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學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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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學校教育,率沿明制。

    在清季未興學堂以前,其所謂學校,即科舉之初基,固無當于教育,然其學分大、中、小,官有教授、教谕等,亦近世學校名義之所沿也。

     《清會典》:“凡學皆設學官以課士。

    府曰教授,州曰學正,縣曰教谕,皆以訓導副之。

    ”“凡生員,有廪膳生,有增廣生,有附生,各視其大學中學小學以為額。

    ”[1]“奉恩诏,則廣額,巡幸亦如之。

    其永廣之額,則視其事以為差。

    ”“簡學政以董教事及按試,嚴以關防。

    歲試各别其文之等第,以賞罰而勸懲之,取其童生之優者以入學。

    ”“凡試生員,令學官冊而送于院。

    試童生,令地方官冊而送于院,鄉試,則錄科,各申以禁令。

    三年報滿,各列所剔之弊,題而下于部,以考核。

    ”“凡教學,必習其禮事,明其經訓,示其程式,敦其士習,正其文體。

    ”“凡生員食饩久者,各以其歲之額而貢于太學,曰歲貢。

    有恩诏,則加貢焉,曰恩貢。

    學官舉其生員之優者,三歲,學政會巡撫試而貢之,曰優貢。

    十有二歲,乃各拔其學之優者而貢之,曰拔貢。

    ” 明惟府教授秩從九品,餘俱無官品。

     《明史》:“儒學。

    府,教授一人(從九品)、訓導四人;州,學正一人、訓導三人;縣,教谕一人、訓導二人。

    教谕掌教誨所屬生員,訓導佐之。

    ” 清高宗始加其品級, 《清文獻通考》:“先是直省教職未入流品,雍正十三年九月[2]奉谕,各省教職,乃師儒之官,所以訓迪約束,為多士之表率也。

    若不賞給品秩,則與雜職無異,恐本人遂以冗散自居,不知殚心課士,以盡職任。

    着加給品級,以示鼓舞責成之意。

    尋吏部議準,京府教授、四氏學教授、各府衛儒學教授為正七品官,各州學正、各縣教谕為正八品官,各府州縣衛訓導為從八品官。

    ” 然師儒地位本不以官品為尊卑,清之定為職官,似屬尊師,亦未得尊之之法也。

    其國學曰國子監,亦沿前代之制,有師儒之官, 《清會典》:“國子監管理監事大臣一人;祭酒,滿洲一人、漢一人;司業,滿洲一人、蒙古一人、漢一人,掌國學之政令。

    凡貢生、監生、學生及舉人之入監者,皆教焉。

    ”“凡貢生之别有六:曰恩貢生,曰拔貢生,曰副貢生,曰歲貢生,曰優貢生,曰例貢生。

    監生之别四:曰恩監生,曰蔭監生,曰優監生,曰例監生。

    學生之别二:曰八旗官學生,曰算學生。

    貢生、監生教于堂,學生教于學。

    凡入貢、入監非以俊秀者,曰正途。

    ”“凡教,有月課,有季考,皆第其優劣,歲終則甄别,各視學之成否而咨焉。

    察其經明事治者以聞,而備用。

    ”“六堂:率性堂,助教,漢一人,學正,漢一人;修道堂,助教,漢一人,學正,漢一人;誠心堂,助教,漢一人,學正,漢一人;正義堂,助教,漢一人,學正,漢一人;崇志堂,助教,漢一人,學錄,漢一人;廣業堂,助教,漢一人,學錄,漢一人,掌分教肄業之士。

    凡肄業,按其内外班之額而分撥焉,各率以班長,南學則董以學官,率以齋長,皆月課以時講貫其義。

    ”“算學,管理大臣,滿洲一人,助教,漢一人,教習,漢二人,掌教算法。

    ” 其監生多援例捐納者,世多卑視之。

     清之學校,最重流品。

    一切賤籍,不得應試。

     《清通考》:“定例,娼優隸卒之家,不準考試。

    其皂隸、馬快、小馬、禁卒之子孫,有蒙混捐納者,俱照例斥革。

    至門子、長随,湖南省有濫行報捐者,均予斥革。

    惟民壯一班,雍正年間,先後議準與兵丁一律拔補,非賤役可比,不便阻其進身之階。

    但各省俱有皂快民壯三班,随時改撥者,應令地方官查明,除未經改撥之民壯子孫,準其報捐應試外,其由民壯改充皂快,及其先曾充當皂快者,仍不準報捐應試,以杜冒濫。

    ” 童生應試,必有保結, 《清會典》:“童生考試,以同考五人互結。

    廪生認保出結,府州縣試,令童生親填年貌籍貫三代,認保姓名,并各結狀,黏送府州縣。

    試畢造冊,申送學政。

    ” 其有違誤,保者連坐, 《清會典》:“童生考試,有冒籍、頂替、倩代、匿喪、假捏姓名、身遭刑犯及出身不正,如門子、長随、番役、小馬、皂隸、馬快、步快、禁卒、仵作、弓兵之子孫,倡優、奴隸、樂戶、丐戶、蜒戶、吹手,凡不應應試者混入,認保派保互結之五童,互相覺察。

    容隐者五人連坐,廪保黜革治罪。

    ” 而舉貢生員并免差徭,視一切平民,顯有階級之别焉。

     《清通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