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國際貿易與鴉片之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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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未必有一千合用,餘皆系聚集下等之輩。

    其炮台卻似花園之圍牆,周圍有窗,在海岸遠望,亦是破壞。

    炮架亦不能轉動,卻似蜂巢。

    其師船之樣,若得一隻我等[8]或咪唎之兵船,在一點鐘之久,即可趕散各師船。

    中國敵外國人,不過以紙上言語,真可謂之紙王谕國。

    ” 雖以林則徐之公誠,焚毀煙土,罷英互市,卒不能申其志。

     《柔遠記》:“道光十九年春正月,欽差大臣林則徐至廣東,查禁鴉片煙。

    夏四月,毀鴉片煙土[9]。

    十一月罷英吉利互市。

    ”“二十二年八月,英義律來天津要撫,以琦善為欽差大臣赴粵,罷兩廣總督林則徐。

    ” 卒劫于英之武力,割香港,賠煙款,立五口通商之約焉。

     《柔遠記》:“道光二十一年春正月,琦善以香港許英。

    二月,英人寇虎門。

    四月,犯廣州城。

    七月,陷廈門。

    八月,陷定海、鎮海,進據甯波府。

    二十二年二月,攻慈溪。

    四月,犯乍浦。

    五月,陷寶山、上海,犯松江府。

    六月,陷鎮江。

    七月,犯江甯。

    耆英、伊裡布、牛鑒與英人成和。

    ” 《約章大全》:“《中英江甯條約》十三款:(一)嗣後大清大皇帝、大英國君主,永存和平。

    所屬華英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國者,必受該國保佑,身家安全。

    (一)自今以後,大皇帝恩準英國人民,帶同所屬家眷,寄居沿海之廣州、福州、廈門、甯波、上海等五處港口,貿易通商無礙。

    英國君主派設領事、管事等官,住該五處城邑,專理商賈事宜,與各該地方官公文往來。

    令英人按照下條開叙之例,清楚交納貨稅鈔饷等費。

    (一)因英國商船遠路涉洋,往往有損壞須修補者,自應給予沿海一處,以便修船及存守所用物料。

    今大皇帝準将香港一島,給予英國君主,暨嗣後世襲主位者,常遠主掌,任便立法治理。

    (一)因欽差大臣等,于道光十九年二月間,将英國領事官及民人等強留粵省,吓以死罪,索出鴉片以為贖命。

    今大皇帝準以洋銀六百萬元,補償原價。

    (一)凡英國商民在粵貿易,向例全歸額設行商,亦稱公行者承辦。

    今大皇帝準其嗣後不必仍照向例,凡有英商等赴各該口貿易者,勿論與何商交易,均聽其便。

    且向例額設行商等,内有累欠英商甚多,無措清還者。

    今酌定洋銀三百萬元,作為商欠之數,由中國官為償還。

    (一)欽差大臣等向英國官民人等不公強辦,緻須撥發軍士,讨求伸理,今酌定水陸軍費洋銀一千二百萬元,大皇帝準為償補。

    惟自道光二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以後,英國在各城收過銀兩之數,按數扣除。

    (一)以上酌定銀數,共二千一百萬元。

    此時交銀六百萬元;癸卯年六月間,交銀三百萬元,十二月間,交銀三百萬元,共銀六百萬元;甲辰年六月間,交銀二百五十萬元,十二月間,交銀二百五十萬元,共銀五百萬元;乙巳年六月間,交銀二百萬元,十二月間,交銀二百萬元,共銀四百萬元。

    自壬寅年起,至乙巳年止,四年共交銀二千一百萬元。

    倘按期未能交足,則酌定每年每百元應加息五元。

    (一)凡系英國人,無論本國屬國軍民等,今在中國所管轄各地方被禁者,大皇帝準即釋放。

    (一)凡系中國人,前往英人所據之邑居住者,或與英人有來往者,或有跟随及伺候英國官人者,均由大皇帝俯降谕旨,謄錄天下,恩準免罪。

    凡系中國人為英國事被拿監禁者,亦加恩釋放。

    (一)前第二條内言明開關,俾英國商民居住通商之廣州等五處,應納進口出口貨稅饷費,均宜秉公議定則例,由部頒發曉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納。

    今又議定,英國貨物自在某港按例納稅後,即準由中國商人遍運天下。

    而路所經過稅關,不得加重稅例,隻可照估價則例若幹,每兩加稅不過某分。

    (一)議定英國住中國之總管大員,與中國大臣無論京内京外者,有文書來往,用照會字樣,英國屬員,用申陳字樣,大臣批複,用劄行字樣。

    兩國屬員往來,必當平行照會。

    若兩國商賈上達官憲,不在議内,仍用奏明字樣。

    (一)俟奉大皇帝允準和約各條施行,并以此時準交之六百萬元交清,英國水陸軍士當即退出江甯、京口等處江面,并不再行攔阻中國各省商賈貿易,至鎮海之招寶山亦将退讓,惟有定海縣之舟山海島、廈門廳之鼓浪嶼小島,仍歸英兵暫為駐守,迨及所議洋銀全數交清,而前議各海口均已開關,俾英人通商後,即将駐守二處軍士退出,不複占據。

    (一)以上各條,均關議和要約,應俟大臣等分别奏明大清大皇帝、大英君主,各用朱、親筆批準後,即速行相交,俾兩國分執一冊,以昭信守。

    ” *** [1] 時尚沿明之誤。

     [2] 《柔遠記》:“雍正五年,定俄人來學喇嘛者額數六人,學生額數四人。

    十年更代為例,派滿洲助教一人、漢助教一人教習之。

    ” [3] 見李時珍《本草綱目》及龔雲林《醫鑒》。

     [4] 千六百八十斤為一趸。

     [5] 十二兩一棒。

     [6] 二魯卑值一番銀。

     [7] 此指林文忠公則徐。

     [8] 當是英人自稱。

     [9] 通查趸船所存煙土,實數呈出凡一萬二百八十三箱。

    即在虎門外銷毀,每箱償茶葉五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