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内治之腐敗及白蓮發撚之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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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乾隆中葉,至道、鹹間,清代内治之腐敗,達于極度。

    雖無外患,亦不足以自保。

    蓋高宗習于汰侈,務為誇大,金川、緬甸、安南諸役,俱以苟且蒇事。

    而朝野莫敢直言,相尚以欺詐蒙蔽,積之既久,如癰決疣潰,所在皆患。

    而繼起者,複皆庸碌無能之輩,浸淫醞釀,愈引愈巨,清之祚幾斬焉。

    借非漢族出死力以維之,清之亡久矣。

    然當時政治之腐敗,不盡由于滿人,大小官吏,貪墨狼藉,十九皆漢人也。

    要亦以劫于滿人之威勢,其明知其不可,而不得不為之者,觀當時諸人之言論可見。

     《聖武記》(魏源):“國朝軍需,固皆發帑,無加賦,而州縣吏私派之弊,實不能免,邊省尤其。

    乾隆征緬之役,調滿洲索倫兵各五千,朝廷轸念民艱,每站夫馬倍給雇價,然多供有司侵潤,未必寬差徭以實惠也。

    其見于趙氏翼《檐曝雜記》者曰:鎮安府應兵夫馬,皆民間按田均派。

    每糧銀一兩,科至六兩餘,因藩庫不先發,令有司墊辦,有司亦令民墊辦。

    俟差事畢,始給,及差畢而給否莫敢過問矣。

    至黔苗應徭役,一家出夫,則數家助之,故夫役尤多雲雲。

    此皆令典所無,甚有軍需告竣,而已加之賦,吏不肯減,遂沿為成例者。

    ” 此僅指邊地言也,實則其時州縣侵蝕貪冒,所在皆是。

    洪亮吉《征邪教疏》言之: 今日州縣之惡,百倍于十年二十年以前。

    上敢隳天子之法,下敢竭百姓之資。

    以臣所聞,湖北之宜昌,四川之達州,雖稍有邪教,然民皆保身家,戀妻子,不敢犯法也。

    州縣官既不能消弭化導于前,及事有萌蘖,即借邪教之名,把持之,誅求之,不逼至于為賊不止。

    臣請凡邪教所起之地,必究其激變與否,與起釁之由,而分别懲治之。

    或以為事當從緩,然此輩實不可一日姑容。

    明示創懲,既可舒萬姓之冤,亦可塞邪民之口。

    蓋今日州縣,其罪有三:凡朝廷捐赈撫恤之項,中飽于有司,皆聲言填補虧空,是上恩不逮下,一也;無事則蝕糧冒饷,有事則避罪就功,府縣以蒙其道府,道府以蒙其督撫,甚至督撫即以蒙皇上,是使下情不上達,二也;有功則長随幕友皆得冒之,失事則掩取遷流颠踣于道之良民以塞責,然此實不止州縣,封疆之大吏、統率之将弁,皆公然行之,安怪州縣之效尤乎?三也。

     章學誠《上執政論時務書》言之: 近年以來,内患莫甚于蒙蔽,外患莫大于教匪,事雖二緻,理實相因。

    ……賊揚言官逼民反,九重既知之矣。

    夫由官逼民反觀之,則吏治一日不清,逆賊一日得借口以惑衆也。

    以良民脅從推之,則吏治之壞,恐亦有類于脅從者也。

    蓋事有必至,理有固然。

    天下之患,莫患于知其不可,而群趨于不得不然之勢,今之州縣是也。

    ……夫賊之反,以官逼為辭,而吏治之壞,又有不得不然之說。

    則吏治與寇患,相為呼吸,必當切究其故而急去之,斯非一切庶事可以從容待次第者比也。

    州縣倉庫空虛,緩急俱不可恃,此根本之說也。

    州縣典守皆不可信,一切留存預備之項,多提貯于司庫,此救弊而不揣其本者也。

    此猶未見寇患相與呼吸,其最與寇患相呼吸者,情知虧空為患,而上下相與講求彌補,謂之設法。

    天下未有盈千百萬已虧之項,隻此有無出納之數,而可為彌補之法者也。

    設法者,巧取于民之别名耳。

    ……蓋既講設法,上下不能不講通融。

    州縣有千金之通融,則胥役得乘而牟萬金之利;督撫有萬金之通融,州縣得乘而牟十萬之利。

    ……韋布書生,初膺民社,趨谒大吏,首請指揮,即令肩承前官累萬盈千虧項,責以分卯限年,設法彌補。

    強者欲矯名節而無從,弱者欲退初服而無路。

    惟有俯就羁勒,馳驅于習俗之中,久且心與之化,而不肖者之因以為利,又無論矣。

    ……側聞所設之法,有通扣養廉,而不問有無虧項者矣。

    有因一州縣所虧之大,而分累數州縣者矣。

    有人地本屬相宜,特因不善設法,上司委員代署,而勒本員閑坐縣城,或令代攝佐貳者矣。

    有貪劣有據,勒令繳出贓金,而掩複其事者矣。

    有聲名向屬狼藉,幸未破案,而丁故回籍,或升調别省,勒令罰金若幹,免其查究者矣。

    有膴腴之缺,不問人地宜否,但能擔任彌補,許買升調者矣。

    ……種種意料難測,筆墨難罄之弊,皆由設法而生。

     而洪以直言被罪,章言之亦不見聽。

     《清先正事略》(李元度):“洪稚存先生初第時,大臣掌翰林院者,網羅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