。
以後再将此案上控者,亦即駁斥治罪,究出架訟之人,一律嚴辦。
并将上控承審遲延之處分,分别情節辦理,此亦省拖累之一端也。
三曰省刑責。
敲撲呼号,血肉橫飛,最為傷和害理,有悖民牧之義,地方官相沿已久,漠不動心。
拟請以後除盜案命案證據已确而不肯供認者,準其刑吓外,凡初次訊供時,及牽連人證,斷不準輕加刑責。
其笞杖等罪,應由地方官體察情形,酌量改為羁禁,或數日,或數旬,不得淩虐久系。
四曰重衆證。
外國問案,專憑證人;衆證既确,即無須本犯之供。
查例載衆證明白,即同獄成,不須對問。
然照此斷拟者,往往翻控,非誣問官受賄,即诋證人得贓,以故非有确供,不敢詳辦。
于是反複刑求,則有拷虐之慘;多人拖累,則有瘐斃之冤。
拟請以後斷案,除死罪必須有輸服供詞外,其軍流以下罪名,若本犯狡供,拖延至半年外者,果系衆證确鑿,其證人皆系公正可信,上司層遞親遞複訊皆無疑義者,即按律定拟,奏咨立案。
如再京控上控,均不準理,此即省酷刑拖累之大端也。
五曰修監羁。
州縣監獄之外,又有羁所,又有交差押等名目,狹隘污穢,淩虐多端,暑疫傳染,多緻瘐斃,仁人不忍睹聞,等之于地獄,外人尤為痛诋,比之以番蠻。
夫監獄不能無,而酷虐不可有。
宜令各省設法籌款,将臬司府廳州縣各衙
上官歲時之供億,一概禁絕。
督撫巡閱,學政按試,以及一切馳騁過境之貴官要差,所有舟車館舍、廚傳供張,嚴禁華侈,不準需索騷擾。
寬于商民,嚴于職官,有違旨者,上司立予糾參。
此不惟愛惜物力之心,乃所以昭不忘憂患之意也。
(一)破常格。
竊謂此時朝廷一切舉動,宜視為草昧締造之時,視為與民同患之時,将一切承平安樂之繁文缛節,量為簡省變通。
中外大小臣工,尤以除官氣、達下情為主,應行破除常格之處甚多,茲先約舉最要者三事:一日敷奏。
奏對之際,天威咫尺,往往戰栗矜持,不能盡言。
至于上疏陳言,每以不盡能稱旨為慮,導之使言,猶多顧忌。
若以折檻批鱗為戒,則雖至于颠覆,而無人為朝廷言之矣。
拟請明谕中外,凡臣工奏疏召對,務以直言正谏、指陳利害為主,不必稍存忌諱。
言事過于戆直者,體式稍有未合者,亦望朝廷曲予優容,以收從善納規之益。
一曰儀文。
今日文武官員,官氣最重,實為失人心、害政事之根。
故大學士曾國藩、故巡撫胡林翼常切言之。
文官賤視其民,罕與民接,炫之以儀從,威之以鞭撲,故罕通民隐;武将賤視其兵,罕與兵親,驅為賤役,視為利薮,故罕識兵情。
夫不得民心而能治,不得兵心而能勝,未之有也。
應請切戒文武各官,務須屏除官氣,不尚虛文,必其誠意鹹孚,然後兵民皆可用矣。
一曰用人。
承平用人多計資格,所以抑躁進;時危用人必取英俊,所以濟時艱。
今之仕途,不必其皆下劣也。
同一才具,而依流平進者多騎牆,精力漸衰者憚改作,資序已深者恥下問。
平日論吏才者,患更事之不多;今當變政之際,則惟患更事之太多。
蓋其所謂更事者,不過痼習空文,于中外時局,素未講求,安有閱曆?而迂談謬論,成見塞胸,不惟西法之長,不能采取學步,即中法之弊,亦必不肯銳意掃除。
古人有言:‘老者謀之,壯者行之。
’施之今日,似為有當。
(一)停捐納。
捐納有害吏治,有妨正途,人人能言之。
戶部徒以每年可收捐三百萬,遂緻不肯停罷,查常捐若銜封翎枝貢監等項,本不可停。
若将常捐量為推廣,但系虛與榮名、無關實政者,皆可擴充。
拟請敕下戶部,博采衆議,量為推廣,必可抵補損數大半。
即或不敷百餘萬,然今日須籌賠款數千萬,斷不宜惜此區區,以緻牽絓,有妨自強要政。
拟請俟此次秦、晉赈捐完竣後,即行永遠停罷,以作士氣而清治源。
(一)課官重祿。
方今事變日多,京外各衙門,斷非僅通時文、翻查成例者所能勝任,欲濟世用,非學無由。
拟請京城設仕學院,外省設校吏館,多備中外各種政治之書,凡中外輿圖、公法、條約、學制、武備、天算、地理、農工、商礦各學之書,鹹萃其中。
選派端正博通之員為教習,令候備各員均入其中,分門講習,嚴定課程,切實考核。
進功者給予憑照,量才任用;昏惰者懲儆留學;不可教者,勒令回籍。
其實缺各官,願入館讨論求益者,亦聽其便。
惟善教以培其材,尤須重祿以養其廉。
查京職俸銀俸米,為數無多,加以銀賤物貴,實不足以自給。
而科道為風憲之官,翰詹為儲才之地,俸銀尤宜從優。
光緒八年戶部奏定,令各省關籌解京官津貼銀二十六萬兩,乃行之一年,旋将此項撥充饷需。
且原定數目較少,大小各官不能遍及,其分給者,為數亦不敷用度。
今日亟宜另籌辦理,至三品以上大員,用度較繁,關系甚重,必應一并籌及。
其名目即稱為養廉,勿庸再稱津貼,方為名正言順。
大約必須籌款百萬,方足敷各衙門辦公之需,杜乞貨苞苴之習。
至外省各府縣等官,甘苦亦不一緻,州縣有民社之寄,知府有表率之責,斷不可令其苦累。
州縣瘠區則科派鬻獄而病民,沖繁則虧挪庫款而病國,不得已而為調劑調署之策,則傳舍無常,而國與民交病。
其号稱優缺者,不過隐匿稅契雜稅,減削驿站經費,甚至捏報例災。
蓋州縣官卑事繁,科場考棚之攤捐,解役緝捕之繁費,驿路大差之供億,委員例差之應酬,其養廉萬不足以給用,不得不迫而出此。
故州縣多一分之繁費,則國帑暗傷一分之進款。
知府公費,無非取給州縣,然公費多少不一,往往借端挑剔,格外誅求。
故府州縣皆須令其辦公有資,然後能盡心于國事,應請饬下各省,體察本省情形。
省州縣之繁費,禁上司之需索,州縣既無累可言,則可令其久任,責以實政。
設遇地方有重要難辦之事,隻可因擇人而量移,不準因恤累而更調。
一切公款,責令切實報解,不得借口侵欺。
知府辦公竭蹶者,亦為籌增公費,至增加養廉公費以後,京外各官,如再有貪墨敗檢者,除參革外,仍行追罰充公。
果使賢才無北門貧窭之憂,當官有公而忘私之志,則為國家所省者多矣。
(一)去書吏。
蠹吏害政,相沿已二千年。
臣等曆年來所見部文,不過查叙舊案、核算數目,從未論及事理。
下等司官皆優為之,其準者不過曰與某案尚屬相符,尚屬實在情形。
其駁者不過曰與舊案不合,窒礙難行,間有援據古今、發為議論、指陳事理、語有斷制者,則必系司官秉筆,或經堂官改定,一望而知決非經承稿書所能為。
然則此輩一無所長,但工作弊索賄。
至外省各衙門書吏,弊窦亦多。
若督撫衙門之兵房,藩司之吏房、戶房,州縣之戶糧、房稅、契房,皆所不免,而州縣為尤甚。
緣兵燹以後,魚鱗冊多已無存,催征底冊,皆在書吏之手。
緩欠飛灑,弊混極多,把持州縣,盤剝鄉民,稅契一項,包攬隐匿,官無如何。
其實無論大小衙門,書吏伎倆皆極庸劣,凡緊要奏牍咨劄詳禀,或本官親自屬稿,或委員幕友拟稿,從無書吏能動筆者。
所能為者,不過例行公事,依樣壺盧而已。
若各局文件,多非循例之事,則皆系委員辦稿,至親書則滿紙俗别,謬說脫落,尤為惡劣,實于公事有妨。
茲拟将各省書吏一律汰除,改用委員。
其額設辦稿經承,督撫、司道、知府、直隸州衙門用本省候補佐貳雜職為之,稱為稿委。
繕寫清書,用本省生員為之,稱為寫生。
督撫、司道衙門書吏,向有飯食津貼各項銀兩,即以撥充稿委、寫生薪水之用。
州縣等衙門應就地籌款,惟各州縣戶房糧房,藏匿收征底冊,以為居奇,最為藐法可惡。
拟請将各省州縣戶房糧房應分為數年裁汰,由督撫體察情形,一年先辦六七縣或十餘縣,擇其易于清理者辦起。
如該吏有敢抗匿銷毀糧冊者,即行奏請正法。
俟辦有規模,即可一律推行,永除要官朘民之弊矣。
(一)去差役。
差役之為民害,各省皆同,必鄉裡無賴始充此業。
傳案之株連,過堂之勒索,看管之陵虐,并相驗之科派,緝捕之淫擄,白役之助虐,其害不可殚述。
民見差役,無有不疾首蹙額,視如虎狼蛇蠍者。
差役擾民之事,其報官者不過什之一,其報官而懲辦者不過什之五,師徒相承,專習為惡之事,良由換官不換差役。
故根株蟠結,黨羽繁滋,斥革旋複,雖有良吏,隻能遇事懲儆,稍戢其暴而已,而終不能令種種擾民害民之弊一概杜絕。
蓋官署事事需差,州縣不皆久于其任,勢不能鋤而去之,别籌良法。
今欽奉明谕,令将差役、白役分别裁汰,此誠恤民圖治之要端也。
此事自當轉饬有司,欽遵實辦。
惟州縣之聽訊理刑催科緝捕等事,不能不需人以供驅使,若繁劇州縣,人少亦不敷用,例定役食無多,不足以資雇募。
拟令州縣自行募勇,以供驅遣,大縣百餘名,小縣數十名,以供上項各種驅使。
此勇既由官選募,必自擇妥實可信之人,去留在官,自然不能把持,習氣未深,作弊不能甚巧,但使本官約束嚴明,即可不為民害。
各國清查保甲、巡街查夜、禁暴戢奸,皆系巡捕兵之責,其人并非下流猥賤之人,其頭目即系武弁。
日本名為警察,其頭目名為警察長,而統之以警察部,其章程用意,大要以安民防患為主,與保甲局及營兵堆卡略同。
然警察系出于學堂,故章程甚嚴而用意甚厚,凡一切查戶口、清道路、防火患、别良莠、诘盜賊,皆此警察為之。
聞京城現拟設立巡捕,将來自可仿辦。
茲拟州縣用勇,即與用巡捕兵之意相近,當于繁盛城鎮,采取外國成法,并參酌本地情形,先行試辦,以次推行。
警察若設,則差役之害可以永遠革除,此尤為吏治之根基,除莠安良之良策矣。
(一)恤刑獄。
州縣有司,政事過繁,文法過密,經費過绌,而實心愛民者不多。
于是濫刑株累之酷,囹圄淩虐之弊,往往而有。
雖有良吏,不過随時消息,終不能盡挽頹風。
外國人來華者,往往親入州縣之監獄,旁觀州縣之問案,疾首蹙額,譏為賤視人類。
驅民入教,職此之由。
今酌拟九條:一曰禁訟累。
每有訴訟,差役家丁必索訟費,視其家道以為多少。
至少者制錢四千,薄有田産者任意誅求,不滿其欲者,則詭曰案未傳齊,緻官不能過堂。
即恤民之官,為之酌減定數,不準多索。
然一官所禁,後任複然,差役不革,此弊不除,至傳案株累,最為民害。
其中有原告誣攀者,亦有吏役慫恿本官者,亦必須裁去吏役,方能杜絕。
二曰省文字。
承審之例限處分太嚴,而命盜案之報少,必俟犯已認供而後詳報。
盜案之例限開參太嚴,且必獲犯過半,兼獲盜首,方予免議。
而諱盜之事多,諱有為無,諱劫為竊,諱多為少,各省從無一實報人數者。
命案罕報罕結,則多私和人命及拖斃證人之事,民冤所以不伸也。
盜案不早報,不實報,則萑苻已起而上官不知,寇亂所以潛伏也。
此事關系甚大,非寬減例處,斷無禁絕拖延命案、諱飾盜案之法。
至于上控之案,其官吏偏私,實有冤抑者,自應徹底嚴懲;乃近來上控,往往有訟棍主持,意圖攀累訛索,圖準而不圖審,以緻被告羁系日久而原告不到案。
雖有原告兩月不到、将案注銷之例,而兩月之久,拖累已多,即由省押發,或已經逃匿,或中途潛逃,誣累害人,情尤可惡。
應請明定例章,如上控案已經批發而兩月後并不到案者,除照例注銷外,并将上控之人通緝治罪。
以後再将此案上控者,亦即駁斥治罪,究出架訟之人,一律嚴辦。
并将上控承審遲延之處分,分别情節辦理,此亦省拖累之一端也。
三曰省刑責。
敲撲呼号,血肉橫飛,最為傷和害理,有悖民牧之義,地方官相沿已久,漠不動心。
拟請以後除盜案命案證據已确而不肯供認者,準其刑吓外,凡初次訊供時,及牽連人證,斷不準輕加刑責。
其笞杖等罪,應由地方官體察情形,酌量改為羁禁,或數日,或數旬,不得淩虐久系。
四曰重衆證。
外國問案,專憑證人;衆證既确,即無須本犯之供。
查例載衆證明白,即同獄成,不須對問。
然照此斷拟者,往往翻控,非誣問官受賄,即诋證人得贓,以故非有确供,不敢詳辦。
于是反複刑求,則有拷虐之慘;多人拖累,則有瘐斃之冤。
拟請以後斷案,除死罪必須有輸服供詞外,其軍流以下罪名,若本犯狡供,拖延至半年外者,果系衆證确鑿,其證人皆系公正可信,上司層遞親遞複訊皆無疑義者,即按律定拟,奏咨立案。
如再京控上控,均不準理,此即省酷刑拖累之大端也。
五曰修監羁。
州縣監獄之外,又有羁所,又有交差押等名目,狹隘污穢,淩虐多端,暑疫傳染,多緻瘐斃,仁人不忍睹聞,等之于地獄,外人尤為痛诋,比之以番蠻。
夫監獄不能無,而酷虐不可有。
宜令各省設法籌款,将臬司府廳州縣各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