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外患與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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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之外患,雖自鴉片之戰始,然壬寅立約後,朝野上下,一切如故,初未因外患而有所變革也。
因外患而有所變革,自鹹豐庚申始,而其事尤極可笑。
初則以禁洋人入廣東省城啟釁,而有《天津和約》,繼則以禁洋人入北京啟釁,而有《北京和約》,而增開口岸, 《鹹豐八年中英續約》第十款:“長江一帶各口,英商船隻俱可通商。
惟現在長江上下遊均有賊匪,除鎮江一年後立口通商外,其餘俟地方平靖。
大英欽差大臣與大清特派之大學士尚書會議,準将自漢口溯流至海各地,選擇不逾三口,準為英船出進貨物通商之區。
”第十一款:“廣州、福州、廈門、甯波、上海五處,已有《江甯條約》舊準通商外,即在牛莊、登州、台灣、潮州、瓊州等府城門,嗣後皆準英商亦可任意與無論何人買賣,船貨随時往來。
至于聽便居住、賃房、買屋、租地、起造禮拜堂、醫院、墳茔等事,并另有取益防損諸節,悉照已通商五口無異。
” 《中法條約》第六款:“中國多添數港,準令通商,屢試屢驗,實為近時切要。
因此議定将廣東之瓊州、潮州,福建之台灣、淡水,山東之登州,江南之江甯六口,與通商之廣東、福州、廈門、甯波、上海五口,準令通市無異。
” 《鹹豐十年中英續增條約》第四款:“大清大皇帝允以天津郡城海口作為通商之埠,凡有英國民人等至此居住貿易,均照經準各條所開各口章程比例畫一無别。
” 又《中法續約》第七款:“從兩國大臣畫押蓋印之日起,直隸省之天津府克日通商,與别口無異。
” 協定稅率, 《中英續約》第二十六款:“前在江甯立約第十條内,定進出口各貨稅。
彼時欲綜算稅饷多寡,均以價值為率,每價百兩,征稅五兩,大概核計,以為公當。
旋因條内載列各貨種式,多有價值漸減而稅饷定額不改,以緻原定公平稅則,今已較重。
拟将舊則重修,允定此項立約,如有印信之後,奏明請派戶部大員,即日前赴上海,會同英員迅速商奪。
俾俟本約奉到朱批,可即按照新章迅行措辦。
”第二十七款:“此次新定稅則,并通商各款,日後彼此兩國再欲重修,以十年為限。
期滿,須于六個月之前,先行知照,酌量更改。
若彼此未曾先期聲明更改,稅則稅課仍照前章完納,複俟十年,再行更改。
以後均照此限此式辦理,永行弗替。
” 《中法條約》:“大法國人在通商各口貿易,凡入口出口,均照兩國欽差大臣所定印押而附章程之稅則,輸納鈔饷。
但因兩國貨物或土産或工藝,一時不同,而價值有低昂之殊,其稅則有增減之别,每七年較訂一次,以資允協。
七年之内,已定稅銀,将來并不得加增,亦不得有别項規費。
”《中國近時外交史》(劉彥):“獨立國家,由主權發動,有制定稅率之權,外國商人不可不服從之。
以前俄、英商人不過哀求我國減稅,朝廷以澤及遠人之意,特從寬減。
至此以外人之強制,由主客二國協定稅率,是獨立國大傷體面之事。
且此協定稅率并非用互惠條款,彼可得之于我,我不能求償于彼,其損害及于我國财政上經濟上尤甚大。
” 領事有裁判之權, 《中英續約》第十六款:“英國民人有犯事者,皆由英國懲辦;中國人欺淩害英民,皆由中國地方官自行懲辦。
兩國交涉事件,彼此均須會同公平審斷,以昭允當。
”第十七款:“凡英國民人控告中國民人事件,應先赴領事官衙門投禀,領事官即當查明根由,先行勸息,使不成訟。
中國民人有赴領事官告英國民人者,領事官亦應一體勸息,間有不能勸息者,即由中國地方官與領事官會同審辦,公平訊斷。
” 《中國近時外交史》:“凡國家對于領土内行使主權,雖外國人不可不服從之,即國家獨立權所在也。
故外國人入領土内,必服從其法律,領事裁判權許與,則外人入我領土之内,不服從我國法律,即國際法上國家之獨立權受制限是也。
” 利益有均沾之例, 《中英續約》第五十四條款:“上年立約,所有英國官民,理應取益防損各事,今仍存之勿失。
倘若他國今後别有潤及之處,英國無不同獲其美。
” 《鹹豐八年中美條約》第三十款:“現經兩國議定,嗣後大清國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國或其商民,無論關涉船隻、海面、通商、貿易、政事交往等事情,為該國并其商民從來未沾,抑為此條約所無者,亦當立準大合衆國官民一體均沾。
” 以及傳教遊曆、 《中英續約》第八款:“耶稣聖教暨天主教,原系為善之道,待人如己。
自後凡有傳授習學者,一體保護,其安分無過,中國官毫不得刻待禁阻。
” 《中法條約》第十三款:“天主教原以勸人行善為本,凡奉教之人,皆全獲保佑身家,其會同禮拜誦經等事,概聽其便。
凡按第八款備有蓋印執照、安然入内地傳教之人,地方官務必厚待保護。
凡中國人願信崇天主教而循規蹈矩者,毫無查禁,皆免懲治。
向來所有或寫或刻奉禁天主教各明文,無論何處,概行寬免。
” 《中美條約》:“耶稣基督聖教,又分天主教,原為勸人為善,凡欲人施諸己者,亦如是施于人。
嗣後所有安分傳教習教之人,當一體矜恤保護,不可欺侮淩虐。
凡有遵照教規、安分傳習者,他人毋得騷擾。
” 《中英條約》第九款:“英國民人準聽持照前往内地各處遊曆通商,執照由領事官發給,由地方官蓋印。
經過地方,如饬交出執照,應即随時呈驗,無訛放行。
雇人裝運行李貨物,不得攔阻。
如其無照,其中或有訛誤,以及有不法情事,就近送交領事官懲辦,沿途止可拘禁,不可淩虐。
如通商各口,有出外遊玩者,地在百裡,期在三五日内,毋庸請照。
惟水手船上人等不在此例,應由地方官會同領事官,另定章程,妥為彈壓。
” 《中法條約》第八款:“凡大法國人欲至内地及船隻不準進之各埠頭遊行,皆準前往,然務必與本國欽差大臣或領事等官,預領中法合寫蓋印執照,其執照上仍應有中華地方官钤印以為憑。
如遇執照有遺失者,大法國人無以繳送,而地方官員無憑查驗,不肯存留,以便再與領事等官複領一件,聽憑中國官員護送進口,領事官收管,均不得毆打傷害虐待所獲大法國人。
凡照舊約在通商各口地大法國人,或長住,或往來,聽其在附近處所散步動作,毋庸領照,一如内地民人無異,惟不得越領事官與地方官議定界址。
其駐紮中國大法國官員,如給執照之時,惟不準前往暫有匪徒各省分,其執照惟準給予體面有身家之人為憑。
” 售賣洋藥、 《中英通商章程》第五款:“向來洋藥、銅錢、米谷、豆石、硝磺、白鐵等物,例皆不準通商,現定稍寬其禁,聽商遵行納稅貿易。
洋藥準其進口,議定每百斤納稅銀三十兩。
惟該商隻準在口銷賣,一經離口,即屬中國貨物,隻準華商運入内地,外國商人不得護送,即《天津條約》第九條所載英民持照前往内地通商、并二十八條所載内地關稅之例,與洋藥無涉。
其如何征稅,聽憑中國辦理,嗣後遇修改稅則,仍不得按照别貨定稅。
” 《中西紀事》(江上蹇叟):“壬寅約内,絕不提煙土一字。
”“自通商議行,鴉片弛禁,于是利權操之于外洋,而煙土遂為各行之首業,此豈特漏卮之患而已哉!”“壬寅通商之後,鴉片之禁大開,直至鹹豐八年,始定稅則,是法窮則變也。
” 禁書“夷”字、 《中英續約》第五十一款:“嗣後各式公文,無論京外内,叙大英國官民,自不得提書‘夷’字。
” 自由建造等事, 《鹹豐十年中法續約》第六款:“應如道光二十六年正月二十五日上谕,即頒示天下黎民,任各處軍民人等傳習天主教,會合講道,建堂禮拜。
且将濫行查拿者予以應得處分,又将前謀害奉天主教者之時所充之天主堂、學堂、茔墳、田土、房廊等件,應贖還,交法國駐紮京師之欽差大臣,轉交該處奉教之人。
并任法國傳教士,在各省租買田地,建造自便。
” 無往而不允其所請,正不獨賠款割地之為國恥也。
鹹豐八年,賠英商損害銀二百萬兩、英國軍費二百萬兩,賠法國損害費與軍費共銀二百萬兩。
鹹豐十年,改賠英款為八百萬兩,法款亦八百萬兩。
鹹豐十年,中英續增條約第六款,允以廣東九龍司地方一區,付與大英君主。
清廷受此巨創,始漸有改革政法之意。
首建總理各國通商事務衙門, 《柔遠記》(王之春):“鹹豐十年冬十月,建總理各國通商事務衙門。
時各國交涉紛繁,軍機處難以兼理,因議建總理衙門。
奉谕,恭親王等奏辦理通商善後章程一折,即照原議辦理,京師設立總理各國通商事務衙門。
着即派恭親王奕、大學士桂良、戶部左侍郎文祥管理,并着禮部頒給欽命總理各國通商事務關防。
應設司員,即于内閣部院軍機處各司員内滿漢挑取八員,即作為定額,毋庸并兼軍機處行走,輪班辦理。
侍郎銜候補京堂崇厚,着作為辦理三口通商大臣,駐紮天津,管理牛莊、天津、登州三口通商事務,會同各該将軍督撫府尹辦理,并頒給辦理三口通商大臣關防。
其廣州、福州、廈門、甯波、上海及内江三口,潮州、瓊州、台灣、淡水各口通商事務,着江蘇巡撫薛煥辦理。
新立口岸,惟牛莊一口,歸山海關監督經管。
其餘登州各口,着該督撫會同崇厚、薛煥派員管理。
所有各國照會,随時奏報,并将原照一并呈覽,一面咨禮部,轉咨總理衙門,并着各該将軍、督撫互相知照。
其吉林、黑龍江中外邊界事件,并着該将軍等據實奏報,不準稍有隐飾。
” 《清會典》:“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親郡王貝勒大臣大臣上行走,掌各國盟約,昭布朝廷德信,凡水陸出入之賦,舟車互市之制,書币聘饔之宜,中外疆域之限,文譯傳達之事,民教交涉之端,王大臣率屬定議,大事上之,小事則行。
每日集公廨以治庶務,奏事日,則直朝房以待召見。
”“凡各國使臣入觐,先奏請觐所定期,皇帝禦殿閣,則導其使臣入。
使臣行禮,如見其國君,使臣呈遞國書,代陳禦案,使臣陳詞,皇帝宣慰畢,則帥以退。
”“凡各國使臣以事期會,則入公廨,接以賓禮,紀問答,要事則錄備進呈,往會亦如之。
”“凡使臣來賀元旦令節,于歲首約期。
部院堂官鹹集,接以賓禮,往賀也如之。
凡有約之國十有六:曰俄羅斯[1],曰英吉利[2],曰瑞典、那威[3],曰米利堅[4],曰法蘭西[5],曰德意志[6],曰丹麻爾[7],曰荷蘭[8],曰日斯巴尼亞[9],曰比利時[10],曰意大利亞[11],曰奧斯馬加[12],曰日本[13],曰秘魯[14],曰巴西[15],曰葡萄牙[16]。
分五股以理各國交涉事務:曰俄國股,日本附焉;曰英國股,奧斯馬加附焉;曰美國股,德意志、秘魯、意大利亞、瑞典、那威、比利時、丹麻爾、葡萄牙附焉;曰法國股,荷蘭、日斯巴尼亞、巴西附焉;曰海防股。
”[17] 及同文館。
《柔遠記》:“同治六年春三月,設同文館于京師。
”“時京師有洋館,乃議設同文館,并招集士子學習推算及泰西文字語言,而雇西人教習,廷臣谏
因外患而有所變革,自鹹豐庚申始,而其事尤極可笑。
初則以禁洋人入廣東省城啟釁,而有《天津和約》,繼則以禁洋人入北京啟釁,而有《北京和約》,而增開口岸, 《鹹豐八年中英續約》第十款:“長江一帶各口,英商船隻俱可通商。
惟現在長江上下遊均有賊匪,除鎮江一年後立口通商外,其餘俟地方平靖。
大英欽差大臣與大清特派之大學士尚書會議,準将自漢口溯流至海各地,選擇不逾三口,準為英船出進貨物通商之區。
”第十一款:“廣州、福州、廈門、甯波、上海五處,已有《江甯條約》舊準通商外,即在牛莊、登州、台灣、潮州、瓊州等府城門,嗣後皆準英商亦可任意與無論何人買賣,船貨随時往來。
至于聽便居住、賃房、買屋、租地、起造禮拜堂、醫院、墳茔等事,并另有取益防損諸節,悉照已通商五口無異。
” 《中法條約》第六款:“中國多添數港,準令通商,屢試屢驗,實為近時切要。
因此議定将廣東之瓊州、潮州,福建之台灣、淡水,山東之登州,江南之江甯六口,與通商之廣東、福州、廈門、甯波、上海五口,準令通市無異。
” 《鹹豐十年中英續增條約》第四款:“大清大皇帝允以天津郡城海口作為通商之埠,凡有英國民人等至此居住貿易,均照經準各條所開各口章程比例畫一無别。
” 又《中法續約》第七款:“從兩國大臣畫押蓋印之日起,直隸省之天津府克日通商,與别口無異。
” 協定稅率, 《中英續約》第二十六款:“前在江甯立約第十條内,定進出口各貨稅。
彼時欲綜算稅饷多寡,均以價值為率,每價百兩,征稅五兩,大概核計,以為公當。
旋因條内載列各貨種式,多有價值漸減而稅饷定額不改,以緻原定公平稅則,今已較重。
拟将舊則重修,允定此項立約,如有印信之後,奏明請派戶部大員,即日前赴上海,會同英員迅速商奪。
俾俟本約奉到朱批,可即按照新章迅行措辦。
”第二十七款:“此次新定稅則,并通商各款,日後彼此兩國再欲重修,以十年為限。
期滿,須于六個月之前,先行知照,酌量更改。
若彼此未曾先期聲明更改,稅則稅課仍照前章完納,複俟十年,再行更改。
以後均照此限此式辦理,永行弗替。
” 《中法條約》:“大法國人在通商各口貿易,凡入口出口,均照兩國欽差大臣所定印押而附章程之稅則,輸納鈔饷。
但因兩國貨物或土産或工藝,一時不同,而價值有低昂之殊,其稅則有增減之别,每七年較訂一次,以資允協。
七年之内,已定稅銀,将來并不得加增,亦不得有别項規費。
”《中國近時外交史》(劉彥):“獨立國家,由主權發動,有制定稅率之權,外國商人不可不服從之。
以前俄、英商人不過哀求我國減稅,朝廷以澤及遠人之意,特從寬減。
至此以外人之強制,由主客二國協定稅率,是獨立國大傷體面之事。
且此協定稅率并非用互惠條款,彼可得之于我,我不能求償于彼,其損害及于我國财政上經濟上尤甚大。
” 領事有裁判之權, 《中英續約》第十六款:“英國民人有犯事者,皆由英國懲辦;中國人欺淩害英民,皆由中國地方官自行懲辦。
兩國交涉事件,彼此均須會同公平審斷,以昭允當。
”第十七款:“凡英國民人控告中國民人事件,應先赴領事官衙門投禀,領事官即當查明根由,先行勸息,使不成訟。
中國民人有赴領事官告英國民人者,領事官亦應一體勸息,間有不能勸息者,即由中國地方官與領事官會同審辦,公平訊斷。
” 《中國近時外交史》:“凡國家對于領土内行使主權,雖外國人不可不服從之,即國家獨立權所在也。
故外國人入領土内,必服從其法律,領事裁判權許與,則外人入我領土之内,不服從我國法律,即國際法上國家之獨立權受制限是也。
” 利益有均沾之例, 《中英續約》第五十四條款:“上年立約,所有英國官民,理應取益防損各事,今仍存之勿失。
倘若他國今後别有潤及之處,英國無不同獲其美。
” 《鹹豐八年中美條約》第三十款:“現經兩國議定,嗣後大清國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國或其商民,無論關涉船隻、海面、通商、貿易、政事交往等事情,為該國并其商民從來未沾,抑為此條約所無者,亦當立準大合衆國官民一體均沾。
” 以及傳教遊曆、 《中英續約》第八款:“耶稣聖教暨天主教,原系為善之道,待人如己。
自後凡有傳授習學者,一體保護,其安分無過,中國官毫不得刻待禁阻。
” 《中法條約》第十三款:“天主教原以勸人行善為本,凡奉教之人,皆全獲保佑身家,其會同禮拜誦經等事,概聽其便。
凡按第八款備有蓋印執照、安然入内地傳教之人,地方官務必厚待保護。
凡中國人願信崇天主教而循規蹈矩者,毫無查禁,皆免懲治。
向來所有或寫或刻奉禁天主教各明文,無論何處,概行寬免。
” 《中美條約》:“耶稣基督聖教,又分天主教,原為勸人為善,凡欲人施諸己者,亦如是施于人。
嗣後所有安分傳教習教之人,當一體矜恤保護,不可欺侮淩虐。
凡有遵照教規、安分傳習者,他人毋得騷擾。
” 《中英條約》第九款:“英國民人準聽持照前往内地各處遊曆通商,執照由領事官發給,由地方官蓋印。
經過地方,如饬交出執照,應即随時呈驗,無訛放行。
雇人裝運行李貨物,不得攔阻。
如其無照,其中或有訛誤,以及有不法情事,就近送交領事官懲辦,沿途止可拘禁,不可淩虐。
如通商各口,有出外遊玩者,地在百裡,期在三五日内,毋庸請照。
惟水手船上人等不在此例,應由地方官會同領事官,另定章程,妥為彈壓。
” 《中法條約》第八款:“凡大法國人欲至内地及船隻不準進之各埠頭遊行,皆準前往,然務必與本國欽差大臣或領事等官,預領中法合寫蓋印執照,其執照上仍應有中華地方官钤印以為憑。
如遇執照有遺失者,大法國人無以繳送,而地方官員無憑查驗,不肯存留,以便再與領事等官複領一件,聽憑中國官員護送進口,領事官收管,均不得毆打傷害虐待所獲大法國人。
凡照舊約在通商各口地大法國人,或長住,或往來,聽其在附近處所散步動作,毋庸領照,一如内地民人無異,惟不得越領事官與地方官議定界址。
其駐紮中國大法國官員,如給執照之時,惟不準前往暫有匪徒各省分,其執照惟準給予體面有身家之人為憑。
” 售賣洋藥、 《中英通商章程》第五款:“向來洋藥、銅錢、米谷、豆石、硝磺、白鐵等物,例皆不準通商,現定稍寬其禁,聽商遵行納稅貿易。
洋藥準其進口,議定每百斤納稅銀三十兩。
惟該商隻準在口銷賣,一經離口,即屬中國貨物,隻準華商運入内地,外國商人不得護送,即《天津條約》第九條所載英民持照前往内地通商、并二十八條所載内地關稅之例,與洋藥無涉。
其如何征稅,聽憑中國辦理,嗣後遇修改稅則,仍不得按照别貨定稅。
” 《中西紀事》(江上蹇叟):“壬寅約内,絕不提煙土一字。
”“自通商議行,鴉片弛禁,于是利權操之于外洋,而煙土遂為各行之首業,此豈特漏卮之患而已哉!”“壬寅通商之後,鴉片之禁大開,直至鹹豐八年,始定稅則,是法窮則變也。
” 禁書“夷”字、 《中英續約》第五十一款:“嗣後各式公文,無論京外内,叙大英國官民,自不得提書‘夷’字。
” 自由建造等事, 《鹹豐十年中法續約》第六款:“應如道光二十六年正月二十五日上谕,即頒示天下黎民,任各處軍民人等傳習天主教,會合講道,建堂禮拜。
且将濫行查拿者予以應得處分,又将前謀害奉天主教者之時所充之天主堂、學堂、茔墳、田土、房廊等件,應贖還,交法國駐紮京師之欽差大臣,轉交該處奉教之人。
并任法國傳教士,在各省租買田地,建造自便。
” 無往而不允其所請,正不獨賠款割地之為國恥也。
鹹豐八年,賠英商損害銀二百萬兩、英國軍費二百萬兩,賠法國損害費與軍費共銀二百萬兩。
鹹豐十年,改賠英款為八百萬兩,法款亦八百萬兩。
鹹豐十年,中英續增條約第六款,允以廣東九龍司地方一區,付與大英君主。
清廷受此巨創,始漸有改革政法之意。
首建總理各國通商事務衙門, 《柔遠記》(王之春):“鹹豐十年冬十月,建總理各國通商事務衙門。
時各國交涉紛繁,軍機處難以兼理,因議建總理衙門。
奉谕,恭親王等奏辦理通商善後章程一折,即照原議辦理,京師設立總理各國通商事務衙門。
着即派恭親王奕、大學士桂良、戶部左侍郎文祥管理,并着禮部頒給欽命總理各國通商事務關防。
應設司員,即于内閣部院軍機處各司員内滿漢挑取八員,即作為定額,毋庸并兼軍機處行走,輪班辦理。
侍郎銜候補京堂崇厚,着作為辦理三口通商大臣,駐紮天津,管理牛莊、天津、登州三口通商事務,會同各該将軍督撫府尹辦理,并頒給辦理三口通商大臣關防。
其廣州、福州、廈門、甯波、上海及内江三口,潮州、瓊州、台灣、淡水各口通商事務,着江蘇巡撫薛煥辦理。
新立口岸,惟牛莊一口,歸山海關監督經管。
其餘登州各口,着該督撫會同崇厚、薛煥派員管理。
所有各國照會,随時奏報,并将原照一并呈覽,一面咨禮部,轉咨總理衙門,并着各該将軍、督撫互相知照。
其吉林、黑龍江中外邊界事件,并着該将軍等據實奏報,不準稍有隐飾。
” 《清會典》:“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親郡王貝勒大臣大臣上行走,掌各國盟約,昭布朝廷德信,凡水陸出入之賦,舟車互市之制,書币聘饔之宜,中外疆域之限,文譯傳達之事,民教交涉之端,王大臣率屬定議,大事上之,小事則行。
每日集公廨以治庶務,奏事日,則直朝房以待召見。
”“凡各國使臣入觐,先奏請觐所定期,皇帝禦殿閣,則導其使臣入。
使臣行禮,如見其國君,使臣呈遞國書,代陳禦案,使臣陳詞,皇帝宣慰畢,則帥以退。
”“凡各國使臣以事期會,則入公廨,接以賓禮,紀問答,要事則錄備進呈,往會亦如之。
”“凡使臣來賀元旦令節,于歲首約期。
部院堂官鹹集,接以賓禮,往賀也如之。
凡有約之國十有六:曰俄羅斯[1],曰英吉利[2],曰瑞典、那威[3],曰米利堅[4],曰法蘭西[5],曰德意志[6],曰丹麻爾[7],曰荷蘭[8],曰日斯巴尼亞[9],曰比利時[10],曰意大利亞[11],曰奧斯馬加[12],曰日本[13],曰秘魯[14],曰巴西[15],曰葡萄牙[16]。
分五股以理各國交涉事務:曰俄國股,日本附焉;曰英國股,奧斯馬加附焉;曰美國股,德意志、秘魯、意大利亞、瑞典、那威、比利時、丹麻爾、葡萄牙附焉;曰法國股,荷蘭、日斯巴尼亞、巴西附焉;曰海防股。
”[17] 及同文館。
《柔遠記》:“同治六年春三月,設同文館于京師。
”“時京師有洋館,乃議設同文館,并招集士子學習推算及泰西文字語言,而雇西人教習,廷臣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