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康乾諸帝之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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氏史案。

     《清稗類鈔)(徐珂):“明相國烏程朱文恪公國桢,嘗作《明史》,舉大經大法者筆之,刊行于世,謂之《史概》。

    未刊者為《列朝諸臣傳》。

    明亡後,朱氏家中落,以稿本質千金于莊廷鑨。

    廷鑨家故富,因竄名于中,攘為己作,刻之。

    補崇祯一朝事,中多指斥本朝語。

    康熙癸卯,歸安知縣吳之榮罷官,謀以告讦為功,借作起複地,白其事于杭州将軍松魁。

    魁咨巡撫朱昌祚,昌祚牒督學胡尚衡,廷鑨并納重賂以免。

    乃稍易指斥語,重刊之,之榮計不行,特購初刊本,上之法司。

    事聞,遣刑部侍郎出谳獄,時廷鑨已死,戮其屍,誅其弟廷钺。

    舊禮部侍郎李令晳嘗作序,亦伏法,并及其四子。

    ”“序中稱舊史朱氏者,指文恪也。

    之榮素怨南浔富人朱佑明,遂嫁禍,且指其姓名以證,并誅其五子。

    魁及幕客程維藩械赴京師,魁以八議僅削官,維藩戮于燕市。

    昌祚、尚衡賄谳獄者,委過于初申複之學官,歸安烏程兩學官并坐斬,而昌祚、尚衡乃幸免。

    湖州太守譚希闵,莅官甫半月,事發,與推官李煥,皆以隐匿罪至絞。

    浒墅關榷貨主李希白,聞阊門書坊有是書,遣役購之。

    适書賈他出,役坐于其鄰朱家少待之,及書賈返,朱為判其價。

    時希白已入京,以購逆書罪立斬。

    書賈及役斬于杭,鄰朱某者,因年逾七十免死,偕其妻發極邊。

    歸安茅元錫方為朝邑令,與吳之镛、之銘兄弟嘗預參校,悉被戮。

    時江楚諸名士列名書中者皆死,刻工及鬻書者同日刑。

    惟海甯查繼璜、仁和陸圻,當獄初起時,先首告,謂廷鑨慕其名,列之參校中,得脫罪。

    是獄也,死者七十餘人,婦女并給邊,或曰死者二百二十一人。

    ” 後又有《南山集》案, 《清稗類鈔》:“桐城方孝标,嘗以科第起,官至學士。

    後因族人方猷主順治丁酉江南試,與之有私,并去官,遣戍。

    遇赦歸,入滇,受吳三桂僞翰林承旨。

    吳敗,孝标先迎降,得免死,因著《鈍齋文集》《滇黔紀聞》。

    戴名世見而喜之,所著《南山集》中,多采錄孝标所紀事,尤雲锷、方正玉為之捐赀刊行。

    雲鹗、正玉及同官汪灏、朱書、劉岩、餘生、王源皆有序,闆藏于方苞家。

    又其與弟子倪生一書,論修史之例,謂‘本朝當以康熙壬寅為定鼎之始。

    世祖雖入關十八年,時明祀未絕,若循蜀漢之例,則順治不得為正統’雲。

    時趙申喬為都谏,奏其事,九卿會鞫,中戴名世大逆法,至寸磔,族皆棄市,未及冠笄者,發邊。

    朱書、王源已故,免議。

    尤雲锷、方正玉、汪灏、劉岩、餘生、方苞以謗論罪絞,時孝标已死,以名世之罪罪之,子登峄、雲旅,孫世樵,并斬。

    方氏有服者皆坐死,且剉孝标屍。

    尚書韓菼、侍郎趙士麟、禦史劉灏、淮揚道王英谟、庶吉士汪份等三十二人,并别議降谪。

    疏奏後,凡議絞者改戍邊,灏以曾效力書局,赦出獄,苞編管旗下,雲锷、正玉免死,徙其家,方氏族屬谪黑龍江。

    菼以下平日與名世論文牽連者,俱免議。

    此康熙辛卯壬辰間事也。

    ” 死徙者不必論,即就方苞所記當時獄中狀況,已可謂之黯無天日矣。

     《望溪集外文·獄中雜記》(方苞):“康熙五十一年三月,餘在刑部獄,見死而由窦出者,日三四人。

    有洪洞令杜君者,作而言曰:此疫作也,今天時順正,死者尚希,往歲多至日數十人。

    餘叩所以,杜君曰:是疾易傳染,遘者雖戚屬不敢同卧起,而獄中為老監者四,監五室,禁卒居中央,牖其前以通明,屋極有窗以達氣,旁四室則無之,而系囚常二百餘,每薄暮,下管鍵,矢溺皆閉其中,與飲食之氣相薄。

    又隆冬,貧者席地而卧,春氣動,鮮不疫矣。

    獄中成法,質明啟鑰。

    方夜中,生人與死者并踵頂而卧,無可旋避,此所以染者衆也。

    又可怪者,大盜積賊,殺人重囚,氣傑旺,染此者十不一二,或随有瘳;其骈死,皆輕系及牽連佐證,治所不及者。

    餘曰:京師有京兆獄,有五城禦史司坊,何故刑部系囚之多至此?杜君曰:迩年獄訟,情稍重,京兆五城即不敢專決。

    又九門提督所訪緝糾诘,皆歸刑部。

    而十四司正副郎好事者,及書吏獄官禁卒,皆利系者之多,少有連,必多方鈎緻。

    苟入獄,不問罪之有無,必械手足,置老監,俾困苦不可忍,然後導以取保,出居于外,量其家之所有以為劑,而官與吏剖分焉。

    中家以上,皆竭資取保,其次求脫械居監外闆屋,費亦數十金。

    惟極貧者無依,則械系不稍寬,為标準以警其餘。

    或同系情罪重者,反出在外,而輕者無罪者罹其毒,積憂憤,寝食違節,及病,又無醫藥,故往往至死。

    ……凡死刑,獄上者,先俟于門外,使其黨入索财物,名曰斯羅。

    富者就其戚屬,貧則面語之。

    其極刑,曰順我即先刺心,否則四肢解盡,心猶不死。

    其絞缢,曰順我始缢即氣絕,否則三缢加别械,然後得死。

    惟大辟無可要,然猶質其首,用此富者賂數十百金,貧亦罄衣裝,絕無有者,則治之如所言。

    主縛者亦然。

    不如所欲,則縛時即先折筋骨。

    每歲大決,句者十三四,留者十六七,皆縛至西市待命,其傷于縛者,即幸留,病數日乃瘳,或竟成痼疾。

    ……餘同逮以木訊者三人,一人予二十金,骨微傷,病間月;一人倍之,傷膚,兼旬愈;一人六倍,即夕行步如常。

    ” 而雍、乾間文字之獄尤夥,若查嗣庭、呂留良、胡中